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營改增後建安被掛靠的企業該怎麼做賬
營改增前的掛靠處理
先分析一下營改增之前,前述案例應該如何對掛靠進行會計和稅務處理。營改增前,至少的一半的掛靠業務,在稅務與會計上的處理是錯誤的。
處理的核心是對收入的確認。這必須要分解為:會計收入的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的確認、營業稅收入的確認。從三個方面來進行判斷。
①會計上對業務的判定,必須基於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會計准則-基本准則》第16條規定:「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
所以,會計收入的判定,不能依據合同、標書、發票等法律形式,而必須依據於業務實質。勞務是誰提供的?施工隊提供了建築業勞務,所以,施工隊的建築業收入為1,000萬元;建築公司沒有提供建築勞務,所以一分錢建築業收入都不能確認。同時,建築公司提供了掛靠服務,所以應確認80萬元的掛靠服務收入。
②企業所得稅的判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5條規定:「供勞務收入,是指企業從事建築安裝……活動取得的收入」。所以,誰從事了建築安裝活動,誰確認為收入。這樣看來,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與會計的規定基本一致,所以,稅會無差異。掛靠雙方的所得稅都跟著會計走,無須調整。
③營業稅收入的判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1條規定:「單位以掛靠方式經營的,掛靠人發生應稅行為,掛靠人以被掛靠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被掛靠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被掛靠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掛靠人為納稅人。」注意,《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幾乎照抄了這一規定。
可見,營業稅不看「業務實質」,只看「法律形式」,掛靠模式下,經營名義、法律責任承擔,都是被掛靠的建築公司,所以,建築業營業稅的納稅人為建築公司,開票人也為建築公司。這形成了營業稅與會計處理的差異。
另外注意,建築公司收到的80萬元掛靠費,是提供了掛靠勞務而收的款項,這個費用屬於營業稅的服務業稅目,要按服務業繳納營業稅。由於建築公司在會計上也應該確認這80萬元的收入,所以,掛靠費上營業稅與會計處理沒有差異。
綜上所述,營改增前,掛靠業務這樣處理:
①建築公司,收到甲方工程款1,000萬元放「其它應付款」,向甲方開建築業發票,並計提3%計30萬元的建安稅。扣下的80萬元掛靠費,向施工隊開服務業發票,確認為掛靠收入,並計提5%計4萬元的服務業營業稅。——為簡便起見,不計算附加,不影響本文分析。
哇!建築公司繳了兩次營業稅?施工隊什麼營業稅也不繳?
不需要大驚小怪,這就是規則,稅法是怎麼規定的,就怎麼納稅。
②施工隊,收到建築公司轉來的920萬工程款和80萬發票,按工程實際總金額1,000萬元確認收入,同時確認80萬元費用支出。說過了,什麼營業稅也不用計提。
③施工成本,施工完全是施工隊的事,所以其成本全部在施工隊核算。建築公司沒有此類開支,所以無施工成本。
那麼,施工隊在采購材料、租賃設備等方面的成本開支,取得的發票台頭開給誰呢?這個問題現實中五花八門,非法買發票沖賬的情況也不少,所以,沒太大所謂。留待後文再說。
以上核算,不論是審計來審會計處理,還是稅務來查所得稅、查營業稅,都是非常規范的,誰敢說你半個「錯」字呢?——當然,建築主管單位會認為你掛靠違法,但建築主管單位不會僅以會計處理來判定你違法與否,這樣的處理實際上並不影響你在建築領域的風險。
反過來說,如果不按這種核算方式,就會出問題了。比如,建築公司按開票金額直接確認建築業收入,就涉嫌虛增收入、虛列成本了;施工隊因為收入不在自己這里,從而不交企業所得稅,也就涉嫌偷稅了。等等
❷ 建築企業營改增後被掛靠管理費如何處理,如何回款給掛靠人。
對於掛靠的納稅主體,《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發生應稅行為,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這個規定需要注意兩個關鍵點:一是承包、承租和掛靠雖然成因不同,但在納稅主體處理上統一;二是看以誰的名義經營,就以誰作為納稅主體。
掛靠相關的另一個問題是,掛靠人的收益如何繳稅?通常情況下,掛靠方和被掛靠方約定被掛靠方取得管理費性質的固定收益,而項目的剩餘收益由掛靠方取得。關於掛靠方自然人取得這部分剩餘收益的繳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對企事業單位實行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取得所得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79號)規定,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協議)的規定只向發包、出租方交納一定費用後,企業經營成果歸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征稅。
掛靠方項目部賬務是否並入被掛靠方公司賬務?
