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工程設計 > 建築工程審價

建築工程審價

發布時間:2020-11-26 19:38:43

❶ 什麼是工程審價

工程審價是建設工程全過程造價控制中的最後階段,亦稱之為工程造價事後控制階段。

審價工作遇到的建設工程可謂各不相同,情況千變萬化,這就需要審價人員不斷地學習進取,努力提高審價工作水平,在審價工作中真正體現出公開、公平、公正的審價原則,為委託單位把好投資關。

1、認真閱讀施工合同文件,正確把握合同條款約定。

2、認真審核材料價格,做好詢價調研工作。

3、認真踏勘施工現場,及時掌握第一手資料。

(1)建築工程審價擴展閱讀:

工程造價的特點:

1、大額性

要發揮工程項目的投資效用,其工程造價都非常昂貴,動輒數百萬、數千萬,特大的工程項目造價可達百億人民幣。

2、差異性

任何一項工程都有特定的用途、功能和規模。因此,對每一項工程的結構、造型、空間分割、設備配置和內外裝飾都有具體的要求,所以工程內容和實物形態都具有個別性、差異性。

產品的差異性決定了工程造價的個別性差異。同時,每期工程所處的地理位置也不相同,使這一特點得到了強化。

3、動態性

任何一項工程從決策到竣工交付使用,都有一個較長的建設期間,在建設期內,往往由於不可控制因素的原因,造成許多影響工程造價的動態因素。

如設計變更、材料、設備價格、工資標准以及取費費率的調整,貸款利率、匯率的變化,都必然會影響到工程造價的變動。所以,工程造價在整個建設期處於不確定狀態,直至竣工決算後才能最終確定工程的實際造價。

4、層次性

工程造價的層次性取決於工程的層次性。一個建設項目往往包含多項能夠獨立發揮生產能力和工程效益的單項工程。一個單項工程又由多個單位工程組成。

與此相適應,工程造價有三個層次,即建設項目總造價、單項工程造價和單位工程造價。如果專業分工更細,分部分項工程也可以作為承發包的對象,如大型土方工程、樁基礎工程、裝飾工程等。

這樣工程造價的層次因增加分部工程和分項工程而成為五個層次。即使從工程造價的計算程序和工程管理角度來分析,工程造價的層次也是非常明確的。

5、兼容性

首先表現在本身具有的兩種含義,其次表現在工程造價構成的廣泛性和復雜性,工程造價除建築安裝工程費用、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用外,徵用土地費用、項目可行性研究費用、規劃設計費用、與一定時期政府政策(產業和稅收政策)相關的費用佔有相當的份額。

盈利的構成較為復雜,資金成本較大。

❷ 建設工程合同中現在以送審價為准結算多嗎

應該不是送審價,應該是審後價,這樣的可以說能佔到80%。

❸ 建設工程審價方面的法律法規

每個地區都有自己的不同法律法規,請到各地的建委網站去查詢。

❹ 建築會計與審計屬於工程經濟類嗎

建築會計與審計屬於工程經濟類。

擴展閱讀:
本專業與建築經回濟管理專業相答同,側重於培養具有經濟管理、建築工程技術、法律等基礎知識,具備財務會計、財務管理、審計、工程造價計算等專業知識和技能,可從事工程項目審計、工程審價、工程造價計量和計價、工程造價控制等業務工作的技能型人才。畢業後適合於會計、資料員、造價員、施工員、材料員等崗位。本專業校企合作單位與建築經濟管理專業基本相同。
本專業主要課程有:建築制圖與識圖、建築構造、建築材料(上海市精品課程)、建築施工技術與組織、工程量計算軟體、建築和裝飾工程預算、基礎會計、施工企業會計、會計電算化、施工企業財務管理、建設項目審計、工程造價管理概論、工程造價控制(上海市精品課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上海市精品課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施工企業會計技能實訓、建築和裝飾工程預算(含預算電算化)技能實訓、工程項目審計技能實訓、工程量清單計價技能實訓、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技能實訓等。

