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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0-11-26 02:09:28

❶ 合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的提取條件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戶;
(四)連續失業兩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當年本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
(五)職工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慢性腎衰竭、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狀動脈配空睜旁路手術、顱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等九種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
(六)到國外、港、澳、台地區定居的;
(七)離休、退休的;
(八)符合下述情況之一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1、戶口遷出本市;
2、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務工農民返回原籍;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九)本市無住房租賃自住住房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
第六條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死培歲亡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的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七條 職工符合本辦虧沖法第五條第(一)、(二)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配偶及房屋產權共有人可同時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八條 職工本人、配偶及房屋產權共有人尚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應優先用於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在住房公積金貸款償清前不再受理其他住房類型的提取。

❷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細則及查詢辦法

現在,只要我們進入的是一家正規公司,公司都會給員工繳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在購買自住住房等時機可以提取出來。那麼,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有哪些呢?住房公積金可以通過哪些辦法查詢?一起來看。


住房公積橘螞金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三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經徵求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後,報國務院批准。

第七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擬定住房公積金政策,並監督執行。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二章機構及其職責

第八條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中,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臘兆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佔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佔1/3,單位代表佔1/3。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

第九條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根據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

(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十條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前款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應當實行統一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圓局埋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

第十一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指定受委託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委託受委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託銀行簽訂委託合同。

第三章繳存

第十三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託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後,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十四條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並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五條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六條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七條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八條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託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條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第二十一條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第二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第二十三條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後,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第二十六條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擔保。

第二十八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國債。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第二十九條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用於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

第三十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規定的標准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後,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級財政,由本級財政撥付。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略高於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費用標准制定。

第五章監督

第三十一條地方有關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向本級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通報。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時,應當徵求財政部門的意見。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時,必須有財政部門參加。

第三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編制的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應當經財政部門審核後,提交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每年定期向財政部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報送財務報告,並將財務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四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三)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五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督促受委託銀行及時辦理委託合同約定的業務。

受委託銀行應當按照委託合同的約定,定期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有關的業務資料。

第三十六條職工、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委託銀行不得拒絕。

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受委託銀行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重新復核。受委託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職工有權揭發、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違反本條例規定審批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的;

(二)未按照規定審批職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託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銀行以外的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

(五)未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的;

(六)未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的;

(七)未按照規定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的。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積金,沒收違法所得;對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積金的人民政府負責人和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財政法規的,由財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擔保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商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施行前尚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按照中國現行公積金管理制度,除北京、上海、天津、重慶四個直轄市外,我國各省自治區的個人住房公積金由分散於全國各地的地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因此,各地市民要查詢個人住房公積金余額,也需要到對應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查詢。為方便市民查詢,全國各地市管理中心已陸續開通住房公積金網上查詢業務。公積金查詢主要有四種途徑:

1、前往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事大廳櫃台或觸摸屏查詢機查詢;

2、持公積金聯名卡到開戶銀行的經辦網點查詢;

3、通過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的聲訊電話查詢;

