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寫建築企業勞動合同管理辦法
1、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權利義務的載體。勞動關系權利義務具體體現在主體、薪酬、回崗位、社答保等方面,均規定在勞動合同中,作為勞資雙方履行的依據;
2、勞動合同體現個體勞動管理。勞動關系規制分為三個層級。勞動基準法如《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社會保險法》規制全社會勞動基準,集體合同規制用人單位和全體職工之間的權利義務,而勞動合同體現是用人單位與個體勞動者之間的個性化權利義務;
3、勞動合同是勞動法律書面化管理的要求,區別事實勞動關系,體現了國家對勞動關系的書面化管理。
㈡ 建築業勞動合同中的社會保險如何交納
由於建築業在目前很多大城市都涉及到農民工權益保障問題,所以有很多相關的政策和地方法規,就上海而言,不論建設單位和建築工人的住所在哪裡,只要建築工地在上海的,對工地上所有工人都要參加綜合保險(上海本地人為社會保險,但這樣的人不多),如果建設單位能夠拿出證據證明已在其單位登記地參加保險的,可以不參加上海的保險。在上海參加綜合保險按照上海發布的規定水平繳費,勞動者出一半,單位出一半。(臨時雇傭工不屬於其范圍之內)
當然,各個地方有各個地方的規定,具體可以查閱當地的相關規定,如 《XXX市建築業社會保險統籌管理辦法》。
㈢ 建築公司需要與農民工人簽定勞動合同嗎
需要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3)建築業勞動合同擴展閱讀:
建築公司用人的相關要求:
1、用人單位使用農民工,應當依法與農民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並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用工備案。
2、簽訂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用人單位不得採取欺騙、威脅等手段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不得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抵押金、風險金。
3、勞動合同必須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與農民工本人直接簽訂,不得由他人代簽。建築領域工程項目部、項目經理、施工作業班組、包工頭等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不能作為用工主體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
㈣ 建築行業勞動合同範本怎麼寫,需要注意什麼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㈤ 建築行業勞動合同實行什麼工時制度
工時制度,即工作時間制度,據現有情況,我國目前有三種工作時間制度,即標准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制、不定時工時制。
一般的勞動合同都是綜合計算工時制的。這樣出現加班的情況並不違反勞動合同。
㈥ 上海建築行業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