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麼是履約保證保險
【摘要】履約保證保險顧名思義就是對債務人履約能力的不確定性的一種保險形式。這種履約能力不能僅僅從誠信的角度出發,而是從各種客觀的因素考慮。買保險我們都選慧擇網!用戶最信賴網上投保平台!
履約保證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向履約保證保險的受益人承諾,如果被保險人不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則由該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保險形式。履約保證保險承保的風險具有信用性
保險從社會角度來看是一種分散風險,消化損失的經濟制度;從法律角度來看,保險是一種契約或是由於契約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風險的存在是構成保險的第一要件,但是並非任何風險都可以構成保險風險,只有保險公司予以受理的風險才構成保險風險。因此,保險公司在簽訂履約保證保險合同時,為了實現其自身的利益,必然對借款人的經營狀況、資產狀況及償債能力有一定的認識,對借款人的信用有一定的了解。如果,企業信用狀況極差,根本沒有履約能力,保險公司自然是不會對其履約能力予以保證的。
然而從理論上講,履約保證保險業務的誕生是基於債權人對債務人是否履約的不確定性而產生的,而保險公司開展這項業務的最終受益人也是債權人,因此根據保險的基本原理,投保人正常情況下應為債權人即銀行。但是由於現實當中,貸款利率的固定性,如果銀行承擔履約保證保險的保費交付義務,那麼勢必加重銀行的負擔。但從另一方面而言,由債務人投保也不符合民商法的平等原則,因為這樣的做法同時也加重了債務人的負擔。保險人資格的特許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採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或者國有獨資公司形式。同時該法的第七十條和七十一條又規定了保險公司的設立條件。但是並非符合上述條件的保險公司都可以經營履約保險業務。九十年代前期,只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一家做履約保險業務,形成行業壟斷之勢。近期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保險業日趨繁榮,越來越多的保險公司開始關注履約保證保險業務。履約保證保險實質上是一種財產性保險
因為履約保證保險的目的是為了補償由於借款人不履行約定或法定義務給銀行財產造成的實際損失。它不具有人身性,換句話說,履約保證保險不以人的生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而且在該種保險中保險人具有代位求償權,即當借款人不能及時歸還貸款是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保險人在賠付給銀行相應的貸款本息後,可以在賠償額度內取得借款人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
履約保證保險合同是一種從合同,而一般的保險合同是獨立的合同。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交付規定的保險費,而保險人對承保標的因保險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在保險金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或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時,承擔給付保險金義務的協議。慧擇提示:生活,生意中有很多風險,有時候會讓人心有餘而力不足,所以平時一定要做好保障,降低可能的風險帶給人身和生活的沖擊。慧擇向您推薦以下產品,供您參考。
2. 履約保證保險是什麼
履約保證保險是:承保工程所有人因承包人不能按質量交付工程而蒙受版的經濟損失。屬權於合同保證保險的一種。
如果承包工程的人不能按照工期完成施工任務或是不能按期竣工給工程所有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保險公司賠償的一種保險。
3. 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履約保證保險要什麼材料
建設工程合同履約保證保險一般包括投標保證、履約保證、預付款保證、支付保證等四類品種,主要是為建設工程中的投標人向招標人提供各類合同義務的履約保證。在建設領域保證環節全面引入保險機制,是世界通行的做法。
