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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與住房公積金

發布時間:2021-03-16 10:08:41

Ⅰ 養老保險和公積金是什麼

養老,辭典解釋為奉養老人。這里是每個人在年老時能夠從家庭、社會、國家取得專一屬定的收入或物質幫助,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一般意義的保險,是由參加保險的單位或個人向保險機構繳納一定數量的費用,保險機構對集中起來的分散資金進行管理和運用,對遭受災害、意外事故或人身傷亡造成損失的投保人給予一定經濟補償的制度。
養老保險定義為:政府為保證勞動者在老年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勞動力隊伍後能得到基本生活保障,通過法律形式的制度安排,要求勞動者在其有收入來源(能力)的情況下向專門保險機關繳納部分收入,由專門保險機關負責管理、統籌使用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Ⅱ 關於住房公積金 和 養老保險問題

1、目前政策,社保異地(跨省、跨地區)轉移,僅養老保險可向戶口地轉,還需要是城鎮戶口。

2、符合轉移條件的,先去戶口地社保機構開戶,開具接受函及獲取相關社保轉移資料(當地社保機構名稱、開戶行名稱以及賬號等),再到轉出地社保中心辦理轉出手續,然後回戶口地辦理轉入。

3、退的話,外地農村戶口離職,憑單位的離職證明、退保申請、身份證、社保卡等可以辦理養老保險退保手續,退取個人賬戶金額,公司交的不能退;城鎮戶口不能中途退保。

公積金可按規定提取。

Ⅲ 住房公積金與養老保險有關系嗎

沒有任何關系。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社會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而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依法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主要保障公民在老年時能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3)養老與住房公積金擴展閱讀:

利率:

1、公積金貸款的利率由人民銀行規定,區別於商業銀行貸款基準利率。

2、繼央行宣布降息後,2015年8月26日上午,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了降息的通知:自26日起,下調北京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5年期(含)以下的公積金貸款利率由3%下調至2.75%;5年期以上的貸款利率由3.5%下調至3.25%。這是今年以來公積金的第4次降息。

3、根據通知,8月26日(不含)以前發放的,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內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8月26日後仍執行原利率,不分段計息;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8月26日後仍執行原利率,自明年1月1日開始,執行調整後的公積金貸款利率。

4、8月26日(含)後發放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將直接執行調整後的利率,對於不同還款方式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分別依據相應的還款公式確定新的月還款額。

對於已經簽訂借款合同,且放款日為8月26日(含)後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須在借款人簽訂調整貸款利率的通知單後,方可發放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Ⅳ 住房公積金和養老保險

不是。如果是4000,社保繳費總額1200,單位承擔800,個人負擔400,公積金400。你弟弟吹漏底了。

Ⅳ 養老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如何執行

一、要對住房公積金進行正確的定性

共有財產分為共同公有和按份共有,本文中的共有應為共同共有,是否應適用共同共有的分割規則?如果適用共同共有的分割原則,那麼,實物能夠分割,則分割;不能分割,或拍賣後分割所得款項;或作價由一方取的,但取得財產的一方應當給未取的財產的一方相應的補償,若雙方都想取得,可由他們競價。

這個規則可以適用於「物」,適用於公積金也是可以的。實際上,由於思維定勢,我們往往認為公積金是一般等價物,才產生了上述分歧。錢有時也可以是特定物,比如,用作擔保的以「封金」形式放在銀行保險箱里的錢。本案完全可以適用「作價由一方取的,但取得財產的一方應當給未取的財產的一方相應的補償,若雙方都想取得,可由他們競價」。

二、要對「支付」一詞的進行合理理解

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應一方請求依法分割另一方名下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公積金,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但《條例》對公積金的歸集、所有、運作、管理、提取、使用作了明確規定,其目的是使住房公積金制度走上規范化、制度化軌道,以利於住房公積金的積累、周轉和政策性住房抵押貸款制度的建立,是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取消職工福利分房後多渠道籌集資金用於解決職工住房問題的重要舉措。這就要求法院在處理涉及公積金的案件時,不僅要符合《婚姻法》的規定,還應考慮到《條例》的規定及此《條例》的立法目標。故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應只對公積金的歸屬作出判決,而不對支取時間作出限定比較妥善。

Ⅵ 養老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1、目前政策,只有外地農戶離職,憑單位的離職證明、退保申請、身份證、社保卡等可以辦理養老保險退保手續,退取個人賬戶金額;城鎮戶口不能中途退保。

