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房屋建築工程施工圖在已經審圖通過的的情況下發生設計變更,應該怎麼報批
建築外立面形狀、外立面裝飾或色彩變更以及建築面積增加,應報規劃部門審批;涉及建築結構變動應報審圖機構重新審查;結構變更中,因內部功能改變而作的變更,對主體結構沒有大的影響的,屬於一般變更,只要建設方、設計方同意變更,可直接變更。
設計變更無論由哪方提出,均應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協商,經確認後由設計部門發出相應圖紙或說明,並辦理簽發手續,下發到有關部門付諸實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審查合格的施工圖。
確需修改的,凡涉及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內容的,建設單位應當將修改後的施工圖送原審查機構審查。
(1)建築工程重大設計變更擴展閱讀:
設計變更實施後,應注意以下幾點
1、本變更是否已全部實施,若在設計圖已實施後,才發生變更,則應注意因牽扯到按原圖施工的人工、材料費及拆除費。若原設計圖沒有實施,則要扣除變更前部分內容的費用。
2、若發生拆除,已拆除的材料、設備或已加工好但未安裝的成品、半成品均由監理人員負責組織建設單位回收。
3、調減或取消項目也要簽署設計變更,以便在結算時扣除。
㈡ 請問重大設計變更可不可以重新招標
重新招標規定
第一條
不足三家投標人投標時
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之前,不足三家投標人遞交投標文件,應停止開標,重新招標。
第二條
經評審,有效標不足三家時
評標委員會否決不合格投標或界定為廢標後,因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評標委員會可以決定否決全部投標,重新招標。
在下列情況下,招標人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
(一)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個的;
(二)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於3個的;
(三)所有投標均被廢標處理或被[1] 否決的;
(四)評標委員會界定為不合格標或廢標後,因有效投標不足3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評標委員會決定否決全部投標的;
(五)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少於3個的。
㈢ 工程設計變更的流程
工程變更的流程如下:提出工程變更申請報告。填報變更原因、相關圖紙和變更工程量和造價等。監理公司審核工程變更必要性和可行性,審核工程變更造價合理性,審核工程變更對工期的影響,並簽署審核意見;設計單位審核工程變更圖紙審核相關圖紙是否滿足設計規范,是否符合原設計要求,並簽署審核意見。建設單位按相關規定的審批許可權進行申報或批復。建設單位項目主管按上級領導批復意見向監理公司出具工程變更審批意見,明確變更是否執行。監理公司下發工程變更通知令,在變更通知中明確變更工程項目的詳細內容、變更工程量、變更項目的施工技術要求、質量標准、相關圖紙,明確變更工程的預算造價和工期影響。承包商按工程變更通知令執行工程變更,如承包商對工程變更持有異義,承包商也應遵照執行,並在7天內向監理公司提交爭議,協商解決。
㈣ 市政工程中什麼變更是重大設計變更
重大的設計變更,一般指的是使用功能的改變、變化,變更後的使用功能與原設計有很大出入,甚至完全不一樣,這樣的變更屬於重大變更。
此外,工程造價,一般超過合同金額的10%的變更也屬於重大變更。
而且必須由設計單位、客戶、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共同確認。
㈤ 請教大家重大設計變更的標准,哪個文里有規定
各個行業部分有,如交通部《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
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工程建設管理,規范公路工程設計變更行為,保證公路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及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交通部批准初步設計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設計變更,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辦法所稱設計變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設計批准之日起至通過竣工驗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對已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技術設計文件或施工圖設計文件所進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動。
第三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公路工程強制性標准和技術規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五條 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分為重大設計變更、較大設計變更和一般設計變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重大設計變更:
(一)連續長度10公里以上的路線方案調整的;
(二)特大橋的數量或結構型式發生變化的;
(三)特長隧道的數量或通風方案發生變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數量發生變化的;
(五)收費方式及站點位置、規模發生變化的;
(六)超過初步設計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較大設計變更:
(一)連續長度2公里以上的路線方案調整的;
(二)連接線的標准和規模發生變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質路段處置方案發生變化的;
(四)路面結構類型、寬度和厚度發生變化的;
(五)大中橋的數量或結構型式發生變化的;
(六)隧道的數量或方案發生變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發生變化的;
(八)分離式立交的數量發生變化的;
(九)監控、通訊系統總體方案發生變化的;
(十)管理、養護和服務設施的數量和規模發生變化的;
(十一)其他單項工程費用變化超過500萬元的;
(十二)超過施工圖設計批准預算的。
一般設計變更是指除重大設計變更和較大設計變更以外的其它設計變更。
第六條 公路工程重大、較大設計變更實行審批制。
公路工程重大、較大設計變更,屬於對設計文件內容作重大修改,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批。未經審查批準的設計變更不得實施。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變更已經批準的公路工程初步設計、技術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肢解設計變更規避審批。
經批準的設計變更一般不得再次變更。
第七條 重大設計變更由交通部負責審批。較大設計變更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第八條 項目法人負責對一般設計變更進行審查,並應當加強對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實施的管理。
第九條 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及監理等單位可以向項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的建議。
設計變更的建議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應當註明變更理由。
項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的建議。
