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法院可以對個人的住房公積金執行強制扣劃嗎
法院可以對個人的住房公積金執行強制扣劃。
因為住房公積金同樣屬於被執行人的財產。回
這樣的案例基本上每答個法院都有的。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Ⅱ 住房公積金法院能執行嗎
可以,基本上只要是屬於被執行人的財產都可以執行。
Ⅲ 住房公積金能不能被強制執行
住房公積金能被強制執行。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本案賴佳自願將住房公積金用於還陳晨債務,符合《民訴法》規定自由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該處分不損害他人和公共利益,其他人不應干預。
制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宗旨是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改善公民個人的住房條件,但賴佳的住房已達到當地中等以上住房條件,若賴佳用公積金購買、裝修房子等高消費行為或公積金閑置均損害了債權人利益,不但與法律規定保護債權人財產權原則相悖,而且與情理相悖,所以賴佳用公積金償還債務保護債權人利益的行為,與《條列》宗旨不矛盾,宜支持。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的住房公積金任何人不得挪用中的「任何人」應理解為除本人以外的人和單位,不應包括本人,本案賴某在法律規定的范圍自己處分自己的收入,與該條規定不矛盾,與利用改變公積金用途去謀取正當或不正當的利益嚴格區分。
《民訴法》規定平等保護公民合法權益,法院依申請人的申請執行被申請人的財產符合《民訴法》精神,《民訴法》系全國人大制定是上位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系國務院制定的是下位法。上位法優於下位法,況且《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規定職工可提取公積金的情形,未排除依法律規定的強制措施提取。
Ⅳ 能否強制執行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能否被法院強制執行,一直是司法界爭論的熱點問題。有人認為,公積金屬公民個人財產,在法律未禁止情況下可以被強制執行。有人認為,公積金作為保障公民住房權利的專項基金,應該專款專用,不應被強制執行。 根據相關條例,公積金屬公民個人財產,在法律未禁止情況下,可以被強制執行。因為,《條例》沒有規定住房公積金不得執行,司法解釋也沒有相關規定。《條例》對住房公積金使用的限制,只是為了保證其用於居住條件改善目的的實現。 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住房公積金可以被強制執行。
Ⅳ 法院可以強制執行住房公積金嗎
可以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履行義務時,人民法院有權針對不同情形劃撥被執行人的財產。既然住房公積金屬於被執行人的個人財產性質,人民法院當然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進行劃撥。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三條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從此可以確認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屬於職工的個人所有的儲金。
而且《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並沒有排斥或限制人民法院執行住房公積金存款,並且國務院的行政法規作為《民事訴訟法》的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
(5)住房公積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24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住房公積金作為個人的預期利益,無論是否購房都將最終成為個人財產的一部分。如果用來購房或修建房屋,住房公積金將體現為相應的房屋價值,
如果不購房在條件成熟時則轉換為為個人儲蓄返還給個人。既然作為債務人確定的將來肯定能取得的財產,那麼就可以對其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來滿足債權人的利益。
Ⅵ 可以強制執行住房公積金嗎
住房公積金能否被法院強制執行,一直是司法界爭論的熱點問題。有人認為,公積金屬公民個人財產,在法律未禁止情況下可以被強制執行。有人認為,公積金作為保障公民住房權利的專項基金,應該專款專用,不應被強制執行。 根據相關條例,公積金屬公民個人財產,在法律未禁止情況下,可以被強制執行。因為,《條例》沒有規定住房公積金不得執行,司法解釋也沒有相關規定。《條例》對住房公積金使用的限制,只是為了保證其用於居住條件改善目的的實現。 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住房公積金可以被強制執行。
Ⅶ 法院可以執行個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但是法律依據是什麼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從上述規定中可以看出,住房公積金具有一定的專屬性和基本保障性,但其在法律本質屬性上還是公民所有的可以支配使用的合法財產,自然具備了強制執行的理論依據。
根據《立法法》第八十八條,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財產。
因此,在被執行人具備基本住房條件下,人民法院有權對其所有的住房公積金強制執行。
(7)住房公積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擴展閱讀: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