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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陂信訪局地址

發布時間:2021-03-01 19:19:35

『壹』 中央審訪局的地址

無次此機構

『貳』 信訪日是每個星期幾

[機構名稱]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訪辦公室

專[辦公地點] 北京市東屬城區正義路2號

[接訪地點] 北京市東城區正義路1號(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來訪接待室)

[公開電話] 北京市人民政府便民電話中心:12345

來信處理情況查詢電話:63089450

[郵政編碼] 100744

國家信訪局來訪接待司,地址在北京市宣武區永定門西街甲一號,接待來訪時間:每周一、三、五全天,周二、周四上午半天,上午:8:00-11:30,下午:1:30-4:20(登記時間),節假日除外。

國家信訪局公開電話:68015310,該電話為有關信訪事項自動應答提示電話。
滿意請採納!

『叄』 我要向中央匿名舉報農村亂圈地行為應該向中央什麼部門投信區號和收件地址給我!謝謝

現在匿名舉報都不會被受理的、你如果有證據的話可以實名舉報、你的名字一定會保密的

『肆』 寫信到國家信訪局地址要怎麼寫

寫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南街8號國家信訪局就可以了。

『伍』 國務院信訪局地址及郵編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永定門西街甲一號。
群眾向國家信訪局提出信訪事項,盡量採取書面形式。國家信訪局的郵政編碼是100017,在信封上註明"國家信訪局收"即可。

『陸』 怎麼信訪最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持各級人民政府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

採用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信訪人。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做好信訪工作,認真處理來信、接待來訪,傾聽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努力為人民群眾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暢通信訪渠道,為信訪人採用本條例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提供便利條件。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信訪人。

第四條信訪工作應當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從源頭上預防導致信訪事項的矛盾和糾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領導、部門協調,統籌兼顧、標本兼治,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格局,通過聯席會議、建立排查調處機制、建立信訪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時化解矛盾和糾紛。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的負責人應當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聽取信訪工作匯報,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信訪工作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訪人的原則,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信訪工作機構)或者人員,具體負責信訪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是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信訪工作的行政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交辦、轉送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

(二)承辦上級和本級人民政府交由處理的信訪事項;

(三)協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

(四)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

(五)研究、分析信訪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對本級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的信訪工作進行指導。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責任制,對信訪工作中的失職、瀆職行為,嚴格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並在一定范圍內予以通報。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信訪工作績效納入公務員考核體系。

第八條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或者對改進國家機關工作以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有貢獻的,由有關行政機關或者單位給予獎勵。

對在信訪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有關行政機關給予獎勵。

第二章 信訪渠道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信訪工作機構的通信地址、電子信箱、投訴電話、信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查詢信訪事項處理進展及結果的方式等相關事項。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在其信訪接待場所或者網站公布與信訪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以及其他為信訪人提供便利的相關事項。

第十條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行政機關負責人信訪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協調處理信訪事項。信訪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點向有關行政機關負責人當面反映信訪事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負責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員,可以就信訪人反映突出的問題到信訪人居住地與信訪人面談溝通。

第十一條國家信訪工作機構充分利用現有政務信息網路資源,建立全國信訪信息系統,為信訪人在當地提出信訪事項、查詢信訪事項辦理情況提供便利。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現有政務信息網路資源,建立或者確定本行政區域的信訪信息系統,並與上級人民政府、政府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的信訪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的信訪工作機構或者有關工作部門應當及時將信訪人的投訴請求輸入信訪信息系統,信訪人可以持行政機關出具的投訴請求受理憑證到當地人民政府的信訪工作機構或者有關工作部門的接待場所查詢其所提出的投訴請求的辦理情況。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三條 設區的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信訪工作的實際需要,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有利於迅速解決糾紛的工作機制。

信訪工作機構應當組織相關社會團體、法律援助機構、相關專業人員、社會志願者等共同參與,運用咨詢、教育、協商、調解、聽證等方法,依法、及時、合理處理信訪人的投訴請求。

第三章 信訪事項的提出

第十四條信訪人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

(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三)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四)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

(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

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第十五條信訪人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分別向有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並遵守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

第十六條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第十七條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信訪人提出投訴請求的,還應當載明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有關機關對採用口頭形式提出的投訴請求,應當記錄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第十八條 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第十九條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條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

(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的;

(六)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信訪事項的受理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收到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並區分情況,在15日內分別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分別向有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對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二)對依照法定職責屬於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處理決定的信訪事項,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情況重大、緊急的,應當及時提出建議,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三)信訪事項涉及下級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的,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直接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並抄送下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要定期向下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通報轉送情況,下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要定期向上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報告轉送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

(四)對轉送信訪事項中的重要情況需要反饋辦理結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辦理,要求其在指定辦理期限內反饋結果,提交辦結報告。

按照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書面告知信訪人,並按要求通報信訪工作機構。

第二十二條信訪人按照本條例規定直接向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以外的行政機關提出的信訪事項,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予以登記;對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並屬於本機關法定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受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對不屬於本機關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的機關提出。

有關行政機關收到信訪事項後,能夠當場答復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書面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但是,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關行政機關應當相互通報信訪事項的受理情況。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

第二十四條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信訪事項,由所涉及的行政機關協商受理;受理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決定受理機關。

第二十五條應當對信訪事項作出處理的行政機關分立、合並、撤銷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受理;職責不清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機關受理。

