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請問豐台區建築行業管理處是什麼單位,只知道是豐台區建委下屬的事業單位,其他的一無所知,福利等
就是行管辦吧,不錯的地方
2. 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如何查詢
依據《關於加強建築市場資質資格動態監管完善企業和人員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導意見》,建築企業對於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的管理情況以及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是動態監管的重要內容。電子資質證書的應用有助於資質管理部門實現信息化監管:不同於僅憑企業報送資料進行資質申請與年檢核定的認證工作,通過同步電子資質證書所對應工程項目的相關信息,資質管理部門能夠實現對於市場主體資格的動態管理,完善市場准入清出制度。
不難發現,建築企業資質證書的電子化,能夠實現資質證書管理以及資質應用規范的優化,對於證照使用管理有著深遠的戰略意義——電子證書的應用不僅意味著發證流程的透明化、行政成本的最小化,還意味著偽證假證的無處藏身,以及行業誠信體系的建立。隨著2017年9月全國住房城鄉建設系統首張電子證書在江蘇省的誕生,各資質證書的電子化試點工作正逐步開展。期待越來越多地區加快電子化建設步伐,早日應用信息化手段實現建築管理再升級。
3. 工程建築類
1、總包分包關系
一、進度關系
分包方的進度計劃必須依據總包方的計劃進行編制,總包方應把分包方的進度計劃納入總進度計劃的管理范疇,總、分之間相互協調,處理好執行過程中的相互關系,並協助分包方解決項目進度控制重存在的問題。 二、質量關系
分包方就分包工程對總包方負責,總包方就總包方工程對發包方負責,總包方對分包方分包工程承擔連帶責任。分包方應接受總包方的質量管理。 三、安全關系
安全控制有總包方負責,分包方服從總包方管理,總包方負責審查分包方的安全資質和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在分包合同中應明確分包安全責任和義務,對分包方提出安全要求,並認真監督、檢查,對違反安全規定冒險蠻乾的的分包方應令去停工整頓。總承包方應統計分包方的傷亡事故,按規定上報,並分包合同約定協助分包方處理傷亡事故。 分包方對本施工現場的安全工作負責,認證履行合同規定的安全責任,遵守總包方的安全生產制度,服從總包方的安全管理,及時向總包方報告傷亡事故 並參與調查,處理善後事宜。 四、資料關系
總包方應負責施工資料匯集工作,並應隨施工進度及時整理所有有關施工技術資料,分包方應主動向總包方移交有關的施工技術資料。
2、工程款應該是總承包方給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實施細則》於2009年1月1日正式實施,其中關於建築業總包、轉包、分包問題與以前的規定有所不同,主要涉及項目管理及營業稅申報、發票管理等方面的變化,需要我們認真研究並制定針對性措施。
一、新舊營業稅條例有關總包、分包相關規定
(一)原《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建築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建築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者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
(二)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納稅人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二、建築業總包、分包相關政策規定解讀
關於總包、轉包、分包有關政策規定的變化,我們可以從以下六個方面來理解。
(一)分包、轉包的概念:①所謂分包,是指總包單位自行完成建設項目的主要部分,其非主要的部分或專業性較強的工程,如工藝設備安裝,結構吊裝工程或專業化施工部分的工程,分包給施工條件符合該工程技術要求的建築安裝單位。②所謂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他人承包的行為。【《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2000年1月30日頒布施行)】
(二)分包與轉包的區別:①分包和轉包的不同點在於,分包工程的總承包人參與施工並自行完成建設項目的一部分,而轉包工程的總承包人不參與施工。②分包與轉包的共同點在於,分包和轉包單位都不直接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而直接與總承包人簽訂承包合同。
(三)稅收上取消「轉包」規定的法律淵源。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工程總承包企業資質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建築法》第二十八條、《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轉包是一種違法行為,應依法予以取締。因此,也不應在依法征稅范圍之列。所以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也沒有明確轉包業務實行差額征稅。
(四)重新界定了差額征稅范圍。原《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規定「建築業的分包和轉包業務」都允許差額征稅,但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規定只有「建築工程分包業務」差額征稅。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所注的建築業,是指建築安裝工程作業。徵收范圍包括:建築、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中的差額征稅,僅指建築工程,而非其他工程,將安裝、修繕、裝飾和其他工程作業排除在外。
