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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陂區刑事判決書

發布時間:2021-02-21 12:35:04

1. 刑 事 判 決 書

判決書根據罪名不同
有好多判決書,你可以登錄任意一家法院官網
就可以查到刑事判決書

2. 刑事判決書張小尖

刑事判決書張小尖,大快人心,老天有眼。

3. 刑事判決書(××××)×刑初字第××號是什麼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案件案號的若干規定》第二條和第三條的內規定,容法院案件案號的基本要素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類型代字、案件編號。每個案件的案號具有唯一性。
新版:(2017)渝0233刑初46號
舊版:(2012)浦刑初字第2612號
還望採納,謝謝。

4. 刑事裁定書和刑事判決書的區別

刑事判決書:
人民法院對於所受理的刑事案件,依照程序審理終結,事實清楚,版證據確鑿,確認被告人的行權為構成犯罪,應負刑事責任,依法作出的書面處理結論.
刑事裁定書:
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審理或判決執行過程中,就程序問題和部分實體問題所做的書面決定。

5. 一審刑事判決書,是公開文書嗎

一審刑事判決書,除少數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和個人隱私等案件以外,都專屬於應當屬公開的文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第三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書應當在互聯網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決書;
(二)刑事、民事、行政、執行裁定書;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執行駁回申訴通知書;
(五)國家賠償決定書;
(六)強制醫療決定書或者駁回強制醫療申請的決定書;
(七)刑罰執行與變更決定書;
(八)對妨害訴訟行為、執行行為作出的拘留、罰款決定書,提前解除拘留決定書,因對不服拘留、罰款等制裁決定申請復議而作出的復議決定書;
(九)行政調解書、民事公益訴訟調解書;
(十)其他有中止、終結訴訟程序作用或者對當事人實體權益有影響、對當事人程序權益有重大影響的裁判文書。

6. 急求!!!根據以下材料,寫一份第一審刑事判決書

××省××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199×〕×刑初字第××號

公訴機關:××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鄒某,生於1962年5月5日,男,漢族,高中文化,某省某市某鄉某村農民。1999年7月9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市看守所。
辯護人:徐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某省某市人民檢察院因鄒某犯毀壞公私財物罪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本院於1993年8月31日收到××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檢察員某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鄒某及其辯護人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省某市人民檢察院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鄒某於1999年4月11日下午5時許,酒後闖入本村村委會,砸碎玻璃,砸壞擴音器、電話機、驗鈔器等,給村委會造成經濟損失2012元。
經審理查明:1993年4月,被告人鄒某因與他人發生購銷合同逾期付款糾紛,經某市某縣人民法院調解,鄒某同意在4月30日前給付所欠對方的貨款,逾期給付則以被某縣人民法院查封的3個3噸鋁酒罐抵頂此債務。該縣人民法院的調解書送達後,鄒某不予履行。同年9月,該縣人民法院應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在發出執行通知無效後,決定強制執行。執行人員抵達本村後,鄒某外出躲避。執行人員遂依法要求本村委會協助執行。村委會幹部將執行人員帶領到鄒某的酒廠,執行人員在村委會幹部在場的情況下,將已查封的3個3噸鋁罐裝車拉走,並要求村委會幹部轉告鄒某到該縣人民法院辦理相應手續。
鄒某回來後,以被執行的財產遠超出其所欠對方債務為由,責怪村委會幹部不該協助外地法院執行,無理要求村委會給其賠償「損失」。
此後,鄒某一直對村委會耿耿於懷,連續三年以不交公糧表示抗議,並且多次揚言要報復。1999年4月11日下午5時許,鄒酒後又闖入村委會,砸碎了窗戶玻璃14塊,砸壞了辦公室內的擴音機、電話機、驗鈔器、鋁壺、鐵爐子和桌椅等,燒毀計劃生育帳卡,給村委會造成經濟損失2012元。
上述認定的事實,有被告人鄒某供述,且與證人證言、現場被毀壞物品的照片、價格事務所的估價鑒定結論書以及被告鄒某在公安機關的供述證明。
本院認為:鄒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構成毀壞公私財物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鄒某犯故意毀壞公私財物,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3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10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
審判員:×××
代理審判員:×××
1998年10月18日
書記員:×××

