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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黃陂救助管理站

發布時間:2021-03-02 01:53:32

① 武漢哪裡有救助站

武漢市救助管理站是武漢市民政局直屬正處級事業單位,擔負著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和遇到臨時生活困難群眾的救助管理職能。站址在武漢市江岸區諶家磯街平安鋪黎明路特1號

② 民政局的救助管理站怎麼樣

救助管理站屬民政局下屬事業單位,主要職責是對流浪乞討人員進行救助。

③ 救助管理站是什麼性質的單位

救助站是屬參公單位的
根據以前的公務員條例:國家行政機關里除工勤人員專以外屬的工作人員為公務員,他們肯定是行政編制,比如某市市長;黨的部門的工作人員不是公務員,為參照公務員管理,也是行政編制,如某市市委書記;還有委託授權行使管理權的事業單位,為依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管理,如某某市勞動局勞動監察大隊。根據最新的《公務員法》凡有行政編制的都是公務員,也就是國家行政機關和黨的部門的工作人員都定義為公務員,也就是以前所說的參照公務員管理的黨的部門如市委、市委組織部、宣傳部的工作人員都由以前的參照管理變為公務員,因為他們都是行政編制。新的《公務員法》把除行政編制以外的委託行使管理權的事業單位統稱為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
也就是說以前參照管理現在就是公務員,而現在所稱的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卻是以前所稱的依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

④ 從黃陂乘坐295可以到武漢醫療救助中心嗎

從黃陂乘坐295路公交車可以到武漢市醫療救治中心,詳細路線如下:

公交線路:295路,全程約31.9公里

1、從黃陂區政府步行約240米,到達黃陂大道中百廣場站

2、乘坐295路,經過30站, 到達金銀潭大道宏圖路站

3、步行約550米,到達武漢市醫療救治中心

公交線路:295路 → 322路,全程約32.6公里

1、從黃陂區政府步行約220米,到達黃陂大道中百廣場站

2、乘坐295路,經過30站, 到達金銀潭大道宏圖路站

3、步行約200米,到達宏圖路海洋世界站

4、乘坐322路,經過1站, 到達金銀潭大道銀潭路站

5、步行約440米,到達武漢市醫療救治中心

⑤ 救助管理站政務公開應該是哪些內容

(一)什麼部門負責救助工作?
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並對救助站進行領導、監督。公安、衛生、交通、鐵道、城管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救助流浪乞討人員負有什麼責任?
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還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管理站。
(三)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應符合什麼條件?
1、自身無力解決食宿。
2、無親友投靠。
3、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
4、正在城市流浪乞討度日的人員。
雖有流浪乞討行為,但不具備上述條件的不屬於救助對象。
(四)、救助管理站根據受助人員的需要提供的救助有哪些?
1、提供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物。
2、提供符合基本條件的住處。
3、對在站內突發疾病的,及時送醫院救助。
4、幫助與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聯系。
5、對沒有交通費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的,提供乘車憑證。
(五)救助流浪乞討人員應當遵循什麼原則?
應當遵循「自願求助,無償救助」的原則。
(六)流浪乞討人員向救助站求助時應當如實提供本人的什麼情況?
1、姓名、年齡、性別、居民身份證或者能夠證明身份的其他證件、本人戶口所在地、住所地。
2、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
3、流浪乞討的原因、時間、經過。
4、近親屬和其他關系密切親屬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
5、隨身物品情況。
(七)救助管理站對受助人員的救助期限是多少天?
一般不超過10天,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上級民政主管部門備案。
(八)救助管理站對不提供個人救助的人員如何處理?
不與救助。
(九)救助管理站發現受助人員故意提供虛假情況的,應當如何處理?
應當終止救助。
(十)受助人員在救助站應當遵守什麼規定?
受助人員在站期間應當遵紀守法,不得辱罵、毆打救助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救助人員,不得破壞救助設施,不得毀壞、盜竊公私財物,不得無理取鬧,擾亂救助工作秩序;受助人員違規違紀情節嚴重的,或者發現受助人員有犯罪嫌疑的,公安機關應依法處理。
(十一)救助管理站已經實施救助或者救助期滿,受助人無正當理由不離站的應如何處理?
救助管理站應當終止救助。
(十二)受助人員擅自離站應如何處理?
受助人員擅自離開救助管理站的,視為放棄救助。救助管理站應當終止救助。
(十三)受助人員自願放棄救助的應如何處理?
受助人員自願放棄救助離開救助站應當事先告知救助管理站,救助管理站不得限制。未成年人及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離開救助站,須經救助管理站同意。
(十四)對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的救治原則是什麼?
實行先救治,後救助的原則。
(十五)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是指患有哪些疾病的人?
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是指患急性心腦血管疾病、昏迷、休克、急性中毒等各種危及生命疾病(服毒自殺、交通事故、打架斗毆除外)的人員。一般的常見病,慢性病不在救治范圍之內。
(十六)群眾及公務人員發現危重病人或精神病人應如何處理?
群眾及公務人員發現危重病人或精神病人應直接送往定點醫院治療,定點醫院接診後通知救助管理站,由救助管理站派人界定病人類屬,並出具相關證明。
(十七)經治療,流浪乞討病人病情穩定後應如何處理?
經治療,流浪乞討病人病情穩定後的2日內,定點醫院應與救助管理站辦理相關手續,並協助救助站將流浪乞討人員接回,然後由市民政局救助管理站實施救助。
(十八)對流浪少年兒童的社會救助包括哪些內容?
1、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全面規劃,加強對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工作的領導,努力創造條件,保障流浪兒童健康成長。
2、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宣傳部門應當重視國家和省、市有關救助保護流浪少年兒童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呼籲全社會要關心流浪少年兒童的健康成長,保護其合法權益。
3、紀念館、博物館、烈士陵園、兒童公園、旅遊點、體育場館、少年宮、影劇院等傳統教育場所和文化娛樂場所接待各級流浪兒童救助保護機構的集體參觀、娛樂和接受教育等活動,應當給予優惠照顧。
4、鐵路、公路及市內公共交通部門應當為各級流浪兒童救助保護機構接送流浪少年兒童提供便利,優先安排。
5、各機關、學校、部隊、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發現處於無助條件下的流浪少年兒童,都有責任及時向各級流浪兒童救助保護機構取得聯系,提供幫助。
6、各級流浪兒童救助保護機構對於有殘疾或者有心理、精神障礙和弱智流浪少年兒童應當採取特殊的救助保護措施,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歧視、侮辱、虐待和遺棄。
7、對於撫養、教育、和監護流浪少年兒童確有經濟困難的家庭,當地人民政府、兒童所在學校及兒童家長所在單位應當給予適當補助。
8、嚴禁教唆、誘騙和脅迫流浪少年兒童進行有害流浪少年兒童身心健康和違法犯罪的行為。
9、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擠占和干擾流浪兒童救助保護機構的活動場所和正常工作。
10、各級救助保護流浪少年兒童機構依據法律、法規要求公安、司法機關提供幫助,公安司法機關應當積極配合,大力協助不得推委。
11、凡是在街頭發現流浪乞討的流浪少年兒童,流浪兒童救助保護中心要及時進行保護性救助。對街頭操縱流浪少年兒童進行乞討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進行打擊解救流浪少年兒童,並配合流浪兒童救助保護中心對流浪少年兒童進行保護性救助。
(十九)受助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對受助人員應當履行什麼職責?
受助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積極措施,幫助受助人員解決生產、生活困難,教育遺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對無家可歸的應當妥善安置。

