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魚塘釣魚觸碰高壓線,觸電身亡。希望有關人事告知賠商情況
高壓線下釣魚觸電喪命 供電公司該不該賠
案 情
2003年6月的一天清晨,白先生到門頭溝某村所有的魚塘垂釣。由於魚塘上空架設1.3萬伏的高壓電線,在垂釣過程中,白先生手持的魚竿與高壓線相觸,導致白先生被電擊死亡。白先生的家屬將魚塘的所有人某村村民委員會、發包人村經濟合作社、轉包人劉先生和直接經營者胡先生,以及高壓輸電設施的產權人某供電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他們連帶賠償白先生的死亡補償費20餘萬元,被扶養人白先生的妻子和兩個女兒的生活費2.7萬元,醫療費和喪葬費4700餘元,並承擔訴訟費用。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村民委員會及村經濟合作社均稱,他們已將魚塘發包給劉先生進行養殖,劉先生轉包給胡先生從事垂釣沒有經過他們的同意,且白先生到魚塘釣魚,他們並不知情。所以,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而劉先生承認白先生出事的魚塘是自己發包給胡先生經營的,但認為白先生觸電一事與己無關,不應賠償。胡先生則認為,白先生到魚塘垂釣沒有交納費用,魚塘四周也設有「高壓線下,嚴禁釣魚」的警示標志。白先生明知魚塘上空有高壓線,仍在此釣魚,導致觸電死亡,責任應由其自負。供電公司對此事也有自己的看法,他們認為,根據有關規定,高壓線下不準挖魚塘,公司發現村裡挖魚塘後已與其簽訂了防護協議,不準任何人在高壓線下垂釣。所以,公司對白先生的死沒有責任。
分歧意見
在責任認定上,作為魚塘的所有人村民委員會、發包人村經濟合作社、轉包人劉先生和直接經營者胡先生對白先生的死亡都具有不同程度的過錯,法院對他們按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沒有爭議。而作為高壓輸電設施的產權人供電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責任成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形成了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供電公司在防護協議中告知村民委員會不得在高壓線下挖魚塘,可以認定其已盡了應盡的義務。此外,魚塘上方的高壓線距離地面的高度符合法定標准,所以,供電公司對事故的發生不具有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供電公司應該對其不作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屬於特殊侵權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除非從事高度危險作業的一方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否則無論其是否具有過錯,都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可見,供電公司不論是否具有過錯,只要無法證明白先生的死是其故意造成,就應承擔賠償責任。
分 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此可知,只要供電公司從事的是高度危險的作業,其就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民法通則第123條所規定的「高壓」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電壓等級的高壓電;1千伏(KV)以下電壓等級為非高壓電。這明確了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高壓」的高度危險程度應以1千伏以上為判斷標准。對於1千伏以上的觸電事故,法院審理時應對從事高度危險的作業方適用無過錯責任。本案中,高壓電為1.3萬伏,對於這樣具有高度危險的電力設施,一旦發生觸電事故,受害人便無法自救,供電公司應該對此種潛在的危險隱患具有預見性。雖然其架設高壓線的高度符合國家標准,也採取了與村經濟合作社簽訂電力設施防護協議書的方式,禁止在高壓線下垂釣,但按照無過錯原則的規定,法院不能免除其對白先生家屬的賠償責任。
上述司法解釋第2條規定,因高壓電造成人身損害的案件,由電力設施產權人依照民法通則第123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但對因高壓電引起的人身損害是由多個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為與產生損害結果之間的原因大小確定各自的責任。致害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致害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則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魚塘的所有人、發包人、轉包人、直接經營者對白先生的死都有過錯,都因承擔責任,而受害人白先生在設有警示標志的地方釣魚,本身也存在過錯。我國民法通則第131條規定,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可見,供電公司對此事的發生,不應承擔主要責任,並且應適當減輕其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供電公司賠償白先生家屬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生活費等共計2.3萬余元,胡先生賠償16萬余元,村民委員會、村經濟合作社、劉先生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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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男子高壓線下釣魚觸電身亡獲賠多少