4. 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和履約保證保險的區別
1、概念不同:履約保證保險是保險公司向履約保證保險的受益人承諾,如果投保人不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是承保投保人(借款人)不能按貸款合同約定的期限償還所欠貸款的風險。
2、承擔責任方不同:履約保證保險由該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由保險人承擔償還責任。
3、關系主體不同:履約保證保險法律關系的主體有三方當事人,即保險公司、借款人、銀行。而小額貸款保證保險不是。
(4)建築工程履約保證保險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所有違約情形的前提為無正當理由。這意味著,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承包方違約,不屬於履約保證保險的保證范圍。具體包括政治、社會、自然等各方面的客觀原因。
2、質量違約和工期違約情況的前提為承包人原因。這意味著,因發包人原因造成的質量違約和工期違約不屬於履約保證保險的保證范圍。例如工期延誤的原因在於發包人一方,如未能提供施工條件、人員嚴重不足、不斷變更設計等,則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3、履約保證保險為從屬保函,理賠前提是主合同(即施工合同)有效。因此主合同無效或存在未經保險人確認的變更情況時,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另外,履約保證保險的理賠以不存在保函欺詐為前提。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履約保證保險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小額貸款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保證保險
5. 履約保證保險是什麼
是一種
6. 什麼是履約保證保險 有履約保證保險的P2P有哪些
另外,與投標保證保險、履約保證保險試行方案一致,意見延續了「試行期間,各保險機構不宜以聯合體形式開展工程質量保證保險業務」規定,這能夠避免權利與義務在保險公司間分散、加大監管難度。當然,這也要求監管部門強化同業業務監管,避免風險過於集中以及市場惡性競爭。
建築工程質量保證保險是建築工程質量監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發展能夠帶動第三方質量風險控制機構以及保險公司自身的發展,也能極大釋放政府監管壓力。隨著其作用的不斷凸顯,採用工程質量保證保險制度規范建築市場、確保工程質量將逐漸普及,政府、監理、保險、TIS等多元主體參與的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新模式也將逐步建立。
7. 什麼是履約保證保險
履約保證保險或履約保證險是指保險公司向履約保證保險的受益人(即債版權人,這里專指銀行)權承諾,如果被保險人(即債務人,這里專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則由該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保險形式。
履約保證險,使保險公司發揮出擔保公司的
作用,同時比普通的擔保貸款更有優勢:首先,購買履約保證險,企業必需提供抵押物,但貸款金額可以放大到抵押物評估值的3倍;第二,在擔保貸款模式下,如
企業貸款100萬元,實際上只能拿到90萬元,另外10萬元用作保證金。而通過購買履約保證險貸款,企業不需繳納貸款金額10%的保證金,從而降低融資成
本;第三,保險保費比擔保費率低。目前,市場上貸款擔保費用在2.5%~3.5%之間,貸款履約保險費率可低至0.7%。當然,抵押物變現能力好、企業償
付能力高、公司經營能力強、貸款金額在抵押物評估值范圍內,才能獲得超低的保險費率
8. 履約保證保險的兩者區別
履約保證保險相對於保險公司而言僅僅是他們所開展的一項保險業務,但是針對銀行而言,履約保證保險則是一種不折不扣的足以使其放心的擔保方式。而從履約保證保險的最終的作用來看,它也確實擔負著擔保的職能。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它所規定的擔保方式只有抵押、質押、保證、留置、定金五種。那麼為什麼有了上述的諸種擔保方式後,銀行仍然還有時要選擇履約保證保險呢?擔保法中所規定的諸種擔保方式與履約保證保險之間是否存在這相互矛盾的地方?
1、為什麼有了擔保法所規定的五種擔保方式,銀行仍然還會選擇履約保證保險?
