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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領取住房公積金流程圖

發布時間:2021-03-15 13:07:33

『壹』 蘇州如何提取住房公積金

下面是提取的條件 看看你是否符合!
勞動合同解除證明是在你原來工作的那家公司開的,如果你們人事沒有安排特定的時間辦理勞動合同解除證明的話,應該是離職當天就可以拿到的!

你若是想要提取園區公積金的話,除了拿離職證明,還要准備很多材料。
會員發生下列情況,可以申請一次性提取其公積金個人帳戶存款余額:

1. 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並按規定留足養老和醫療所需的最低存款額;
2. 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
3. 因病或非因工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
會員發生下列情況,在按規定的標准扣除社會統籌基金後,可以申請一次性提取其公積金個人帳戶存款余額:
1. 出國定居;
2. 非蘇州市戶籍的農村勞動者,回農村居住地務農;
會員2006年7月1日起繳存的公積金,社會統籌基金的扣除比例為:參加A計劃的,按本人繳費基數的15%;B計劃為13%;C計劃為11%(均含已入賬的社會統籌基金部分);2006年7月1日前繳存的公積金,社會統籌基金的扣除比例分別為:12%、10%和8%。
會員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領取失業救濟金後申請一次性提取公積金個人帳戶存款的,已領取的失業救濟金款額應在其個人帳戶存款余額中扣除。

會員因故死亡,其公積金個人帳戶存款余額可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

『貳』 蘇州住房公積金提取需要什麼手續

職工向所在單位申請,並提供相應材料;經單位初審符合提取條件的,單位在提取申請書上蓋章;向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辦理提取申請;經管理中心核准即可辦理轉賬支付。

在市區辦妥職工社會保險參保手續後,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社保經辦機構出示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園區)出具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醫療保險參保憑證》,填寫《蘇州市區參保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提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

社保經辦機構審核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與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聯系辦理轉移手續,並根據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供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參保人員醫療保險類型變更信息表》,記載參保人員的歷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醫療保險參保繳費情況。

一個公積金年度內只能支取一次,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購房合同、協議簽訂後1年內辦理住房公積金支取。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按照規定繳存或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及其利息,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2)蘇州領取住房公積金流程圖擴展閱讀

申報材料:

1、本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1份) ;

2、住房公積金龍卡(繳存憑證) ;

3、經單位審核、蓋章的《嘉興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

4、《房屋所有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或宅基地使用證(原件和復印件1份) ;

5、當地城建、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危房鑒定報告(原件和復印件1份);

6、工程預(決)算書(原件和復印件1份) ;

7、申請人為配偶的,提供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1份),申請人為直系親屬的,提供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及未婚證明(原件和復印件1份)。

『叄』 蘇州公積金怎麼提取 最全提取流程一覽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版公權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離休、退休的;

  3.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 出境定居的;

  5. 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 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總結:該條例第25條規定,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取手續。

『肆』 蘇州住房公積金提取需要材料和流程

我是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職工
不知道你的戶口在哪?
如果你的戶口在蘇州大市范圍外的,憑離職證明、公積金卡、蘇州的暫住證(外地戶口本)、身份證。
如果你的戶口在蘇州大市范圍內,要遷出蘇州的,憑戶口遷移證
如果你的戶口在蘇州大市范圍內,不遷出蘇州的,同時你已經在蘇州大市外找到工作了,如果繼續交公積金的,你可以轉過去,不交了憑外地勞動合同,外地社保機構出具的社保交納證明提取

『伍』 蘇州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如何提取

在蘇州提取住房公積金,需滿足購買住房、離退休、償還房貸等條件。符合條件的,需要攜帶相關材料到當地住房公積金中心進行提取。

根據《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支付租賃自住住房房租的;

(七)經有權部門認定為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低保邊緣困難救助對象和特困職工救助對象的;

(八)女滿40周歲、男滿50周歲下崗失業,且住房公積金帳戶封存滿兩年的;

(九)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口不在本市或者戶口遷出本市的;

(十)經公積金管委會決定的其他情況。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本條第一款(一)、(五)、(六)項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額度,均不得超過當期實際發生額。提取住房公積金同時注銷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的除外。

(5)蘇州領取住房公積金流程圖擴展閱讀:

《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積金中心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以欺騙手段違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存儲余額的,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提款額,並可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

(二)以欺騙手段違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存儲余額的,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提款額,並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以欺騙手段違法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貸款額,並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取消其1至5年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

(四)單位拒絕公積金中心檢查、不如實提供用人情況以及工資、財務報表等與繳存住房公積金有關資料信息的,由公積金中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非經營單位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經營單位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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