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
【發布單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發布文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號
【發布日期】2009-10-19
【生效日期】2009-10-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件來源】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號)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蘆此讓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已經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 姜偉新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決定對《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令第78號)作如下修改:
一、名稱修改為「《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
二、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刪去「公安消防」。
三、第五條第一款增加一項「(四)法律規定應當由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對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
四、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住宅工程還應當提交《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五、第九條修改為「建設單位在工程竣扒哪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未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對部分條文的文字作相應的修改。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
(2000年4月4日建設部令第78號發布,根據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的管理,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類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統稱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陪局格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辦法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備案機關)備案。
第五條 建設單位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報告應當包括工程報建日期,施工許可證號,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及驗收人員簽署的竣工驗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礎設施的有關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以及備案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有關資料;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規劃、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
(四)法律規定應當由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對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
(五)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六)法規、規章規定必須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還應當提交《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第六條 備案機關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竣工驗收備案文件,驗證文件齊全後,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上簽署文件收訖。
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一式兩份,一份由建設單位保存,一份留備案機關存檔。
第七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5日內,向備案機關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第八條 備案機關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應當在收訖竣工驗收備案文件15日內,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未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建設單位將備案機關決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工程,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的,備案機關責令停止使用,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採用虛假證明文件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工程竣工驗收無效,備案機關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備案機關決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並責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設單位在備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設單位擅自繼續使用造成使用人損失的,由建設單位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竣工驗收備案文件齊全,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辦理備案手續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 搶險救災工程、臨時性房屋建築工程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工程,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五條 軍用房屋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Ⅱ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發承包范圍是怎樣界定的
在中華抄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襲築工程所稱房屋建築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核手築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所稱市段氏巧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握鍵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Ⅲ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規定是什麼意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各類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竣工驗收(以下簡稱工程竣工驗收),應當遵守本規定。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可以委託所屬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
工程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進行竣工驗收:
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施工單位在工程完工後對工程質量進行了檢查,確認工程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符合設計文件簡盯及合同要求,並提出工程竣工報告。工程竣工報告應經項目經理和施工單位有關負攔余和責人審核簽字;
對於委託監理的工程項目,監理單位對工程進行了質量評估,具有完整的監理資料,並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工程質量評估報告應經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文件及施工過程中由設計單位簽署的設計變更通知書進行了檢查,並提出質量檢查報告。質量檢查報告應經該項目勘察、設計負責人和勘察、設計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以及工程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
建設單位已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對於住宅工程,進行分戶驗收並驗收合格,建設單位按戶出具《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表》。
Ⅳ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其他
第四十九條有違反《招標投標法》行為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條招標投標活動中有《招標投標法》規定中標無效情形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宣布中標無效,責令重新組織招標,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第五十一條應當招標未招標的,應當公開招標未公開褲消招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五十二條招標人不具備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條件而自行招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招標人重新組織評標委員會。招標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招標人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施工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在未提交施工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頒發梁如施工許可證。 第五十五條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勞務分包採用招標方式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六條招標文件或者投標文件使用兩種以上語言文字的,必須有一種是中文;如對不同文本的解釋發生異議的,以中文文本為准。用文字表示的金額與數字表示的金額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額為准。
第五十七條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第五十八條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進行施工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有不同規定的,可以適鬍渣知用其規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2月30日建設部頒布的《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23號)同時廢止。
Ⅳ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文件範本》和《標准施工招標文件》在形式和內容上有哪些區別
《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標逗冊敗准姿老施工招標文件》(簡稱「行業標准施工招標文件」)是《標准施工招標文件》(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原建設部等九部委56號令發布)的配套文件,適用於山顫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的行業施工招標。
依據56號令第三條 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可根據《標准施工招標文件》並結合本行業施工招標特點和管理需要,編制行業標准施工招標文件。行業標准施工招標文件重點對「專用合同條款」、「工程量清單」、「圖紙」、「技術標准和要求」作出具體規定。
Ⅵ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 需要哪些手續
各地要求不同,你可以在當地市建委網站查詢,一般在辦事大廳那個欄目。這是我們這里的,供你參考。
建設單位辦理安全監督手續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審查書
在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網站(下載中心)下載(一式四份)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應包含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揚塵治理措施費用支付計劃。審核原件,留存復印件)
三、施工、監理單位中標通知書。未進行招投標的項目,施工單位提供合同備案登記表(審核原件,留存復印件)
四、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核原件,留存復印件)
五、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圖及臨時設施方案
六、人員證書
1、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考核證(押原件)、特種作業人員證書(審核原件,留存復印件)
註:(1)項目負責人安全考核證為中標通知書或合同備案書上的人員
(2)安全員安全唯拿考核證書要求如下:
A、施工項目1萬平米以下1人
B、施工項目1萬平米-5萬平米2人
C、施工項目5萬平米-10萬平米3人
D、施工項目10萬平米以上4人,每增加5萬平米增加1人
2、監理人員職業資格證(審核原件,留存復印件)
監理人員安全培訓合格證書(押原件)
備註:1、所散山斗提供資料統一用A4紙裝訂成冊;
2、監督機構審核、查驗建設單位提供的申請材料,必要時進沖磨行現場踏勘,審查符合要求的,在3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發《安全監督注冊登記表》
Ⅶ 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規定是怎麼樣的
第一條為規范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竣工驗收,保證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各類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竣工驗收(以下簡稱工程竣工驗收),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可以委託所屬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
第四條工程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進行竣工驗收:
(一)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施工單位在工程完工後對工程質量進行了檢查,確認工程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符合設計文件及合同要求,並提出工程竣工報告。工程竣工報告應經項目經理和施工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三)對於委託監理的工程項目,監理單位對工程進行了質量評估,具有完整的監理資料,並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工程質量評估報告應經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四)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文件及施工過程中由設計單位簽署的設計變更通知書進行了檢查,並提出質量檢查報告。質量檢查報告應經該項目勘察、設計負責人和勘察、設計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五)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以及工程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
(七)建設單位已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九)對於住宅工程,進行分戶驗收並驗收合格,建設單位按戶出具《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表》。
(十)建設主管部門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完畢。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工程完工後,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岩缺配程竣工驗收。實行監理的工程,工程竣工報告須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
(二)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後,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組成驗收組,制定驗收方案。對於重大工程和技術復雜工程,根據需要可邀請有關專家參加驗收組。
(三)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7個工作日前將驗收的時間、地點及驗收組名單書面通知負責監督該工程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四)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1.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匯報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在工程建設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2.審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工程檔案資料;
3.實地查驗工程質量;
4.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安裝質量和各管理環節等方面作出全面評價,形成經驗收組人員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
參與工程竣工驗收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時,應當協商提出解決的方法,待意見一致後,重新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第七條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主要包括工程概況,建設單位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方面的評價,工程竣工驗收時間、程序、內容和組織形式,工程竣工驗收意見等內容。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還應附有下列文件:
(扮散一)施工許可證。
(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
(三)本規定第五條(二)、(三)、(四)、(八)項規定的文件。
(四)驗收組人員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
(五)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有關文件。
第八條負責監督該工程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執行驗收標准等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發現有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改正,並將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情況作為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的重要內容。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依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號)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搶險救災工程、臨時性房屋建築工粗指程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工程,不適用本規定。
第十一條軍事建設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本規定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建建[2000]14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