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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辦法

發布時間:2020-11-26 09:19:47

Ⅰ 北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方法

不能因為離職提取公積金的。
提取的條件為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均需房管部門的批准材料,如購房合同、修繕批准;家庭日常裝修無法提取);
2、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3、房租支出(租房發票上的金額)超出家庭工資收入5%的(時間段需和租房合同約定的時間相一致);
計算公式:設房租每月A元,租房時間為B月,家庭工資年收入X元,則可提取額為A*B-X*5%;
舉例:月租金為2500元,租房發票為12個月的租金,家庭工資年收入為60000元,則可提取額為2500*12-60000*5%=27000元;
4、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5、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需相關部門詳細證明材料);
6、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Ⅱ 北京住房公積金怎麼提取

根據《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住房公積金提取,一般由所在單位代為辦理。

第二十八條職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的,應提供相應證明材料,所在單位予以核實,出具提取證明。

第二十九條單位持提取證明及相關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管理中心於受理申請之日起 3 日內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予提取的決定。

第三十條管理中心審核准予提取的,在 3 日內將提取額直接劃入職工本人銀行儲蓄存款賬戶。

單位申請將提取額劃入單位結算賬戶的,應經職工同意。

管理中心審核不準予提取的,告知申請人不準予提取的原因。

第三十一條單位不按規定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的,職工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申請管理中心督促單位辦理,經督促仍不辦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職工申請辦理。

第三十二條職工辦理一次提取手續,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2)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辦法擴展閱讀:

根據《北京市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干規定》:

第九條 單位應當依法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封存、注銷等相關手續。

單位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封存和提取等手續的,職工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申請管理中心督促單位辦理,經督促仍不辦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職工申請辦理。

第十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少繳、多繳或者逾期繳存。

單位多繳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應當依法退回。

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可以按照規定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每次申請期限不超過1年。

第十一條 單位合並、分立時,應當為職工補繳未繳和少繳的住房公積金。無力補繳的,應當在辦理有關手續前,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主體。

單位撤銷、解散或者破產時,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清償欠繳的職工住房公積金。

第十二條 在管理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在職職工和在職期間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離退休職工,購買、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也可以在辦理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時,申請管理中心給予貼息。貼息的具體辦法由管委會制定。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高貸款額度由管理中心根據本市的住房價格、政策、職工購買能力及公積金的資金狀況等擬訂,報管委會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用於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管理中心管理費用以及按照規定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所需資金。

第十五條 審計部門應當對管理中心進行年度審計監督,並依法向社會公告審計結果。

第十六條 管理中心可以對未按照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進行檢查。

單位應當如實提供用人情況以及工資、財務報表等與繳存住房公積金有關的資料。

Ⅲ 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北京提取公積金程序:1、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加蓋預留印鑒後到所屬管理部辦理提取手續。3、管理部人員對其提取材料、額度、次數、個人賬戶信息等內容進行審核。對於符合部分提取條件的,管理部人員應依據提取材料在系統中錄入相關信息,為首次提取的職工個人建立《住房公積金提取記錄單》,並在購房發票(或購房收據)上加蓋「已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字樣的印章。4、管理部人員錄入《住房公積金提取清冊》並確認個人儲蓄賬戶。5、提取確認後,管理部人員列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會計處接收管理部上報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數據,按銀行分類匯總,核對無誤後,辦理資金的劃撥,提取款項在3個工作日內劃入指定的個人銀行儲蓄賬戶。北京公積金提取條件:一、購房提取:1、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職工;2、提取原因為購買具有所有權的住房。3、注意:異地購房亦可提取公積金。二、租房提取:1、申請人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職工;2、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資收入5%。3、2015年北京放寬的公積金提取條件為:職工本人及配偶在北京市無自有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或商品房,可提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北京公積金的提取需要大家滿足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的條件,在滿足了條件之後還要嚴格按照相關的流程進行提取。

Ⅳ 北京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條件是什麼,怎樣提取住房公積金 或是可以轉到外省繼續繳納嗎