男子黃某在河邊釣魚,沒想到卻發生了悲劇:因為釣魚時身處高壓線下,不慎觸電身亡。黃某家屬將柳江供電公司起訴至柳州市柳江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決供電公司賠償各項損失63萬余元。近日,柳江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5月7日,黃某與朋友韋某等人前往柳江區進德鎮一條小河邊釣魚,在釣魚過程中黃某被高壓線電擊倒地,韋某等人緊急撥打急救電話將黃某送往醫院搶救,黃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在本案中,黃某死亡屬高壓電致害,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柳江供電公司作為涉案高壓電輸電線路的經營者,應對黃某的死亡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而黃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高壓電具有相當危險性,仍到高壓電下垂釣,魚竿觸及高壓電線,造成自身身亡,其行為屬重大過錯,對自身的死亡負有責任,故可適當減輕柳江供電公司的賠償責任。柳江區法院綜合全案情況,一審判決柳江供電公司承擔60%的賠償責任,向黃某家屬賠償各項損失共計37萬余元。
3. 為什麼釣魚會觸電身亡
釣魚竿材質一般為碳素,具有很強導電性,而釣魚線是尼龍材質,沾水後也易導電。回
電力線路導線大部分無答絕緣層,外表裸露部分的金屬鋁是直接帶電的,鋁容易氧化發黑,易讓人產生黑色便是絕緣層的錯覺。而沾水的釣魚線無需接觸到線路,只要靠近到一定距離,便可能產生放電。
釣魚愛好者要與電力設施保證足夠的安全距離,架空電力線路的保護區范圍以架空導線邊線向兩側水平延伸距離為准。因此看到安全警示標志,請務必遠離,保證人身安全。
(3)黃陂釣魚電死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要使觸電者迅速脫離電源,越快越好。救人時應使用絕緣物體如木棍等進行施救,防止自身觸電。
觸電傷員如神志清醒者,應使其就地躺平,嚴密觀察,暫時不要站立或走動。禁止搖動傷員頭部呼叫傷員。
觸電急救必須分秒必爭,立即就地迅速用心肺復甦法進行搶救,並堅持不斷地進行,同時及早與醫療部門聯系,爭取醫務人員接替救治。
4. 為什麼釣魚線甩到高壓線上人電死了,釣魚線不斷
就像一個人舉著鐵棍碰高壓線被打死一樣,釣魚竿碰到高壓線死人電力局內也是不賠償的。
5. 宏楠釣魚時觸電身亡,都有哪些主播表示哀悼呢
好好生活人永遠無法預測是的是明天和意外誰先到,生活中總是有人在抱怨身邊的人這不好那不好,總是在生活中為一些瑣碎的事情爭吵打鬧,但是一想到生死,沒有什麼事情能夠打過“生死”的吧,只能說放平心態,看淡不如意,好好的生活,因為意外隨時可能發生在我們的生活中。
在他出現意外後,網友發現她的女友在微博上也更新了狀態寫到“人生如戲,戲如人生”,估計也沉浸在悲痛之中,有方丈、李舒克等等好友也紛紛發文悼念,宏楠是李舒克的徒弟,也算是帶著宏楠出道的人,方丈是和他一起搭檔的好夥伴,事後他的好友都不敢相信,其實宏楠釣魚的興趣也是最近一兩年才開始的,釣魚是非常好的業余愛好,但是無論是釣魚還是做其它戶外運動一定要注意安全,任何事情安全第一,只有好好活著,我們才能做更多想做的事情,也希望宏楠一路好走。
6. 釣魚被電擊身亡死者30歲,陪同者有責任嗎
首先陪同者沒有責任,因為根據《民法通則》,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內事行為能力,可容以獨立進行民事行為,死者30歲,是完全民事能力行為人,因為陪同者無責任。
其次如果釣魚周圍高壓線旁邊,供電部門沒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供電部門應當承擔部分責任,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高壓輸電線路運營致人損害,屬於特殊侵權,應當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高壓輸電線路的運營,屬於高度危險作業,由於其具有高度危險性、專業性,因此,高度危險作業人或線路運營人,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行業規范的要求,盡最大的注意義務,採取必要的措施,控制降低危險,提醒相關人員注意安全,從而防範、減少危險造成的損害,如未盡到該義務,致他人接觸危險源造成的損害,高度危險作業人或高壓輸電線路運營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最後本案中的死者家屬可通過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
7. 釣魚時觸電死亡是不是安全事故
嗯,這個要看你釣魚是個人行為,還是企業行為。。如果個人行為,不是安全事版故。。如果是企權業行為,釣魚是為單位而觸電死亡的,是安全事故,需要由單位負責。。個人行為嘛,如果魚塘是有業主的,你的行為是盜竊。。盜竊過程中,死亡。。和魚塘沒關系!