2、住房公積金按當地規定提取,建議你咨詢當地公積金管理中心。人事檔案,直接咨詢當地人才中心,按規定辦理。

Ⅶ 關於養老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一、對於社會保險,查詢方式有三種:
1、當地社保事業管理中心現場查詢
2、當地社保中心統一免費咨詢電話12333
3、當地勞動保障網上輸入身份證號查詢

二、你在家鄉如果是城鎮戶籍,可以以自由職業者身份繳納社保,通過戶籍所在地社保局辦理,個人完全承擔費用。自由職業者繳納城保基數的上、下限,在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的300%和60%之間確定。有些地區在繳費基數和比例上可以有不同檔次供選擇,養老和醫療是必須繳納的,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費不繳納。

在戶籍地建立了社保賬戶並正常繳納,就可以在戶籍地的社保局申請將南京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轉移回老家。

三、住房公積金可以到南京住房公積金網站查詢,用自己的身份證查詢。公積金提取一般僅限下列情形:
(1)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時。
(2)在離休、退休或到達離休、退休年齡時。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時。
(4)戶口遷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時。
(5)非本地戶籍職工離開本地時。
(6)職工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時,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抵沖。
其中(2)、(3)、(4)、(5)情形,職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應以銷戶形式全額提取,所提取的金額為職工私人所有。
另外,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職工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提取死亡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帳戶同時作銷戶處理。

Ⅷ 關於養老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只要現在的公司提供工作證明,不在當地工作了公積金可以一次性全額支取,養老保險可以轉帳和新帳戶放一起,我老公的一年前剛剛辦過