4、在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站進行查詢。

❸ 北京市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干規定的條例內容

第一條 為實施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應當遵守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本規定。
第三條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
管委會委員中,市人民政府負責人,房改、財政和審計等部門負責人,人民銀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代表,法律、金融和住房等方面有關專家佔三分之一;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佔三分之一;單位代表佔三分之一。在管委會中,中央國家機關、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和北京鐵路系統的委員佔三分之一。
第四條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為直屬市人民政府、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負責承辦管委會決定的有關事項,依法履行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運作及執法監督等職責。散兄
管理中心設立中央國家機關分中心、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分中心和北京鐵路分中心。分中心的業務范圍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確定。
第五條 下列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
(一)國家機關;
(二)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其他城鎮企業;
(三)事業單位;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
(五)社會團體。
第六條 管委會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等具體情況,可以適時擬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執行。
第七條 管理中心應當於每年7月31日前,向社會發布住房公積金對賬公告。
管理中心或者受委託銀行應當於每年8月31日前,向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對賬憑證。
管理中心或者受委託銀行應當向繳存單位和繳存職工提供准確、便捷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信息查詢服務。
管理中心、受委託銀行及其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信息保密。
第八條 管理中心應當為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卡或者住房公積金存摺,作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第九條 單位應當依法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封存、注銷等相關手續。
單位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封存和提取等手續的,職工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申請管理中心督促單位辦理,經督促仍不辦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職工申請辦理。
第十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少繳、多繳或者逾期繳存。
單位多繳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應當依法退回。
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可以按照規定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每次申請期限不超過1年。
第十一條 單位合並、分立時,應當為職工補繳未繳和少繳的住房公積金。無力補繳的,應當在辦理有關手續前,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主體。
單位撤銷、解散或者破產時,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清償欠繳的職工冊嫌住房公積金。
第十二條 在管理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在職職工沖姿襲和在職期間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離退休職工,購買、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也可以在辦理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時,申請管理中心給予貼息。貼息的具體辦法由管委會制定。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高貸款額度由管理中心根據本市的住房價格、政策、職工購買能力及公積金的資金狀況等擬訂,報管委會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用於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管理中心管理費用以及按照規定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所需資金。
第十五條 審計部門應當對管理中心進行年度審計監督,並依法向社會公告審計結果。
第十六條 管理中心可以對未按照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進行檢查。
單位應當如實提供用人情況以及工資、財務報表等與繳存住房公積金有關的資料。

❹ 合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的提取額度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的,可在一年內辦理提取夫妻雙方及房屋產權共有人住房公積金手續,合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已付費用,提取金額取至百元。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於償還實際已還款本息,提取金額取至百元。夫妻雙方及房屋產權共有人累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實際已償還的貸款本息(不含罰息)。委託提取住房公積金還貸的,按委託提取住房公積金還貸協議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依據相關有效的證明材料,合計提取不得超過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提攔哪取金額取至百元。
第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累計提取不得超過個人應負擔的治療費用。
第十三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七)、(八)項及第六條規定可以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九)項棗掘規定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租賃住房年度最高可提額度為15000元。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計提取不得超過當期實際支付住房租賃凳衡核租金的總額,提取金額至百元。每年一次提出申請,且每次提取不得超過12個月的規定提取限額。
第十五條 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符合提取相關條件,至提取時未再就業的可以全額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並作銷戶處理。

❺ 北京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的第三章繳存

第十七條住房公積金年度為本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單位的住房公積金年度可以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八條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每年核定調整一次。
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由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和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兩部分組成。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九條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工資總額除以12確定。
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關於認真貫徹執行<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統制字[1990]第1號)的規定計算。
第二十條新參加工作或新調入單位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按照職工本人當月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管委會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管理中心在銀行開設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內。待資金到賬後,管理中心將相應資金分配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第二個月起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
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
借調、外派職工,由與職工確立勞動關系的單位負責落實住房公積金的繳存。
第二十三條職工工資扣除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後,低於北京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公布的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可以降低,以達到最低工資標准為限。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不變。
下崗、內退等類似情況職工工資扣除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後,低於北京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公布的當年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可以降低,以達到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為限。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不變。
第二十四條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按上一年度北京市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分別乘以當年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和確定。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執行期為一個住房公積金年度。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由管委會適時調整並公布。
第二十五條單位超過月繳存額上限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經上級主管部門或監祥散管部門同意,並經管理中心審核後報管委會審批;無上級主管部門或監管部門的,經管理中心審核後報管委會審批。
第二十六條由財政部門全額資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超過繳存額上限不再審批
第攜虛二十七條單位應按核定的月繳存額繳納住房公積金,少繳的應當補足,多繳的經單位和管理中心審核確認後,由單位告知職工本人,從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中扣除多繳部分,劃回繳存單位。
第二十八條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無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的,經全體職工2/3以上同意,並經管理中心審核,報管委會批准後,可以辦理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
單位當年職工月平均辯宴燃工資高於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不應申請辦理降低繳存比例。
對單位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審核、審批工作應自收到單位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
第二十九條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申請期限每次不超過一年。單位不能恢復正常繳存,需要繼續辦理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的,應在到期前一個月內辦理續延手續。
第三十條降低繳存比例的單位,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應恢復正常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應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應將欠繳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至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單位連續三年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可以申請降低緩繳期間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三十一條尚未建立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應到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二條單位補繳以前年度的住房公積金,應按照規定的職工范圍和標准計算。
對補繳額計算有困難的單位,月繳存額可依據補繳年度上一年本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或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單位和職工分別計算的補繳額,由單位統一繳存到管理中心。
對補繳以前年度住房公積金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無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的,經全體職工2/3以上同意,並經管理中心審核,報管委會批准後,可以申請辦理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
第三十三條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為職工補繳未繳和少繳的住房公積金。
單位合並、分立時,無力補繳的,應在辦理有關手續前,明確住房公積金補繳責任主體。
單位撤銷、解散或者破產時,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清償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
單位破產時,應將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視為職工工資組成部分納入破產清償程序優先清償。