8. 我兒子釣魚時被高壓電電擊身亡供電局不聞不問我該怎麼辦
你兒子有過錯,但供電局責任更大,你可能不太懂法,建議請律師介入,給供電局發律師函。
一、我國《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無過錯責任)
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由此可知,只要供電公司從事的是高度危險的作業,其就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高壓線正在輸電,顯然是危險作業;你兒子肯定不是故意的。因此,供電局是有責任的。
二、如何判斷是不是高壓電的標准: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民法通則》第123條所規定的「高壓」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電壓等級的高壓電;1千伏(KV)以下電壓等級為非高壓電。
這明確了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高壓」的高度危險程度應以1千伏以上為判斷標准。對於1千伏以上的觸電事故,法院審理時應對從事高度危險的作業方適用無過錯責任。即供電局沒有過錯的,也要承擔責任!這是法律的規定。
本案中,如果是高壓電,對於這樣具有高度危險的電力設施,一旦發生觸電事故,受害人便無法自救,供電公司應該對此種潛在的危險隱患具有預見性。雖然其架設高壓線的高度可能符合國家標准,也可能作出了禁止在高壓線下垂釣的規定,但按照無過錯原則的規定,法院不能免除其對李某家屬的賠償責任。如果沒有禁止垂釣的標志,供電局更要承擔責任了。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
因高壓電造成人身損害的案件,由電力設施產權人依照《民法通則》第123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但對因高壓電引起的人身損害是由多個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為與產生損害結果之間的原因大小確定各自的責任。
致害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致害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則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中,如果供電局在魚塘沒有設置警示標志的,本身就存在過錯。如果有標志,你兒子還去釣魚的,我國《民法通則》第131條規定,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故本案供電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應適當減輕其責任。
9. 為什麼釣魚線甩到高壓線上人電死了,釣魚線不斷
就像一個人舉著鐵棍碰高壓線被打死一樣,釣魚竿碰到高壓線死人電力局也是不賠償的。
10. 宏楠釣魚時觸電身亡,釣魚應遠離哪些危險區域
有很多男性都非常喜歡釣魚,甚至坐一整天都不會覺得厭煩,對於釣魚愛好者來說,能夠安安靜靜地釣魚是一件非常享受的事情,如果釣到了較大的魚是一件值得高興的事情,但如果一整天都沒有什麼收獲也不要緊,他們享受的是釣魚的過程。可能喜歡釣魚的都是性格較為平和的人吧,因為要忙的事情太多,我就沒有心思靜下來安心釣魚,但其實釣魚是一個非常修養身心的愛好。
當然大家也不要在電線桿附近或者高壓線附近釣魚,因為我們無法保證這些線路是否安全,如果線路老化不小心被高壓電擊中,則是致命的,所以為了大家的人身安全著想,大家還是要遠離這些危險的區域。
雖然明天和意外我們不知道哪一個會先來,但是我們要盡可能地做好安全防範措施,竭力降低危險的發生概率。如果不讓愛釣魚的人釣魚是非常殘忍的,我們也不應該這么苛求他們,但是還是希望他們能夠遠離危險區域,做好安全防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