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請問,住房公積金的政策是怎麼樣的,是一個地區一個政策,還是全國一樣的我在山東省,大學畢業第三年了
公積金政策比較多,有全國的統一政策,也有地方政策。公積金的意義在於貸款利率低。如果你有購房的准備,就趕快與企業協商繳住房公積金。
至於繳多少,不是你決定的,是根據你的工資收入比例繳存的。
『貳』 青島公積金貸款政策最新解讀
8月3日,山東省政府辦公廳正式印發《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完善公積金管理體制擴大住房消費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圍繞進一步釋放結余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提出了16條有針對性的政策措施,在放寬貸款條件、提高可貸額度、擴大提取范圍等方面向前再邁一大步。
二套房最低首付僅三成
《意見》明確,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可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對曾經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在現繳存地繳存不滿6個月的,繳存時間可根據原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合並計算。
繳存職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為20%;對擁有1套住房並已結清相應購房貸款的繳存職工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為30%。
根據文件規定,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的調整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調整。繳存職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購買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統一調整為20%,對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貸款不再執行30%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要求。二是改善性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調整。擁有1套住房並已結清相應購房貸款的繳存職工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購買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50%調整為30%。
貸款額與賬戶余額將「解鎖」
青島市目前執行繳存余額15倍規定,即職工賬戶有1萬元公積金余額,只能貸到15萬元,取消與余額掛鉤的限制後,職工最高可貸到50萬元。《意見》的一大創新之處,就是放寬貸款條件,提高了可貸額度。《意見》提出,住房公積金貸款率低於85%的城市,要提高個人住房貸款最高額度,取消貸款額與職工賬戶繳存余額掛鉤的限制。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不低於建築面積90平方米商品住房總房款的80%,住房價格按當地統計部門上年度商品住房均價計算。借款人還款能力按不低於借款人和共同還款人月工資總額的50%核定。住房公積金貸款年限放寬至借款申請人法定退休年齡後5年。
公積金提取政策再放寬
在公積金提取條件方面,《意見》給予了充分的放寬。職工購買自住住房,未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在取得有效購房憑證3年內,可一次性提取職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購房款總額。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在取得首付款支付憑證1年內,可一次性提取職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不得超過首付款金額。農民工在城市或農村新型社區購買自住住房,或依法依規在農村宅基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另外,《意見》還突破了原來規定的提取范圍,允許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物業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等。
異地公積金貸款取消戶籍限制
《意見》在積極開展省內異地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方面也有大突破。如職工在青島市以外的省內城市購買普通自住住房,可以向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積極配合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也可為本地繳存職工發放異地購房貸款。全國范圍內異地貸款業務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目前,青島市個貸率已達93%,資金使用較為緊張,可以結合資金使用的實際情況,目前暫時不提高貸款限額。
青島公積金使用率超93%
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正在根據省里的有關要求,結合青島市實際情況開展調研,做好相關准備工作。
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省里的指導意見主要圍繞進一步釋放節余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提出了有針對性的政策措施,同時也要求資金使用率高於85%的城市要及時調整收緊有關政策,確保資金安全。近兩年來,我市的公積金資金使用率一直處於93%以上的高位運行狀態,省住建廳也特別指出,像青島市這樣資金使用緊張的城市,可以結合當地資金使用的實際情況,研究貫徹落實措施,所以我市目前暫時不提高貸款限額。下一步,我們將根據我市公積金資金情況,適時提出調整公積金使用政策的意見,報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審議決策。」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08-07,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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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求助:在山東省,企業為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是強制性規定嗎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人指出,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單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是單位的義務,享受住房公積金政策是職工的合法權利。一些單位不給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做法侵犯了職工個人應享有的合法權利。
住房公積金具有強制性