⑥ 急! 想去救助站找不到 救助管理咨詢服務站是什麼可以去么

可以去的,找不到救助站,可以去附近的派出所求助,符合條件的確實需要臨時求助的,派出所會送你過去的。

⑦ 救助管理站

救助管理站可以暫時免費提供吃住,但不能給你錢,要掙錢還得靠你自己。

⑧ 救助管理站如何引入社會工作

社會救助工作作為一項人文實踐,除了關心人、幫助人之外,還應注重人的身心發展,關注人的命運改變,最終實現人與人、人與社會之間的和諧發展。救助管理站的社會工作,其使命就是讓一個個具有感性生命的人,在獲得社會幫助的互動過程中,成為對自己、社會、生活負責的,體魄和精神都健全的人。救助管理站的主要服務對象是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他們大體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流浪乞討人員主動向救助管理站求助,無償接受法定服務的;另一類是救助管理站主動救助城市街頭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站的社會工作是以助人為宗旨,運用專業知識和方法對困難群眾提供幫助,包括情緒疏導、心理咨詢、行為矯治和困難救助,是行政管理和社會服務互為補充的協調社會關系、預防和解決社會問題的措施。救助管理站的社會工作,因救助發生地的不同而需要設置不同的崗位。 救助管理站社會工作的內容機構社會工作 對於主動受助人員,救助管理站的社會工作主要在機構場所內進行,稱之為機構社會工作。按照救助業務主要流程,可以劃分成咨詢接待、管理服務和轉介等主要業務環節。咨詢接待環節的社會工作主要是通過傾聽受助人的訴求,判斷其現狀,對可能潛在的心理和精神方面的問題進行整理和分類,盡量將類型相似、情況相近的人集中在同一生活服務區。這個環節上的社會工作側重於傾聽和引導式詢問,主要是了解受眾的處境、心態、情緒等情況,並初步建立個案。管理服務環節是社會工作的重點,通常在生活服務區集中進行,受眾在社工的幫助下,能舒緩情緒和放鬆心情,在信任的基礎上向救助機構提供包括困難、訴求、家庭和監護人情況等真實信息。在此基礎上,社會工作者以小組活動、同伴互動、心理輔導、行為矯治和個案研究等方式,在協調關系與引導教育過程中,幫助他們分析、認識自身存在的問題,尋求適當的解決之道。轉介環節分為兩種:一種是突出個案問題在站內的轉介,社會工作相應地轉為社工對受助對象一對一的活動,或者是社工小組共同研究個案情況,制訂有針對性的活動方案;另一種是按照救助制度的有關規定,救助機構只向受眾提供不超過10天的臨時性法定服務,自身帶有較為嚴重的社會問題的受助人員在10天之內未能順利解決自身社會問題,或者自身問題雖然基本得到解決,但仍然需要社工持續干預的,則必須藉助延伸性社會工作服務繼續跟蹤,即兩個以上機構(救助機構和社區)的社會工作相互支持同一個受眾,是機構與機構之間信息和社工方法的有機連接。通俗地說,就是流出地救助管理機構的社工在流入地救助機構的社工轉介的個案基礎上,對同一受眾實施的社會工作跟進服務。必須明確的是,由流入地救助機構的社工在受眾離開後,繼續用通訊(信)方式進行的社會工作,不屬於轉介的范疇。外展社會工作 相對於機構社會工作,救助管理站還有另外一種類型的社會工作,叫外展社會工作,包括兩種情景:一種是以協調社會組織之間的關系,整合社會力量和可利用資源為目標指向的;另一種是以主動開展街頭救助服務為職責的。在我國,地級以上城市大多數遵循一城一站原則,如果沒有外展社工,救助管理站無力勝任依法管理社會救助事務,救助管理工作也不能滿足現代化條件下城市管理需要。從一般意義上講,設立救助分站、咨詢點、派出流動救助小組和組織社區參與救助,都是救助工作的外展形式。相應地,將社工理念和方法運用於街頭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的措施和手段,都屬於救助管理站的外展社會工作。