❺ 未經雙方簽字的建築工程審價報告有效嗎

1000萬的工程 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30天

財政部 建設部關於印發《建設工程
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建[2004]369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各部委、各直屬,有關人民團體,各中央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建設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維護建設市場秩序,規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活動,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我們制訂了《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附件: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維護建設市場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活動,均適用本辦法。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價款結算(以下簡稱「工程價款結算」),是指對建設工程的發承包價款進行約定和依據約定進行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的活動。

第四條 財政部門、各級地方財政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級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工程價款結算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從事工程價款結算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平等、誠信的原則,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二章 工程價款的約定與調整

第六條 招標工程的價款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依據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由發包人與承包人(以下簡稱「發、承包人」)訂立書面約定。

非招標工程的價款依據審定的工程預(概)算書由發、承包人在中約定。

價款在中約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

第七條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條款中對涉及工程價款結算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預付工程款的數額、支付時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三)工程施工中發生變更時,工程價款的調整方法、索賠方式、時限要求及金額支付方式;

(四)發生工程價款糾紛的解決方法;

(五)約定承擔風險的范圍及幅度以及超出約定范圍和幅度的調整辦法;

(六)工程竣工價款的結算與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七)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扣方式及時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後的獎懲辦法;

(十)與履行、支付價款相關的擔保事項。

第八條 發、承包人在簽訂時對於工程價款的約定,可選用下列一種約定方式:

(一)固定總價。工期較短且工程總價較低的工程,可以採用固定總價方式。

(二)固定單價。雙方在中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綜合單價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綜合單價調整方法,應當在中約定。

(三)可調價格。可調價格包括可調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等,雙方應在中約定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的調整方法,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的價格調整;

3、經批準的設計變更;

4、發包人更改經審定批準的的施工組織設計(修正錯誤除外)造成費用增加;

5、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第九條 承包人應當在規定的調整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確認調整金額後將其作為追加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後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當規定的調整價款的調整情況發生後,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通知發包人,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調整報告,發包人可以根據有關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和調整的金額,並書面通知承包人。

第十條 工程設計變更價款調整

(一)施工中發生工程變更,承包人按照經發包人認可的變更設計文件,進行變更施工,其中,項目重大變更,需按基本建設程序報批後方可施工。

(二)在工程設計變更確定後14天內,設計變更涉及工程價款調整的,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經發包人審核同意後調整價款。變更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1、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已有的價格變更價款;

2、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價款;

3、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或發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對方確認後執行。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可提請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進行咨詢或按約定的爭議或糾紛解決程序辦理。

(三)工程設計變更確定後14天內,如承包人未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則發包人可根據所掌握的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價款和調整的具體金額。重大工程變更涉及工程價款變更報告和確認的時限由發承包雙方協商確定。

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一方,應在收到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或提出協商意見,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內,對方未確認也未提出協商意見時,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確認增(減)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減)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第三章 工程價款結算

第十一條 工程價款結算應按約定辦理,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發、承包雙方應依照下列規定與文件協商處理:

(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有關部門發布的工程造價計價標准、計價辦法等有關規定;

(三)建設項目的、補充協議、變更簽證和現場簽證,以及經發、承包人認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據的材料。

第十二條 工程預付款結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預付款按約定撥付,原則上預付比例不低於金額的10%,不高於金額的30%,對重大工程項目,按年度工程計劃逐年預付。計價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3)的工程,實體性消耗和非實體性消耗部分應在中分別約定預付款比例。

(二)在具備施工條件的前提下,發包人應在雙方簽訂後的一個月內或不遲於約定的開工日期前的7天內預付工程款,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應在預付時間到期後10天內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後仍不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14天後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並承擔違約責任。

(三)預付的工程款必須在中約定抵扣方式,並在工程進度款中進行抵扣。

(四)凡是沒有簽訂或不具備施工條件的工程,發包人不得預付工程款,不得以預付款為名轉移資金。

第十三條 工程進度款結算與支付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工程進度款結算方式

1、按月結算與支付。即實行按月支付進度款,竣工後清算的辦法。工期在兩個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終進行工程盤點,辦理年度結算。