不少人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是否具有強制性認識不一,是造成用人單位未繳、欠繳住房公積金的主要原因。一些用人單位認為住房公積金不如社會保險般具有強制性,因此可繳可不繳。還有的單位認為,他們已經提供了住房福利、住房補貼等,因此可以代替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專家認為,這些觀點都是錯誤的。住房公積金是國家推行住房保障制度下的一種稱謂,它實質上是勞動報酬的一部分,是歸屬職工個人所有的、專項用於解決職工住房問題的保障性資金,具有保障性、強制性、工資性、互助性的特點。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規政策強制實行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都須承擔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住房公積金的性質不同於其它福利,不得挪作它用也不可以代替。
住房公積金有充分的政策依據
其實,國家、廣東省、廣州市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均做了明確規定。
國家相關的規定包括: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國發 [2002] 12號);建設部《住房公積金行政監督辦法》(建金管 [2004] 34號);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 [2005] 5號);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職責和內部授權管理的指導意見》(建金管 [2003] 70號);建設部等十部委《關於完善住房公積金決策制度的意見》(建房改 [2002] 149號);建設部《關於降低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的通知》(建房改電 [2002] 4號);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居民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賬戶日常銷戶結清時的利率適用和計結息方式的通知》(銀發 [2003] 122號)等等。
廣東、廣州市的規定包括:廣東省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粵府〔2002〕35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建設廳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粵府辦 [2002] 63號);廣東省建設廳《關於加強我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建房字 [2004] 31號);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於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通知》;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廣州市地稅局《關於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及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穗地稅發 [2004] 87號);《廣州市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規定》(穗公積金管委會 [2004] 4號);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於提取住房公積金有關問題的通知》(穗公積金管委會 [2003] 1號);廣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通知》(穗房改 [1998] 3號);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於做好2004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額調整工作的通知》(穗公積金中心 [2004] 8號)等等。
繳存住房公積金是用人單位的義務
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相關配套文件,用人單位的義務具體包括兩方面:
一是應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後,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第37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於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通知》第2條明也確規定:凡未按規定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單位,請盡快到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再到銀行辦理賬戶設立手續。否則,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根據《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是要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第20條規定: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第38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廣東省建設廳《關於加強我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1條也明確規定:對不按規定建立和按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責令限期辦理和補繳;逾期不辦理和補繳的,要按照國務院《條例》規定進行處罰。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廣州市地稅局《關於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及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第1條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少繳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根據以上規定,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如有違反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責令限期繳存乃至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追討住房公積金可提起行政訴訟
那麼,用人單位未繳、欠繳住房公積金,勞動者如何去追討呢?
目前廣東省各級勞動仲裁機構和法院均對因住房公積金引發的爭議不予受理,也是造成用人單位未繳、欠繳住房公積金的重要原因。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人認為,住房公積金屬建設部門管理監督的職能之一,而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范圍,其糾紛也不屬《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調整范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粵高法發(2002)21號]明確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公積金發生的糾紛,不屬於《勞動法》第2條規定的勞動爭議,法院不予受理」。
