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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民用建築設計

發布時間:2020-11-26 19:05:22

1.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哪些都是強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公告

第361號

建設部關於發布國家標准《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局部修訂的公告

現批准《高層民用建築沒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2001年版)局部修訂的條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0.1、3.0.2、3.0.8、4.1.2、4.1.3、4.1.12、4.2.7、4.3.1、6.1.1、6.1.11(1、2、3、5、6)、6.1.16、7.4.2、7.4.6(1、2、7、8)、7.6.1、7.6.2、7.6.3、7.6.4、9.1.1、9.1.4(1、2、3)、9.4.1、9.4.2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經此次修改的原條文同時廢止。

局部修訂的條文及具體內容,將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設標准化》刊物上登載。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工程建設標准局部修訂公告

第28號

國家標准《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學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進行了局部修訂,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准局部修訂的條文,第4.1.5A條、第4.1.5A.1條、第4.1.5A.2條、第4.1.5A.3條、第4.1.5A.4條、第4.1.5A.5條、第4.1.5A.6條、第4.1.5B條、第4.1.5B.1條、第4.1.5B.2條、第4.1.5B.3條、第4.1.5B.4條、第4.1.5B.5條、第4.1.5B.6條、第4.1.6條、第6.1.3A條、第6.2.8條、第7.6.4條,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局部修訂的條款內容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執行。該規范中相應的條文規定同時廢止。現予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2001年4月24日

2. 求最新版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最新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已把原來的《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版火規范》(權GB50045-95 2005年版)和《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合二為一,重新整合修訂。

新版的《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於2015年5月1日起實施。

3.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9.4.1條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2005版
9.4.1建築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築,除面積小於回答5.00m²的廁所、衛生間外,均應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2005版)的基礎上,已整合修訂為《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自2015年5月1起實施。也就是說:原《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同時廢止)。

4.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目錄

1總則
2術語
3建築分類和耐火等級
4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一般規定
4.2防火間距
4.3消防車道
5防火、防煙分區和建築構造
5.1防火和防煙分區
5.2防火牆、隔牆和樓板
5.3電梯井和管道井
5.4防火門、防火窗和防火卷簾
5.5屋頂金屬承重構件和變形縫
6安全疏散和消防電梯
6.1一般規定
6.2疏散樓梯間和樓梯
6.3消防電梯
7消防給水和滅火設備
7.1一般規定
7.2消防用水量
7.3室外消防給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7.4室內消防給水管道、室內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7.5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
7.6滅火設備
8防煙、排煙和通風、空氣調節
8.1一般規定
8.2自然排煙
8.3機械防煙
8.4機械排煙
8.5通風和空氣調節
9電氣
9.1消防電源及其配電
9.2火災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9.3燈具
9.4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火災應急廣播和消防控制室
9.5漏電火災報警系統
附錄A各類建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
附錄B本規范用詞說明
附加說明
附:條文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公告 建設部關於發布國家標准《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局部修訂的公告
現批准《高層民用建築沒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2001年版)局部修訂的條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0.1、3.0.2、3.0.8、4.1.2、4.1.3、4.1.12、4.2.7、4.3.1、6.1.1、6.1.11(1、2、3、5、6)、6.1.16、7.4.2、7.4.6(1、2、7、8)、7.6.1、7.6.2、7.6.3、7.6.4、9.1.1、9.1.4(1、2、3)、9.4.1、9.4.2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經此次修改的原條文同時廢止。
局部修訂的條文及具體內容,將在《工程建設標准化》刊物上登載。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工程建設標准局部修訂公告 國家標准《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學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進行了局部修訂,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准局部修訂的條文,第4.1.5A條、第4.1.5A.1條、第4.1.5A.2條、第4.1.5A.3條、第4.1.5A.4條、第4.1.5A.5條、第4.1.5A.6條、第4.1.5B條、第4.1.5B.1條、第4.1.5B.2條、第4.1.5B.3條、第4.1.5B.4條、第4.1.5B.5條、第4.1.5B.6條、第4.1.6條、第6.1.3A條、第6.2.8條、第7.6.4條,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局部修訂的條款內容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執行。該規范中相應的條文規定同時廢止。現予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2001年4月24日
工程建設標准局部修訂公告 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該規范中相應條文的規定同時廢止。現予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1999年3月8日
工程建設國家標准局部修訂公告 國家標准《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研所會同有關單位進行了局部修訂,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准局部修訂的條文,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該規范中相應的條文規定同時廢止。現予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1997年6月24日
關於發布國家標准《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通知
建標[1995]265號
根據國家計委計綜[1987]2390號文的要求,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修訂的《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准《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為強制性國家標准,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J 45—82同時廢止。
在執行本規范個別規定如確有困難時,應在地方建設主管部門的主持下,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當地消防監督機構協商解決。
本規范由公安部負責管理,其具體解釋等工作由公安部消防局負責,出版發行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負責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一九九五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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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還在執行嗎