2、分段結算與支付。即當年開工、當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支付工程進度款。具體劃分在中明確。

(二)工程量計算

1、承包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和時間,向發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發包人接到報告後14天內核實已完工程量,並在核實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提供條件並派加核實,承包人收到通知後不參加核實,以發包人核實的工程量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發包人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核實,核實結果無效。

2、發包人收到承包人報告後14天內未核實完工程量,從第15天起,承包人報告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雙方另有約定的,按執行。

3、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含設計變更)范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發包人不予計量。

(三)工程進度款支付

1、根據確定的工程計量結果,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支付工程進度款申請,14天內,發包人應按不低於工程價款的60%,不高於工程價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結算抵扣。

2、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進度款,承包人應及時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後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工程計量結果確認後第15天起計算應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

3、發包人不按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工程完工後,雙方應按照約定的價款及價款調整內容以及索賠事項,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一)工程竣工結算方式

工程竣工結算分為單位工程竣工結算、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和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

(二)工程竣工結算編審

1、單位工程竣工結算由承包人編制,發包人審查;實行總承包的工程,由具體承包人編制,在總包人審查的基礎上,發包人審查。

2、單項工程竣工結算或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由總(承)包人編制,發包人可直接進行審查,也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進行審查。項目,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查。單項工程竣工結算或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經發、承包人簽字蓋章後有效。

承包人應在約定期限內完成項目竣工結算編制工作,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的並且提不出正當理由延期的,責任自負。

(三)工程竣工結算審查期限

單項工程竣工後,承包人應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同時,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發包人應按以下規定時限進行核對(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
工程竣工結算報告金額 審查時間
1 500萬元以下 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20天
2 500萬元-2000萬元 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30天
3 2000萬元-5000萬元 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45天
4 5000萬元以上 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60天

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在最後一個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審查確認後15天內匯總,送發包人後30天內審查完成。

(四)工程竣工價款結算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後,應按本辦法規定的期限(約定有期限的,從其約定)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根據確認的竣工結算報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保留5%左右的質量保證(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質保期到期後清算(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質保期內如有返修,發生費用應在質量保證(保修)金內扣除。

(五)索賠價款結算

發承包人未能按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受損方按約定提出索賠,索賠金額按約定支付。

(六)以外零星項目工程價款結算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以外零星項目,承包人應在接受發包人要求的7天內就用工數量和單價、機械台班數量和單價、使用材料和金額等向發包人提出施工簽證,發包人簽證後施工,如發包人未簽證,承包人施工後發生爭議的,責任由承包人自負。

第十五條 發包人和承包人要加強施工現場的造價控制,及時對工程外的事項如實紀錄並履行書面手續。凡由發、承包雙方授權的現場代表簽字的現場簽證以及發、承包雙方協商確定的索賠等費用,應在工程竣工結算中如實辦理,不得因發、承包雙方現場代表的中途變更改變其有效性。

第十六條 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後,在本辦法規定或約定期限內,對結算報告及資料沒有提出意見,則視同認可。

承包人如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結算資料,經發包人催促後14天內仍未提供或沒有明確答復,發包人有權根據已有資料進行審查,責任由承包人自負。

根據確認的竣工結算報告,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支付工程竣工結算款。發包人應在收到申請後15天內支付結算款,到期沒有支付的應承擔違約責任。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如達成延期支付協議,承包人應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如未達成延期支付協議,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商將該工程折價,或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十七條 工程竣工結算以工期為准,實際施工工期比工期提前或延後,發、承包雙方應按約定的獎懲辦法執行。

第四章 工程價款結算爭議處理

第十八條 工程造價咨詢接受發包人或承包人委託,編審工程竣工結算,應按約定和實際履約事項認真辦理,出具的竣工結算報告經發、承包雙方簽字後生效。當事人一方對報告有異議的,可對工程結算中有異議部分,向有關部門申請咨詢後協商處理,若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可按約定的爭議或糾紛解決程序辦理。