令廣大勞動者欣慰的是,為解決此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續一)》(徵求意見稿)第1條中規定:因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付勞動者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等福利待遇發生的糾紛,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如果最高院的這一規定得以實施,將完善、明確了住房公積金糾紛的法律救濟途徑,更好的保護職工權益。記者從有關方面了解到,針對這些問題,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目前正參照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續一)》(徵求意見稿),起草相關文件,文件將建議將公積金糾紛定性為勞動爭議,完善和明確住房公積金糾紛的法律救濟途徑,從根本上確保職工能夠從順暢的法律渠道去維權。
廣東省法制盛幫律師事務所楊帆律師認為,在最高院的相關解釋正式出台前,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不繳、少繳住房公積金的問題,可先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用人單位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沒有履行職責,勞動者可以「行政不作為」為由將其告上法庭,要求其督促、責令用人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
參考資料: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http://www.51labour.com/lawcenter/lawshow-19012.html
關於印發《住房公積金行政監督辦法》的通知 http://www.51labour.com/lawcenter/lawshow-29855.html
關於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http://www.51labour.com/lawcenter/lawshow-46801.html
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 http://www.51labour.com/lawcenter/lawshow-39434.html
轉發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粵府〔2002〕35號) http://www.51labour.com/lawcenter/lawshow-2522.html
『肆』 公積金貸款條件山東
(1)借款人具有城鎮戶口;
(2)本人及所在單位在本市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專一年以上(從後往前屬推算);
(3)有穩定的職業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有購買自住房的合法合同或協議,並有所需規定比例自籌資金;
(5)有《擔保法》規定的資產為貸款抵押或質押;
(6)同意辦理置業擔保或抵押物財產保險;
(7)同意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伍』 山東公積金貸款最新政策哪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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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要滿足什麼條件,主要內容如下:
1、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具有本市城鎮正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前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且連續交足半年以上;
5、能提供購買自住住房的有效合同或協議;
6、借款人和購房合同中的購房人必須一致,購買共有產權的(除配偶外)共有人必須出具同意住房抵押的書面承諾;
7、具有不低於購買自住住房價值30%以上(二手房40%以上)的自有資金;
8、借款人同意辦理住房抵押和保險;
9、購買商品住房的,應由開發商提供階段性擔保並報備相關資信材料;
10、借款人同意在貸款承辦銀行開立個人帳戶,並同意由貸款承辦銀行每月直接從該帳戶劃收貸款本息。
『陸』 山東省住房公積金交夠多長時間可以貸款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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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住房公積金交夠多長時間可以貸款買房
『柒』 山東省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怎麼辦理
如 何 申 請 住 房 公 積 金 貸 款 住房公積金是一種長期的住房儲蓄資金,其本質是在職職工工資收入的一部分,即住房工資。住房公積金以屬地化管理為原則,專款專用,職工在職期間中能用於購、建、大中修自住住房,以及支付房租等住房方面的消費。對於申請公積金住房抵押(委託)貸款,銀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明確的規定:
貸款條件
一、個人申請貸款
1、申請人及其所在單位已連續繳交住房公積金一年以上;
2、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有關證明文件;自建、翻建、大修住房,須有規劃、土地部門批準的有關文件;
3、具有長期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本息能力的證明;
4、有購房總價值的50%以上的自有資金證明文件;
5、同意按規定辦理貸款的抵押擔保手續及抵押物的保險,其保險期必須長於貨款期限半年。
二、單位申請貸款
1、單位及其職工已連續繳交住房公積金一年以上;
2、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
3、貸款項目已列入本市的年度購建房固定資產計劃;
4、貸款單位具有購建房資金總額30%以上的自有資金證明文件;
5、確有一定數量的資產做抵押,抵押物折價按《貸款通則》規定執行;
6、同意按規定辦理抵押物的保險,保險期限長於貸款期限半年。
貸款額度
一、職工個人貸款額度,核定為最高不超過職工購建房總價值的50%;
二、單位申請貸款額度,按該單位名下職工歸集的住房公積金余額的70%核定。對個別居住條件較差的單位,貸款額度可適當放寬。
貸款期限
一、個人購建房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十年,但個人貸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齡之和不得超 過法定退休年齡; 二、單位建房貸款期限,根據建房周期,最長不超過三年, 購房貸款期限最長不超 過一年。 貸款利率 一、單位垡利率:在規定的公積金存款利率基礎上加1.80%利差,貸款期每延長一年,增加0.54%; 二、職工個人貸款利率:在規定的公積金存款利率基礎上加1.80%利差,五年期以下每延長一年加0.36%,五年以上(含五年)每延長一年加0.54%;
三、單位和個人貸款利率隨國家規定利率變動而相應調整。
貸款程序
一、由貸款單位或個人向公積金中心提出貸款申請,「中心」對貸款人的貸款資格和資信情況進行審查,並簽署審批意見;
二、「中心」審查批准後由經辦銀行與借款人簽訂貨款合同,負責發放貸款和回收,並按季結算。
附表:住房公積金貸款最新利率表
貸 款 利 率 個 人 單 位 調整前 月息% 調整後 月息% 調整前 月息% 調整後 月息
% 1年 4.95 4.32 5.55 4.62
2年 5.25 4.62 6.00 5.07
3年 5.55 4.92 6.45 5.52
4年 5.85 5.22
5年 6.3 5.67
6年 6.75 5.67
7年 7.2 5.67
8年 7.65 5.67
9年 8.10 5.67
10年 8.55 5.67
