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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陂檢察院監所科

發布時間:2021-02-26 08:24:58

A. 請問汽車過戶需要駕駛證嗎

汽車過戶需要駕駛證。汽車過戶所需材料和證件如下:

一、所需材料:

(一)《機動車注冊、轉移、注銷登記/轉入申請表》原件。

(二)現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三)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證明、憑證原件或者原件及復印件。其中,二手車銷售發票、《協助執行通知書》和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單位出具的調撥證明應當是原件。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或者海關批準的轉讓證明原件(海關監管的機動車)。

(五)行駛證原件。

(六)機動車查驗記錄表原件(張貼機動車標准照片和車架號拓印)。

(七)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

(八)機動車標准照片1張。

(九)《授權委託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由代理人代理申請的機動車登記和相關業務)。

二、所需證件:

原車主身份證、新車主身份證、車輛行駛證正/副本、購置稅本、車船使用稅完稅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刑偵驗車單、保險單/卡/發票。以上證件均需提供原件。

(1)黃陂檢察院監所科擴展閱讀

《機動車登記規定》中規定: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轉移登記:

(一)機動車與該車檔案記載內容不一致的;

(二)屬於海關監管的機動車,海關未解除監管或者批准轉讓的;

(三)機動車在抵押登記、質押備案期間的;

(四)有本規定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條 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沒收並拍賣,或者被仲裁機構依法仲裁裁決,或者被人民法院調解、裁定、判決機動車所有權轉移時。

原機動車所有人未向現機動車所有人提供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的,現機動車所有人在辦理轉移登記時,應當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出具的未得到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的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公告原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作廢,並在辦理轉移登記的同時,補發機動車登記證書。

B. 武漢市黃陂區熊文俊貪污受賄多少錢

如果認為遇到的公務員或公職人員他們有違法違紀的行為,有犯罪貪污受賄線索的回,可以向當地答紀委、檢察院反映舉報,也可以向中紀委官方網站反映舉報!!如果是紀委、檢察院受理了,肯定是會查的。如果檢察院受理了,構成犯罪的,法院會審理並且判決的,法院的判決是公開的。可以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查詢的。其所受貪污金額具體是多少會有說明的。

C. 檢察機關為什麼對趙作海提起公訴

原因是我國司法不獨立,檢察機關、法院、全是一家的,都是黨的。公安、檢察機關和法院都沒有充分的獨立性。它們都得聽的政法委(黨裡面管司法工作的)
而且很多時候,這三者之中,公安是老大,因為地方上經常是公安的領導兼任政法委領導。公安費老大勁破案,他認為趙就就是殺人兇手,如果不是很明顯的離譜,檢察機關哪裡敢吱聲,甚至法院也聽它們的。

根本原因是:一檔 cai

下面是中國人權雙周刊的一篇文章

從佘祥林、趙作海等冤案拷問中國的司法制度
劉正清

近年來,接二連三地曝出杜培武、佘祥 林、聶樹斌、呼格吉勒圖、趙作海等驚天的殺人冤案。這些冤案有的因被害人「復活」,有的因真凶被抓,而使案件真相大白,然而這些冤主有的已被槍決,有的已在牢獄度過十年以上的歲月。

其實這些殺人命案並不復雜。雖然要找到真凶有一定的難度,但要排除冤主卻很容易,不存在技術上難點,也不需要用刑訊逼供來定案。公安不是鎖定被害人康菊花、「四.九」女屍分別是聶樹斌、呼格吉 勒圖所奸殺嗎?公安也分別從她們的體內提出了精液,這不是很好的證據嗎?將提取的精液與聶樹斌、呼格吉勒圖的DNA進行對比,雖不能確定真凶,但至少可以排除他們奸殺作案的嫌疑。公安鎖定張在玉為佘祥林所害,趙振裳為趙作海所殺害。 可是張在玉生的女兒、父母、兄弟均在;趙振裳的兄弟俱在,可對二死者與張、趙的親人進行DNA對比鑒定,雖不能確定死者的身份,但可以排除死者是張在玉和趙振裳。既然「被害人」的身份得到了排除,那麼公安根據「被害人」的身份而鎖定的疑犯也就應當得以排除犯罪。這么簡單的道理難道公安不懂嗎?不可能!就算是公安疏忽了、錯了,層層的檢察院、一審法院、二審法院及死刑復核的最高法院,難道都是玩程序走過場?這可是人命關天的命案呀!要是在法制健全司法獨立的國家,在這幾個司法程序中,每一步都不可能讓它通過。為此,我就不得不質疑:是不是我們的司法制度出了問題!