第十九條 發包人對工程質量有異議,已竣工驗收或已竣工未驗收但實際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質量爭議按該工程保修執行;已竣工未驗收且未實際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質量爭議,應當就有爭議部分的竣工結算暫緩辦理,雙方可就有爭議的工程委託有資質的的檢測鑒定進行檢測,根據檢測結果確定解決方案,或按工程質量監督的處理決定執行,其餘部分的竣工結算依照約定辦理。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工程造價發生糾紛時,可通過下列辦法解決:

(一)雙方協商確定;

(二)按條款約定的辦法提請調解;

(三)向有關仲裁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工程價款結算管理

第二十一條 工程竣工後,發、承包雙方應及時辦清工程竣工結算,否則,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關部門不予辦理權屬登記。

第二十二條 發包人與中標的承包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的承包人的投標文件訂立的,或者發包人、中標的承包人背離實質性內容另行訂立協議,造成工程價款結算糾紛的,另行訂立的協議無效,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九條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 接受委託承接有關工程結算咨詢業務的工程造價咨詢應具有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其出具的辦理撥付工程價款和工程結算的文件,應當由造價工程師簽字,並應加蓋執業專用章和單位公章。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總(承)包人與分包人必須依法訂立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在中約定工程價款及其結算辦法。

第二十五條 項目除執行本辦法有關規定外,地方或地方財政部門對項目價款約定與調整、工程價款結算、工程價款結算爭議處理等事項,如另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凡實行監理的工程項目,工程價款結算過程中涉及監理工程師簽證事項,應按工程監理約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有關主管部門、地方財政部門和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部門、本地區實際情況,另行制訂具體辦法,並報財政部、建設部備案。

第二十八條 示範文本內容如與本辦法不一致,以本辦法為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❻ 施工方不付審價費,建設方可以代扣嗎

這個問題不復雜。
基本規則就是收款出據。
建設單位代扣代繳稅款時是給徵收單位(收費單位)交了費用,收款單位給他出具了發票。
他交的錢是承包商的錢。
注意:上面說的是中期發生的往來關系。
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該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具體數額就是干多少活兒給多少錢(此處不考慮質保金等雜項),然後由承包商向相關部門繳納稅費。
由於中期建設單位替(此處為便於理解,不用代或幫)承包商繳納了稅費,所以後期承包商也就不用再繳納稅費了。
建設單位在決算時要從應給付的全額中扣回替承包商繳納的稅費額,但是不能無憑據的扣,那麼他就應該拿中期收費部門給他的繳納稅費發票來頂賬。
建設單位給付的工程款由兩部分構成:現金(用現金來說明容易理解)加上繳納稅費發票等於工程款總額。
而承包商要給建設單位開具工程費總額的發票,這樣才能平賬。

❼ 怎樣化解工程審價風險

結算難,難在審價關,很多施工企業在結算審價中面臨拖而不審、審而不決的局面。有些工程因為審價耽擱一年、兩年甚至更長時間才完成竣工結算,也難怪施工企業會發出「承接工程難,審價結算更難」的感慨。
步驟/方法施工企業在審價中遇到的風險
建設單位拖延審價過程。建設單位在收到施工單位的結算報告後,對審價或委託審價往往不及時,審價時間少則半年多則一年甚至更長;審價機構接受委託後,也遲遲不予審結。當施工單位催促付款時,建設單位便以正在審價或者以結算報告「水分」太大、結算資料不全為由搪塞拖延。
建設單位設定審減比例。在審價過程中,建設單位為了降低建設成本,往往審核的尺度比較嚴厲和苛刻,總是認為施工單位報送的結算報告高估冒算,甚至為審價單位設定審減比例。對此,施工單位自然無法接受,如此便將工程竣工結算工作引入到談判或者訴訟。
建設單位重復審價。審價報告只有經過雙方蓋章或者簽字確認才具有法律效力a。如果建設單位據不對審價報告蓋章簽字確認,要求重新審價,那麼不必要的重復審核,就會造成工程竣工結算被無限期拖延。
設定送審價默認條款,防範審價風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20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這一條司法解釋無疑是承包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一把尚方寶劍。
合同中對送審價默認條款有明確約定。對於送審價的默認,發包人和承包人必須要有合同約定,否則不能直接適用上述司法解釋。約定的主要內容為: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約定的表現形式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會議紀要等在施工過程中形成的書面文件。
須有明確期限。發包人審核的時間必須有明確約定,如在約定中寫明審價期限為30天、40天等,期限的長短可以由當事人自由約定,但鑒於建設工程結算的復雜性,答復的期限應當合理,最好是大於或者等於28天。如果雙方沒有明確約定審價期限亦無法適用本條。
發包人「不予答復」。本條所稱「不予答復」指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的行為,其形式一般表現為書面答復,「不予答復」的內容可理解為發包人未對承包人提供的送審價及送審資料提出實質性的書面異議。
注意事項巧妙設計送審價默認條款。
送審資料齊全,且由發包人簽收。
約定答復期限屆滿後,承包人應謹慎發函。