❻ 長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細則

長春市住房 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 住房公積金管理,規范 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維護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以下簡稱「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管轄范圍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中心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據本辦法履行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職責。

第二章 提取條件

第三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

(二)職工退休的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三)職工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四)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後未再就業的;

(五)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出境定居或 戶口遷出本管轄區的;

(七)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

(八)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資收入15%的;

(九)遇到下列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1、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患有《長春市城鄉醫療救助的實施意見》中所列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療的;

2、家庭中子女考取國家承認學歷的國內全日制大學,無力供其就學的;

3、遇到其他突發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的;

4、住房被拆遷,無經濟能力支付回遷安置費用的。

(十)非本市城鎮務工人員租賃住房的;

依照第(一)、(五)、(七)、(八)、(九)項規定 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其配偶可同時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住房公積金賬戶被依法凍結的;

(二)未按期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提取,經調查核實後二年內申請提取的;

第五條 職工不得因發生下列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以贈與、繼承等未實際發生住房消費支出的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

(二)購買既非本管轄區內,又非職工(或配偶) 戶籍所在地住房的。

第三章 提取申請時間及提取額度

第六條 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提祥羨取住房公積金的,應在具備提取條件後的十二個月內,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實際發生的支出。

第七條 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五)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每年可提取一次,職工本人及配偶每次合計提取額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的還本付息額;以後每次提取應間隔十二個月以上,累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應還貸款本息額。

第八條 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七)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在被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期間,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額不受限制。

第九條 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八)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額不得超過當年實際發生的超出部分房租。

第十條 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九)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在事件發生後十二個月內本人提出申請,單位出具《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難情況證明》,經中心核實後辦理,提取額不得超過個人付費金額。

第十一條 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二)、(三)、(四)、(六)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在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後,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同時注銷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

第十二條 除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二)、(三)、(四)、(六)項規定辦理注銷賬戶提取外,最多可提取到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百元部分。

第十三條 職工符合一項或多項提取條件,可多次提取鍵悔住房公積金,各次提取時間應間隔十二個月以上,但注銷住房公積金賬戶和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 提取證明文件

第十四條職工(職工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由本人辦理,並出示本人的身份證原件;由配偶、子女、父母代為辦理的,應出示職工本人及代辦人身份證、與職工的關系證明(結婚證或戶口簿)原件;委託他人辦理的,代辦人出示委託人身份證原件、代辦人身份證原件、經公證的由委託人簽署的委託書;職工所在單位代為辦理的,出示《繳存單位集中代辦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承諾書》、單位經辦人身份證原件、職工身份證原件。並根據不同提取條件提供下列證明文件、以及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的原件: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且未辦理住房貸款的:

1、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登記的《商品房買賣 合同》和全額購房發票或提供《房屋稿宴正所有權證》和契稅完稅證明;

2、購買公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國有住房出售統一專用票據;

3、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國有 土地使用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購買建築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發票;

4、翻建、大修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城建部門出具的大修證明、購買建築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發票。

(二)職工退休的,提供退休證或《退休審批表》;達到退休年齡的,提供本人身份證。

(三)職工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

1、職工死亡證明;

2、提取申請人具有合法繼承權、受遺贈權的公證書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

(四)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後未再就業的:

1、本市戶籍職工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後兩年未再就業的,提供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失業證;

2、外來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未再就業的,提供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非本市戶籍證明(身份證或戶口簿);