大家都知道,銀行所採用的主要的擔保方式是抵押和保證,而這兩種擔保方式在履行擔保任務時又存在著一定的弊端。
首先就抵押方式而言:抵押是指抵押人以擔保債務清償為目的,不轉移佔有地就自己的財產為債權人設定處分權和賣得價金優先受償權的物權行為。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抵押權人基於此項權利可以直接對物享有權利,可以對抗物的所有人及第三人。這種擔保方式在銀行發放貸款時經常使用,但是這種擔保方式在實際中存在這一些弊端,具體而言(1)就抵押標的價值而言,一方面由於物的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可能使其在被處置時的價值小於設定時的價值,從而在一定程度上,使債權人的債權得不到預期的清償。另一方面,隨著一些技術含量高的抵押物和配套抵押物的出現,增加了對抵押物價值評估的難度。(2)就抵押登記而言,我國銀行借貸業務中的抵押合同都是在雙方簽訂的時候成立,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開始生效。但是辦理抵押登記的程序又較為繁瑣。(3)就抵押物的變現而言,銀行在債務人不能如期清償債務的情況下處置抵押物時,往往由於抵押物的性質而要由特定的機構拍賣,還要經過法定的一系列的程序,這就增加了銀行將其債權變現的難度,進而影響了銀行資金的正常運營。
其次就保證擔保方式而言:保證擔保方式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針對銀行,其所運用的保證擔保方式都是連帶責任保證。所謂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相對於一般保證責任加重了保證人的責任同時也加強了對債權人的保障。然而這種擔保方式的弊端仍然是顯而易見的:(1)保證在理論上屬於人保范疇,因此根據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債務人提供的物保時,保證人僅就物保范圍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當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因此,保證在債權的追索方面不具有優先權。(2)擔保法對保證人的資格限制性很強,例如擔保法的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擔保法司法解釋的第四條、第十八條等等。使得銀行在稍不留神的情況下就可能使其債權脫保。此外還由於一些保證人的性質比較的模糊,在認定上模稜兩可,這也給銀行的債權帶來了風險。(3)現代經濟的發展使得企業經營的風險性和獲利性並存,一筆交易成就或毀滅一個企業的現象並不罕見。那麼這就存在這樣的一個問題,即保證人在設保時經營狀況良好,而到它該履行保證責任的時候已經完全沒有清償能力,從而使銀行的債權落空。
2、擔保法中所規定的諸種擔保方式與履約保證保險之間是否存在這相互矛盾的地方?
鑒於擔保法所規定的諸種擔保方式中,銀行用的最多的是抵押和保證,現僅就抵押、保證與履約保證保險的關系加以論述。
根據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大家都知道抵押和保證並存於同一債權的關系是: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債務人提供的物保時,保證人僅就物保范圍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當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同一債權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債權人可以選擇兩種擔保方式。那麼同一債權上同時存在履約保證保險和抵押或保證,或者同一債權上同時存在履約保證保險、抵押和保證的時候該如何去處理呢?相信通過下面的闡述,大家可以自己得出答案。
履約保證保險體現了兩種法律關系:一種是擔保法律關系,另一種是保險法律關系。它所體現的保證法律關系體現在保險公司向銀行出具的保證書;它所體現的保險法律關系體現在借款人寫給保險公司的投保申請書和保限公司簽發的保險單上。因此在履約保證保險在履行擔保職責時不能將其簡單的劃歸於擔保法所規定的保證所體現的法律關系,更不能認為抵押擔保方式優先於履約保證保險適用。可是當它們並存於同一債權時,銀行該怎麼辦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十條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單獨轉讓或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將此條做反面解釋,也就是說抵押權可以與主債權一同轉讓,而根據物權的原理,物權人對物是有一定的處分權的,因此可以肯定這樣的推理是無誤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可知,債權人轉讓債權對債務人僅有通知的義務,而無須獲得債務人的同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一條可知,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
基於上面的論述,我們就會發現履約保證保險的存在與擔保法所規定的諸種擔保方式並存同一債權時,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都不存在著障礙,履約保證保險的存在只是給銀行多加了一層保險鎖,使其債權受償的機率大大加強了。因為銀行可以在接受借款人提供的擔保法所規定的各種擔保方式的前提下,與保險公司簽訂履約保證保險合作協議書。同時在該協議書中註明:當借款人不能如期還款時,保險公司應該履行賠付義務。保險公司的賠付資金到位後,銀行將轉讓其對借款人的主債權和擔保權給保險公司,銀行將不再介入原來的債權債務法律關系。
履約保證保險業務是一項特殊的財產保險業務,它是指保險人為被保證人(債務人)向被保險人(債權人)提供保險產品而成立的保險法律關系。當借款人不按期歸還借款本息時,保險人需向被保險人(銀行)賠付所有未還貸款本息。
其幾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
(1)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保費,購買以銀行為被保險人的履約保證保險;
(2)銀行審查借款人還款能力及履約保證保險保單,發放借款;
(3)一旦出現保險事故時,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付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