❽ 施工結束結算時建設方找的審價公司把已經談好的價審掉很多,作為施工方該怎麼維護自己的利益

執行合同約定價格,再加工程變更的量價,就是工程造價,如果建設方不同意,那就委託鑒定,而不是指定審價。萬一不行就依據合同約定提起訴訟,就怕你沒有書面約定價。

❾ 工程審價的時間

1000萬的工程 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30天

財政部 建設部關於印發《建設工程
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建[2004]369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有關人民團體,各中央管理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建設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維護建設市場秩序,規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活動,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我們制訂了《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附件: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維護建設市場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活動,均適用本辦法。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價款結算(以下簡稱「工程價款結算」),是指對建設工程的發承包合同價款進行約定和依據合同約定進行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的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各級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級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工程價款結算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從事工程價款結算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平等、誠信的原則,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二章 工程合同價款的約定與調整

第六條 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依據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由發包人與承包人(以下簡稱「發、承包人」)訂立書面合同約定。

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依據審定的工程預(概)算書由發、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

合同價款在合同中約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

第七條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工程價款結算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預付工程款的數額、支付時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三)工程施工中發生變更時,工程價款的調整方法、索賠方式、時限要求及金額支付方式;

(四)發生工程價款糾紛的解決方法;

(五)約定承擔風險的范圍及幅度以及超出約定范圍和幅度的調整辦法;

(六)工程竣工價款的結算與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七)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扣方式及時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後的獎懲辦法;

(十)與履行合同、支付價款相關的擔保事項。

第八條 發、承包人在簽訂合同時對於工程價款的約定,可選用下列一種約定方式:

(一)固定總價。合同工期較短且工程合同總價較低的工程,可以採用固定總價合同方式。

(二)固定單價。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綜合單價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綜合單價調整方法,應當在合同中約定。

(三)可調價格。可調價格包括可調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等,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的調整方法,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價格調整;

3、經批準的設計變更;

4、發包人更改經審定批準的的施工組織設計(修正錯誤除外)造成費用增加;

5、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第九條 承包人應當在合同規定的調整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確認調整金額後將其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後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當合同規定的調整合同價款的調整情況發生後,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通知發包人,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調整報告,發包人可以根據有關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和調整的金額,並書面通知承包人。

第十條 工程設計變更價款調整

(一)施工中發生工程變更,承包人按照經發包人認可的變更設計文件,進行變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資項目重大變更,需按基本建設程序報批後方可施工。

(二)在工程設計變更確定後14天內,設計變更涉及工程價款調整的,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經發包人審核同意後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或發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對方確認後執行。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可提請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進行咨詢或按合同約定的爭議或糾紛解決程序辦理。

(三)工程設計變更確定後14天內,如承包人未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則發包人可根據所掌握的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合同價款和調整的具體金額。重大工程變更涉及工程價款變更報告和確認的時限由發承包雙方協商確定。

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一方,應在收到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或提出協商意見,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內,對方未確認也未提出協商意見時,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確認增(減)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減)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第三章 工程價款結算

第十一條 工程價款結算應按合同約定辦理,合同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發、承包雙方應依照下列規定與文件協商處理:

