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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發布時間:2020-11-26 00:17:06

㈠ 沈陽市提取公積金需要什麼條件

根據《沈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

職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所購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戶口遷出本市,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七)非本市常住戶口或本市農業戶口的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八)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住房公積金轉入管理中心指定的賬戶集中封存滿2年仍未重新就業的。

依照前款第(一)、(五)項規定,在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不足時,其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依照前款第(二)、(三)、(四)、(六)、(七)、(八)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1)沈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擴展閱讀:

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員工死亡的處理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㈡ 沈陽住房公積金提取流程具體有哪些

沈陽公積金提取區分提取類型,有以下種類:

1、現金購買自住住房提取

提取申請人或代辦人(提取申請人配偶、同一戶口的直系親屬或單位公積金經辦員)持相關要件(配偶代辦須提供結婚證或戶口簿、身份證;同一戶口的直系親屬代辦須提供戶口簿、身份證;單位經辦員代辦須提供單位介紹信、身份證)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部辦理。

持外市地《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的,待購房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核實提取申請人購房信息後,辦理提取。

2、死亡提取

繼承人持相關要件到該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部辦理。

3、退休提取

提取申請人或代辦人(提取申請人配偶、同一戶口的直系親屬或單位公積金經辦員)持相關要件(配偶代辦須提供結婚證或戶口簿、身份證;同一戶口的直系親屬代辦須提供戶口簿、身份證;單位經辦員代辦須提供單位介紹信、身份證)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部辦理。

4、出境定居提取

提取申請人或代辦人(提取申請人配偶、同一戶口的直系親屬或單位公積金經辦員)持相關要件(配偶代辦須提供結婚證或戶口簿、身份證;同一戶口的直系親屬代辦須提供戶口簿、身份證;單位經辦員代辦須提供單位介紹信、身份證)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部辦理。

5、公租房或自租房提取

1、提取申請人持相關要件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部進行審核。

2、管理部對提取申請人提供的要件信息進行核實。核實准確的,當場即時辦理。對信息有疑議,須要進一步核實的,3個工作日內辦結。

㈢ 沈陽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位置是哪,怎麼公積金提取啊

沈陽的住房公積金要是想提取,可以的。

㈣ 沈陽市住房公積金辦公地點在哪

每個區都有公積金管理中心。看你在哪個區

㈤ 手機如何登錄沈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公積金

1、關於公積金的繳存。

國家在1999年4月出台政策,單位、企業對於公積金是需要強制繳存的,所以如果發現工作的單位或公司上,老闆不給你繳納公積金,那麼你是有權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

你可以向公積金中心進行舉報投訴,投訴時需要攜帶的是有效證件、工資明細、以及社保明細。

投訴之後它是有一個處理周期的,一般公積金中心受理之後,會向單位發放催繳書,時間是兩個月,單位在兩個月時間內還沒有補繳的話,那麼公積金中心會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的訴訟期一般是6個月的時間。

2、關於公積金的提取。

前些年公積金的提取非常的嚴格,但這幾年政策都比較寬松,只要是符合政策要求的,攜帶相關材料就可以在窗口或網上辦理提取。

公積金的提取有很多種方式。每個地市政策是不一樣的,但基本上是差不多的。

提取時一般看名下有沒有公積貸款,有公積金貸款的話,沒法全部提取公積金,需要按年提取或者是按月提取。

商貸、組合貸款,按照相應的提取類型取就可以了。這個是政策,如果你符合條件就可以提取,不符合,則沒法提,這個事誰也沒法來修改的。

比較常見的就是像購房提取,還貸提取。購房提取的話主要是名下沒有公積金貸款,那麼可以提取你的父母的,子女的。岳父母提取女婿的,這樣都可以提取。

還貸提取一般是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的,只要不超過已還款總額度就可以。

3、公積金貸款。

公積金的貸款利率是比較低的,所以很多人都希望申請公積金貸款,但有的開發商認為公積金貸款比較麻煩,他們不希望購房者使用公積金貸款。

遇到這種問題,購房者也可以向中心投訴開發商的。

一般針對於貸款的要求,基本上是最近6個月以來,連續繳存公積金。名下第1套和第2套房,可以申請公積金貸款。公積金中心也會委託銀行來辦理。需要什麼樣的材料,銀行都會通知你的。

㈥ 沈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怎麼樣

簡介:沈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簡稱管理中心),是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的決定》(國務院令第350號)決定,經沈陽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正局級)。
注冊資本:17029萬人民幣

㈦ 誰知道沈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電話和地址是多少

公積金管理中心地址如下

1、和平管理部:和平區和平北大街48號

2、瀋河管理部:瀋河區惠工街159號

3、鐵西管理部:鐵西區艷粉街61號

4、大東管理部:大東區東塔街1號

5、皇姑管理部:和平區哈爾濱路33門

6、東陵(渾南新區)管理部:渾南新區沈營路29-14號A8號樓

7、蘇家屯管理部:蘇家屯區牡丹街63-1號

8、沈北新區管理部:沈北新區中央路77號

9、新民管理部:新民市站前大街112號

10、遼中管理部:遼中縣南環路1棟1號

11、法庫管理部:法庫縣法庫鎮龍山中路17號

公積金管理中心電話如下

1、中心服務熱線12329

2、和平管理部024-22713659

3、瀋河管理部024-23936201

4、鐵西管理部024-25891893

5、皇姑管理部024-23495673

6、大東管理部024-24357993

7、渾南新區管理部024-23751057

8、於洪管理部024-23341206

9、沈北新區管理部024-89601612

10、蘇家屯管理部024-89138568

11、新民管理部024-27627763

12、遼中管理部024-87828903

13、法庫管理部024-87115883

14、康平管理部024-87338256

15、鐵路分中心024-62036688

(7)沈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擴展閱讀:

沈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簡稱管理中心),是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350號)決定,經沈陽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正局級)。

管理中心下設辦公室、人事教育處、法規稽查處、會計核算中心、資金籌集處、個人貸款處、財務計劃處、科技信息處、審計稽核處、客戶服務處、資產保全處11個部門,

另設機關黨委、紀檢組與監察處合署辦公、垂直管理和平、瀋河、鐵西、大東、皇姑、東陵(渾南新區)、蘇家屯、沈北、遼中、新民、法庫、康平12個管理部下轄1個鐵路分中心,分中心下設4個科和5個管理部,分別是綜合科、財務科、個人貸款科、資金籌集科、沈陽管理部、大連管理部、錦州管理部、丹東管理部和通遼管理部。

日常職責

一、編制、執行沈陽地區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沈陽地區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沈陽地區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四、審批沈陽地區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五、負責沈陽地區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沈陽地區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承辦沈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參考資料:沈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路

㈧ 沈陽公積金管理中心最新咨詢電話

1、沈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服務熱線:12329

2、通話費用為普通市話費。

3、撥打示例:出境定居公積金提取須知:撥打12329,聽到語音提示後選擇3號鍵(公積金業務辦事指南),選擇7號鍵(其他條件提取),再選擇5號鍵(出境定居)。

4、地址:沈陽市瀋河區惠工街161號

5、郵編:110013

(8)沈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擴展閱讀

沈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簡稱管理中心),是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350號)決定,經沈陽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正局級)。

負責各區住房公積金歸集工作(繳存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提取、轉移、緩存、磁卡製作、提高和降低繳存比例、公積金執法等);負責區域內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受理、發放和貸後管理、負責公積金個人貸款風險防範工作及逾期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清收工作。

負責區域內資金、會計核算、核算監督、對帳和查詢工作;負責與區域內政府部門、繳存單位、駐管理部窗口單位的協調工作;負責管理部行政管理、員工日常管理和黨群工作。

參考資料

沈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聯系地址及電話

㈨ 沈陽住房公積金怎麼提取及提取條件

公租房或自租房提取須知:

辦理流程:

1、提取申請人持相關要件到繳存住房公積金回的管理部進行審核。答

2、管理部對提取申請人提供的要件信息進行核實。核實准確的,當場即時辦理。對信息有疑議,須要進一步核實的,3個工作日內辦結。

申請條件:

1、提取申請人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

2、提取申請人及配偶在我市無自有產權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3、租住的房屋屬性須為住宅;

4、自租房提取的房屋須在沈陽市房產局指定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機關進行登記備案;

5、公租房提取的房屋須為公租房或廉租房。

(9)沈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擴展閱讀:

辦理要件:

1、身份證(已婚提取申請人夫妻雙方均須提供);

2、《居民戶口簿》或《結婚證》(已婚提取申請人提供);

3、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4、自租房提取提供《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具體辦理事宜附後;

5、公租房提取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和租金繳納收據。

㈩ 沈陽住房公積金提取需准備的材料和流程

職工符合規定提取條件的,應提供本人身份證、相應證明材料及復印件等。由代辦人辦理的,提供委託書及代辦人身份證。相應的證明材料應包括:

1、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和付款憑證;

2、購買二手房的,提供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協議或房屋所有權證、契稅完稅憑證;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規劃部門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費用憑證;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資質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證明、房屋權屬證明、工程預決算及支付費用憑證;

5、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提供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借款合同、銀行出具的還款證明;

6、租賃自住住房的,提供經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房租發票、家庭收入證明;

7、離休、退休的,提供本人離、退休證明或勞動人事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

8、出境定居的,提供戶籍注銷證明或出境定居的證明;

9、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供繳存人死亡證明或被宣告死亡證明、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身份證、繼承權或受遺贈權證明、公證書;

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門發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11、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或失業證明;

12、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依據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流程:

1、住房公積金提取,一般由所在單位代為辦理。

2、職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的,應提供相應證明材料,所在單位予以核實,出具提取證明。

3、單位持提取證明及相關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管理中心於受理申請之日起 3 日內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予提取的決定。

4、管理中心審核准予提取的,在 3 日內將提取額直接劃入職工本人銀行儲蓄存款賬戶。

5、單位申請將提取額劃入單位結算賬戶的,應經職工同意。

6、管理中心審核不準予提取的,告知申請人不準予提取的原因。

7、單位不按規定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的,職工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申請管理中心督促單位辦理,經督促仍不辦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職工申請辦理。

8、職工辦理一次提取手續,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0)沈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擴展閱讀:

根據《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資收入 5% 的;

(七)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九)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十)在職期間判處死刑、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一)、(五)、(六)、(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配偶可以同時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第六條職工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應優先用於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七條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貸款的,職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累計提取總額不應超過實際發生的住房支出。

第八條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使用住房貸款的,其中貸款購買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職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其他情況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計提取總額不應超過貸款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實際發生的住房支出(包括貸款本息及首付款)。

本辦法實施之前已簽訂借款合同的,按照原提取政策執行。

第九條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六)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年提取總額不應高於年房租總額超出家庭年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部分。

第十條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不受額度限制,每月可以提取一次。

第十一條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二)、(三)、(四)、(九)、(十)、 ( 十一 ) 情形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二條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十三條除依照本辦法第十一、十二條規定注銷住房公積金帳戶提取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最低應保留人民幣 1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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