3、單位依法宣告破產,職工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由單位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提供法院宣告單位破產的裁定書到中心相關分支機構備案,職工提取時提供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4、職工在職期間被判刑並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法院判決書、監獄管理部門出具「見證」意見的提取委託書或經公證的委託書。

(五)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商業銀行貸款的提供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登記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借款合同、近兩個月還款證明;公積金貸款的提供借款合同。配偶提取的,同時提供借款人身份證原件。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3-08-23,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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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如何提取住房公積金裝修房子

裝修提取公積金分為三種情況:購新房裝修、購二手房裝修和原自有住房裝修。
三種情況均需提供:
合法的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證件)原件和復印件;住房裝修工程施工合同或工程預算表(職工自行裝修)原件及復印件;裝修稅控發票或購買建材發票(職工自行裝修)原件及復印件。
具體方法:
本人攜帶單位退休證明,個人身份證、戶口本到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所在的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工作人員會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確認無誤,會叫申請人去繳納公積金的銀行窗口辦理公積金儲蓄卡(公積金中心有銀行窗口);材料審核一般是五個工作日,審核通過後可以直接到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取公積金。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律法規全書:含相關政策》

❽ 《黔南州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黔南州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發揮住房公積金解決職工基本住房需求的保障功能,促進職工改善居住條件,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州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黔南州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在職職工個人及其所在單位按照職工工資收入的一定鄭鄭比例逐月繳存的,具有工資性、義務性、互助性、保障性的職工個人長期住房儲金。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條 在職職工有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單位有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
職工有要求所在單位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權利。按照規定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以下簡稱為「職工」),有查詢、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權利,有監督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權利。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范圍: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為「單位」)及其在職職工。
本條所稱在職職工,指在上述單位工作並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不含外籍及港澳台人員),包括與單位簽訂聘用(勞動)合同或雖未簽訂合同但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職工。
第七條 本州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和運作,銀行專戶存儲,專項使用,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機構及其職責
第八條 黔南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管委會」)是本州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擬訂住房公積金具體繳存比例,經州政府審核,報省政府批准後執行;
(三)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受委託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銀行;
(四)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和年限;
(五)審批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
(六)審批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七)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包括購買國債的比例或金額)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八)審議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擬向社會公布的住房公積金年度公報;
(九)聽取財政部門對住房公積金監督情況的通報、人民銀行對受委託銀行辦理的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監管的通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審計報告進行整改的匯報,並作出相應的決議或處理意見;
(十)推薦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人選,對不稱職的主任、副主任提出更換建議;
(十一)州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黔南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本州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和運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和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粗叢蠢(二)負責辦理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變更和注銷登記;
(三)負責記載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四)負責編制住房公積金的預算、決算;
(五)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六)審批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申請;
(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安全管理和保值增值;
(八)監督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借貸和結算;
(九)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擬定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十一)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精簡、效能和方便服務繳存職工的原則,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在州內各縣(市)設立管理部。管理部為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派出機構(以下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一起統稱為「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按照授權負責其轄區范圍岩陪內住房公積金的管理職責,執行統一制度、統一管理、統一決策、統一核算。
第十條 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借貸、結算、歸還等金融業務,由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委託經管委會確定的銀行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當與受委託銀行簽訂委託合同。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和受委託銀行,應當為單位和職工繳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提供便捷的服務。
第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的管理費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的標准編制年度預算,報財政部門批准後,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州級財政,由州級財政撥付。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的管理費用標准,由管委會會同財政部門按照略高於州級同類事業單位的費用標准制定。
第三章 繳 存
第十三條 繳存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審核、登記後,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手續。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每個繳存職工只能建立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四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持單位設立批准文件、營業執照和機構代碼證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職工個人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破產的,原單位或清算組織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轉移或封存手續。
單位名稱、法人代表或負責人、辦公地址以及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等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單位應當自變更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單位新錄用或者新調入職工的,應當自錄用或調入職工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繳存手續。新錄用或新調入職工原已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單位應在辦理繳存登記的同時為其辦理賬戶轉移手續;原未設立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的,單位應為其辦理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在辦妥相關手續後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變更登記,並為職工辦理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由職工繳存和單位繳存兩部分組成。
(一)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二)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計算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部門公布的工資總額組成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不得低於黔南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布的本州企業最低工資標准,不得超過黔南州統計局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州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
第十八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九條 單位與職工個人實行比例對等的方式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低於工資總額的5%,不高於工資總額的12%。
