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黃陂區的名人
黃陂區的名人有黎元洪
一、黎元洪
黎元洪(1864年10月19日—1928年6月3日),原名秉經,字宋卿,是湖北黃陂人,故稱「黎黃陂」, 中華民國第一任副總統、第二任大總統。世居湖北黃陂西鄉、縣城、東鄉與北鄉。
二、塗治
塗治(1901.7.1-1976.1.1),農學家。湖北黃陂人。1924年畢業於清華學校。1929年獲美國明尼蘇達大學研究院博士學位。八一農學院教授、院長,中國科學院新疆分院第一副院長,新疆農業科學院院長。對新疆的教育與科學事業及農業生產的發展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三、田長霖
田長霖(1935.07.24-2002.10.29),湖北黃陂人,傳熱學家、教育家和社會活動家,美國國家工程院院士、中央研究院院士、美國藝術與科學學院院士、中國科學院首批外籍院士,香港創新科技委員會首位主席。
四、陳慶宣
陳慶宣,地質力學家 1916年4月4日生於湖北黃陂。1941年畢業於北京大學地質系。1991年當選為中國科學院學部委員。2005年10月2日逝世。 曾任國土資源部地質力學研究所研究員。首次在實驗構造方面研究了扭裂隙的形成條件和過程以及長期應力作用下岩石非彈性變形。
五、黎重光
黎重光(1903~1983),原名紹基,湖北黃坡人,民國臨時大總統黎元洪長子。民國9年(1920年)去日本東京求學,3年後回天津,入南開大學讀書,畢業後曾任濟南魯豐紗廠和中興煤礦公司董事長等職務。
建國後,他先後從香港調回輪船5艘,重建中興輪船公司,任董事長,致力於祖國航運事業的發展,1956年曾受到周恩來總理的接見。
② 武漢網訊互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怎麼樣
武漢網訊互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是2004-02-17在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回控股),注冊答地址位於江岸區中山大道車站路口長青廣場A棟3層8室。
武漢網訊互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4201027581527457,企業法人黃墉,目前企業處於開業狀態。
武漢網訊互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是:計算機軟體及硬體系統研發;計算機網路系統開發、應用和技術服務;;信息服務業務(僅含互聯網信息服務,不含簡訊息服務、固定網電話信息服務
③ 黃陂區中醫院新區分院級別是多少
渣子醫院,產檢從頭到尾都是這里,包括順產生孩子,比超檢查一個沒落下,每次按時產檢按醫生要求做,愛樂維鈣片按時按醫生要求開,回家也按時吃,抽血化驗四維排畸比超做得不要太詳細太多。每一次產檢醫生說都是正常的,比超也是正常,到生的那天照的比超都是胎兒好好的,順產的那天孩子腹裂十幾公分,腸子外露,盡然產檢那麼多次沒查出來,只聽見孩子的哭聲微弱,都沒給我看怕我受不了這個刺激,結果要老公做決定,醫生建議最好放棄,最終只有放棄治療,不放棄的話孩子大人都受罪。破醫院給我帶來的是今生最慘痛的代價,老實的老公沒找醫院扯皮,就是醫院里有個親戚,因此才來這里檢查,所有發生的事就這樣不了了之,他怕親戚在醫院里不好做。到目前為止只減免了住院的幾天費用,所有生寶寶的費用照出,好想跟這個醫院無關,更可悲的是住院費還是親戚出面跟院長協商的,醫院遇到我們這家懦弱的人真是燒了高香沒給它鬧事,終於讓我也體會到擁有一個無能的男人的悲哀!哎,說多了都是淚,生寶寶的傷口也沒處理好,疼到現在依舊沒痊癒。天啊!十月懷胎,這個該死的醫院就這樣斷送了孩子的性命,也讓我痛不欲生,讓我所有的家人沉浸在悲痛中,不是老公家人的阻止和老實,對我來說是他們都是庸人,不還給我和孩子一個公道,我的慘痛代價希望給那些選擇這個醫院的孕婦們一個警惕也是一個血教訓,不要讓悲劇重演……為了自己和寶寶選擇靠譜的醫院吧!費用高點都無所謂主要是安心。這個醫院給我帶來了終生的陰影,可憐我那夭折寶寶,這個醫院就是兇手,也是我今生的噩夢,讓我抑鬱,難過傷心💔,看著為孩子准備的衣服床奶瓶,簡直讓我😭得眼睛都要瞎了!
