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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住房公積金

發布時間:2020-11-26 11:24:14

住房公積金提取哈爾濱的如何提取

哈爾濱住房公積金提取應憑提取證明和相關材料,到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公積金的提取。

根據《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 職工提取個人賬戶內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應當憑所在單位出具的提取證明和下列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

(一)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交購買公有住房審批手續或購買商品住房有效合同、私有住房交易有效憑證;

(二)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交規劃、土地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

(三)大修或者翻建自有住房的,提交規劃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

(四)職工離休、退休的,提交離休、退休有效證件和原所在單位的證明;

(1)哈爾濱住房公積金擴展閱讀

《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非本市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七)調離本市轄區的;

(八)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㈡ 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公眾號

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公眾號是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請在手機微信添加公眾號,輸入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㈢ 哈爾濱公積金怎麼查詢

可去當地公積金管理中心查詢。

《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三條 管理中心應當建立單位及其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記賬核算到職工個人。

管理中心應當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公積金的有效憑證,並為職工提供便利的查詢方式。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託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3)哈爾濱住房公積金擴展閱讀:

《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相關法條:

第三十五條單位當月職工和住房公積金匯繳總額有變動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變更手續後,進行住房公積金匯繳。

職工提取個人賬戶內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應當憑所在單位出具的提取證明和下列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提交購買公有住房審批手續或購買商品住房有效合同。

第三十六條 每年在結息日(即6月30日)之後兩個月內,由受委託銀行向單位及其職工核發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存儲余額對賬單和單位結息單。

㈣ 哈爾濱2017住房公積金最低繳費基數及繳費比例

公積金最低繳存比例不得低於5%。住房公積金基本繳存比例為:單位12%,個人9%,且單位和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最高不得超過12%;各繳存單位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情況,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但最低繳存比例不得低於5%。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哈爾濱住房公積金擴展閱讀: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八條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中,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佔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佔1/3,單位代表佔1/3。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

第九條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根據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

(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十條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前款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應當實行統一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

㈤ 哈爾濱住房公積金貸款流程,手續

在銀行或者貸款機構可以辦理的。

住房公積金具體貸款流程如下:

  1. 借款人提出書面貸款申請並提交有關資料,可以向貸款銀行提出,由貸款銀行受理後交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審批,也可以直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申請、等待審批;

  2. 經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審批通過的借款人,與貸款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辦理抵押登記、保險、公證等相關手續;

  3. 貸款銀行按借款合同約定,將貸款一次或分次劃入開發商在貸款銀行設立的售房款專用帳戶,或直接轉入借款人在貸款銀行開立的存款帳戶;

  4. 借款人在貸款銀行開立還款帳戶,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和還款計劃,如期歸還貸款本息;

  5. 貸款結清後,借款人從貸款銀行領取「貸款結清證明」,取回抵押登記證明文件及保險單正本,到原抵押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注銷手續。

㈥ 哈爾濱住房公積金問答

你已經買完房了,交完首付了,那麼你手裡應該有購房合同,還有貸款合同,你可以拿著你的貸款合同,到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咨詢一下,看是否可以把公積金提取出來償還貸款,因為你的購房合同是外地的,所以你最好去咨詢一下,如果本市的,那麼就直接就可以單位辦理提取

㈦ 哈爾濱怎樣用簡訊查詢住房公積金

哈爾濱用可以通過簡訊查詢住房公積金,一個操作流程:在手機簡訊上編輯簡訊內容MG+本人身份證號碼,發送至10629777(如下圖)。

(7)哈爾濱住房公積金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繳存范圍:

下列單位及其在職職工

1、機關、事業單位;

2、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或經濟組織;

3、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4、外國及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常駐代表機構。

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可以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註:並不是每個社區城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都允許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交納住房公積金,具體情況請咨詢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原則上按照繳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計算。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㈧ 哈爾濱市公積金提取條件有哪些

哈爾濱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和對象: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存儲金額:

1、非貸款購買具有產權的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遷安置住房等自住住房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2、建造、翻建以及大修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3、貸款購買自住住房、償還貸款本息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共同還款人)可以提取。

4、租賃本市住房、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25%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5、調離本市或戶口遷出本市的,職工本人可以提取。

6、非本市戶口、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本人可以提取。

7、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滿兩年未再就業的,職工本人可以提取。

8、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本人可以提取。

9、離休、退休的,職工本人可以提取;

10、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的住房公積金。

11、出境定居的,職工本人可以提取。

自住住房納入市政府棚改拆遷項目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或者同一戶口的直系血親可以提取。

已辦理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還款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必須優先用於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在貸款未還清之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提取。

住房裝修以及購買或租賃辦公用房、商業用房、車庫等非自住住房均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8)哈爾濱住房公積金擴展閱讀:

職工提取時,須提供:

1、本人身份證、《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一式一聯)。

2、配偶或同一戶口直系血親提取時,還須提供關系證明(結婚證或者戶口簿)。

3、他人代為提取的,還須提供代辦人身份證。

除上述材料之外,根據不同情況選擇選擇相應的材料:

1、非貸款購買自住住房:還須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提取金額超過20萬的,還須提供契稅完稅證明;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須提供經房產部門聯機備案的房屋買賣合同和購房發票。

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還須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購買建築材料、施工費用發票以及《房屋所有權證》。

(1)集體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須提供《集體土地房屋所有權證》和非城鎮戶口或當地村委會出具的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證明材料。

(2)大修自住住房的,還須提供街道(鎮)及其以上城建部門出具的大修證明、購買建築材料、施工費用發票以及《房屋所有權證》。

3、貸款購買自住住房、償還貸款本息:還須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提供《借款合同》。

(2)償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本息,提供《借款合同》以及近期還款憑證。

4、租房提取:

(1)租住公共住房的提供:網上聯機備案的公共住房租賃合同、繳納租金票據。

(2)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婚姻狀況證明(已婚職工提供《結婚證》或《居民戶口簿》、未婚或離異職工提供民政部門開具的單身證明);指定房產部門出具職工本人及配偶名下無房產的證明(有效期一個月)。

5、調離本市或者戶口遷出本市:須提供商調函或者戶口遷出證明。

6、非本市戶口、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須提供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7、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滿兩年未再就業:須提供《黑龍江省就業失業登記證》。

8、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須提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證明以及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9、離休、退休:須提供離退休證或離退休審批表。

10、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還須提供職工死亡證明以及合法繼承證明。

11、出境定居:須提供公安等有關部門簽發的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國(地區)長期居住證明。

12、自住住房納入市政府棚改拆遷項目:須提供《房屋拆遷補償協議》以及《搬遷驗收單》。

13、單位解體、破產、廢業:須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單位注銷證明或原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批復文件。

14、已承租政府公共租賃住房用於支付租金:提供網上聯機備案的公共住房租賃合同和繳納租金票據。

15、因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須提供單位出具的家庭生活嚴重困難證明、由二級甲等(區縣級)及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材料(診斷證明書或病例)、醫療專用結算票據。

16、符合注銷個人賬戶提取,因職工所在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等原因無法出具《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和《住房公積金提取明細表》的,須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單位注銷證明或原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的批復文件。

提取流程:

1、職工必須持真實有效的證明材料向公積金中心申請提取,公積金中心審核後,對於材料真實齊全、符合規定的,應當立即辦理。

2、棚改拆遷項目提取,實行屬地化受理、審批制度。提取職工到房屋所在區的公積金中心辦事處辦理,各辦事處根據區棚改辦提供的情況對所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核實,必要時可以實地走訪調查。

3、公積金中心對於無法立即確認,需要進一步核實的證明材料,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按照規定辦理提取手續。

提取額度:

一、部分提取:

1、非貸款購買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存儲余額,但提取額度不得超過購房款。

2、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存儲余額,但提取額度不得超過實際支出。集體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存儲余額,建築面積在100平方米以內的,最高提取額不得超過10萬元;建築面積在100平方米(含)以上的,最高提取額不得超過20萬元。

3、貸款購買自住住房、償還貸款本息:分次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存儲金額,但累計提取額不得超過貸款本息合計額。

4、租房提取:

(1)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職工本人和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資格的共同申請人(配偶、子女)可以每季度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額度不得超過繳納租金票據金額,且每年累計提取額度不得超過當年實際繳納的租金金額。

(2)租住商品住房的,職工本人及配偶可以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規定的提取限額,即:市區(包括呼蘭、阿城、雙城)14400元、縣(市)9600元。

5、自住住房納入市政府棚改拆遷項目: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存儲余額。

6、已承租政府公共租賃住房用於支付租金:每季度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額不得超過繳納租金票據金額,且每年累計提取額不得超過當年實際繳納的租金金額。

7、因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職工本人及其配偶或者同一戶口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子女可以分次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存儲余額,但累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個人負擔部分。

二、銷戶提取:(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存儲余額)

1、調離本市或戶口遷出本市

2、非本市戶口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3、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滿兩年未再就業

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5、離退休、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以及出境定居

提取時間:

1、職工必須持真實有效的證明材料向公積金中心申請提取,公積金中心審核後,對於材料真實齊全、符合規定的,應當立即辦理。

2、棚改拆遷項目提取,實行屬地化受理、審批制度。提取職工到房屋所在區的公積金中心辦事處辦理,各辦事處根據區棚改辦提供的情況對所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核實,必要時可以實地走訪調查。

3、公積金中心對於無法立即確認,需要進一步核實的證明材料,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按照規定辦理提取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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