第十條 項目法人對設計變更的建議及理由應當進行審查核實。必要時,項目法人可以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及有關專家對設計變更建議進行經濟、技術論證。
第十一條 對一般設計變更建議,由項目法人根據審查核實情況或者論證結果決定是否開展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工作。
變更申請
對較大設計變更和重大設計變更建議,項目法人經審查論證確認後,向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提出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的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計變更申請書。包括擬變更設計的公路工程名稱、公路工程的基本情況、原設計單位、設計變更的類別、變更的主要內容、變更的主要理由等;
(二)對設計變更申請的調查核實情況、合理性論證情況;
(三)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同意開展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工作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應當由公路工程的原勘察設計單位承擔。經原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項目法人也可以選擇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承擔。設計變更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及時完成勘察設計,形成設計變更文件,並對設計變更文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 設計變更文件完成後,項目法人應當組織對設計變更文件進行審查。
一般設計變更文件由項目法人審查確認後決定是否實施。項目法人應當在15日內完成審查確認工作。
重大及較大設計變更文件經項目法人審查確認後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查。其中,重大設計變更文件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查後報交通部批准;較大設計變更文件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批准,並報交通部備案。若設計變更與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內容不一致,應徵得原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部門的同意。
第十四條 項目法人在報審設計變更文件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計變更說明;
(二)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圖紙及原設計相應圖紙;
(三)工程量、投資變化對照清單和分項概、預算文件。
第十五條 設計變更文件的審批應當在20日內完成。無正當理由,超過審批時間未對設計變更文件的審查予以答復的,視為同意。
需要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期限內。審批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 對需要進行緊急搶險的公路工程設計變更,項目法人可先進行緊急搶險處理,同時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設計變更審批手續,並附相關的影像資料說明緊急搶險的情形。
第十七條 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工程的施工原則上由原施工單位承擔。原施工單位不具備承擔設計變更工程的資質等級時,項目法人應通過招標選擇施工單位。
第十八條 項目法人應當建立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台帳,定期對設計變更情況進行匯總,並應當每半年將匯總情況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可以對管理台帳隨時進行檢查。
第十九條 交通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文件時,工程費用按《公路基本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編制辦法》核定。
第二十條 由於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等有關單位的過失引起公路工程設計變更並造成損失的,有關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費用和相關責任。
由於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發生的建築安裝工程費、勘察設計費和監理費等費用的變化,按照有關合同約定執行。
由於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發生的工程建設單位管理費、征地拆遷費等費用的變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經過審查批準的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其費用變化納入決算。未經批準的設計變更,其費用變化不得進入決算。
第二十二條 設計變更審批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照規定許可權、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文件的,上級交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較大設計變更審批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
第二十三條 交通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設計變更審查批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由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項目法人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暫停項目執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許可權、條件和程序審查、報批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文件的;
(二)將公路工程設計變更肢解規避審批的;
(三)未經審查批准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實施設計變更的。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不按照批準的設計變更文件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六條 交通部批准初步設計以外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設計變更,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分省有《工程設計重大變更與一般設計變更界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工程設計變更行為和變更審批程序,明確工程參建各方在工程變更工作中的責任和義務,確保項目建設順利實施, 發揮加固效益,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省境內,初步設計由國家、省級審批的水庫加固工程。由市、縣 審批的水庫加固工程參照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設計變更是指:工程建設過程中,對照批準的初步設計內容進行增、減、調整、修改等。根據設計變更所涉及工程規模、標准等具體情況,分為重大設計變更和 一般設計變更。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重大設計變更
