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跪求 武漢市黃陂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黃陂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陂政辦【2003】97號
武漢市黃陂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黃陂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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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區政府被指當老賴被懲罰沒
今年4月,中國之聲報道了「武漢黃陂區政府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最高人民法院兩次督辦無果」的新聞。記者調查發現,這起被武漢中院三次督促履行的強制執行案件,涉及一塊閑置16年的土地。這塊建設用地約92畝,位於黃陂區日月山水小區內,因常年堆滿垃圾,多次被群眾投訴。
黃陂灄口經濟發展區2003年更名為武漢盤龍城經濟開發區,黃陂第六建築有限公司後來也更名為武漢第六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協議約定的是出讓400畝,但到2010年,政府只為其辦理了200多畝的土地和規劃手續。雙方出現供地糾紛,按照協議約定,提請武漢仲裁委員會仲裁。2015年12月,武漢六建打贏了官司,但遭遇執行難。目前,武漢市中院已發出三次敦促履行的通知書,最高法院也督辦兩次,武漢市委政法委也召開了專題會議,要求黃陂區政府盡快依法行政,但黃陂區政府仍未履行生效裁定。黃陂區政府主管副區長丁朝輝稱,中國之聲的報道播出後,區里第一時間開了專題會議:「黃陂區委區政府是相當重視的,書記區長都親自參加了。區政府的相關的負責人,和盤龍城開發區的主要負責人約見了六建公司的法人代表,雙方進行了坦誠和務實地交流」。
武漢六建法人代表吳續明也表示,區里確實找他談了一次,常務副區長,管土地的副區長,管委會的書記,法制辦的主任,老生常談。區里的相關負責人給他做工作,希望他能到武漢仲裁委申請增加或者變更訴訟內容,但被吳緒明回絕。吳緒明說,「就算傾家盪產,也要把這個官司打到底。個別人歪曲了政府的政策,把法律根本就沒有當回事」。
黃陂區政府法律顧問:若執行或將有人被問責
雙方爭議的焦點,主要在於當初協議約定的是協議出讓。而2002年7月1日,我國國有土地出讓方式發生重大調整,要求經營性土地必須要通過招拍掛程序。盡管武漢仲裁委對是否繼續履約,2015年就已做出了明確裁定,武漢市中院也已駁回了盤龍城管委會的不予執行裁定的申請。但黃陂區政府拒不履行的理由,仍是和法規相沖突,供地方式不明確。區政府法律顧問丁原稱,它是經營性的土地,這是一道紅線,就是一種方式,必須履行招拍掛。區委區政府如果以協議的方式,與現行的這些政策、規定是相悖的,就會涉及到問責的問題。
查閱文件發現,作為歷史遺留問題,國土部早有相關文件明確,必須要在2004年8月31日界定並處理完畢。但黃陂區當時並未積極作為,為雙方的糾紛埋下隱患。對此,黃陂區法制辦副主任何偉稱,因為它當時不符合供地條件。這塊地在2004年的時候,它還屬於農用地,還沒有取得建設用地的相關批復。
既然它是農用地,那為什麼當時簽這個項目投資協議書的時候,要把這塊地給它寫進去呢?法律顧問丁原表示,因為簽的是投資意向性協議。這個情況在開發區,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是非常普遍的。
調查發現,雖然案涉地塊2016才被湖北省政府批復,由農用地變更土地性質為建設用地,但早在2002年,當地政府就將這塊土地交由武漢六建開發,並讓武漢六建完成了「三通一平」(指基本建設項目開工的前提條件)和繳納了征地補償費用。盤龍城經開區管委會副主任胡莉萍解釋稱,當時他們在履行這個協議,裡面涉及到有徵地的這一塊工作,要跟農民對接,他們協助做相關的協助工作,土地按照國家的相關政策它要進行補償。
黃陂區政府方面稱,除非上級政府或者最高法院對此予以明確,可以用協議的方式才能辦理,並不是拒不執行,區政府鼓勵武漢市中院直接強制執行。那上級政府和法院又是如何回應的呢?