『捌』 山東省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支持城鎮居民個人購買自住住房,規范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借款人,在購買自住住房時,以其所購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權的財產作為抵押物或質物,或由第三人為其貸款提供保證並承擔償還本息連帶責任,申請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的住房貸款。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審批工作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負責,貸款風險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承擔。各級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委託承辦房改金融業務的國有商業銀行具體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手續,不得自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按有關規定向受託銀行支付手續費。
第四條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和受託銀行應簽訂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協議,並在其中規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為了更好的滿足城鎮居民購房貸款的需求,各級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可以和受託商業銀行共同辦理個人住房組合貸款,收益和風險按貸款比例分擔。 第六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需同時具備下列條:
(一)貸款對象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有穩定的職業和收人,信用良好,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所在單位已與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積金繳存關系,及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以上;
(五)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借款人必須是購房合同約定的產權人;所購住房為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房改房和上市已購公有住房;
(六)有不低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20%的資金作為購房首期付款;
(七)同意以所購住房或貸款人認可的其他住房作抵押並辦理房產保險手續,或以有價證券作為質押,或有足夠代償能力的第三人作為保證人。借款人購買期房的,在房屋竣工辦理產權證書之前,可由售房單位提供保證並辦理抵押備案。
第七條 借款人應向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證件(指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證件);
(二)合法的購買住房合同意向書、協議或其他批准文件;
(三)借款人穩定的經濟收入證明;
(四)抵押物或質物清單、權屬證明以及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保證人同意提供保證的書面文件和保證人資信證明;
(五)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證明和材料。 第八條 個人住房貸款額度在中國人民銀行和建設部規定的最高限額內,可具體參照以下幾個因素計算確定:
(一)借款人貸款總額(公積金貸款+商業性貸款)=職工購買自住住房房價×80%;
(二)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借款人及配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12×貸款年限×30%;
(三)組合貸款中商業性貸款可貸額度=房價×80%-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
第九條貸款期限的確定一般參照借款人貸款數額、還款能力、借款人到退休年齡的工作年限和借款人意願由貸款人確定,最長不超過30年。
第十條個人住房公積金代款利率實行低存低貸的原則,5年以下(含5年)按年利率4.14%執行,5年以上按年利率4.59%執行。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實行一年一定,於每年1月1日按相應檔次利率確定下一年度利率水平。 第十一條 借款人持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證明材料向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並填寫《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審批表》。
第十二條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對貸款人的資信情況進行考察,在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不準予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和受委託銀行。准予貸款的,申請人接到通知後到受託銀行辦理以下手續:
(一)將自籌資金存入借款人在貸款銀行開設的個人存款戶內。
(二)借款人與承辦銀行簽定《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或《保證合同》或《保險合同》。
(三)以住房作抵押的由借款人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住房抵押登記並由貸款人認可的保險公司辦理住房保險。
第十三條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根據與受託銀行簽定的委託貸款協議,向銀行下達委託貸款通知單。
第十四條 受託銀行按照協議約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還本付息方式以及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下達的《委託貸款通知單》為借款人辦理劃款手續。 第十五條 個人住房組合貸款是指個人所申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買住房所需費用,再同時向銀行申請商業性住房貸款,由受託銀行為個人同時辦理兩種住房貸款的一種貸款方式。
第十六條 申請組合貸款的借款人必須同時符合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住房貸款的條件。第十七條 個人住房組合貸款中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和商業性貸款額依據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計算確定。組合貸款期限依據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確定,組合貸款中公積金貸款期限和商業性貸款期限相同。
第十八條 組合貸款中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貸款分別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相應的利率。組合貸款中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貸款的合同由受託銀行分別簽定。
受託銀行應與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按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貸款的組合比例計算歸還本息和分攤相應的風險。
組合貸款的擔保和保險為同一標的物並由借款人一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九條 貸款期限1年以內的(含1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利息,利隨本清;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一般採取等額本息還款方式或等額本金還款方式,從貸款發生的次月起由借款人按月償還。