④ 興寧黃陂鎮徑口村幹部貪污公款
如果認為遇到的公務員或公職人員他們有違法違紀的行為,有犯罪貪污受賄線索的,可以向當地紀委、檢察院反映舉報,也可以向中紀委官方網站反映舉報!!如果是紀委、檢察院受理了,肯定是會查的。
⑤ 袁偉將軍是黃陂區人
袁偉將軍,軍事歷史學者、國家文博專家、資深研究員、著名書法家。版1994年被授予少將軍銜權。中國軍事博物館原館長兼書畫研究院院長。現任八一書畫院院長,中國紅色文化書畫家協會主席。中國書協會員。長期從事新聞寫作、軍戰史研究、文博事業和書畫藝術工作,著書立說甚豐。
⑥ 黃陂前川老電影院舊城改造徵收決定書
黃陂前川去橫店街可乘坐295路川龍大道冶金換乘289路到達,全程約1小時50分鍾,路線如下:版 :295路 → 295路,全程約19.3公里權 1、從黃陂前川一中步行約250米,到達百錦街檢察院站 2、乘坐295路,經過13站, 到達川龍大道冶金站 3、步行約720
⑦ 武漢市黃陂區熊文俊貪污受賄多少錢
如果認為遇到的公務員或公職人員他們有違法違紀的行為,有犯罪貪污受賄線索的回,可以向當地答紀委、檢察院反映舉報,也可以向中紀委官方網站反映舉報!!如果是紀委、檢察院受理了,肯定是會查的。如果檢察院受理了,構成犯罪的,法院會審理並且判決的,法院的判決是公開的。可以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查詢的。其所受貪污金額具體是多少會有說明的。
⑧ 武漢市黃陂區檢察院怎麼樣
把離我們家近的位置的地主都搶了
⑨ 檢察機關為什麼對趙作海提起公訴
原因是我國司法不獨立,檢察機關、法院、全是一家的,都是黨的。公安、檢察機關和法院都沒有充分的獨立性。它們都得聽的政法委(黨裡面管司法工作的)
而且很多時候,這三者之中,公安是老大,因為地方上經常是公安的領導兼任政法委領導。公安費老大勁破案,他認為趙就就是殺人兇手,如果不是很明顯的離譜,檢察機關哪裡敢吱聲,甚至法院也聽它們的。
根本原因是:一檔 cai
下面是中國人權雙周刊的一篇文章
從佘祥林、趙作海等冤案拷問中國的司法制度
劉正清
近年來,接二連三地曝出杜培武、佘祥 林、聶樹斌、呼格吉勒圖、趙作海等驚天的殺人冤案。這些冤案有的因被害人「復活」,有的因真凶被抓,而使案件真相大白,然而這些冤主有的已被槍決,有的已在牢獄度過十年以上的歲月。
其實這些殺人命案並不復雜。雖然要找到真凶有一定的難度,但要排除冤主卻很容易,不存在技術上難點,也不需要用刑訊逼供來定案。公安不是鎖定被害人康菊花、「四.九」女屍分別是聶樹斌、呼格吉 勒圖所奸殺嗎?公安也分別從她們的體內提出了精液,這不是很好的證據嗎?將提取的精液與聶樹斌、呼格吉勒圖的DNA進行對比,雖不能確定真凶,但至少可以排除他們奸殺作案的嫌疑。公安鎖定張在玉為佘祥林所害,趙振裳為趙作海所殺害。 可是張在玉生的女兒、父母、兄弟均在;趙振裳的兄弟俱在,可對二死者與張、趙的親人進行DNA對比鑒定,雖不能確定死者的身份,但可以排除死者是張在玉和趙振裳。既然「被害人」的身份得到了排除,那麼公安根據「被害人」的身份而鎖定的疑犯也就應當得以排除犯罪。這么簡單的道理難道公安不懂嗎?不可能!就算是公安疏忽了、錯了,層層的檢察院、一審法院、二審法院及死刑復核的最高法院,難道都是玩程序走過場?這可是人命關天的命案呀!要是在法制健全司法獨立的國家,在這幾個司法程序中,每一步都不可能讓它通過。為此,我就不得不質疑:是不是我們的司法制度出了問題!
