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勞動仲裁案例
您好,您這種情況建議雙方溝通協商解決,具體需要證據以及流程如下供您參考:
一.工資方面全不合法,勞動法或勞動合同法的要求是:1、你的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2、你的工作時間是不是按勞動法規定的8小時,每周5天工作制;3、如果你超出標准工作時間,是否按日常工作加班1.5倍,休息日加班2倍,法定節假日加班3倍的標准發放加班工資;4、你的加班工資是否體現在你的工資中。至於您的工資和其他崗位或其他地區不一樣,這個要看公司薪酬制度是怎麼規定的,薪酬制度是否經民主程序審核,制度是否有公布或培訓或通知學習等等,如果這些都做了,那就是合法的。還有就是需要看您和公司簽訂合同中工資是否和實發工資吻合。因為《勞動法》對「同工同酬」有明確規定,但對「不同工同酬」沒有硬性規定,畢竟是公司內部協調安排的事情。
二.如果是正式職工,一般是定級的問題,可以找本單位人事或領導提出異議。如果是臨時工,建議找領導反映,但希望不大。畢竟這種單位對於身份看的很重,單位會說臨時工和正式工本就不同工。尤其是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解決起來會很困難。
三.以上協商解決方案都不能解決問題的話,建議您搜集證據到當地勞動局尋求幫助,申請勞動仲裁。
希望對您有幫助。
2. 不服勞動仲裁的判決案例
如果你是勞動者 那麼 你不服仲裁判決的話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流程基本功仲裁差不多
只是仲裁申請書 變成了 起訴狀 內容不需要改變
法院會給予你 更加公正的判決 但是你還是要注意收集更多的證據
很多時候 判決結果 不令人滿意的 原因是你的證據不足 這方面還是請律師幫助分析吧
如果你是用人單位 那你怎麼不去死呢 還不服
死去 關門 倒閉 要飯去
3. 勞動仲裁案例!請幫助分析 謝謝
你們雖然沒有簽訂合同,但是事實用工的情況已經發生了。不是說你們寫下「由於個人原因不簽定合同的證明」公司就可以推託責任的。
公司注銷你們的考勤卡沒用的,為了保護勞動者的權利,仲裁部門會讓你們公司舉證的,你們手上有考勤卡和工資卡就是最有利的證據,應該可以了,不過還可以加一點:請求賠償仲裁訴訟費,你們仲裁時發生的費用由被告(就是你們單位)承擔。
還有現在月均工作天數為20.83天,所以日工資應該是1000/20.83,時工資是1000/20.83/8,不過沒有關系的,這個你們在提出仲裁的時候,仲裁部門的老師應該會幫你們計算的。
4. 住房公積金勞動仲裁不受理
住房公積金不是勞動法跪規定的,也不由勞動法規調整。公積金是住房制回度改革的產物,有答國務院住房公積金條例規定,各省市針對本地區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在一些省市並不是強制性執行的。因此,建議咨詢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根據《勞動法》《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目前我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的范圍,在爭議標的方麵包括:(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4)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本條例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
希望能幫到你!
5. 勞動仲裁不管公積金的
勞動仲裁不管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6. 單位不繳納住房公積金可以作為勞動仲裁單位違法的證據嗎
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是可以作為證據。仲裁裁決生效定義如下:
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7. 勞動仲裁結果被駁回了,申請人能不能再次申請勞動仲裁駁回理由:勞動關系未解除。
裁決書領取後,15天內可以起訴到法院。關鍵你主張訴求是什麼?
8. 請問勞動仲裁申請要求被駁回
建議給你代理,向法院起訴。
9. 勞動仲裁開庭了因為主體不對被駁回請問怎麼辦
沒勞動合同如何證明勞動關系?
1、公司發工資的任何記錄證據
2、員工繳納社保繳納個稅證據
3、員工上班打卡或簽字的記錄
4、公司領導安排工作的郵件等
5、員工簽字的公司各種文件等
6、員工個人的工作證(或工卡)
7、帶公司標志的物品比如工衣
8、公司現場拍照、錄像等記錄
9、同事證詞錄像或法庭做人證
10、公司組織架構包括領導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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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
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
倍的工資。(並應與勞動者補訂勞
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和四十七
條規定:勞動者無過失的,用人單
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應該向勞
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
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
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
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
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條所稱月工
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
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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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有違反法律,收集各方面
證據,打電話勞動監察大隊(可打
12333咨詢具體電話)投訴。不行
的話,再申請勞動仲裁(也可以打
12333電話問地址,收費非常低)。
若不服仲裁,到法院起訴用人單位。
10. 申請的勞動仲裁被駁回了我還能在申請嗎
這個裁決合法。
一、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二倍工資
根據國務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用工兩年未訂立勞動合同,自用工滿一年起,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的范疇,仲裁委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滿一個月之次日即2015年3月9日起2016年2月28日止,向勞動者支付未簽合同二倍工資11個月。
該問題當事人應當主張的是未簽合同二倍工資,而非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但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為一年。對於二倍工資仲裁時效起算,因為二倍工資中增加一倍的工資屬於懲罰性賠償的部分,不屬於勞動報酬,沒有仲裁時效自2016年3月1日起算,或者自2015年3月9日起分別計算(各地規定不同),當事人離職之後再行主張二倍工資已經超過時效也會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關於勞動爭議若干問題的解答》
上高級法民一庭調研指導【2010】34號
一、關於雙倍工資的幾個問題
1、 關於雙倍工資的性質
我們認為,《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從該條規定的立法本意分析,雙倍工資的性質並非完全是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所獲得的一種勞動報酬,其超出雙方約定的勞動報酬的部分是因用人單位未按法律規定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應承擔的法定責任。
2、關於雙倍工資的時效問題
我們認為,鑒於雙倍工資的上述性質,雙倍工資中屬於雙方約定的勞動報酬的部分,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應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2至第4款的規定,而對雙方約定的勞動報酬以外屬於法定責任的部分,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應適應《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1款至第3款的規定,即從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第二個月起按月分別計算仲裁時效。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2012.12)》
四、二倍工資的仲裁時效應該如何理解?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所稱的「二倍工資」中加付的一倍工資並不屬於勞動報酬,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為一年。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的,仲裁時效應從用人單位與其補訂勞動合同之日或者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計算。
二、支付五險一金補償
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繳納五險,根據《勞動法》第100條以及相關規定,勞動者應當向勞動監察投訴,要求求補繳;一些省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也受理仲裁請求,但可以主張補繳,不能主張補償給個人。
對於用人單位沒有繳存住房公積金,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不屬於勞動爭議。當事人應當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由住房公積金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勞動法》
第一百條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國務院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關於提成工資
當事人提成工資是因為沒有證據證明不能得到支持,如果缺乏相應的證據支持,包括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掌握證據的證明,提起民事訴訟也可能不能得到支持。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四、關於經濟補償
如當事人所述,當事人並非是以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法定過錯書面告知或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是以個人能力不足辭職。在很多省市,對與此種情況主張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持,現仲裁委給予支持已經在很大程度上袒護了當事人。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
川高法民一〔2016〕1號
26.勞動者以其他理由辭職後,又以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列情形迫使其辭職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無法證明勞動者的離職原因,可視為用人單位提出且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
28.勞動者以其他理由提出辭職,後又以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迫使其辭職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