第二十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單位按規定支出渠道同時繳存。
單位應當於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部份和職工繳存部份的住房公積金一並匯繳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在受委託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內。
第二十一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審核,報管委會批准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不計入個人所得稅的納稅基數;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免繳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設立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並發放住房公積金繳存證。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當及時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證的信息變更、注銷、掛失、補發等具體業務。
第二十五條 宣告破產、撤銷或者解散的企業,欠繳的住房公積金按國家有關規定列入清償順序。
第二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計息年度、繳存基數的調整年度為上年的7月1日至當年的6月30日。職工住房公積金匯繳基數必須每年核定一次,從每年7月1日起,按重新核定後的當年匯繳基數計算繳存住房公積金。
單位必須在每年7月31日前將《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冊》或《住房公積金匯繳基數變更表》報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審核,並將審核批准後的相關數據作為下一個匯繳年度計繳住房公積金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後,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的本息;
(三)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10%;
(四)補交房改房土地收益金;
(五)退休;
(六)有下列情況之一,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1.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2. 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
3. 非本州戶籍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工作關系的;
4. 本州戶籍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1年(含1年)以上且未建立新的勞動關系;
(七)職工工作調離本州,且新的工作單位一年(含一年)後未為職工建立公積金賬戶的;
(八)職工出國(境)定居;
(九)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依照本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的,須繳存住房公積金1年以上。如果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不足以使用時,可申請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進行補充,但夫妻雙方應同時辦理提取手續,且雙方提取金額應當合並計算並不得超過規定額度。
依照本條第(二)、(三)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每年只能提取一次。
依照本條第(五)、(六)、(七)、(八)、(九)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交回住房公積金繳存證(卡),由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注銷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九條 職工按照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相關證明文件和材料。
第三十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存儲余額的,職工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且為提取人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憑提取材料和單位簽署意見的《黔南州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不準予提取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說明不準予提取的理由和依據。
申請人所在單位應當認真審查申請人的提取申請和相關資料,不得為職工出具虛假的住房公積金提取證明和相關信息。
第三十一條 制定住房公積金的使用計劃時,應當首先保證有足額的資金用於保證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需要。
第三十二條 履行正常繳存義務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購買位於本州行政區域內用於借款人家庭自住的住房;
(二)已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滿1年以上;
(三)有穩定的經濟收入,沒有不良信用記錄,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有合法有效的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協議及相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五)有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費用30%以上的自有資金,並已用於支付所購買、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費用的首付款;
(六)有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和受委託銀行認可的資產進行抵押或質押,或有足夠代償能力的單位作為保證人;
(七)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的職工,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予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不準予貸款的,應當告知其理由及依據。
第三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實行低存低貸、存貸結合、先存後貸、貸款擔保的原則。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承擔。
第三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管委會批准,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國債,進行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增值運營。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第三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在受委託銀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增值收益用於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的管理費用和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第五章 監 督
第三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的歸集和使用應當接受州人民政府和財政、監察、審計、人民銀行和銀監等部門的監督。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在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時,應當徵求財政部門的意見。
管委會在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時,必須有財政部門參加。
第三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編制的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應當經財政部門審核後,提交管委會審批。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於每年一季度末,將管委會審核同意的上一結算年度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情況通過媒體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八條 職工和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三)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當督促受委託銀行及時辦理委託合同約定的業務。受委託銀行應當按照委託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承擔責任。
受委託銀行應當對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的資金按季結算,並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送交結算清單。
第四十條 職工有權查詢本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當提供便捷有效的查詢服務。
單位應當於每年年度結息日後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索取對賬單,並向職工公布。單位和職工對住房公積金賬戶繳存情況有異議的,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申請復核。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答復。
職工有權檢舉、揭發、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第六章 罰 則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按照國務院頒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三條 職工違反本辦法規定,利用虛假資料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當追回套取或騙取的住房公積金。
第四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違反本辦法規定審批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的,由州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州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的;
(二)未按照規定審批職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
(四)在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金融機構以外委託其他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
(五)未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的;
(六)未及時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證的;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住房公積金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由州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管理職權,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積金,沒收違法所得;對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積金的人民政府負責人、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向他人提供擔保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貸款等實施辦法,報經管委會審議批准後,由管委會公布施行。
第五十條 男性未滿60周歲,女性未滿55周歲,領取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和具有執業資格的自由職業者,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30日後施行,黔南州人民政府2003年10月24日印發的《黔南州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❾ 京房公積金發[2014]12號文件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不良信息記錄管理辦法(試行)