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公、檢、法應互相制約,其制度設計是:公安行使偵查權、檢察院行使檢察權兼對公安的偵查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行使法律監督權,法院行使審判權,在法院系統內部是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行使監督權。設計該制度的目的是企圖通過層層把關,避免公權濫用,防止錯案出現。客觀地講,越往上一層面,就越超脫,與案件的利害糾葛也相對小些,相對來說也就較為客觀公正些。可實際上在中國的司法系統中,政法委書記儼然成了公檢法的太上皇,檢察院和法院形同虛設。
中國現行的權力結構中,法律雖然規定它們是各自獨立的部門,互相制約,但這只是紙面上的規定,實際上它們是一家,只是中共政法委下屬的不同部門而已。更不用說回護了——他們並不怕得罪作為個體的當事人(冤主),但絕不會冒險去得罪這架官僚機器和他的同僚。因此只要公安這個源頭出了錯,後面就得跟著錯,不僅如此,為了掩 蓋小錯還要用大錯來掩蓋,這種惡性循環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已是司空見慣了。就拿佘祥林案來吧,當初公、檢、法並非不知道該案存在問題 呀!一審期間就有三村民出具過書面《證明》證明他們曾收留過佘的「被害人」張在玉,這三個村民與佘既不是同鄉也不認識,完 全是與佘利益不相關的第三人,可一審法院不僅不認定該證據,反而將該三村民以偽證罪拘捕判刑;其母為佘喊冤叫屈不但無效反遭入獄九個 月爾後郁憤而亡。荊門市中院迫於荊門市政法委的壓力,也就不得不判佘死刑,企圖把球踢給省高院。可湖北省高院迴避矛盾,又 利用法律規定的發回重審制度又將球踢回了一審法院。
但由於我國的司法制度不能真正獨立,被監督者實際上控制了監督者。這樣就很難堵住公安因刑訊逼供這一惡果的。在具體的操作上,就算是檢察院、法院想堵,也是堵不住的,唯一可行的方法就是利用退回補充偵查、發回重審,再內部提出司法建議,希望他們的自己處理內部消化。可是在沒有制約的權力面前誰會去自我糾錯,況且「破」了命案是大功,是高升的政治資本。公、檢、法上面不是還有一個政法委嗎?可中國的政法委上至中央下至地方,有哪一個不是公安的頭兒擔任。你不訴、不判,我就交政法委裁決,可檢察長、法院院長也要接受黨的領導,也要聽書記的呀!書記一發話,誰敢 不訴?誰敢不判?反正責任由組織扛著。就拿趙案來說吧,平心而論,商丘市檢察院在法律專業的層面上還是做了一些堵的工作,先是以給公安台階的方式二次退回公安補充偵查,在公安執意要訴的情況下,檢察院也還是明確表示過,此案在證據方面沒有達到起訴的標准和要求。但公安將案件一交政法委,書記一發話,檢察院就不得不訴,法院也就跟著不得不判,只是在判刑時給趙留了條生路。