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公、檢、法應互相制約,其制度設計是:公安行使偵查權、檢察院行使檢察權兼對公安的偵查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行使法律監督權,法院行使審判權,在法院系統內部是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行使監督權。設計該制度的目的是企圖通過層層把關,避免公權濫用,防止錯案出現。客觀地講,越往上一層面,就越超脫,與案件的利害糾葛也相對小些,相對來說也就較為客觀公正些。可實際上在中國的司法系統中,政法委書記儼然成了公檢法的太上皇,檢察院和法院形同虛設。

中國現行的權力結構中,法律雖然規定它們是各自獨立的部門,互相制約,但這只是紙面上的規定,實際上它們是一家,只是中共政法委下屬的不同部門而已。更不用說回護了——他們並不怕得罪作為個體的當事人(冤主),但絕不會冒險去得罪這架官僚機器和他的同僚。因此只要公安這個源頭出了錯,後面就得跟著錯,不僅如此,為了掩 蓋小錯還要用大錯來掩蓋,這種惡性循環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已是司空見慣了。就拿佘祥林案來吧,當初公、檢、法並非不知道該案存在問題 呀!一審期間就有三村民出具過書面《證明》證明他們曾收留過佘的「被害人」張在玉,這三個村民與佘既不是同鄉也不認識,完 全是與佘利益不相關的第三人,可一審法院不僅不認定該證據,反而將該三村民以偽證罪拘捕判刑;其母為佘喊冤叫屈不但無效反遭入獄九個 月爾後郁憤而亡。荊門市中院迫於荊門市政法委的壓力,也就不得不判佘死刑,企圖把球踢給省高院。可湖北省高院迴避矛盾,又 利用法律規定的發回重審制度又將球踢回了一審法院。

但由於我國的司法制度不能真正獨立,被監督者實際上控制了監督者。這樣就很難堵住公安因刑訊逼供這一惡果的。在具體的操作上,就算是檢察院、法院想堵,也是堵不住的,唯一可行的方法就是利用退回補充偵查、發回重審,再內部提出司法建議,希望他們的自己處理內部消化。可是在沒有制約的權力面前誰會去自我糾錯,況且「破」了命案是大功,是高升的政治資本。公、檢、法上面不是還有一個政法委嗎?可中國的政法委上至中央下至地方,有哪一個不是公安的頭兒擔任。你不訴、不判,我就交政法委裁決,可檢察長、法院院長也要接受黨的領導,也要聽書記的呀!書記一發話,誰敢 不訴?誰敢不判?反正責任由組織扛著。就拿趙案來說吧,平心而論,商丘市檢察院在法律專業的層面上還是做了一些堵的工作,先是以給公安台階的方式二次退回公安補充偵查,在公安執意要訴的情況下,檢察院也還是明確表示過,此案在證據方面沒有達到起訴的標准和要求。但公安將案件一交政法委,書記一發話,檢察院就不得不訴,法院也就跟著不得不判,只是在判刑時給趙留了條生路。

