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超佔耕地,應從重處罰——湖北省武漢市佳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非法佔地案是怎樣
2004~2006年,湖北省武漢市黃陂區國土資源局3次協議出讓建設用地共668.3畝給佳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用於標准工業廠房建設。佳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建設過程中實際佔地800.5畝,超出批准用地面積132.2畝,其中耕地94.8畝。其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武漢市國土資源局作出以下行政處罰:責令佳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非法超占土地處以罰款176.27萬元。武漢市紀委、監察局給予盤龍城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殷昌雲(副處級)行政記過處分;給予盤龍城經濟開發區管工委副書記、紀委書記葉建華(副處級)黨內警告處分;給予黃陂區國土資源局局長李智文(正處級)行政警告處分;給予盤龍城經濟開發區許廟村黨支部書記劉行萬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責成黃陂區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分析】本案主要涉及在處理非法佔地案件中,如何掌握處罰力度的問題。
本案中,佳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行為屬於超過批准數量佔用土地。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應以非法佔地論處。武漢市國土資源局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法律條款的適用正確,但處理明顯偏輕。主要表現在:
應根據罰款上限進行處罰。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罰款額為每平方米30元以下。」該案件中違法佔地132.2畝,其中耕地94.8畝。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非法佔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佔用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上。由此表明該案件在非法佔用耕地方面數量較大,而該案罰款卻按照20元每平方米執行。當然,行政機關可以視造成影響的大小,掌握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但應當加大對佔用耕地行為的處罰力度。只有讓違法者付出慘痛的代價,才能有效遏制違法行為的發生。
武漢市國土資源局應將佳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該案件佔用耕地數量94.8畝,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非法佔用耕地「數量較大」的司法解釋,屬於數量較大范疇,應當對佳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定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