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朋友十一月二號因為偷一輛電瓶車被黃陂前川派出所抓獲,現關押在看守所,十二月十號被捕什麼時候開庭
2018年12月10日被捕,大概會在3-4月的時候開庭審理判決。
因為公安機關需要2個月的偵查時間,檢察院需要1個月的起訴時間,而法院審理期限是3個月,大概需要1-2個月的時間才能開庭審理。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