Ⅰ 住房公積金停交了,可以取出嗎
住房公積金停交了是可以取出提現的。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協議或者其他證明;
(二)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設、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規劃行政等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證明;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和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六)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未重新就業滿五年的,提供未就業證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證明;
(八)戶口遷出本省行政區域的,提供遷移證明;
(九)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提供購房貸款合同;
(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資收入證明和住房租賃合同;
(十一)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提供戶口證明和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十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1)住房公積金停止繳納後才可以提取嗎擴展閱讀:
1、單位對職工個人提供的相關提取證明材料及復印件進行核實,符合條件的由單位經辦人填制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住房公積金提取清冊》,並持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向開戶管理部提出申請。
2、管理部人員對其提取材料、額度、次數、個人賬戶信息等內容進行審核。對於符合提取條件的,辦理提取手續;對於審核不準予提取的,告知不準予提取的原因;對於特殊情況不能及時答復的,應請示管理部主任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相關部門,並在三日內給予單位明確答復。
3、對於符合部分提取條件的,管理部人員應依據提取材料在系統中錄入相關信息,為首次提取的職工個人建立《住房公積金提取記錄單》,並在購房發票(或購房收據、首付款發票、房租發票、完稅憑證、購買材料的發票)上加蓋「已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字樣的印章。
4、管理部人員錄入《住房公積金提取清冊》並確認個人儲蓄賬戶。
5、提取確認後,管理部人員列印《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一份、《住房公積金提取清冊》一式兩份,銷戶提取的,還需列印《個人住房公積金銷戶結息單》。
6、管理部人員在單位填制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上蓋章,第一聯與機制《住房公積金提取清冊》、《個人住房公積金銷戶結息單》一同退單位經辦人,第二聯與機制《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單位填制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清冊》、機制《住房公積金提取清冊》一同留存。
7、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會計處接收管理部上報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數據,按銀行分類匯總,核對無誤後,辦理資金的劃撥,一般情況下,提取款項在3個工作日內劃入指定的個人銀行儲蓄賬戶。
Ⅱ 住房公積金停交後多久可以取出來
住房公積金停交後,滿足以下情況即可取出。
公積金的提取跟公積金版停交多久沒太大關系,權公積金需要符合相應情況才能提取,只要符合提取條件,隨時都可以提取。公積金只能用於購房、租房、裝修等等。
根據《公積金管理條例》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Ⅲ 我的公積金已停繳半年了,什麼時候可以提取
辦理人跟單位解除關系後,公積金停繳滿六個月本人可帶身份證、離職證明、銀行卡辦理公積金提取。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3)住房公積金停止繳納後才可以提取嗎擴展閱讀:
根據《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職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的,應提供相應證明材料,所在單位予以核實,出具提取證明。
第二十九條 單位 持提取證明及相關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管理中心於受理申請之日起 3 日內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予提取的決定。
第三十條 管理中心審核准予提取的,在 3 日內將提取額直接劃入職工本人銀行儲蓄存款賬戶。單位申請將提取額劃入單位結算賬戶的,應經職工同意。管理中心審核不準予提取的,告知申請人不準予提取的原因。
第三十一條 單位不按規定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的,職工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申請管理中心督促單位辦理,經督促仍不辦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職工申請辦理。
第三十二條 職工辦理一次提取手續,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積金 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
第三十三條 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由管理中心責令單位限期退回所提金額。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虛構提取條件,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的,由管理中心責令本人限期退回所提金額。
Ⅳ 住房公積金停交一年了,還可以提取嗎
停繳以後即可。
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全部余額,並注銷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1、離異或退休的;
2、農業戶籍職工男滿60周歲或女滿55周歲的;
3、到國外、港、澳或台地區定居的;
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重度殘疾(一級或二級殘疾)並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
5、領取失業保險金的;
6、被判處刑罰、戶口遷出本市、非本市戶口職工與所在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
7、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集中封存戶滿兩年或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滿兩年的;
8、到本市行政區域外工作並在當地建立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Ⅳ 住房公積金停繳費還可以續交嗎停繳的話以後還可以提取嗎
可以,公積金停交後賬戶會封存,續交的時候把公積金賬戶解封就可以了。只要你公積金賬戶有餘額就可以提取,公積金提取有一下幾種辦法和需要的材料:
一、進城務工人員,因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提供哪些相關證明材料
(1)戶口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2)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3)提取職工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提取職工本人的銀行儲蓄賬號
二、職工因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合作建房、集資建房等自住住房,首次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
(1)購房合同或購房協議的原件及復印件;
(2)購房發票的原件及復印件;
(3)提取職工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提取職工本人的銀行儲蓄賬號;