7. 何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一審刑事判決書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法發[2007]29號)
……
一、對下列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 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 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 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對下列暴力抗拒執行的行為,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論處。
(一) 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圍困、扣押、毆打執行人員,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二)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其他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或者抗拒執行,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三、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了本單位的利益實施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對該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和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分別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和妨害公務罪論處。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本《通知》第一條第四項行為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或者濫用職權,有本《通知》第一條第四項行為的,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五、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由犯罪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管轄。
六、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或者抗拒執行的,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後,應當立即出警,依法處置。
七、人民法院在執行判決、裁定過程中,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人涉嫌犯罪的,應當將案件依法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8. 根據以下材料,寫一份第一審刑事判決書

刑事判決書
(2012)x刑初字第xx號
公訴機關某省某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鄒某,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某省某市某鄉某村農民。因涉嫌犯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於1999年7月9日被逮捕。現羈押於xx看守所。
辯護人徐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某省某市人民檢察院以x檢刑訴(2012)xx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鄒某犯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於2012年4月20日向我院提起公司,我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某省某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院笑xxx、xxx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鄒某及其辯護人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某省某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鄒某於1999年4月11日下午5時許,酒後闖入本村村委會,砸碎玻璃,砸壞擴音器、電話機、驗鈔器等,給村委會造成經濟損失2 012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構成毀壞公私財物罪,請求依法判處。

被告人鄒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但其認為:1.砸了村委會是事實,但是沒有砸那麼多東西;2.村委會應當保護村民的合法權益,但是他們(指村委會幹部)在執行不公平的情況下,一聲不吭,不為我說話,反而幫助法警查封、破壞我的酒廠;3.對調解書的執行是不公正的,我不怪法院,但村委會有責任幫我說話,他們不說,我事後為這事跟他們吵,一氣之下才砸了東西。

被告人鄒某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但其認為:1.村委會的東西是在鄒某與村委會吵架時被砸的,村委會也有責任;2.鄒某主觀惡性不大;3.鄒某文化不多,不懂得以法律手段保護自己。請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
1993年4月,被告人鄒某因與他人發生購銷合同逾期付款糾紛,經某市某縣人民法院調解,鄒某同意在4月30日前給付所欠對方的貨款,逾期給付則以被某縣人民法院查封的3個3噸鋁酒罐抵頂此債務。該縣人民法院的調解書送達後,鄒某不予履行。同年9月,該縣人民法院應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在發出執行通知無效後,決定強制執行。執行人員抵達本村後,鄒某外出躲避。執行人員遂依法要求本村委會協助執行。村委會幹部將執行人員帶領到鄒某的酒廠,執行人員在村委會幹部在場的情況下,將已查封的3個3噸鋁罐裝車拉走,並要求村委會幹部轉告鄒某到該縣人民法院辦理相應手續。鄒某回來後,以被執行的財產遠超出其所欠對方債務為由,責怪村委會幹部不該協助外地法院執行,無理要求村委會給其賠償「損失」。此後,鄒某一直對村委會耿耿於懷,連續三年以不交公糧表示抗議,並且多次揚言要報復。1999年4月11日下午5時許,鄒酒後又闖入村委會,砸碎了窗戶玻璃14塊,砸壞了辦公室內的擴音機、電話機、驗鈔器、鋁壺、鐵爐子和桌椅等,燒毀計劃生育帳卡,給村委會造成經濟損失2 012元。

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證人xxx的證言證實:
2、現場被毀壞物品的照片證實:
3、價格事務所的估價鑒定結論書證實,被損毀物品價值人民幣2012遠。
4、被告人鄒某供述:
……

本院認為,被告人鄒某無視國家法律,故意毀壞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關於其辯稱的沒有砸那麼多東西,村委會幹部在執行不公平的情況下沒有替自己說話,自己是一時氣憤才砸東西的意見,經查,村委會協助縣人民法院執行生效的調解書,符合法律規定,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被告人的意見基於客觀事實不符,又與法律規定相悖,本院不予採納。關於其辯護人提出的,村委會也有責任,鄒某主觀惡性不大,文化程度不高的意見,經查,村委會系依法配合人民法院執行公務,並不存在有不當之處,被告人鄒某無視國家法律,其雖然文化程度不高,但此不構成對其從寬處罰的理由,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支持。

綜合本案具體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5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鄒某犯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從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判決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X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 xxx
審判員 xxx
審判眼 xxx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xxx

9. 刑事判決書和刑事裁定書的區別

刑事裁定書復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審制理或判決執行過程中,就程序問題和部分實體問題所做的書面決定。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對刑事案件審理終結,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法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書面決定,是應用寫作中常見的一種。刑事判決書,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分為第一審刑事判決書和第二審刑事判決書。
前者是對刑事訴訟活動的干預後者只是單純的對刑事案件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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