再看看「退回補充偵查」和「發回重審」程序存在的司法弊端。退回補充偵查的立法本意是,公安向檢察院提出起訴意見之後,檢察院認為還有事實沒查清或證據根本就達不到起訴的要求,就退回公安補充偵查或自查。然而這一程序,卻被檢察院濫用了,成了他們迴避矛盾平衡與公安關系的法律屏障,於是在明知證據不足退補也無濟於事,應依法撤銷案件,仍不分青紅皂白一概退回補充偵查以期公安自己撤案。可公安就是不領情補不上新證據同樣要求起訴,檢察院無路可退就只好硬著頭皮起訴。法院要顧及公、檢的關系就得照判,只是在判刑會輕些。在刑事二審程序中,上級法院如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既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也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但在立法本意上,發回重審應是特殊情況。這一制度的設計上級法院也和檢察院一樣被濫用了,誠如湖北高院的發言人在針對佘祥林案時所說:「在案件辦理中頂住了死者的親屬上訪和 220名群眾簽名上書的壓力,由於案件關系復雜、矛盾尖銳,受外界干擾較多。」。於是二審法官就不願意讓案件在自己手中作個了斷,就裁定發回重審,迴避矛盾。荊門市政法委自然能領會省高院的意圖,為了在當地解決,規避省高院這一程序。就「違反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直接將該案又移交京山縣檢察院起訴,由基層法院——京山縣法院審理。這樣佘上訴,原一審的荊門市中級法院就變成了終審法院,不再出現高級法院二審的局面。這樣佘上訴的結果就可想而知了。這樣玩程序真可謂是玩到了極致,可是公民的權利、法制的精神也就盪然無存了,法院的公信力也沒了。
隨著佘祥林、趙作海的被害對象的相繼「復活」,媒體嘩然、民眾義憤。為此,反映最快的當屬政法委。佘案一曝光湖北省政法委就立即高調向媒體宣稱:一定要追究責任人,決不姑息;趙案一出河南省商丘市委政法委書記王建民馬上就向媒體「誠懇」地表示:這是政法機關的恥辱,要追究涉案人員的責任。可是這回商丘市檢察 院也毫不留情地向媒體宣稱:「我們檢察院最大的錯誤,就是沒有堅持自己的意見。」 ——(見《南方都市報》的采訪商丘市檢察院檢察長王廣軍報道)。
近年來,法律界幾個重量級學者奔走呼號——要真司法獨立,不要政法委的非法干預。考慮這一背景再綜合政法委對這些冤案的處理態度,我有充足的理由相信政法委此舉不過是向媒體公關 作秀而已,企圖撇清責任。其誠意就不得不質疑。
追究涉案人員的責任?!誰來追究?誰是涉案人員?是刑訊逼供的公安幹警?還是負責起訴的檢察官?還是負責審理案件的法官?還是政法委或這套司法制度本身?由政法委來追究吧,可是在這些冤案中政法委脫得了干係嗎?在這些冤案的製造 過程中,哪一件沒有政法委這只手在干預?它能自我糾錯嗎?據《南方都市報》轉引《新京報》5月13日對當年主持趙作海案現已退休移居美國的政法委書記王師燦的報道,王竟大言不慚地稱:「對當年趙作海案已記不起了,當年會議記錄也找不到了,我不是學法律出身的,我不懂法,我是學煤炭礦山機電的。」好一個「記不起了」!你明知不懂法,那你為什麼還要懶在政法委這個位置上瞎指揮呢?!這可是樁人命關天的大案呀!
