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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竣工驗收

發布時間:2020-11-26 21:38:20

㈠ 房屋建築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哪些條件,竣工驗收

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是施工全過程的最後一道程序,是建設投資成果轉入生產或使用的標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資效益、檢驗設計和施工質量的重要環節。
建設工程完工後,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建設單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提請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後,應及時組織有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參加的竣工驗收,檢查整個建設項目是否已按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全部建設完成,是否已符合竣工驗收條件。有時為了及早發揮項目的效益,也可對工程進行單項驗收,即在一個總體建設項目中,一個單項工程或一個車間(應為具備獨立的施工條件和使用功能的子單位工程)已按設計要求建設完成,能滿足生產要求或具備使用條件,建設單位也可組織正式驗收,辦理交工手續。在整個項目進行全部驗收時,對已驗收過的單項工程,可以不再進行驗收和辦理驗收手續,但應將單項工程驗收單作為全部工程驗收的附件而加以說明。
(一)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條件
根據《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准,及時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交付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內容,主要是指設計文件所確定的、在承包合同「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中載明的工作范圍,也包括監理工程師簽發的變更通知單中所確定的工作內容。
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工程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是工程竣工驗收和質量保證的重要依據之一,主要包括以下檔案和資料;
(1)工程項目竣工報告
(2)分項、分部工程和單位工程技術人員名單;
(3)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記錄;
(4)設計變更通知單,技術變更核實單;
(5)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後調查和處理資料;
(6)隱蔽驗收記錄及施工日誌;
(7)竣工圖;
(8)質量檢驗評定資料等;
(9)合同約定的其他資料。
3、有材料、設備、構配件的質量合格證明資料和試驗、檢驗報告
對建設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除具有質量合格證明資料外,還應當有試驗、檢驗報告。試驗、檢驗報告中應當註明其規格、型號、用於工程的哪些部位、批量批次、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4、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依據工程設計文件及承包合同所要求的質量標准,對竣工工程進行檢查和評定,符合規定的,簽署合格文件。竣工驗收所依據的國家強制性標准有土建工程、安裝工程、人防工程、管道工程、橋梁工程、電氣工程及鐵路建築安裝工程驗收標准等。
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施工單位同建設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也是交付竣工驗收的條件之一。
工程質量保修是指建設工程在辦理交工驗收手續後,在規定的保修期限內,因勘察、設計、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由責任方承擔維修費用並賠償損失。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應在竣工驗收前簽署工程質量保修書,保修書是施工合同的附合同。工程保修書的內容包括:保修項目內容及范圍;保修期;保修責任和保修金支付方法等。
(二)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無論是單項工程提前交付使用(例如單幢住宅),還是全部工程整體交付使用,都必須經過竣工驗收這一環節,並且還必須驗收合格,否則,沒有經過竣工驗收或者經過竣工驗收確定為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如果建設單位為提前獲得投資效益,在工程未經驗收即提前投產使用是違法的,由此所產生的質量問題,建設單位要承擔責任。
(三)竣工驗收的程序
按照建設部《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的有關內容,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按以下程序進行:
1、工程完工後,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實行監理的工程,工程竣工報告應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
2、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後,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其他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驗收組,制定驗收方案。
3、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7個工作日前將驗收的時間、地點及驗收組名單書面通知負責監督該工程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4、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1)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匯報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在工程建設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2)審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工程檔案資料;
(3)實地查驗工程質量;
(4)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安裝質量和各管理環節等方面做出全面評價,形成經驗收組人員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
5、負責監督該工程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執行驗收標准等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發現有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改正,並將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情況作為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的重要內容。
6、以上是建設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有關規定,除此之外,建設單位還應就工程項目取得規劃部門、公安消防部門以及環保單位出具的認可文件或准許使用文件,並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按建設工程項目分級管理許可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㈡ 請問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第六十五條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並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准造成的損失,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准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十八條在工程發包與承包中索賄、受賄、行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分別處以罰款,沒收賄賂的財物,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對在工程承包中行賄的承包單位,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九條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㈢ 建築工程竣工驗收時間是怎樣確認的

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32.4款規定: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後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後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

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建築工程竣工驗收時間確認的規定如下,則理應將發包人佔有使用建設工程之日視為竣工日期,則將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定為竣工日期是比較合理的,一般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3)建築工程竣工驗收擴展閱讀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而不是以後來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也就是說,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

而發包人為了達到拖欠工程款等其他目的,故意拖延驗收,那麼本來應以驗收合格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為了保護承包人的合法權益,制裁發包人惡意阻止條件成就的行為,本條司法解釋定,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㈣ 建築工程竣工驗收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建築工程竣工驗收程序及內容】
1、由竣工驗收小組組長主持竣工驗收。
2、建設、施工、監理、設計、勘察單位分別書面匯報工程項目建設質量狀況、合同履
約及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情況。
3、驗收組分為三部分分別進行檢查驗收。
(1)檢查工程實體質量。
(2)檢查工程建設參與各方提供的竣工資料。
(3)對建築工程的使用功能進行抽查、試驗。例廁所、陽台潑水試驗,浴缸、水盤、
水池盛水試驗,通水、通電試驗,排污主管通球試驗及絕緣電阻、接地電阻、漏電跳閘測試等。
(4)對竣工驗收情況進行匯總討論,並聽取質量監督機構對該工程質量監督情況。
(5)形成竣工驗收意見,填寫《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
告》,驗收小組人員分別簽字、建設單位蓋章。
(6)當在驗收過程中發現嚴重問題,達不到竣工驗收標准時,驗收小組應責成責任單
位立即整改,並宣布本次驗收無效,重新確定時間組織竣工驗收。
(7)當在竣工驗收過程中發現一般需整改質量問題,驗收小組可形成初步驗收意見,
填寫有關表格,有關人員簽字,但建設單位不加蓋公章。驗收小組責成有關責任單位整改,可委託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復查,整改完畢符合要求後,加蓋建設單位公章。

㈤ 《建築法》對建築工程交付竣工驗收有什麼規定

《建築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4、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㈥ 建築工程綜合驗收和竣工驗收有什麼區分

綜合驗收主要包括:1建設工程檔案預驗收、 2、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3、住宅產業化技術落實、4、公共設施及道路、綠化等基礎設施竣工核實5、排水許可 6、建設工程規劃核實 7、供水設施、供熱工程、燃氣工程等驗收證明 8、前期物業管理竣工核實 9、物業質保金交存證明 10、供電設施驗收等 。

而竣工驗收即是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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