《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行為,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實施 <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 若干規定》及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北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圍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資收入 5% 的;
(七)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九)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十)在職期間判處死刑、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一)、(五)、(六)、(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配偶可以同時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第六條 職工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應優先用於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三章 提額度
第七條 職工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且未使用住房貸款的,職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累計提取總額不應超過實際發生的住房支出。
第八條 職工購買、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使用住房貸款的,其中貸款購買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職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其他情況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計提取總額不應超過貸款購買、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所實際發生的住房支出( 包括貸款本息及首付款) 。
本辦法實施之前已簽訂借款合同的,按照原提取政策執行。
第九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六)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年提取總額不應高於年房租總額 超出家庭年工資收入 規定比例的部分。
第十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不受額度限制, 每月可以提取一次。
第十一條 職工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二)、(三)、(四)、(九)、(十)、 ( 十一 ) 情形的 , 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二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 同時注銷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十三條 除依照本辦法第十一、十二條規定注銷住房公積金帳戶提取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最低應保留人民幣 10 元。
第四章 提取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職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積金,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明原件並提供身份證明復印件及相關證明材料。
委託他人提取住房公積金 (不含單位辦理提取) ,應提供委託人簽署的授權委託書、委託人身份證明。
第十五條 職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提供夫妻關系證明。
第十六條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提取應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合作建房、集資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或購房協議、購房發票;
(二)購買危改回遷房的,提供拆遷協議、購房發票;
(三)購買二手房的,提供房產證、契稅完稅憑證;
(四)購買公有住宅樓房的,提供單位房管部門出具的購房協議或者購房證明、購房收據;
(五)大修、翻建自住房屋的,提供所屬房管或物業部門的大修證明和產權證明、購買材料的明細發票或分攤到個人的費用發票;
(六)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規劃、房管部門宅基地批復或建房批准證明文件、購買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的費用發票。
第十七條 職工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首次提取應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發票。
第十八條 職工支付房租提取的,應提供房屋租賃合同、房租發票、承租人夫妻雙方的收入證明。
第十九條 職工離休、退休提取的,應提供離、退休證或勞動部門相關證明。
第二十條 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提取的,應提供勞動部門出具的職工喪失勞動能力鑒定、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第二十一條 職工出境定居提取的,應提供戶口注銷證明。
第二十二條 職工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提取的,應提供《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第二十三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繼承人、受遺贈人提取的,應提供職工死亡證明、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出具的公證書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
第二十四條 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提取的,應提供戶口證明和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第二十五條 職工在職期間判處死刑、判處無 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提取的 ,應提供人民法院判決書。
第二十六條 職工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提取的, 應提供單位或所在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材料。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一般由所在單位代為辦理。
第二十八條 職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的,應提供相應證明材料,所在單位予以核實,出具提取證明。
第二十九條 單位 持提取證明及相關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管理中心於受理申請之日起 3 日內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予提取的決定。
第三十條 管理中心審核准予提取的,在 3 日內將提取額直接劃入職工本人銀行儲蓄存款賬戶。
單位申請將提取額劃入單位結算賬戶的,應經職工同意。
管理中心審核不準予提取的,告知申請人不準予提取的原因。
第三十一條 單位不按規定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的,職工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申請管理中心督促單位辦理,經督促仍不辦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職工申請辦理。
第三十二條 職工辦理一次提取手續,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積金 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由管理中心責令單位限期退回所提金額。
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虛構提取條件,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的,由管理中心責令本人限期退回所提金額。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指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 2006 年 4 月 1 日起 施行。與本辦法相抵觸的規定,以本辦法為准。

Ⅳ 個人如何提取北京住房公積金

個人如何提取公積金:
一、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
2.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離休、退休(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5.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8.戶口遷出本市,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9.下崗、失業人員,男性45歲(含45歲)、女性40歲(含40歲)以上,且連續下崗、失業12個月以上的;
10.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繼承人、受遺贈人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
依照上述1-3項提取的,提取金額保留到十位整數;依照4-10項提取的,需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二、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時間
1.非按揭購買自住住房的,在支付房款後兩年內提出申請,以後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額達到實際支付的購房款。
2.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在還款期內提出申請,以後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積金總額達到實際支付的首期房款和已償還貸款本息之和。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批文有效期內提出申請,只能申請提取一次,且所提取的住房公積金總額不能超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費用。
4.租房自住的,在租賃合同期內提出申請,以後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積金總額達到實際支付的房租。
(二)提取程序
1.符合上述規定的職工到住房公積金開戶銀行領取並填寫提取申請表,持有關證明材料到開戶銀行辦理審核手續。
2.購買自住住房、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或者租房自住的,辦理第一次審核後,由開戶銀行發給《XX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登記證》,以後憑《XX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登記證》辦理提取手續。
3.原單位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在上級主管部門託管的,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由上級主管部門核實並加具意見後,持有關證明材料到開戶銀行辦理審核手續;無上級主管部門,且職工住房公積金在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託管的,持有關證明材料到XX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審核手續。
三、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需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一)非按揭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購買一手樓的,首次提取時,提供購房合同(或預售契約)、購房發票(或收據)、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以後提取時,提供《XX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登記證》、提取人身份證原件。
購買二手樓的,首次提取時,提供房地產權證、契稅完稅證、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以後提取時,提供《XX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登記證》、提取人身份證原件。
征地補償購買增大住房面積的,首次提取時,提供房屋拆遷安置協議、購買增大住房面積發票、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以後提取時,提供《XX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登記證》、提取人身份證原件。
(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首次提取時,提供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以後提取時,提供《XX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登記證》、提取人身份證原件。
(三)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鎮(鄉)以上城建部門同意用地證明(或房地產權證)、鎮(鄉)以上規劃部門同意建房的批文、購買建築材料發票(或收據)、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鎮(鄉)以上城建部門同意翻建的批文、房地產權證、購買建築材料發票(或收據)、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鎮(鄉)以上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證明、房地產權證、修繕費用發票(或收據)、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四)租房自住的,首次提取時,提供租賃合同(指經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的合同或與單位簽訂的公房租賃合同)、房租發票(或收據)、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以後提取時,提供《XX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登記證》、提取人身份證原件。
(五)離休、退休的,提供離、退休證和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提供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六)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市以上醫院證明、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簽證和護照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八)非本市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九)戶口遷出本市,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戶口遷出證明、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十)失業(或下崗)人員,男性45歲(含45歲)、女性40歲(含40歲)以上,且連續失業(或下崗)12個月以上的,提供失業證(或下崗證)、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十一)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需提供戶口簿、提取人身份證、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合法繼承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本人不能親自辦理提取,委託他人辦理的,需提供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委託書及職工本人、受委託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發生上述(一)、(二)、(三)項情形的,對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的房屋擁有所有權的家庭成員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但所提住房公積金總額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費用或償還購房貸款本息。在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時,需提供產權證明(配偶需提供結婚證或戶口簿)及上述有關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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