(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有關部門發布的工程造價計價標准、計價辦法等有關規定;

(三)建設項目的合同、補充協議、變更簽證和現場簽證,以及經發、承包人認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據的材料。

第十二條 工程預付款結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預付款按合同約定撥付,原則上預付比例不低於合同金額的10%,不高於合同金額的30%,對重大工程項目,按年度工程計劃逐年預付。計價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3)的工程,實體性消耗和非實體性消耗部分應在合同中分別約定預付款比例。

(二)在具備施工條件的前提下,發包人應在雙方簽訂合同後的一個月內或不遲於約定的開工日期前的7天內預付工程款,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應在預付時間到期後10天內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後仍不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14天後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並承擔違約責任。

(三)預付的工程款必須在合同中約定抵扣方式,並在工程進度款中進行抵扣。

(四)凡是沒有簽訂合同或不具備施工條件的工程,發包人不得預付工程款,不得以預付款為名轉移資金。

第十三條 工程進度款結算與支付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工程進度款結算方式

1、按月結算與支付。即實行按月支付進度款,竣工後清算的辦法。合同工期在兩個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終進行工程盤點,辦理年度結算。

2、分段結算與支付。即當年開工、當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支付工程進度款。具體劃分在合同中明確。

(二)工程量計算

1、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法和時間,向發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發包人接到報告後14天內核實已完工程量,並在核實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提供條件並派人參加核實,承包人收到通知後不參加核實,以發包人核實的工程量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發包人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核實,核實結果無效。

2、發包人收到承包人報告後14天內未核實完工程量,從第15天起,承包人報告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雙方合同另有約定的,按合同執行。

3、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含設計變更)范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發包人不予計量。

(三)工程進度款支付

1、根據確定的工程計量結果,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支付工程進度款申請,14天內,發包人應按不低於工程價款的60%,不高於工程價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結算抵扣。

2、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進度款,承包人應及時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後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工程計量結果確認後第15天起計算應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

3、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工程完工後,雙方應按照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合同價款調整內容以及索賠事項,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一)工程竣工結算方式

工程竣工結算分為單位工程竣工結算、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和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

(二)工程竣工結算編審

1、單位工程竣工結算由承包人編制,發包人審查;實行總承包的工程,由具體承包人編制,在總包人審查的基礎上,發包人審查。

2、單項工程竣工結算或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由總(承)包人編制,發包人可直接進行審查,也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進行審查。政府投資項目,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查。單項工程竣工結算或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經發、承包人簽字蓋章後有效。

承包人應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完成項目竣工結算編制工作,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的並且提不出正當理由延期的,責任自負。

(三)工程竣工結算審查期限

單項工程竣工後,承包人應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同時,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發包人應按以下規定時限進行核對(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
工程竣工結算報告金額 審查時間
1 500萬元以下 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20天
2 500萬元-2000萬元 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30天
3 2000萬元-5000萬元 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45天
4 5000萬元以上 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60天

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在最後一個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審查確認後15天內匯總,送發包人後30天內審查完成。

(四)工程竣工價款結算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後,應按本辦法規定的期限(合同約定有期限的,從其約定)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根據確認的竣工結算報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保留5%左右的質量保證(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質保期到期後清算(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質保期內如有返修,發生費用應在質量保證(保修)金內扣除。

(五)索賠價款結算

發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受損方按合同約定提出索賠,索賠金額按合同約定支付。

(六)合同以外零星項目工程價款結算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項目,承包人應在接受發包人要求的7天內就用工數量和單價、機械台班數量和單價、使用材料和金額等向發包人提出施工簽證,發包人簽證後施工,如發包人未簽證,承包人施工後發生爭議的,責任由承包人自負。

第十五條 發包人和承包人要加強施工現場的造價控制,及時對工程合同外的事項如實紀錄並履行書面手續。凡由發、承包雙方授權的現場代表簽字的現場簽證以及發、承包雙方協商確定的索賠等費用,應在工程竣工結算中如實辦理,不得因發、承包雙方現場代表的中途變更改變其有效性。