再看看「退回補充偵查」和「發回重審」程序存在的司法弊端。退回補充偵查的立法本意是,公安向檢察院提出起訴意見之後,檢察院認為還有事實沒查清或證據根本就達不到起訴的要求,就退回公安補充偵查或自查。然而這一程序,卻被檢察院濫用了,成了他們迴避矛盾平衡與公安關系的法律屏障,於是在明知證據不足退補也無濟於事,應依法撤銷案件,仍不分青紅皂白一概退回補充偵查以期公安自己撤案。可公安就是不領情補不上新證據同樣要求起訴,檢察院無路可退就只好硬著頭皮起訴。法院要顧及公、檢的關系就得照判,只是在判刑會輕些。在刑事二審程序中,上級法院如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既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也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但在立法本意上,發回重審應是特殊情況。這一制度的設計上級法院也和檢察院一樣被濫用了,誠如湖北高院的發言人在針對佘祥林案時所說:「在案件辦理中頂住了死者的親屬上訪和 220名群眾簽名上書的壓力,由於案件關系復雜、矛盾尖銳,受外界干擾較多。」。於是二審法官就不願意讓案件在自己手中作個了斷,就裁定發回重審,迴避矛盾。荊門市政法委自然能領會省高院的意圖,為了在當地解決,規避省高院這一程序。就「違反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直接將該案又移交京山縣檢察院起訴,由基層法院——京山縣法院審理。這樣佘上訴,原一審的荊門市中級法院就變成了終審法院,不再出現高級法院二審的局面。這樣佘上訴的結果就可想而知了。這樣玩程序真可謂是玩到了極致,可是公民的權利、法制的精神也就盪然無存了,法院的公信力也沒了。

隨著佘祥林、趙作海的被害對象的相繼「復活」,媒體嘩然、民眾義憤。為此,反映最快的當屬政法委。佘案一曝光湖北省政法委就立即高調向媒體宣稱:一定要追究責任人,決不姑息;趙案一出河南省商丘市委政法委書記王建民馬上就向媒體「誠懇」地表示:這是政法機關的恥辱,要追究涉案人員的責任。可是這回商丘市檢察 院也毫不留情地向媒體宣稱:「我們檢察院最大的錯誤,就是沒有堅持自己的意見。」 ——(見《南方都市報》的采訪商丘市檢察院檢察長王廣軍報道)。

近年來,法律界幾個重量級學者奔走呼號——要真司法獨立,不要政法委的非法干預。考慮這一背景再綜合政法委對這些冤案的處理態度,我有充足的理由相信政法委此舉不過是向媒體公關 作秀而已,企圖撇清責任。其誠意就不得不質疑。

追究涉案人員的責任?!誰來追究?誰是涉案人員?是刑訊逼供的公安幹警?還是負責起訴的檢察官?還是負責審理案件的法官?還是政法委或這套司法制度本身?由政法委來追究吧,可是在這些冤案中政法委脫得了干係嗎?在這些冤案的製造 過程中,哪一件沒有政法委這只手在干預?它能自我糾錯嗎?據《南方都市報》轉引《新京報》5月13日對當年主持趙作海案現已退休移居美國的政法委書記王師燦的報道,王竟大言不慚地稱:「對當年趙作海案已記不起了,當年會議記錄也找不到了,我不是學法律出身的,我不懂法,我是學煤炭礦山機電的。」好一個「記不起了」!你明知不懂法,那你為什麼還要懶在政法委這個位置上瞎指揮呢?!這可是樁人命關天的大案呀!

想當初聶樹斌「奸殺」案真凶一出河北省政法委曾信誓旦旦地說要迅速查清聶案真相,並通過媒體向全國民眾作出承諾,來「引導」 輿論轉向。盡管有賀衛方這樣的名教授在奔走呼號,可是五年過去了現在仍無結果。難道真相就這么難查清?不就是聶樹斌是或者不是兇手的 問題嗎?二者必居其一。五年了,河北省政法委到今天也應該要有一個結果向全國人民交待吧!坊間傳聞該案涉及到一高官,當初該案河北省高院已經發現了疑點,按照疑案從輕的規矩應判他死緩,但這位高官患了尿毒症,急需移植腎臟,而在篩查死刑犯中器官供體的時候,發現聶的組織配型與這位高官是一致的,就指示把他判處死刑,所以現在當局不敢公布。想必該傳聞河北省政法委不會不知道,從澄清事實消除 謠言的角度出發當局也應當將真相公之於眾,以便民眾釋疑。

