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關於離婚住房公積金和社保分割
住房公積金來源於單位和個人兩部分,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一般由單位從工資中代扣,兩部分一並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上。由於住房公積金的多少往往與所在單位的經濟效益掛鉤,不同的單位補貼的公積金數量不一,因此實踐中對住房公積金的分割標准產生了爭議。職工的存繳部分因為來源於工資,因此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沒有爭議。但對於單位存繳部分,有人認為不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其理由主要是,單位存繳的公積金部分是單位給職工個人的一種福利性資金,是基於特定的勞動關系、行政關系而產生的,具有特定的人身性,屬個人財產,因此住房公積金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時,只宜對個人存繳部分進行分割。關於社保分割問題,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除非雙方當事人有另外約定。
㈡ 住房公積金款可以要求分割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㈢ 離婚時住房公積金是夫妻共同財產嗎如何分割
在考慮分割住房公積金的時候,首先我們要明確,公積金在一般情況下是無法提取的。除非是職工退休或者購買商品房等。其他時間,公積金賬戶是不允許提前錢款。而在提取公積金的法定理由中並未有離婚這一條。此外,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所獲得的公積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法律依據,公積金雖然是職工在工作時由個人和單位共繳納的一種福利性財產,其仍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處理公積金夫妻財產分割時,往往會採取折價補償的方式進行。具體的折價補償法有幾點:1、如果雙方都有公積金的計算出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各自公積金賬戶所剩餘的資金總額,通過折抵的方法,由金額高的一方給予金額較低的一方差價補償,使雙方所分得的公積金額度相當;2、一方擁有公積金的在只有一方有公積金的情況下,可以直接予以對半分割。通常也是會通過折價款的方式由擁有公積金的一方向另一方進行支付。此外在分割公積金時,並非一定要採取折價方式,也有過在能夠提取公積金的情況下,直接進行支付這樣的案例。
㈣ 發現住房公積金未分割還能要求分割嗎
根據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而《婚姻法》解釋二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
㈤ 丈夫去世,我的住房公積金要分割繼承嗎
您好,你的公積金和你丈夫的加一起,除一半,可以去繼承。
(雙方加一起的)住房公積金內屬於容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一方去世,公積金的一半應當作為去世一方的遺產,由所有繼承人共同繼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㈥ 離婚時住房公積金怎麼分割
住房公積金在雙方離婚時,一般應由夫妻平均分配。
對於當事人雙方都尚存有住房補貼或者公積金的,計算出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各自尚存的資金總額及各人分割得到的公積金數額,考慮到雙方各自名下的公積金數額不均等和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需要一定的條件,可以考慮由一方給予另一方合理的差價補償,使雙方所得資金相當。
對於僅有一方持有公積金的,則直接予以各半分割。由於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需要滿足一定條件,因此,法院可以判決(或調解)名下擁有公積金的一方將公積金數額的一半以現金折價款的方式來直接給付另一方當事人。
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五條: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公積金是政策性的專項資金,只能專款專用。必須是用於購買房屋或者對已購房屋進行重大維修等情形,或待職工退休、調動時一次性提出。夫妻離婚,不是可以提取公積金的法定理由。
公積金雖屬於個人所有,但部分權能卻受到了限制,並不同於一般的人民幣存款。如果有符合提取公積金的法定條件的情況發生,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公積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於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㈦ 住房公積金如何分割求解
對於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是共同財產還是一方的個人財產,最高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對這一問題進行了解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於共同所有的財產。根據以上規定可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屬於共同所有的財產,在離婚時,按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動用公積金等住房資金購買了房屋,該住房無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儲存在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的公積金雖然未實際取得,但無疑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當取得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的住房公積金與住房補貼,只能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和應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之外的,則屬於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
在審判實踐中,對於住房補貼與公積金的處理,可以採用以下方法:對於雙方都尚存有住房補貼或公積金的,計算出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各自尚存的資金總額,通過折抵的方法,由一方給予另一方差價補償;對於僅有一方持有住房補貼與住房公積金的,則直接予以各半分割。鑒於住房補貼與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因此,法院可以判決當事人以現金折價款的方式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