(五)明確總包、分包納稅申報義務。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取消了總承包人為分包業務扣繳義務人的規定,改由總包、分包自行申報繳納。
(六)擴大總包、分包差額征稅層級。舊《條例》規定,只能實行一級差額征稅,也就是說,只有總承包人才有資格實行差額征稅;而新《條例》取消了此項限制,只要是納稅人,不論有無總承包資格,都可以實行差額征稅,A分包給B,可以按差額征稅,B又分包給C,也可以按差額征稅,可以實行多層次的差額征稅。此處總包、分包單位的概念是相對的。一個分包單位對下一級分包單位而言是總包單位,對上一級分包單位而言又是分包單位。
三、建築業總包、分包所得稅及其他稅收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建築業總包、分包的所得稅徵收管理與新營業稅條例實施沒有變化。2010年,國家稅務總局對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給予明確,並重申要求嚴格執行相關稅收法規,確保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具體分以下情況:
(一)總包方、分包方申請開具發票時,凡能提供《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由企業回所在地申報繳納;凡不能提供《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按有關規定在開票時一並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總包方、分包方財務制度健全、賬證齊全、能正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單位,實行查賬方式徵收企業所得稅。總包方、分包方財務核算不健全,難於查賬徵收,並符合《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30號)第三條規定的,實行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總包方或分包方是自然人、個人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的,一律徵收個人所得稅。
(四)對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函〔2008〕2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文件執行。一是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建築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並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二是跨地區經營的項目部需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跨地區經營的項目部(包括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管理的項目部)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未提供上述證明的,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其限期補辦;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項目部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證明該項目部屬於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
(五)總包、分包涉及其他相關稅收如城建稅、印花稅等稅費按照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四、項目管理及發票開具
(一)明確項目登記及納稅申報。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不動產、建築業營業稅項目管理及發票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6〕128號文件),涉及總、分包施工項目的,總包和所有分包項目都必須在建築勞務發生地辦理項目登記,進行項目鑒定,各自分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
(二)規范發票的使用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堅持以票管稅,建築業總、分包項目管理實行余額控製法。總包方申報納稅時可以扣除已取得分包發票金額後的差額納稅。分包單位開具的發票金額作為上級總包單位開票時可以抵扣的限額(以下稱抵扣限額),在限額內總包單位可以見票抵扣,但不得超過限額;同時堅持先分後總原則,總包單位差額納稅以取得分包發票為前提條件。因此總包項目開票時,先由分包方納稅開票,取得發票交給總包方,總包方再據此開票差額納稅。涉及多級總分包的,逐級從下向上開票。同項逐級抵扣,不得異項、越級抵扣。具體操作為:一是總包、分包方一旦確定為自開票納稅人,均應按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開具發票,徵收相應稅款。