佘案一出, 涉案幹警潘余均聞訊後驚恐萬分,在武漢市黃陂區上吊自殺。在自殺前用血在一塊墓碑上寫下 「我冤枉」的遺言,以至引起公安的恐慌。平心而論,追究其刑訊逼供的法律責任並不冤枉,因為他是冤案源頭的製造者,我相信政法委只是給辦案幹警施加了「命案必破」的壓力,沒有哪個敢明目張膽地要他們刑訊逼供,但要把這源頭的後續結果全部推到他頭上也有失公允;至於趙案中幾位負責審理案件的法官被停職查辦,那不過是找替罪羊而已,盡管我們可以從道德的層面去指責他們,但從法律層面上講,判決書 上署名的法官不過是前台的傀儡而已,他們既不能獨立判案,也不能違抗政法委的旨意。

刑訊逼供古今中外均有之,並不可怕。西方將其稱之為「毒樹之果」用非法證據 排除規則止於源頭。嚴復當年到英國考察英國的政治制度時常去倫敦的巡迴法庭旁聽,結果他驚嘆地發現,英國的強大,並不單是船堅炮利,而是有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來糾錯來化解社會矛盾。而我們這個制度卻有化腐朽為神奇之功,任何喪事都可以當喜事來宣傳。趙作海案一出,處理了幾法官,給趙也作賠償,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國安部、司法部也迅即出台了《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 的規定》和《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人民網、新華網等官方宣傳機器就就高調地宣傳「趙作海重獲自 由後深深地鞠躬『感謝黨和政府』,特別是對監獄多年來的教育和照顧『表示感謝』。」;黨和政府是多麼的英明偉大敢於正視錯誤、糾正錯 誤,並及時採取措施來防止類錯誤的發生。雲雲。作為官方的宣傳機器你還有臉作這樣宣傳?我相信趙作海作為一個老實巴交的農 民,剛出獄後在政府官員的「盛情」接待和安撫下,情急之中說了這些話也不足為怪。可有必要拿來做宣傳嗎?能達到宣傳的效果嗎?

兩院三部新頒布的死刑案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定,並無新意不值得宣傳。在此之前刑訴法、兩院的司法解釋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早已作了詳盡的規定,不照樣沒有堵住這些「毒樹之果」嗎?孟子早就說過:「徒法不足以自行」,不改變我國的司法制度和司法理念,法再多也不過是擺設而已

真誠地找一找司法制度的弊端吧,找幾個替罪羊固然可以暫時平息民怨;開動宣傳機器將喪事辦成喜事固然可以「引導」 輿論。但這既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也無助於社會的進步。如果一個冤屈的公民只有靠被害人的「復活「或者真凶的出現,媒體的曝 光才能昭雪的話,那真是法律的悲哀;如果我們今天還不去反思這些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問題,那麼趙作海決不是最後一位,杜培武、佘祥林、 趙作海、聶樹斌等人的命運隨時都有可能降臨到你、我、他的頭上。

D. 武漢市黃陂區檢察院怎麼樣

把離我們家近的位置的地主都搶了

E. 黃陂中醫院胃鏡檢查價格表

指導意見:
你好,醫療費用一般根 據 當地情況和當地經濟及醫院等級關系較大,每家醫院的收費標准不同,不能一概而論。

F. 黃陂南路興安路到建國西路檢察院坐什麼車

可以在嵩山路坐42路建國西路太原路下,或者在淮海路西藏南路坐864大木橋路下。或者地鐵8號線換9號線嘉善路下。推薦864。

G. 我朋友十一月二號因為偷一輛電瓶車被黃陂前川派出所抓獲,現關押在看守所,十二月十號被捕什麼時候開庭

2018年12月10日被捕,大概會在3-4月的時候開庭審理判決。
因為公安機關需要2個月的偵查時間,檢察院需要1個月的起訴時間,而法院審理期限是3個月,大概需要1-2個月的時間才能開庭審理。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H. 河南人在黃陂看守所能跨省取保嗎

如果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能跨省取保。如果想回到河南省,需要向當地執行機關申請並經批准。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I. 黃陂前川到順池柏林怎麼坐公交

公交線路:295路 → 339路,全程約41.6公里

1、從黃陂前川步行到達百錦街檢察院站

2、乘坐回295路,經過37站, 到達金銀答潭大道地鐵金銀潭站

3、乘坐339路,經過11站, 到達環湖路環湖三路站(也可乘坐356路)

4、步行約40米,到達順馳·泊林

祝您一切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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