已經廢止,目前使用的是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已經在2015年5月1日開始實施。

本規范是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2007 年工程建設標准規范制訂、修訂計劃(第一批)〉的通知》(建標[2007]125 號文)和《關於調整〈建築設計防火規范〉、〈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修訂項目計劃的函》(建標[2009]94 號)等文件;

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 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2005 年版)的基礎上,經整合修訂而成。

(5)高層民用建築設計擴展閱讀

本規范共分 12 章和 3 個附錄,主要內容有:生產和儲存的火災危險性分類、高層公共建築的分類要求,廠房、倉庫、住宅建築和公共建築等工業與民用建築的建築耐火等級分級及其建築構件的耐火極限、平面布置防火分區與防火分隔、建築防火構造、防火間距和消防設施設置的基本要求,工業建築防爆的基本措施與要求;

工業與民用建築的疏散距離、疏散寬度、疏散樓梯設置形式、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以及安全出口和疏散門設置的基本要求;甲、乙、丙類液體、氣體儲罐(區)和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成組布置和儲量的基本要求;

木結構建築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設計的基本要求,以及各類建築為滿足滅火救援要求需設置救援場地、消防車道、消防電梯等設施的基本要求,建築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和預防電氣火災的線路等方面的防火要求和消防用電設備的電源與配電線路等基本要求。