第二十條 還款期內,借款人可於每年11月份憑借款合同支取本人和配偶及其同住家庭成員的住房公積金用於歸還貸款。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應恪守借款合同約定,按時歸還到期本息。貸款逾期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罰息。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和組合貸款可按有關規定辦理一次展期。 第二十二條 組合貸款的借款人應在貸款前一次性辦理抵押和保險手續。借人以住房作為抵押物,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抵押額不得超過抵押住房現值的80%。
採取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質押率根據有價證券性質在7O%—90%以內確定。
採取第三人擔保方式的,擔保人和債權人要簽訂保證合同,保證人必須在受託銀行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
第二十三條 抵押物在抵押期間;借款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出租、出售和饋贈。對設定的質物在質押期屆滿之前,質權人不得擅自處分。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以房產作抵押或以有價證券作質押的,抵押、質押期間,受託銀行為抵押物、質押物全部權益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自覺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抵押期內,抵押房屋遇統一規劃拆遷時,抵押人應事先通知貸款人,並將回遷住房按借款合同抵押房屋價值重新辦理抵押。
第二十七條 《借款合同》自辦畢質押或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日止。
第二十八條 以房產作為抵押物的,借款人應在合同簽訂前到貸款人認可的保險公司辦理抵押物財產保險,也可委託貸款人代辦有關保險手續。保險期限不得短於貸款期限,投保金額不得低於貸款的全部本息。抵押期內,保險單正本由貸款人保管。
第二十九條 抵押期內,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在保險期內,如發生保險責任范圍以外的毀損,由借款人負全部責任。 第三十條 借款合同當事人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變更合同的,必須經合同各方協商同意,依法簽訂變更協議,在變更協議簽訂生效之前,原合同繼續有效。
第三十一條 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財產合法繼承人繼續履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第三十二條 保證人失去擔保資格和能力,或發生合並、分立或破產時,借款人應變更保證人並重新辦理擔保手續。
第三十三條 抵押人或出質人按合同規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後,抵押物和質物返還抵押人或出質人,借款合同終止。 第三十四條 借款人有下列(一)至(七)項所述情形之一的,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與受委託銀行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借款,借款人有下列(八)至(十)項所述情形之一的,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與受託銀行有權依法處置借款人的抵押物或質物:
(一)借款人未按約定按月歸還貸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虛假文件或資料,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三)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將抵押房產轉讓、出租、改建、贈與或重復抵押,造成貸款人抵押權喪失的;
(四)借款人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的;
(五)借款人與其他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貸款人權益的合同或協議的;
(六)借款人在借款期間連續停繳住房公積金3個月以上,並且在接到催繳通知後1個月內仍未恢復正常繳存的。
(七)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抵押物意外損毀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質物明顯減少,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實新保證或新抵押或質押的。
(八)借款人不按還款計劃償還貸款本息連續超過六個月,或借款期滿借款人未按合同規定償還本息的;
(九)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後,無繼承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
(十)借款人發生前七款所述情形,但拒絕提前還款的。
第三十五條 處分抵押物或質物,其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向債務人或保證人追償;其價款超過部分貸款人應退還抵押人或出質人。
第三十六條 因借款人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抵押或者已經設定抵押權等情況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由借款人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 貸款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糾紛,不能協商解決的,可以向經濟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八條 城鎮居民翻修、建造自住住房申請代款,參照本辦法。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會同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建委負責修改、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玖』 山東省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基本信息
關於下發《山東省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濟銀發〔2000〕版188號
人民銀行(山東省)各中權心支行、營業管理部,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山東省分行、交通銀行青島分行,煙台住房儲蓄銀行,各市地財政局、建委:
現將《山東省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各承辦政策性住房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要加強與當地財政、建委等部門的配合,加大對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和組合貸款的發放力度,盡量簡化貸款手續,減輕貸款人負擔,以鼓勵個人貸款購、建住房,促進住房商品化和住宅市場發展。各級人民銀行要加強對政策性個人住房貸款的監督檢查力度,嚴禁違規辦理住房金融業務的現象發生。對執行中存在的問題,要及時向上反映。
二〇〇〇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