第十六條 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後,在本辦法規定或合同約定期限內,對結算報告及資料沒有提出意見,則視同認可。

承包人如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結算資料,經發包人催促後14天內仍未提供或沒有明確答復,發包人有權根據已有資料進行審查,責任由承包人自負。

根據確認的竣工結算報告,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支付工程竣工結算款。發包人應在收到申請後15天內支付結算款,到期沒有支付的應承擔違約責任。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如達成延期支付協議,承包人應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如未達成延期支付協議,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商將該工程折價,或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十七條 工程竣工結算以合同工期為准,實際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後,發、承包雙方應按合同約定的獎懲辦法執行。

第四章 工程價款結算爭議處理

第十八條 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接受發包人或承包人委託,編審工程竣工結算,應按合同約定和實際履約事項認真辦理,出具的竣工結算報告經發、承包雙方簽字後生效。當事人一方對報告有異議的,可對工程結算中有異議部分,向有關部門申請咨詢後協商處理,若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可按合同約定的爭議或糾紛解決程序辦理。

第十九條 發包人對工程質量有異議,已竣工驗收或已竣工未驗收但實際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質量爭議按該工程保修合同執行;已竣工未驗收且未實際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質量爭議,應當就有爭議部分的竣工結算暫緩辦理,雙方可就有爭議的工程委託有資質的的檢測鑒定機構進行檢測,根據檢測結果確定解決方案,或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處理決定執行,其餘部分的竣工結算依照約定辦理。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工程造價發生合同糾紛時,可通過下列辦法解決:

(一)雙方協商確定;

(二)按合同條款約定的辦法提請調解;

(三)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工程價款結算管理

第二十一條 工程竣工後,發、承包雙方應及時辦清工程竣工結算,否則,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關部門不予辦理權屬登記。

第二十二條 發包人與中標的承包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的承包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發包人、中標的承包人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另行訂立協議,造成工程價款結算糾紛的,另行訂立的協議無效,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九條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 接受委託承接有關工程結算咨詢業務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應具有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其出具的辦理撥付工程價款和工程結算的文件,應當由造價工程師簽字,並應加蓋執業專用章和單位公章。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總(承)包人與分包人必須依法訂立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合同,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在合同中約定工程價款及其結算辦法。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除執行本辦法有關規定外,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合同價款約定與調整、工程價款結算、工程價款結算爭議處理等事項,如另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凡實行監理的工程項目,工程價款結算過程中涉及監理工程師簽證事項,應按工程監理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有關主管部門、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和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部門、本地區實際情況,另行制訂具體辦法,並報財政部、建設部備案。

第二十八條 合同示範文本內容如與本辦法不一致,以本辦法為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❿ 建築工程,在工程還沒有審價之前,先開具了建築業發票,估計發票價大於審計價,該怎麼處理

這個肯定不會再給施工方退稅了。但建設單位可以入賬,同時附審計報告及對發票價款的說明。以審計核定價入賬。

閱讀全文

與建築工程審價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公司社保賬戶變更說明 瀏覽:719
威遠縣嚴陵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瀏覽:797
鄂州住房公積金帳號 瀏覽:250
江都區建設局與引江棚戶區 瀏覽:717
揚州住房公積金比例 瀏覽:516
無業買社保還需要買公積金嗎 瀏覽:403
退伍軍人住房補貼新政策 瀏覽:385
工資5000深圳交社保後最後拿到多少 瀏覽:373
管城區城鄉建設和交通運輸局招聘 瀏覽:777
杭州濱江住房公積金 瀏覽:856
社保繳費基數有試用期工資嗎 瀏覽:377
建築工程城市規劃專業 瀏覽:656
現代設計建築設計 瀏覽:9
2014年天津社保繳納基數是多少 瀏覽:758
社保交基數高 瀏覽:275
南京社保卡每月返還多少 瀏覽:732
北京社保卡辦理點 瀏覽:827
黃陂前川衛生院生化分析儀中標公告 瀏覽:677
安徽和君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市 瀏覽:455
社保卡上沒有錄入繳費信息嗎 瀏覽: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