6.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安全疏散

6.1.1高層建築每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兩個。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設一個安全出口:
6.1.1.1 十八層及十八層以下,每層不超過8戶、建築面積不超過650㎡,且設有一座防煙樓梯間和消防電梯的塔式住宅。
6.1.1.2 十八層及十八層以下每個單元設有一座通向屋頂的疏散樓梯,單元之間的樓梯通過屋頂連通,單元與單元之間設有防火牆,戶門為甲級防火門,超過十八層,每個單元設有一座通向屋頂的疏散樓梯,十八層以上部分每層相鄰單元樓梯通過陽台或凹廊連通(屋頂可以不連通),十八層及十八層以下部分單元與單元之間設有防火牆,且戶門為甲級防火門,窗間牆寬度、窗檻牆高度大於1.2m且為不燃燒體牆的單元式住宅。
6.1.1.3除地下室外,相鄰兩個防火分區之間的防火牆上有防火門連通時,且相鄰兩個防火分區的建築面積之和不超過表6.1.1規定的公共建築。
6.1.2 塔式高層建築,兩座疏散樓梯宜獨立設置,當確有困難時,可設置剪刀樓梯,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6.1.2.1 剪刀樓梯間應為防煙樓梯間。
6.1.2.2 剪刀樓梯的梯段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的不燃燒體牆分隔。
6.1.2.3 剪刀樓梯應分別設置前室。塔式住宅確有困難時可設置一個前室,但兩座樓梯應分別設加壓送風系統。
6.1.3 高層居住建築的戶門不應直接開向前室,當確有困難時,部分開向前室的戶門均應為乙級防火門。
6.1.3A商住樓中住宅的疏散樓梯應獨立設置。
6.1.4 高層公共建築的大空間設計,必須符合雙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規定。
6.1.5 高層建築的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距離不應小於5.00m。安全疏散距離應符合表6.1.5的規定。
6.1.6 躍廊式住宅的安全疏散距離,應從戶門算起,小樓梯的一段距離按其1.50倍水平投影計算。
6.1.7 高層建築內的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和閱覽室等,其室內任何一點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線距離,不宜超過30m;其它房間內最遠一點至房門的直線距離不宜超過15m。
6.1.8 公共建築中位於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房間,當其建築面積不超過60㎡時,可設置一個門,門的凈寬不應小於0.90m。公共建築中位於走道盡端的房間,當其建築面積不超過75㎡時,可設置一個門,門的凈寬不應小於1.40m。
6.1.9 高層建築內走道的凈寬,應按通過人數每100人不小於1.00m計算;高層建築首層疏散外門的總寬度,應按人數最多的一層每100人不小於1.00m計算。首層疏散外門和走道的凈寬不應小於表6.1.9的規定。
6.1.10 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的門的凈寬應按通過人數每100人不小於1.00m計算,但最小凈寬不應小於0.90m。單面布置房間的住宅,其走道出垛處的最小凈寬不應小於0.90m。
6.1.11 高層建築內設有固定座位的觀眾廳、會議廳等人員密集場所,其疏散走道、出口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6.1.11.1廳內的疏散走道的凈寬應按通過人數每100人不小於0.80m計算,且不宜小於1.00m;邊走道的最小凈寬不宜小於0.80m。
6.1.11.2廳的疏散出口和廳外疏散走道的總寬度,平坡地面應分別按通過人數每100人不小於0.65m計算,階梯地面應分別按通過人數每100人不小於0.80m計算。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凈寬均不應小於1.40m。
6.1.11.3疏散出口的門內、門外1.40m范圍內不應設踏步,且門必須向外開,並不應設置門檻。
6.1.11.4 廳內座位的布置,橫走道之間的排數不宜超過20排,縱走道之間每排座位不宜超過22個;當前後排座位的排距不小於0.90m時,每排座位可為44個;只一側有縱走道時,其座位數應減半。
6.1.11.5廳內每個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數不應超過250人。
6.1.11.6廳的疏散門,應採用推閂式外開門。
6.1.12 高層建築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應符合下列規定:
6.1.12.1 每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兩個。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防火分區,且相鄰防火分區之間的防火牆上設有防火門時,每個防火分區可分別設一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1.12.2 房間面積不超過50㎡,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15人的房間,可設一個門。
6.1.12.3 人員密集的廳、室疏散出口總寬度,應按其通過人數每100人不小於1.00m計算。
6.1.13 建築高度超過100m的公共建築,應設置避難層(間),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6.1.13.1 避難層的設置,自高層建築首層至第一個避難層或兩個避難層之間,不宜超過15層。
6.1.13.2 通向避難層的防煙樓梯應在避難層分隔、同層錯位或上下層斷開,但人員均必須經避難層方能上下。
6.1.13.3 避難層的凈面積應能滿足設計避難人員避難的要求,並宜按5.00人/㎡計算。
6.1.13.4 避難層可兼作設備層,但設備管道宜集中布置。
6.1.13.5 避難層應設消防電梯出口。
6.1.13.6 避難層應設消防專線電話,並應設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盤。
6.1.13.7 封閉式避難層應設獨立的防煙設施。
6.1.13.8 避難層應設有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其供電時間不應小於1.00h,照度不應低於1.00lx。
6.1.14 建築高度超過100m,且標准層建築面積超過1000㎡的公共建築,宜設置屋頂直升機停機坪或供直升機救助的設施,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6.1.14.1 設在屋頂平台上的停機坪,距設備機房、電梯機房、水箱間、共用天線等突出物的距離,不應小於5.00m。
6.1.14.2 出口不應少於兩個,每個出口寬度不宜小於0.90m。
6.1.14.3 在停機坪的適當位置應設置消火栓。
6.1.14.4 停機坪四周應設置航空障礙燈,並應設置應急照明。
6.1.15 除設有排煙設施和應急照明者外,高層建築內的走道長度超過20m時,應設置直接天然採光和自然通風的設施。
6.1.16高層建築的公共疏散門均應向疏散方向開啟,且不應採用側拉門、吊門和轉門。人員密集場所防止外部人員隨意進入的疏散用門,應設置火災時不需使用鑰匙等任何器具即能迅速開啟的裝置,並應在明顯位置設置使用提示。