根據京房公積金發[2014]12號文件中《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不良信息記錄管理辦法(試行)》,請各單位嚴格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槐知條例》、《住房公積金提斗明液取辦法》等有關規定,為員工辦理繳存和提取,不得弄虛作空物假。一旦發現不良信息,可按規定記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等社會徵信系統

辦北京 支取公積金 手續 後費

❿ 誰知道關於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相關辦法

財政部 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中國人民銀行
關於《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暫行規定》
(財綜字[1994]126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新的城鎮住房制度,形成穩定的住房資金來源,促進住房資金的積累、周轉和政策性抵押貸款制度的建立,轉換住房分配機制,提高職工解決自住住房能力,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是一種長期性住房儲金。在職工工作期間,職工個人和所在單位均應按職工個人工資和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逐月繳納,歸職工個人所有,作為職工個人住房基金,專戶儲存、統一管理、專項使用。
第三條 所有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和企業的固定職工、勞動吵族合同制職工以及三資企業中方員工,均應繳納住房公積金。離、退休職工以及臨時工、三資企業外方職工不繳納住房公積金。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制度一般按屬地化原則實施。

第二章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

第五條 起步階段職工個人和所在單位各按職工個人工資和職工工資總額的5%繳納住房公積金。今後隨著經濟發展和職工工資收入提高,可對繳交率進行適當調整。三資企業及其中方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交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的繳交基數,按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工資額按國家統計局的規定計算。
第七條 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由職工個人支付。
第八條 單位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的資金來源:
(一)企業從企業提取的住房折舊和其他劃轉資金中解決,不足部分經財政部門核定,在升咐弊成本、費用中列支;
中央企業由財政部派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組)審核。
(二)行政、事業單位首先立足於原有住房資金的劃轉,不足部分,全額預算的行政、事業單位,由財政預算撥付;差額預算的事業單位按差額比例在財政預算和單位自有資金中解決。財政負擔的經費,按單位隸屬關系和財政體制,由中央財政和地方各級財政分別負擔。
(三)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比照企業開支渠道列支。
第九條 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由職工所在單位發工資時代扣,連同單位為職工繳納的部分,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繳納,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在受委託銀行開設的「住房公積金專戶」。
第十條 住房公積金的存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本息,免徵個人所得稅。

第三章 住房公積金的支付

第十二條 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只能用於家庭購買、建造自住住房及家庭自住住房大修理支出。
第十三條 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償還和轉移:
(一)職工退離休、離職或出國定居時,可由本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本息余額;
(二)職工調動工作時,其住房公積金本息余額轉入新單位該職工名下的住房公積金帳戶;
(三)在職期間去世的職工,由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本息余額。

第四章 住房公積金的使用

第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使用范圍和順序:
(一)職工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抵押貸款;
(二)職工自住住房大修理貸款;
(三)城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貸款;
(四)單位購買、建設住房抵押貸款;
(五)在滿足支付需要和安排以上貸款後,其餘額可用於購買國債。
第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按上述范圍和順序編制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報當地人民政府審定後,下達給受委託銀行。
第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的使用程序:
(一)住房公積金使用人(或單位)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提出使用申請;
(二)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根據住房公積金使用規定及年度使用計劃和申請人的住房公積金交納情況審查貸款申請;
(三)受委託銀行按有關規定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提出的使用人(或單位)進行資信審查,確定是否給予貸款,辦理貸款手續並按期回收貸款。但不能對公積金管理機構提出的使用人(或單位)以外的使用給予貸款。