職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除以上資料外,還需提供夫妻關系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主買房人提取記錄單的復印件。
三、職工因支付房租,首次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提供哪些相關證明材料
(1)職工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租房申請提取,應提供:出租房屋稅收委託代征點或稅務機關開具的租房費發票;房屋租賃合同;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證明;
(2)職工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外租房申請提取,應提供:所在單位出具租房證明;提供已按照房屋所在地管理規定納稅的證明及租房費發票;房屋租賃合同;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證明;
(3)職工租賃公租房、廉租房的,應提供承租發票(收據);
(4)提取職工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5)提取職工本人的銀行儲蓄賬號;
職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除以上資料外,還需提供夫妻關系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主租房人提取記錄單的復印件。
(5)住房公積金停止繳納後才可以提取嗎擴展閱讀:
《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提取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北京市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干規定》和《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加強中心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范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結合中心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及其所屬各管理部對使用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以下簡稱個人結算賬戶)提取住房公積金是指管理中心及其所屬各管理部在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時,將符合提取條件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額直接劃入職工個人結算賬戶的提取方式。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結算賬戶包括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和經與管理中心簽訂協議可用於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各類銀行卡或存摺。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原則上採取個人結算賬戶提取方式,一般由所在單位代為辦理。特殊情況下,單位申請將提取額劃入單位結算賬戶的,須經職工本人同意。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首次採用個人結算賬戶提取的,提取申請人應預先開立個人結算賬戶,並向所在單位經辦人提供個人結算賬戶信息,單位經辦人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清冊》(見附表1)並經提取申請人本人簽字確認後,與提取所需材料一同交管理部。
第七條 已採用個人結算賬戶提取方式提取過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再次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在個人結算賬戶無變化的情況下,無需再向單位經辦人提供個人結算賬戶信息。單位經辦人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清冊》時,有關個人結算賬戶各欄可不填寫。
第八條 管理部審核提取申請,對於符合提取條件的,將提取材料、《住房公積金提取清冊》等錄入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並確認個人結算賬戶。管理中心會計處匯總前一個工作日住房公積金提取數據,委託銀行將提取款項劃入個人結算賬戶。
第九條 因個人結算賬戶信息發生錯誤,導致劃款失敗時,管理中心會計處收到銀行返回的失敗數據後,通過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通知相應的管理部。
管理部首先檢查個人結算賬戶姓名、賬號錄入是否正確,如不正確,由管理部經辦人員寫明原因,管理部業務主管審核簽字後,及時修改;管理中心會計處於下一工作日通過銀行再次將提取款項劃入個人結算賬戶。如錄入信息正確,管理部應及時與繳存單位聯系。
因職工個人原因導致提取劃款失敗時,單位經辦人或個人應填寫《個人信息變更申請書》(見附表2),並經職工本人簽字確認後,連同職工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個人辦理的,還需提供身份證原件)及個人結算賬戶復印件等資料交管理部。
管理部經業務主管審核簽字後,方可進行修改,並製作《個人信息變更對照表》(見附表3),交單位經辦人或個人核對;管理中心會計處於下一工作日通過銀行再次將提取款項劃入個人結算賬戶。
對於個人結算賬戶提取失敗在20個工作日(不含)以上管理部尚未修改的,管理中心會計處經業務主管審核簽字後,將所提取金額沖回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條 經管理中心審核批準的提取款項一般在3個工作日內劃入個人結算賬戶。個人可於第4個工作日到銀行櫃台或ATM機上查詢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款項是否到賬;提取款項未到賬的,單位或個人可通過管理部查詢。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申請變更個人結算賬戶時,由單位經辦人或個人填寫《個人信息變更申請書》,並經職工本人簽字確認後,連同職工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個人辦理的,還需提供身份證原件)及個人結算賬戶復印件等資料交管理部。
管理部經業務主管審核簽字後,方可在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中變更個人結算賬戶,並製作《個人信息變更對照表》,交單位經辦人或個人核對。
單位在辦理住房公積金聯名卡時需要變更職工姓名或身份證號碼的,按照《關於聯名卡涉及職工個人信息變更有關問題的通知》(京房公積金發〔2007〕4號)辦理。
第十二條 夫妻雙方離婚後住房公積金分割業務涉及個人結算賬戶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按照《關於夫妻雙方離婚後住房公積金分割的業務操作規范的通知》(京房公積金會計〔2006〕21號)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管理中心會計處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3月22日發布的《個人儲蓄賬戶支取住房公積金辦法》同時廢止。
Ⅵ 停繳的公積金能取出來嗎,有什麼條件取出來後對以後有什麼影響
一、購建房職工支取住房公積金,先到單位財務部門領取公積金支取申請表和公積金支取申請書,填表、經單位同意蓋章後,到市房改辦辦理審批手續; 二、審批時請個人根據情況帶好下列材料: (1)購房改房:需帶房改專用發票原件、復印件; (2)購統建解困房:需帶統建解困房專用發票原件、復印件,或職工個人產權登記收件收據或產權證書復印件; (3)購商品房:應提供商品房發票原件、復印件、商品房預售合同復印件; (4)購買拆遷安置房:提供拆遷統一發票或收據及安置購買合同書復印件; (5)集資建房:單位集資收款票據及集資合同書復印件; (6)職工自建房: A、鄉村建房應提供土地使用證書原件、復印件並提供區土地房產部門出具的住房已建好的證明; B、城市建房應提供原產權證原件、復印件、建設許可證。 (7)職工維修住房:應提供產權證書原件、復印件、維修承辦單位出具的維修預算書; (8)直系親屬購房:不同戶成員要支取公積金的,支取公積金職工應提供直系親屬關系材料及上述支取材料。 以上支取公積金名字與購房發票名字不同的,還應提供戶口本上全戶戶口頁復印件。 三、職工退休一年後,憑退休證和上述支取申請表直接到住房公積金專櫃領取住房公積金; 四、職工死亡後的住房公積金支取由其合法繼承人按繼承證明材料直接到住房公積金專櫃領取; 五、職工因出國定居領取住房公積金的提供離境相關手續材料按上述第一條辦理,市房改辦審批後,方可支取; 六、上述材料齊全,自申請之日三天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