黃陂區政府列五大理由稱難執行武漢中院:罰款一百萬
4月11日,黃陂區政府發布情況說明,列出五大理由,說明裁決難以執行到位的原因。比如:裁決未明確案涉地塊採取「協議出讓「方式供地。武漢市中院執行實施處執行法官許東對此表示,光在網路上,或者來口頭講一講,說這個事不能辦,不是這種態度。不能辦的理由,要開會、研究,給書面的。
記者調查發現,黃陂區政府在情況說明中列出的理由中,有部分內容與事實不符。比如第5條,省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明確答復,案涉地塊必須嚴格依法依規以「招拍掛」出讓方式供地。但查詢武漢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局的回函文件,並沒有這樣的表述,武漢市國土規劃局建議黃陂區政府,綜合考慮國土部的相關規定和市仲裁委、市中院相關意見,依法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
湖北省政府對案涉地塊轉變用地性質的批復中,寫明了案涉地塊要嚴格執行國家供地政策,以招拍掛方式供地。某省國土廳一位法規處處長稱,這只是省政府的常規批復內容,不是省政府就此案的回函文件,文件中沒有交待法律的裁判結果。武漢市中院負責執行的承辦法官許東也表示,那是上級政府對黃陂區的一個批復,他們也沒有掌握。再者,這個文件他們也頂多是一個參照。執行依據就是仲裁委的這個裁決。
黃陂區政府不能執行的原因中,還有仲裁委的裁定沒有明確供地方式。但記者查閱文件發現,武漢仲裁委員會、武漢市中院、黃陂區政府就此問題,曾經有多次函件往來。武漢仲裁委2017年10月向武漢市中院發函,再次明確了案件執行的供地方式和供地價格。
實際上,黃陂區政府提出的這些理由,都已在訴訟和相關程序中,被武漢仲裁委和武漢市中院以法律文書的形式駁回,並進行了充分說理。承辦法官許東表示,他們近期又加大了執行力度。對盤龍城管委會,鑒於它既不答復,又不敦請區政府召開土委會,他們就對這個事罰款一百萬。
黃陂區政府未簽收罰單,武漢中院:不排除刑拘管委會負責人
戲劇的是,武漢市中院做出罰款一百萬的決定,黃陂區政府不僅稱沒有收到,又將未簽收的罰款決定書寄回了法院。許東說,被申請執行人盤龍城經開區管委會法人代表曹家漢和區政府相關負責人,曾找到法院執行局,為罰款的事說情。
許東稱,罰款決定書是給了曹家漢本人的,區法院的人也找來了,曹家漢從法院走的時候說,這個罰款決定書要不先還給你們。當著區法院的面,也不好破了人家面子,但是可以肯定的說,罰款決定書,曹家漢是親眼看了的。曹家漢知道不知道,都不影響這個決定的效力。
記者注意到,罰款決定是今年5月14日做出的,「限2018年5月21日前交納」。承辦法官許東表示,罰款還沒有真正落實,因為六建也向省委巡視組反映,巡視組要求列席區政府的土委會。所以說罰款具體還沒有落實。
湖北省委巡視組已經介入此案的執行。2017年7月12日,武漢中院就將盤龍城經開區管委會和其法人代表曹家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武漢市中院方面表示,不排除刑拘曹家漢的可能。一位曾多年擔任某市執行局局長認為,最高法院親自督辦兩次,都無法執行的案件在全國是很少見的。法院仍有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拘留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以及按照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問責等強制措施沒有實施。
無論是黃陂區政府2009年的會議紀要,還是區政府在庭審中的表態,盤龍城經開區管委會向區政府的去函文件,依法履約的態度是積極的。案件兩年多無法執行,武漢市中院認為,此案的症結,在於新官不理舊賬。
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湛中樂表示,區政府敗訴後,未在半年內主張權利,向法院申訴撤銷裁定,而是到了強制執行階段,又拿出已被法院駁回的理由,拒不執行。是否構成拒不執行罪,應該引起上級部門的重視。湛中樂稱,區縣政府以法律法規抗拒法院的執行,是沒有理由的,這個案件可以從多個方面作為警示的教材。