二是總包方持有《總承包合同》但沒有《分包合同》的,按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開具發票,並按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征稅營業額。總包方持有《總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及分包方已開具的發票和完稅憑證,按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開具發票;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分包單位的分包款後的余額徵收營業稅及相關稅費。三是分包方應持《分包合同》,按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開具發票,並按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徵收營業稅及相關稅費。
五、例證說明
A企業從事建築工程業務,2010年6月承包一幢建築工程,共計1000萬元。其中將該樓的「地基工程」和「外牆麵粉飾工程」分包給B企業,共500萬元。B企業又將「外牆麵粉飾」工程150萬元,分包給C企業。A企業自己施工了500萬的工程,工程結束後,A企業向建設單位開具發票一張共計1000萬元,同時也收到工程款1000萬元。
(一)A、B、C企業應繳營業稅款的計算:
根據新《條例》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納稅人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A企業作為總承包企業應繳的營業稅為(1000-500)×3%=15萬
由於 A分包給B企業,及B企業分包給C企業的工程,可以確認為分包工程,可以按差額徵收。
B企業:(500-150)×3%=10.5萬,由於取消了總承包代扣稅,B企業自行申報納稅。
C企業:150×3%=4.5萬元,理由同上,C企業自行申報納稅。
(二)A、B、C企業涉及所得稅、印花稅等稅費按照相關政策規定徵收。
(三)發票開具。A向建設單位開具1000萬元的發票,收入應做1000萬元,其中轉包給B的500萬元工程營業額可以抵減營業稅應稅收入。B向A開具500萬元的發票,收入為500萬;A做成本,並可抵減營業稅應稅收入。C向B開具150萬元的發票,收入為150萬,B做成本,並可抵減營業稅應稅收入。
4. 我們公司是建築行業,分包勞務,項目是跨省經營。在項目所在地預繳所
在以前,開外管證的企業,在外地是不需要交所得稅的,但是國稅局有有一個新的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文件)是關於所得稅的。建築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並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預繳。既然你們單位只是收管理費,那這此稅我個人認為應該由真正的承包人來承擔。
5. 建築業分公司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經營跨地區
如果分公司的營業執照是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所得稅由分公司繳納。
如果是非法人營業執照,分兩種情況:
一、在本地區經營的由總公司繳納;
二、跨地區建築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應按照如下規定執行:
1.實行總、分機構體制的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規定,按照「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建築企業跨地區設立的不符合二級分支機構條件的項目經理部(包括與項目經理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應匯總到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統一計算,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上述項目經理部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6. 建築業開具外出管理證明時要求預交企業所得稅嗎
這個是可以的。
這個主要就是各地的稅務機關對於稅款的規定。
比如,我們遼寧這一塊(鞍山),預繳所得稅的金額為開具發票金額*3%
7. 建築企業收取的管理費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公司收取的管理費實際已構成建安營業稅的計稅依據,不再另外繳納稅收。因此應以建築公司為納稅人,對掛靠業務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全額計征營業稅,管理費不宜重復計稅;如建築公司只收取管理費,收入不全額入賬,不開具發票,則對收取的管理費按"服務業"稅目征稅。因此對建安企業(被掛靠方)向施工隊(掛靠方)收取管理費,應按"服務業——其他服務業"稅目依5%稅率徵收營業稅。
8. 建築行業的資格證書有哪些
分享一幅之前整理的比較全面的建築行業的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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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國稅函(156)號文中「建築企業所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如何理解,分公司施工隊算
總公司算一級,分公司就是二級,再往下就是二級以下分支機構了 .