Ⅸ 養老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問題

養老保險自己的那部分錢可以轉移過去,單位的那部分不能轉的。住房公積金現在不能轉的,可以提出,以後可以重新交的。中間暫停交三年養老金會有影響,但不大。

Ⅹ 養老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如何執行

為落實「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人民法院通過建立執行查控體系、曝光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加強信用懲戒等措施不斷為解決執行難問題創造條件。而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和代理律師還會受到各種執行實務問題的困擾,影響個案的執行和推進。本期內容,為法律人解決執行難題提供確切有效的借鑒和指引。
1、被執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積金可否執行?
答:被執行人已經符合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的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條件,在保障被執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的情況下,執行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強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強制執行住房公積金問題的答復》(﹝2013﹞執他字第14號)
評析:只要是單位的正式職工,都有公積金,包括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國務院發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在強制執行中,如果作為被執行人的職工已擁有住房,而且住房面積已達到當地平均水平,對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是否只能凍結,一定要在上述六種情形下才能提取?對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的態度有一個變化的過程。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執他字第9號對福建高院的請示答復中著重強調住房公積金使用范圍上的限制,即用途的特定性,當時是這樣答復的: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3條的規定,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個人繳存或其所在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儲備金,雖屬於職工個人所有,但使用范圍上受嚴格限制。因住房公積金問題復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在法律法規未作出進一步明確規定前,不宜輕易強制執行。在〔2012〕執他字第5號對山東高院的請示答復中態度已經有所緩和,認為:住房公積金問題復雜,涉及民生,政策性強,在法律法規未作出進一步明確規定前,關於住房公積金的執行問題,執行法院應確保住房公積金對案涉當事人的基本住房保障功能,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本著審慎原則,依法妥善處理。
2013年對安徽高院的〔2013〕執他字第14號答復及此後對浙江高院的答復,態度則已經非常鮮明,只要符合提取條件,只要保障了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就可以執行。
2.被執行人為離、退休職工的,能否執行社保機構發放給被執行人的養老金?
答:可以。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應當視為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固定收入,屬於其責任財產的范圍,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3條之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凍結、扣劃。但是,在凍結、扣劃前,應當預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必需的生活費用;社會保障機構作為養老金發放機構,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在執行被執行人的養老金時,應當注意向社會保障機構做好解釋工作,講清法律規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絕協助的,可以依法制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問題的復函》(〔2014〕執他字第22號)
評析:這一問題,2002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給天津高院《關於執行程序中能否扣劃離退休人員離休金退休金清償其債務問題的答復》(法研〔2002〕13號)中也曾明確可以執行。但是就在答復作出後的第四天,2002年2月4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就給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關於對扣發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抵償債務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2〕27號),認為,「基本養老金是保障離退休人員的『養命錢』,離退休人員能否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直接關繫到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同時,基本養老金在發放給離退休人員之前,仍屬於養老保險基金,任何單位不得查封、凍結和劃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法〔2000〕19號)對此也做出了相應規定(編者註:該通知強調的是,社保機構只是社保基金的管理人、代管人,並非所有人,因此不得用社保基金償還社保機構及其原下屬企業的債務,與離退休人員作為債務人時能否執行社保基金完全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為法定授權的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運營機構,承擔著將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給離退休人員的職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直接扣發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抵償法院判決的債務」。此後地方法院在執行離休金、退休金中普遍遭遇社保部門不協助執行的情況,為此浙江高級人民法院於2012年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廢止勞社廳函〔2002〕27號復函,最高人民法院經研究後,作出了《關於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問題的復函》。
3.行政單位作為被執行人時,可否執行其財政資金?
答:人民法院在執行涉及行政性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的生效法律文書時,只能用該行政單位財政資金以外的自有資金清償債務。為了保證行政單位正常的履行職能,不得對行政單位的辦公用房、車輛等其他辦公必需品採取執行措施。行政單位的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均屬國家財政性資金,其用途國家有嚴格規定,不能用來承擔連帶經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關於能否強制執行金昌市東區管委會有關財產的請示的復函》(〔2001〕執他字第10號)
評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移交、撤銷企業和與黨政機關脫鉤企業相關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1〕8號)中也有類似的規定,其中,第15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有關移交、撤銷、脫鉤的企業的案件時,認定開辦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得對開辦單位的國庫款、軍費、財政經費賬戶、辦公用房、車輛等其他辦公必需品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等保全和執行措施。」第16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涉及開辦單位承擔民事責任的生效判決時,只能用開辦單位財政資金以外的自有資金清償債務。如果開辦單位沒有財政資金以外自有資金的,應當依法裁定終結執行。」
4.企業作為被執行人時,可否凍結、扣劃企業黨組織的黨費?
答:企業黨組織的黨費是企業每個黨員按月工資比例向黨組織交納的用於黨組織活動的經費。黨費由黨委組織部門代黨委統一管理,單立賬戶,專款專用,不屬於企業的責任財產。在企業作為被執行人時,人民法院不得凍結或劃撥該企業黨組織的黨費,不得用黨費償還該企業的債務。執行中,如果申請執行人提供證據證明企業的資金存入黨費賬戶,並申請人民法院對該項資金予以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該項資金先行凍結;被執行人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該項資金屬於黨費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凍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強制執行中不應將企業黨組織的黨費作為企業財產予以凍結或劃撥的通知》(法〔2005〕209號)
評析:黨員交納的黨費,除要上繳中組部黨費總額的5%之外,在各級黨委按不同比例留存。黨費使用主要用於培訓黨員、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等,不能用企業黨組織的黨費來清償企業所欠債務。
5.對被執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資金結算賬戶內的資金能否執行?
答:被執行人名下大宗商品交易資金結算賬戶,執行法院應當查明賬戶資金的性質,嚴格區分賬戶內被執行人自有資金與客戶交易資金,並只能對被執行人自有資金予以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執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資金結算賬戶內資金能否採取執行措施的答復》(〔2012〕執他字第7號)
評析:上述答復給我們的實踐啟示就是,在執行證券交易結算機構、期貨交易結算機構等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賬戶時,切記要核實清楚相關賬戶以及賬戶內資金的性質,避免錯誤扣劃投資者的資金。
6.銀行客戶作為被執行人時,對其購買的金融理財產品能否執行?
答:客戶購買的金融理財產品,無論是銀行自己發行的(包括總行和省分行發行的,簡稱自營產品),還是銀行代理銷售的(簡稱代售產品),都屬於客戶擁有的財產權。當客戶作為被執行人時,該財產權屬於責任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執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銀行業協會、工行浙江省分行、農行浙江省分行、中行浙江省分行、建行浙江省分行、交行浙江省分行關於規范人民法院執行金融理財產品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紀要》
評析:近年來,隨著資金理財化傾向明顯,加上法院通過網路「點對點」查控系統查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越來越便捷、有效,不少被執行人轉而購買各類理財產品,但對理財產品能否執行、如何執行,法院與銀行存在不同意見,執行人員對此也較為陌生,浙江高級人民法院與浙江省銀行業協會及五大國有銀行浙江省分行在全國率先作出了《關於規范人民法院執行金融理財產品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紀要》,對相關問題予以了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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