第二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時,可以就近向有關行政機關報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必要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必要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必要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

行政機關對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不得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

第二十七條對於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及時採取措施,防止不良影響的產生、擴大。

第五章 信訪事項的辦理和督辦

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宣傳法制、教育疏導,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第二十九條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有利於行政機關改進工作、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認真研究論證並積極採納。

第三十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第三十一條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辦理信訪事項,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信訪人、有關組織和人員說明情況;需要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向其他組織和人員調查。

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聽證應當公開舉行,通過質詢、辯論、評議、合議等方式,查明事實,分清責任。聽證范圍、主持人、參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二條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經調查核實,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分別作出以下處理,並書面答復信訪人:

(一)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予以支持;

(二)請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據的,應當對信訪人做好解釋工作;

(三)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不予支持。

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作出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應當督促有關機關或者單位執行。

第三十三條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並予以書面答復。

第三十五條 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復核。收到復核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

復核機關可以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舉行聽證,經過聽證的復核意見可以依法向社會公示。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發現有關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督辦,並提出改進建議:

(一)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的辦理期限辦結信訪事項的;

(二)未按規定反饋信訪事項辦理結果的;

(三)未按規定程序辦理信訪事項的;

(四)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的;

(五)不執行信訪處理意見的;

(六)其他需要督辦的情形。

收到改進建議的行政機關應當在30日內書面反饋情況;未採納改進建議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對於信訪人反映的有關政策性問題,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提出完善政策、解決問題的建議。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對在信訪工作中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後果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就以下事項向本級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訪情況分析報告:

(一)受理信訪事項的數據統計、信訪事項涉及領域以及被投訴較多的機關;

(二)轉送、督辦情況以及各部門採納改進建議的情況;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議及其被採納情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信訪事項發生,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越或者濫用職權,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二)行政機關應當作為而不作為,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三)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四)拒不執行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作出的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對收到的信訪事項應當登記、轉送、交辦而未按規定登記、轉送、交辦,或者應當履行督辦職責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 負有受理信訪事項職責的行政機關在受理信訪事項過程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收到的信訪事項不按規定登記的;

(二)對屬於其法定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的;

(三)行政機關未在規定期限內書面告知信訪人是否受理信訪事項的。

第四十三條 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在辦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推諉、敷衍、拖延信訪事項辦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辦結信訪事項的;

(二)對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投訴請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或者有關情況透露、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作風粗暴,激化矛盾並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打擊報復信訪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的,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信訪人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

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違反集會遊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信訪人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信訪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條 對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信訪事項的處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28日國務院發布的《信訪條例》同時廢止。

『柒』 我村村委會欠款可以去信訪局舉報嗎

當事人可通過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維權,請求法院判令對方承擔相應的給付責任。
一、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復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復印件。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三、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後,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 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四、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後,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六、立案手續後,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並於結案後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捌』 什麼是信訪辦

什麼是信訪辦?信訪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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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
(8)黃陂信訪局地址擴展閱讀:
信訪方式:
1、辦轉信
國務院1996年《信訪條例》規定了辦理信訪的總的原則是「分級負責、歸口辦理,誰主管、誰負責」。2005年新《信訪條例》又強調「屬地管理、分級負責」。
其中分級負責、屬地或歸口辦理就產生了一個信訪機關是以辦信為主還是以轉信為主的問題。 國家信訪局局長周占順2003年指出,群眾信訪問題。
「80%以上是基層應該解決也可以解決的問題」。所以,「分級負責」意味著,除基層之外,上級信訪部門的主要工作就是向下轉信而不是辦信。
2、走訪
新《信訪條例》列舉了信訪的形式為「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並處處透出不鼓勵「走訪」,而鼓勵書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狹義「信訪」的信息。
特點:
1、主體的多方性,包括:被信訪人、信訪受理人、信訪人。
2、內容的復雜性,信訪內容涉及面寬,除信訪人反映的土地、腐敗、城建、勞動人事、民政、政法等問題外。
凡是生活中發生的涉及政治權力運行和政府職能行使的問題都可以信訪。由於信訪內容涉及多方利益和廣泛的社會關系,從而形成了信訪制度內容的復雜性。
3、形式的靈活性,除了傳統的書信和走訪形式以外,信訪的基本形式也在不斷增多,電子郵件、傳真、電話等都可以作為信訪的形式。
隨著互聯網技術和政府辦公網信息化建設,信訪的渠道在不斷增多,通過部門領導公布的微博、QQ等信息化手段來反映問題,可以做到信訪足不出戶。
4、運行的程序性,信訪制度運行的程序是指信訪的方式、步驟、路徑。程序性是指這些方式、步驟、路徑由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所規定,具有相對確定性,而不能是一種無序的狀態。
信訪案件的受理、轉辦審批、回復期限、督辦審查、答復上訪人的方式方法等均有相應的規定,各信訪部門之間的職責劃分、案件的終結也有相應的規定。
信訪講求程序性就是要以最小的運行成本換取最大的成效。

『玖』 資陽樂至縣信訪局詳細地址

資陽,他的樂至縣,他的信訪局,他的信,詳細地址我們還是可以撥打。熱線的也可以在網路上進行查詢,我們可以下載導航。

『拾』 東明縣信訪局接待大廳電話是多少

勞動局和人事局取消後合並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在東明曙光路勞動大廈 辦公室電話:0530-7211627 工資及離退休管理:0530-7211061鐧懼害鍦板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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