另一個你要看你這個子公司是否有獨立的資質證書。如果有,這個子公司可以算一級。但不管哪種情況,分公司肯定是二級及以下的了
10. 2015年52號公告建築行業工作所在地繳納個人所得稅事宜,我單位歷年被f徵收個人所說應如何處理
建築企業施工項目工作人員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建築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27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安裝企業扣繳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1]505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國稅發[1996]127號規定:從事建築安裝業的工程承包人、個體戶及其他個人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其從事建築安裝業取得的所得,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所稱建築安裝業,包括建築、安裝、修繕、裝飾及其他工程作業。
(一)取得建築安裝業務所得,情況不同,徵收個人所得稅方式不同
1、承包建築安裝業各項工程作業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經營成果歸承包人個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協議)法規、將一部分經營成果留歸承包人個人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征稅;例如,A建築企業將抹灰工程承包給非本單位的包工頭,即屬於此種類型。如果承包給本單位職工,則屬於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2、從事建築安裝業的個體工商戶和未領取營業執照承攬建築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建築安裝隊和個人,以及建築安裝企業實行個人承包後工商登記改變為個體經濟性質的,其從事建築安裝業取得的收入應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3、從事建築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其他人員取得的所得,分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和勞務報酬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實務中,各地稅務機關為簡化管理,在為上述單位或個人代開具建築業發票時,一般按照核定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取得建築安裝業務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管理
1、從事建築安裝業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在異地從事建築安裝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自工程開工之日前3日內,持營業執照、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城建部門批准開工的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協議)、開戶銀行帳號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對未領取營業執照承攬建築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單位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其工程規模,責令其繳納一定數額的納稅保證金。在法規的期限內結清稅款後,退還納稅保證金;逾期未結清稅款的,以納稅保證金抵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
2、從事建築安裝業的單位和個人應設置會計帳簿,健全財務制度,准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對未設立會計帳簿,或者不能准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其工程規模、工程承包合同(協議)價款和工程完工進度等情況,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據以征稅。具體核定辦法由縣以上(含縣級)稅務機關制定。
3、從事建築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法規,購領、填開和保管建築安裝業專用發票或許可使用的其他發票。
4、建築安裝業的個人所得稅,由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和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承攬建築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是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人,應在向個人支付收入時依法代扣代繳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 沒有扣繳義務人的和扣繳義務人未按法規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5、在異地從事建築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單位,應在工程作業所在地扣繳個人所得稅。但所得在單位所在地分配,並能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完整、准確的會計帳簿和核算憑證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後,可回單位所在地扣繳個人所得稅。
6、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應按每月工程完工量預繳、預扣個人所得稅,按年結算。一項工程跨年度作業的,應按各年所得預繳、預扣和結算個人所得稅。難以劃分各年所得的,可以按月預繳、預扣稅款,並在工程完工後按各年度工程完工量分攤所得並結算稅款。
7、建築安裝業單位所在地稅務機關和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雙方可以協商有關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和徵收的具體操作辦法,都有權對建築安裝業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稅收檢查,並有權依法處理其違反稅收法規的行為。但一方已經處理的,另一方不得重復處理。
(三)國稅函[2001]505號對於建築安裝企業扣繳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再次明確
1、到外地從事建築安裝工程作業的建築安裝企業,已在異地扣繳個人所得稅(不管採取何種方法計算)的,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再對在異地從事建築安裝業務而取得收入的人員實行查帳或其他方式徵收個人所得稅。但對不直接在異地從事建築安裝業務而取得收入的企業管理、工程技術等人員,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據實徵收其個人所得稅。
2、建築安裝企業在本地和外地都有工程作業,兩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企業和工程作業的實際情況,各自確定徵收方式並按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3、按工程價款的一定比例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稅款在納稅人之間如何分攤由企業決定,在支付個人收入時扣繳;如未扣繳,則認定為企業為個人代付稅款,應按個人所得稅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企業代付的稅款。
盡管對於從事異地建築安裝業務的個體單位或個人在代開具發票時,主管稅務機關一般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徵收方式相對簡單。但是還要注意徵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A建築施工企業既在A市施工,也在B市施工,所屬員工個人所得稅應該在A還是B市繳納?按照國稅發[1996]127號似乎兩地均有管轄權,按照國稅函[2001]505號規定,稅不能重征。但企業沒有選擇的餘地,只能被動接受納稅管理。難免存在兩地在納稅管理中爭搶稅源的現象。
2、對於個體戶或個人掛靠建築企業施工,以建築企業名義開具發票,工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難以對於內部承包個體戶或者個人實施有效管理。
3、營業稅政策變化後,建築企業將工程分包給個人,不能按照差額納稅。這樣分包工程將會變相改為內部承包,內部施工不需要開具發票,建築企業鬆散型管理,收取管理費,但一般都沒有考慮內部承包應該收取的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