⑨ 救助管理站的內容

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積極措施及時救助流浪乞討人員,並應當將救助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國家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救助流浪乞討人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並對救助站進行指導、監督。
公安、衛生、交通、鐵道、城管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還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站。
第六條 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討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況並將隨身攜帶物品在救助站登記,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對屬於救助對象的求助人員,應當及時提供救助,不得拒絕;對不屬於救助對象的求助人員,應當說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救助站應當根據受助人員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條件的住處;
(三)對在站內突發急病的,及時送醫院救治;
(四)幫助與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聯系;
(五)對沒有交通費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的,提供乘車憑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救助站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和監督。
救助站工作人員應當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有關規章制度,不準拘禁或者變相拘禁受助人員;不準打罵、體罰、虐待受助人員或者唆使他人打罵、體罰、虐待受助人員;不準敲詐、勒索、侵吞受助人員的財物;不準剋扣受助人員的生活供應品;不準扣壓受助人員的證件、申訴控告材料;不準任用受助人員擔任管理工作;不準使用受助人員為工作人員干私活;不準調戲婦女。
違反前款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受助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受助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應當依法處理。
受助人員應當遵守救助站的各項規章制度。 《救助管理辦法》規定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是指因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正在城市流浪乞討度日的人員。
雖有流浪乞討行為,但不具備前款規定情形的,不屬於救助對象。 流浪乞討人員向救助站求助時,應當如實提供本人的下列情況:
(一)姓名、年齡、性別、居民身份證或者能夠證明身份的其他證件、本人戶口所在地、住所地;
(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
(三)流浪乞討的原因、時間、經過;
(四)近親屬和其他關系密切親戚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
(五)隨身物品的情況。 救助站對屬於救助對象的,應當及時安排救助;不屬於救助對象的,不予救助並告知其理由。
對因年老、年幼、殘疾等原因無法提供個人情況的,救助站應當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況。
對拒不如實提供個人情況的,不予救助。 救助站應當根據受助人員提供的有關情況,及時與受助人員的家屬以及受助人員常住戶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該地的公安、民政部門取得聯系,核實情況。
救助站發現受助人員故意提供虛假個人情況的,應當終止救助。 受助人員自願放棄救助離開救助站的,應當事先告知,救助站不得限制。未成年人及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離開救助站,須經救助站同意。
受助人員擅自離開救助站的,視同放棄救助,救助站應當終止救助。 受助人員在救助站期間應當遵紀守法,不得辱罵、毆打救助站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受助人員,不得破壞救助設施,不得毀壞、盜竊公私財物,不得無理取鬧、擾亂救助工作秩序。
對受助人員的違法行為,救助站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制止;受助人員違規違紀情節嚴重的,或者發現受助人員有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救助站應當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安全責任制、工作人員行為規范等規章制度,實行規范化管理。
救助站應當將受助人員入站、離站、獲得救助等情況如實記載,製作檔案妥善保管。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救助站的領導和監督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一)監督救助站落實救助措施和規章制度;
(二)指導檢查救助工作情況;
(三)對救助站工作人員進行教育、培訓;
(四)調查、處理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問題;
(五)幫助救助站解決困難,提供工作條件。 本實施細則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對流浪者實施救助管理的法律依據——救助管理機構基本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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