6.1.17 建築物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應設置寬度不小於1.00m的防火挑檐。 6.2.1 一類建築和除單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築高度超過32m的二類建築以及塔式住宅,均應設防煙樓梯間。防煙樓梯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6.2.1.1 樓梯間入口處應沒前室、陽台或凹廊。
6.2.1.2 前室的面積,公共建築不應小於6.00㎡,居住建築不應小於4.50㎡。
6.2.1.3 前室和樓梯間的門均應為乙級防火門,並應向疏散方向開啟。
6.2.2 裙房和除單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築高度不超過32m的二類建築應設封閉樓梯間。封閉樓梯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6.2.2.1 樓梯間應靠外牆,並應直接天然採光和自然通風,當不能直接天然採光和自然通風時,應按防煙樓梯間規定設置。
6.2.2.2 樓梯間應設乙級防火門,並應向疏散方向個啟。
6.2.2.3 樓梯間的首層緊接主要出口時,可將走道和門廳等包括在樓梯間內,形成擴大的封閉樓梯間,但應採用乙級防火門等防火措施與其它走道和房間隔開。
6.2.3 單元式住宅每個單元的疏散樓梯均應通至屋頂,其疏散樓梯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6.2.3.1 十一層及十一層以下的單元式住宅可不設封閉樓梯間,但開向樓梯間的戶門應為乙級防火門,且樓梯間應靠外牆,並應直接天然採光和自然通風。
6.2.3.2 十二層及十八層的單元式住宅應設封閉樓梯間。
6.2.3.3 十九層及十九層以上的單元式住宅應設防煙樓梯間。
6.2.4 十一層及十一層以下的通廊式住宅應設封閉樓梯間;超過十一層的通廊式住宅應設防煙樓梯間。
6.2.5 樓梯間及防煙樓梯間前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6.2.5.1 樓梯間及防煙樓梯間前室的內牆上,除開設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門和本規范第6.1.3條規定的戶門外,不應開設其它門、窗、洞口。
6.2.5.2 樓梯間及防煙樓梯間前室內不應敷設可燃氣體管道和甲、乙、丙類液體管道,並不應有影響疏散的突出物。
6.2.5.3 居住建築內的煤氣管道不應穿過樓梯間,當必須局部水平穿過樓梯間時,應穿鋼套管保護,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城鎮燃氣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
6.2.6 除通向避難層錯位的樓梯外,疏散樓梯間在各層的位置不應改變,首層應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疏散樓梯和走道上的階梯不應採用螺旋樓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兩級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過10°,且每級離扶手0.25m處的踏步寬度超過0.22m時,可不受此限。
6.2.7 除本規范第6.1.1條第6.1.1.1款的規定以及頂層為外通廊式住宅外的高層建築,通向屋頂的疏散樓梯不宜少於兩座,且不應穿越其它房間,通向屋頂的門應向屋頂方向開啟。
6.2.8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樓梯間,在首層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隔牆與其它部位隔開並應直通室外,當必須在隔牆上開門時,應採用不低於乙級的防火門。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與地上層不應共用樓梯間,當必須共用樓梯間時,應在首層與地下或半地下層的出入口處,設置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隔牆和乙級的防火門隔開,並應有明顯標志。
6.2.9 每層疏散樓梯總寬度應按其通過人數每100人不小於1.00m計算,各層人數不相等時,其總寬度可分段計算,下層疏散樓梯總寬度應按其上層人數最多的一層計算。疏散樓梯的最小凈寬不應小於表6.2.9的規定。
6.2.10 室外樓梯可作為輔助的防煙樓梯,其最小凈寬不應小於0.90m。當傾斜角度不大於45°,欄桿扶手的高度不小於1.10m時,室外樓梯寬度可計入疏散樓梯總寬度內。
室外樓梯和每層出口處平台,應採用不燃材料製作。平台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00h。在樓梯周圍2.00m內的牆面上,除設疏散門外,不應開設其它門、窗、洞口。疏散門應採用乙級防火門、且不應正對梯段。
6.2.11 公共建築內袋形走道盡端的陽台、凹廊,宜設上下層連通的輔助疏散設施。 6.3.1 下列高層建築應設消防電梯:
6.3.1.1 一類公共建築。
6.3.1.2 塔式住宅。
6.3.1.3 十二層及十二層以上的單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
6.3.1.4 高度超過32m的其它二類公共建築。
6.3.2 高層建築消防電梯的設置數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6.3.2.1 當每層建築面積不大於1500㎡時,應設1台。
6.3.2.2 當大於1500㎡但不大於4500㎡時,應設2台。
6.3.2.3 當大於4500㎡時,應設3台。
6.3.2.4 消防電梯可與客梯或工作電梯兼用,但應符合消防電梯的要求。
6.3.3 消防電梯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6.3.3.1 消防電梯宜分別設在不同的防火分區內。
6.3.3.2 消防電梯間應設前室,其面積:居住建築不應小於4.50㎡;公共建築不應小於6.00㎡。當與防煙樓梯間合用前室時,其面積:居住建築不應小於6.00㎡;公共建築不應小於10㎡。
6.3.3.3 消防電梯間前室宜靠外牆設置,在首層應設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經過長度不超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6.3.3.4 消防電梯間前室的門,應採用乙級防火門或具有停滯功能的防火卷簾。
6.3.3.5 消防電梯的載重量不應小於800kg。
6.3.3.6 消防電梯井、機房與相鄰其它電梯井、機房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隔牆隔開,當在隔牆上開門時,應設甲級防火門。
6.3.3.7 消防電梯的行駛速度,應按從首層到頂層的運行時間不超過60s計算確定。
6.3.3.8 消防電梯轎廂的內裝修應採用不燃燒材料。
6.3.3.9 動力與控制電纜、電線應採取防水措施。
6.3.3.10 消防電梯轎廂內應設專用電話;並應在首層設供消防隊員專用的操作按鈕。
6.3.3.11 消防電梯間前室門口宜設擋水設施。
消防電梯的井底應設排水設施,排水井容量不應小於2.00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應小於10L/s。