第五章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

第十七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負責制定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管理等有關具體規定,審批住房公積金的使用計劃和財政收支預決算。實施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的領導和監督。
第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具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支付簡鬧、核算和編制使用計劃等管理工作。
住房公積金機構的具體設置,由當地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的職責:
(一)核定住房公積金的繳交基數;
(二)督促各單位按月匯繳住房公積金;
(三)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住房公積金的年度使用計劃;
(四)審查住房公積金使用人(或單位)的使用申請;
(五)監督受委託銀行按協議辦理住房公積金存貸款業務;
(六)進行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七)償還職工住房公積金本息。
第二十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的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核定後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列支。
第二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的存貸款等金融業務,由當地人民政府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委託指定的銀行辦理。
第二十二條 受委託銀行要按照委託協議的規定,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報送報表和交割憑證,接受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及其管理機構的財務會計制度,按財政部的統一規定執行,審計、監督部門要加強審計、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未經批准不按規定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單位,要如數補交,並罰繳滯納金。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住房公積金。凡違反第十四、十五、十六條規定的,要限期返還,對挪用單位和個人給予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會同財政部門,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頒布實施。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各出一部分,公司部分租房公積金在帳戶中扣除,個人部分在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是已工資的百分比來計算的,公司和個人各出一部分,公司部分由住房公積金辦公室在帳戶中扣除,個人部分在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你買了房子,可以繼續購買.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62號)第三十六條規定,本中心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和單位提供繳存、提取情況查詢服務。職工只能申請查詢本人的住房公積金,不能申請查詢他人的住房公積金。申請查詢住房公積金,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職工申請查詢本人的住房公積金,必須出示本人的身份證。不出示本人身份證或者無身份證的,不予查詢。
二、單位因公務或者工作,需要查詢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的,必須提交以下的證明材料:
1.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需要查詢本單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的,提交單位出具的介紹信,並出示查詢人的身份證。
非本單位的職工或者非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的,不予查詢。
2.律師辦理案件需要查詢涉案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的,提交律師事務所出具的介紹信和《受理案件通知書》(提交復印件,交驗原件),出示律師執業執照和身份證。
3.公安、司法機關依法執行公務需要查詢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的,提交單位出具的介紹信或者《協助查詢通知書》,出示查詢人的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
三、單位申請查詢本單位的住房公積金,提交單位出具的介紹信,出示查詢人的身份證。
帶給你住房工資

住房公積金由單位和個人按同等比例繳存,所謂「個人繳一塊,單位貼一塊」。為什麼單位要貼一塊?有人說是單位福利,有人說是單位補貼,莫衷一是。我們不妨結合住房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來做個分析。計劃經濟時期,住房實行實物分配,能否分到房子以及能分到多大的房子主要取決於單位效益的好壞,那時人們的工資里沒專門用於住房消費的組成,人們也沒有以工資積累去購買住房的消費習慣。住房制度改革取消了實物分房,單位不再給職工分配住房,轉而實行貨幣化分配,即在工資里體現單位對職工購買住房的支持,這樣以來,職工從依賴單位轉變為自住其力,單位由全包全攬變成發放住房工資,因此,將住房公積金定性為住房工資應更妥切,而且這份住房工資具有法定性、強制性的特徵,從而與住房福利和住房補貼區別開來,後者可以由單位根據效益情況而自主決定發放與否。
帶給你儲蓄和財富

住房公積金制度採用的是「個人積累制」模式,即個人帳戶所積累的資金,完全歸個人所有,強調「以自己的積累解決自身的住房需求」,與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障基金採用以社會統籌為主、以個人帳戶為輔的做法形成鮮明對比。

如果你是住房公積金繳存者,你就擁有一個住房公積金帳戶,這個帳戶相當於在銀行開設了一個「存摺戶」,不管是你個人繳交的部分還是單位為你繳交的部分,都歸你所有,日積月累,就能形成一筆可觀的「儲蓄」。按國家的有關規定,這筆「儲蓄」自存入你的帳戶之日起就可以獲得利息,並且按年復利計算,不交利息所得稅。也就是說,你即使不動用住房公積金,你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這筆「儲蓄」也有收益,而且收益水平並不低,按現行存款利率測算,已接近一年期整存整取利率。