這起執行案件將如何結局?中國之聲將持續關注。
來自中華網
Ⅲ 武漢有幾家環保局
湖北省環保廳
武漢市環保局
(排名不分先後)江漢區環保局、江岸區回環保局、硚口區環保局、漢答陽區環保局、武昌區環保局、洪山區環保局、青山區環保局、東西湖區環保局、漢南區環保局、江夏區環保局、新洲區環保局、蔡甸區環保局、黃陂區環保局
Ⅳ 黃陂區政府辦主任是什麼級別
是的,縣政府辦主任正科級,副主任是副科級,和縣局長一個級別,科是市局的內設機構,因此與縣局同級,與鄉鎮同級,這就是鄉科級的來由。
Ⅳ 區政府當老賴被罰百萬這賬該怎麼算
2018年4月,媒體報道了「武漢黃陂區政府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最高人民法院兩次督辦無果」的新聞。近日,武漢市中院向武漢市政府辦公廳發出司法建議書,要求其敦促黃陂區政府召開土地管理委員會,研究決定涉案土地是否出讓問題。此外,武漢市中院還對此案的被執行人——盤龍城經開區管委會,作出罰款一百萬元的決定。
報道稱,武漢中院方面表示,不排除刑拘管委會負責人的可能。不管下一步是否追究其刑事責任,也不管該案的結局如何,都應當引起對政府部門處罰方式問題的注意。即盡可能處罰責任人個人,並健全完善問責機制,通過撤職、降職等處理,使有些公職人員不敢任性、濫用職權,損害政府機關公信力。
Ⅵ 黃陂區政府區長是誰
到黃陂區人民政府網上查看。
Ⅶ 武漢黃陂天下農庄違建被政府強制拆除了嗎
武漢黃陂天下農庄違建拆除情況,建議你咨詢當地城市綜合執法局。
違建拆除的時間是由城市管理部門下發的拆除通知單為准,如果你需要了解具體時間,可以去城管局查詢。
違建逾期不拆除的,一經發現,執行強制拆除。
Ⅷ 區政府被指當老賴原因是為何
武漢中院對黃陂區政府不履行判決義務沒有網開一面,而是處以一百萬元重罰,是法律對權力的威嚴所在。
黨政機關本該是法律的帶頭執行者與模範遵守者,可涉事區政府卻在自己涉案時,不積極地履行判決義務,反而以各種借口對抗判決,這顯然是糟糕的示範:不僅可能造成上行下效的結果,還會讓部分人信權不信法。鑒於此,武漢中院對黃陂區政府不履行判決義務沒有網開一面,而是處以一百萬元重罰,也是法律對權力的威嚴所在。
值得思考的是,與民營企業不同,政府部門同司法部門一樣都是財政供養的,罰款再多最終還是落在納稅人頭上,等於讓納稅人為責任人的不法行為埋單,代其承擔責任,這無疑是不妥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也規定,對於國家機關等單位違法行為,不僅可對單位進行處罰,還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既然個別政府部門違法、對抗執行其實是相關責任人漠視法律,不把判決當回事,就應當讓他們對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
如果再進一步完善黨紀政紀責任,明確在法院提出司法建議後,有關部門再對責任人進行黨紀政紀追究,讓責任人在法院罰款或司法拘留之外再受撤職、降級等處罰,那這勢必更能讓相關責任人引以為戒,也更有效地剎住個別政府機關不履行判決義務之風。
報道說,武漢中院方面表示,不排除刑拘管委會負責人的可能。不管下一步是否追究其刑事責任,也不管該案的結局如何,都應當引起對政府部門處罰方式問題的注意。即盡可能處罰責任人個人,並健全完善問責機制,通過撤職、降職等處理,使有些公職人員不敢任性、濫用職權,損害政府機關公信力。
Ⅸ 黃陂區政府在哪個街道武漢市黃陂區政府在哪個街道
黃陂區政府是屬於新華街道的
Ⅹ 黃陂政府李耀強多大年紀
李耀強現任湖北省武漢市黃陂區人 大常 委 會副 主 任,曾任區知識產權局局 長、區商務和旅遊局黨 組副書 記、局 長,區 政 府法 制辦公室主 任、區民 族宗 教事 務 局 局 長等職。
據查,李耀強為55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