7. 高層建築設計時一般要用到哪些規范

每層住40人、層數為35層以上時,應設4台電梯。十二層及十二層以上的高層住宅,其電梯數不應少於2台。
《深圳市民用建築設計技術要求與規定》規定:在方案階段,住宅可按下表初步確定電梯數量2011版《住宅設計規范》對部分內容進行了調整,對住宅規劃作出了更嚴謹、更科學、更安全、更人性化的規定。其中就對電梯的配置做了詳細規定說明:
電梯配置的相關規范規定:
《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1999)規定。每層住40人、層數為24層以上時,應設3台電梯、額定容量及速度:十二層及以上的高層住宅:消防電梯的載重量不應小於800kg:乘客平均等候時間不宜超過120秒,發梯間隔時間不宜超過60秒。
(對配置一台可容納擔架的電梯的解讀:目前,應按從首層到頂層的運行時間不超過60s計算確定。這種規定是考慮到如心腦血管等疾病患者在搶救和運輸時必須平躺的要求,如果走樓梯的話會耽誤搶救時間,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納擔架的電梯。認為一台電梯服務60-90戶是適宜的。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規定。
在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階段,我國高層住宅不斷增加,老年人口急劇上升,消防電梯的行駛速度,電梯數量應經計算確定。電梯的服務質量應滿足以下要求,每棟樓設置電梯不應少於兩台