因此,國家強制要求繳交住房公積金,實際上是以法定強制儲蓄的形式為你營造著一筆個人財富,這筆個人財富可能轉化為實物形式――即你可以動用住房公積金購買住房;也可能表現為貨幣形式――即歸你所有的、能產生不錯收益的儲蓄存款;還可以成為你的退休收入――如果你從來就沒動用過公積金,或者你以前曾動用過但後來又有了積累,在你退休的時候,就可以將你的住房公積金本金和利息全部提取出來,作為退休收入自由支配,為你描繪安定、美好的退休生活多一份收入來源。

帶給你低成本的貸款

作為繳交者,你只要按規定繳交了住房公積金,就是盡了繳交義務,依照「權利與義務相對等」的法則,你相應地就享有了包括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在內的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因此當你需要購買住房時,你不妨善待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權利。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優越性主要體現在為你提供低成本的資金融通。相對於銀行商業性住房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利率比較低。同樣是10年10萬元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住房貸款,前者年利率為4.41%,後者為6.12%,前者比後者少支付利息10102.74元。孰高孰低,一眼即明。住房公積金貸款與商業性住房貸款的利息差,在前些年房貸利率處於低位、且下降態勢時,為很多借款人所忽略。但2005年3月17日央行調整住房貸款利率政策,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提高幅度小於商業性住房貸款,更加拉大了兩者的利息差,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低利率優勢可謂更加明顯。不少借款人甚至提出能否允許將商業性住房貸款轉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動議。
當然,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也要符合規定的條件。在上海,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與帳戶存儲余額是掛鉤的,目前的倍數最高已經從15倍放寬到40倍,如果按貸足20萬元(基本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不包括補充公積金貸款額度)計算,住房公積金帳戶中至少要有5000元的存儲余額。另外,借款人申請貸款前還須連續6個月繳存住房公積金。

帶給你放心的還款

借款人通常的還款方式是現金還款,或者授權銀行從指定的還款卡中扣款。但你是否知道,住房公積金能帶給你方便、安全的還款方式?

使用住房公積金歸還住房貸款的辦理手續很簡單,你只要帶好材料到貸款銀行,簽訂《使用住房公積金歸還住房貸款委託書》後,銀行就會按照你的委託要求,定期從你的住房公積金帳戶中自動扣款,用於歸還你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者商業性住房貸款,由於這種還款方式只需一次委託,即長期有效,而且是直接從住房公積金帳戶中扣款,既方便,又安全,大可放心。

使用住房公積金歸還住房貸款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一次性還款法,即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積金一次性歸還貸款本金,另一種是逐月還款法,即每月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當月貸款本息。前一種相當於每年辦理一次提前還貸,節省利息支出,降低以後的月還款額,後一種減少借款人的月現金支出,減輕現金流的財務壓力。兩種方式沒有優劣之分,需要借款人按照自己的情況加以選擇。但不管哪種方式,都是盡量用活你的住房公積金,讓其持續地提高你的還貸能力,方便你的財務安排和還款計劃,這實際上也是一種提高自住其力能力和住房消費水平的體現。

帶給你特殊需要的照顧

住房公積金是專項的住房儲金,其使用有嚴格的限制,主要用於住房消費。但在現實中,有一部分職工已經失業,或者家庭遭到變故導致生活困難,他們面臨的首要的問題也許不是改善住房,而且解決當務之急的生活困難問題,但按目前住房公積金管理的規定,他們之前已經繳存的住房公積金還不能提取出來用於解決生活困難,只有在其符合購買住房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等條件方可動用。

令人欣喜的是,這種狀況正在改變。據悉正在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中的《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草案)》中規定,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連續失業兩年以上且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本人、配偶或者直系親屬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房租、維修基金、物業管理費等用途。這種放寬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規定,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理念,實際上體現的是住房公積金制度對部分特殊群體的特殊需要給予照顧和關懷,讓住房公積金能「盡其所用、利民所需」,凸現出制度的人性化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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