(一)工程規模、設計標准或施工度汛標准發生變化的;
(二)水庫特徵值調整的;
(三)因工程地形、地質、水文等設計、施工條件的變化而導致建築物平面位置、結構 型式、建築物材料、地基處理方案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所有設計變更項目引起投資增減大於或等於總投資的10%或單項設計變更項目引 起投資增建大於或等於單項投資的10%的;
(五)因設計漏項增加投資大於或等於總投資5%的;
(六)其它涉及工程整體安全有重大改變的。
第五條 一般設計變更是指除重大設計變更以外的其它設計變更。
第六條 重大設計變更報告一般應由原初步設計單位完成;基本資料應完整、准確、真實、可靠;設計方案論證充分,計算成果可靠,並符合安全要求;設計變更報告的深度應當滿足初步設計階段的有關規程、規范要求,有條件的可按施工圖設計階段的設計深度進行編制。
第七條 重大設計變更設計報告主要內容應包括:工程概況;設計變更發生的緣由;變更的項目或內容;變更的依據;因變更帶來的建設項目總體或部分影響分析,包括規模、標准、工期、工程量、安全、社會穩定、投資效益等方面;設計變更方案的技術經濟比較,特別是 與原設計方案進行技術經濟比較等。
第八條 重大設計變更設計報告還應包括必備的勘測設計相關基礎資料;設計變更附圖和附表(含工程量計算表和變更後的工程概算表);因設計變更而引起投資增加的額度及資金來源等。
第九條 重大設計變更報告由項目法人委託設計單位編制設計變更報告,經上級主管部門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批復,或由原審批部門委託相關部門批復。
第十條 一般設計變更由設計單位提交設計變更通知單,經監理單位及項目法人同意,報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特別緊急情況下(設計防洪度汛安全、工程搶險、重大和特大質量事故處理等)的工程設計變更,其提出、審查、批准可不受上述變更程序的限制,在事發後7日內完善變更文件及審批程序。
第十二條 勘察、設計單位對設計變更文件承擔相應責任。對因勘察、設計深度不夠等原因造成的重大設計變更,按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依法追究設計單位責任。項目業主與勘察、設計單位簽訂設計服務合同時應明確重大設計變更獎懲條款。
第十三條 工程重大設計變更,屬於對設計文件內容作重大修改,應當按照本規定實行審批和備案,未經審查批準的設計變更不得實施。
第十四條 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違反本規定對水庫除險加固工程項目擅自變更,不得肢解設計變更規避審批。
第十五條 經批準的設計變更原則上不得再次變更。
第十六條 項目法人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要追究
其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許可權、條件和程序審查、報批除險加固工程設計變更報告的;
(二)將工程設計變更肢解規避審批的;
(三)未經審查批准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實施設計變更的。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不按照批準的設計變更報告施工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
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㈥ 由於重大設計變更能否重新招標
我查了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一)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個的; (二)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於3個的; (三)所有投標均被廢標處理或被否決的; (四)評標委員會界定為不合格標或廢標後,因有效投標不足3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 爭,評標委員會決定否決全部投標的; (五)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少於3個的。 答問:你說的完全對,依法重新招標的條件,沒有重大設計變更而必須重新招標的規定。 設計有重大變更(工程數量增加25%並不是設計重大變更)也無需重新招標。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完全可以通過變更的方式解決。特別是已經發出中標通知書後,又快簽訂合同了,在這樣的情況下,業主要求重新招標是違反《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所以正確的作法是,按原招標程序進行,與選定的中標人商定,對其設計的變更,進行合同價格的調整,按調整後的價格簽訂合同協議書,如果談不成,先按原中標價簽訂合同協議書,待合同實施時再按變更的方法解決。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通過解決爭議的途徑解決。 這個情況肯定不符合重新招標的條件。 正如你上面說的那樣,重新招標的條件必須滿足以上條件,而設計變化,增加了工程量,這應該按照法律及招標文件的規定進行按投標單價進行調整總價,如果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的單價,就使用清單中的單價;如果沒有適用的單價,但有相類似的單價,可以調整後使用;如果沒有相類似的單價,由施工單位提出一個單價,報監理工程師審核,並經建設單位批准,使用此單價。 由於工程量增加幅度較大,應該按照工程招標文件規定,對單價進行調整,一般規定工程量增加10%,單價不予調整,超過10%,超過部分單價下調10%。 同時還應該說明,增加的工程量可能要計算措施費、管理費、規費、利潤、稅金等,這一般在招標文件中都有說明。 以上是我自己的觀點,供參考。
㈦ 建築工程中設計變更和工程變更的區別
工程變更是EngineeringChangeNotice是指廣義上的工程,包括設計,工藝,設備等「人、機、料、法,環」的變更。而產品設計變理只是工程變更中的一部份。設計變更是在產品開發設計階段的變更,是整個工程變更生命周期的一部分,所謂設計變更,可以理解為當某個產品或相關文檔已經處於發放狀態時,對該產品或相關產品、文檔進行的修改。
㈧ 對主體結構工程有重大改動的設計變更,是否需要原設計單位簽字確認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本人負責的項目需改擴建,但因建設時間久遠,原設計單位已經注銷,在查詢相關法律法規及咨詢設計單位後得出的結論如下:
1、如需改動原有結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四十九條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即只要有方案就可以施工)
②《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即只要有方案就可以施工)
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不得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確需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應當由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經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建設單位也可以委託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修改單位對修改的勘察、設計文件承擔相應責任。(需原設計單位復核或是原設計單位同意其他單位來復核就可以施工)
2、個人及咨詢相關設計院後得出結論為:法律大於條例,可按法律實施。可找有相應資質的設計院進行結構復核確認即可,無需找原設計院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