8.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建築構造

5.1.1 高層建築內應採用防火牆等劃分防火分區,每個防火分區允許最大建築面積,不應超過表.1.1的規定。
5.1.2 高層建築內的商業營業廳、展覽廳等,當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且採用不燃燒或難燃燒材料裝修時,地上部分防火分區的允許最大建築面積為4000㎡;地下部分防火分區的允許最大建築面積為2000㎡。
5.1.3 當高層建築與其裙房之間設有防火牆等防火分隔設施時,其裙房的防火分區允許最大建築面積不應大於2500㎡,當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防火分區允許最大建築面積可增加1.00倍。
5.1.4 高層建築內設有上下層相連通的走廊、敞開樓梯、自動扶梯、傳送帶等開口部位時,應按上下連通層作為一個防火分區,其允許最大建築面積之和不應超過本規范第5.1.1條的規定。當上下開口部位設有耐火極限大於3.00h的防火卷簾或水幕等分隔設施時,其面積可不疊加計算。
5.1.5 高層建築中庭防火分區面積應按上、下層連通的面積疊加計算,當超過一個防火分區面積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5.1.5.1 房間與中庭迴廊相通的門、窗,應設自行關閉的乙級防火門、窗。
5.1.5.2 與中庭相通的過廳、通道等,應設乙級防火門或耐火極限大於3.00h的防火卷簾分隔。
5.1.5.3 中庭每層迴廊應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5.1.5.4 中庭每層迴廊應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5.1.6 設置排煙設施的走道、凈高不超過6.00m的房間,應採用擋煙垂壁、隔牆或從頂棚下突出不小於0.50m的梁劃分防煙分區。
每個防煙分區的建築面積不宜超過500㎡,且防煙分區不應跨越防火分區。 5.2.1 防火牆不宜設在U、L形等高層建築的內轉角處。當設在轉角附近時,內轉角兩側牆上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4.00m;當相鄰一側裝有固定乙級防火窗時,距離可不限。
5.2.2 緊靠防火牆兩側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2.00m;當水平間距小於2.00m時,應設置固定乙級防火門、窗。
5.2.3 防火牆上不應開設門、窗、洞口,當必須開設時,應設置能自行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
5.2.4 輸送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的管道,嚴禁穿過防火牆。其它管道不宜穿過防火牆,當必須穿過時,應採用不燃燒材料將其周圍的空隙填塞密實。
穿過防火牆處的管道保溫材料,應採用不燃燒材料。
5.2.5 管道穿過隔牆、樓板時,應採用不燃燒材料將其周圍的縫隙填塞密實。
5.2.6 高層建築內的隔牆應砌至梁板底部,且不宜留有縫隙。
5.2.7 設在高層建築內的自動滅火系統的設備室、通風、空調機房,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隔牆,1.50h的樓板和甲級防火門與其它部位隔開。
5.2.8 地下室內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過30kg/㎡的房間隔牆,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2.00h,房間的門應採用甲級防火門。 5.3.1 電梯井應獨立設置,井內嚴禁敷設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管道,並不應敷設與電梯無關的電纜、電線等。電梯井井壁除開設電梯門洞和通氣孔洞外,不應開設其它洞口。電梯門不應採用柵欄門。
5.3.2 電纜井、管道井、排煙道、排氣道、垃圾道等豎向管道井,應分別獨立設置;其井壁應為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的不燃燒體;井壁上的檢查門應採用丙級防火門。
5.3.3 建築高度不超過100m的高層建築,其電纜井、管道井應每隔2~3層在樓板處用相當於樓板耐火極限的不燃燒體作防火分隔;建築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築,應在每層樓板處用相當於樓板耐火極限的不燃燒體作防火分隔。
電纜井、管道井與房間、走道等相連通的孔洞,其空隙應採用不燃燒材料填塞密實。
5.3.4 垃圾道宜靠外牆設置,不應設在樓梯間內。垃圾道的排氣口應直接開向室外。垃圾斗宜設在垃圾道前室內,該前室應採用丙級防火門。垃圾斗應採用不燃燒材料製作,並能自行關閉。 5.4.1 防火門、防火窗應劃分為甲、乙、丙三級,其耐火極限:甲級應為1.20h;乙級應為0.90h;丙級應為0.60h。
5.4.2 防火門應為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並在關閉後應能從任何一側手動開啟。
用於疏散的走道、樓梯間和前室的防火門,應具有自行關閉的功能。雙扇和多扇防火門,還應具有按順序關閉的功能。
常開的防火門,當發生火災時,應具有自行關閉和信號反饋的功能。
5.4.3 設在變形縫處附近的防火門,應設在樓層數較多的一側,且門開啟後不應跨越變形縫。
5.4.4 在設置防火牆確有困難的場所,可採用防火卷簾作防火分區分隔。當採用包括背火面溫升作耐火極限判定條件的防火卷簾時,其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當採用不包括背火面溫升作耐火極限判定條件的防火卷簾時,其卷簾兩側應設獨立的閉式自動噴水系統保護,系統噴水延續時間不應小於3.00h。
5.4.5 設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簾應在卷簾的兩側設置啟閉裝置,並應具有自動、手動和機械控制的功能。 5.5.1 屋頂採用金屬承重結構時,其吊頂、望板、保溫材料等均應採用不燃燒材料,屋頂金屬承重構件應採用外包敷不燃燒材料或噴塗防火塗料等措施,並應符合本規范第3.0.2條規定的耐火極限,或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5.5.2 高層建築的中庭屋頂承重構件採用金屬結構時,應採取外包敷不燃燒材料、噴塗防火塗料等措施,其耐火極限不應小於1.00h,或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5.5.3 變形縫構造基層應採用不燃燒材料。
電纜、可燃氣體管道和甲、乙、丙類液體管道,不應敷設在變形縫內。當其穿過變形縫時,應在穿過處加設不燃燒材料套管,並應採用不燃燒材料將套管空隙填塞密實。

9.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第6.1.7怎麼解讀

規范第6.1. 7設在高層民用建築里的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商場營業廳等,這類房間的面積比較大,人員集中,疏散距離必須有所限制。因此規定這類房間,由室內任何一點至最近的安全出口或樓梯間的安全疏散距離不宜大於30m。
是指A-C的距離以及室內最遠點至樓梯或大門出口的距離不超過30m。

10.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17層高層住宅屬於一類建築嗎

15年開始執行新的《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原來的《建規》《高規》都已經作廢了。版所以權你說的這個規范已經沒有了。
按照新建規,住宅建築高度大於54m為一類高層。
按照層高3m,3*17=51m,算上室內外高差和屋面面層,一般也到不了54m,所以一般17層住宅屬於二類高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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