想當初聶樹斌「奸殺」案真凶一出河北省政法委曾信誓旦旦地說要迅速查清聶案真相,並通過媒體向全國民眾作出承諾,來「引導」 輿論轉向。盡管有賀衛方這樣的名教授在奔走呼號,可是五年過去了現在仍無結果。難道真相就這么難查清?不就是聶樹斌是或者不是兇手的 問題嗎?二者必居其一。五年了,河北省政法委到今天也應該要有一個結果向全國人民交待吧!坊間傳聞該案涉及到一高官,當初該案河北省高院已經發現了疑點,按照疑案從輕的規矩應判他死緩,但這位高官患了尿毒症,急需移植腎臟,而在篩查死刑犯中器官供體的時候,發現聶的組織配型與這位高官是一致的,就指示把他判處死刑,所以現在當局不敢公布。想必該傳聞河北省政法委不會不知道,從澄清事實消除 謠言的角度出發當局也應當將真相公之於眾,以便民眾釋疑。
佘案一出, 涉案幹警潘余均聞訊後驚恐萬分,在武漢市黃陂區上吊自殺。在自殺前用血在一塊墓碑上寫下 「我冤枉」的遺言,以至引起公安的恐慌。平心而論,追究其刑訊逼供的法律責任並不冤枉,因為他是冤案源頭的製造者,我相信政法委只是給辦案幹警施加了「命案必破」的壓力,沒有哪個敢明目張膽地要他們刑訊逼供,但要把這源頭的後續結果全部推到他頭上也有失公允;至於趙案中幾位負責審理案件的法官被停職查辦,那不過是找替罪羊而已,盡管我們可以從道德的層面去指責他們,但從法律層面上講,判決書 上署名的法官不過是前台的傀儡而已,他們既不能獨立判案,也不能違抗政法委的旨意。
刑訊逼供古今中外均有之,並不可怕。西方將其稱之為「毒樹之果」用非法證據 排除規則止於源頭。嚴復當年到英國考察英國的政治制度時常去倫敦的巡迴法庭旁聽,結果他驚嘆地發現,英國的強大,並不單是船堅炮利,而是有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來糾錯來化解社會矛盾。而我們這個制度卻有化腐朽為神奇之功,任何喪事都可以當喜事來宣傳。趙作海案一出,處理了幾法官,給趙也作賠償,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國安部、司法部也迅即出台了《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 的規定》和《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人民網、新華網等官方宣傳機器就就高調地宣傳「趙作海重獲自 由後深深地鞠躬『感謝黨和政府』,特別是對監獄多年來的教育和照顧『表示感謝』。」;黨和政府是多麼的英明偉大敢於正視錯誤、糾正錯 誤,並及時採取措施來防止類錯誤的發生。雲雲。作為官方的宣傳機器你還有臉作這樣宣傳?我相信趙作海作為一個老實巴交的農 民,剛出獄後在政府官員的「盛情」接待和安撫下,情急之中說了這些話也不足為怪。可有必要拿來做宣傳嗎?能達到宣傳的效果嗎?
兩院三部新頒布的死刑案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定,並無新意不值得宣傳。在此之前刑訴法、兩院的司法解釋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早已作了詳盡的規定,不照樣沒有堵住這些「毒樹之果」嗎?孟子早就說過:「徒法不足以自行」,不改變我國的司法制度和司法理念,法再多也不過是擺設而已
真誠地找一找司法制度的弊端吧,找幾個替罪羊固然可以暫時平息民怨;開動宣傳機器將喪事辦成喜事固然可以「引導」 輿論。但這既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也無助於社會的進步。如果一個冤屈的公民只有靠被害人的「復活「或者真凶的出現,媒體的曝 光才能昭雪的話,那真是法律的悲哀;如果我們今天還不去反思這些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問題,那麼趙作海決不是最後一位,杜培武、佘祥林、 趙作海、聶樹斌等人的命運隨時都有可能降臨到你、我、他的頭上。
⑩ 武漢市黃陂區原修理廠舊城改造情況如何了
295路 → 295路、乘坐295路黃陂前川去橫店街可乘坐295路川龍大道冶專金換乘289路到達屬.3公里 1,全程約19, 到達川龍大道冶金站 3,路線如下: ,經過13站、從黃陂前川一中步行約250米,到達百錦街檢察院站 2,全程約1小時50分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