理論上講,既然掛靠方項目部以被掛靠方名義施工,應統一並入被掛靠方賬務體系。營改增前,在項目所在地單獨繳納營業稅後,共同申報整個建築企業的所得稅。
但實務中仍存在眾多項目部賬務獨立在外的情況,被掛靠方施工企業私自隱瞞掛靠項目部情況,掛靠方項目部賬務只需要對實際掛靠人負責,根本不對外,在操作過程中一些項目部的賬務出現核算不規范、票據不健全的嚴重情況,造成國家稅收流失的同時給雙方帶來巨大的財稅風險。
❸ 營改增後,掛靠在建築公司下的施工隊(包工頭們)該何去何從
營改增前掛靠處理 先析營改增前前述案例應該何掛靠進行計稅務處理營改增前至少半掛靠業務稅務與計處理錯誤 處理核收入確認必須要解:計收入確認、企業所稅收入確認、營業稅收入確認三面進行判斷 ①計業務判定必須基於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計准則-基本准則》第16條規定:企業應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經濟實質進行計確認、計量報告應僅交易或者事項律形式依據 所計收入判定能依據合同、標書、發票等律形式必須依據於業務實質勞務誰提供施工隊提供建築業勞務所施工隊建築業收入1,000萬元;建築公司沒提供建築勞務所錢建築業收入都能確認同建築公司提供掛靠服務所應確認80萬元掛靠服務收入 ②企業所稅判定《企業所稅實施條例》第15條規定:供勞務收入指企業事建築安裝……取收入所誰事建築安裝誰確認收入看企業所稅規定與計規定基本致所稅差異掛靠雙所稅都跟著計走須調整 ③營業稅收入判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1條規定:單位掛靠式經營掛靠發應稅行掛靠掛靠名義外經營並由掛靠承擔相關律責任掛靠納稅;否則掛靠納稅注意《營改增試點實施辦》幾乎照抄規定 見營業稅看業務實質看律形式掛靠模式經營名義、律責任承擔都掛靠建築公司所建築業營業稅納稅建築公司票建築公司形營業稅與計處理差異 另外注意建築公司收80萬元掛靠費提供掛靠勞務收款項費用屬於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要按服務業繳納營業稅由於建築公司計應該確認80萬元收入所掛靠費營業稅與計處理沒差異 綜所述營改增前掛靠業務處理: ①建築公司收甲工程款1,000萬元放其應付款向甲建築業發票並計提3%計30萬元建安稅扣80萬元掛靠費向施工隊服務業發票確認掛靠收入並計提5%計4萬元服務業營業稅——簡便起見計算附加影響本文析 哇建築公司繳兩營業稅施工隊營業稅繳 需要驚怪規則稅規定納稅 ②施工隊收建築公司轉920萬工程款80萬發票按工程實際總金額1,000萬元確認收入同確認80萬元費用支說營業稅用計提 ③施工本施工完全施工隊事所其本全部施工隊核算建築公司沒類支所施工本 施工隊采購材料、租賃設備等面本支取發票台給誰呢問題現實五花八門非買發票沖賬情況少所沒太所謂留待文再說 核算論審計審計處理稅務查所稅、查營業稅都非規范誰敢說半錯字呢——建築主管單位認掛靠違建築主管單位僅計處理判定違與否處理實際並影響建築領域風險 反說按種核算式問題比建築公司按票金額直接確認建築業收入涉嫌虛增收入、虛列本;施工隊收入自交企業所稅涉嫌偷稅等等
❹ 建築企業營改增對資質掛靠有什麼影響
營改增給建築施工企業管理提更高要求作具企業資格建築施工企業要公司組織機構公司設立發展戰略及重投融資項目做相應調整比投標工作企業往往集團公司名義外投標標再解給集團內部具資格員企業應與集團公司簽訂包合同取收入應員企業機構所繳納增值稅並增值稅發票提供給集團公司;集團公司建設單位取全部收入扣除包括員企業已繳納增值稅進項稅額應企業機構所繳納增值稅建設單位集團公司都能再代扣代繳稅費前所述營改增於非轉包、包掛靠及聯營項目等經營式更容易實現監督建築施工企業應規范經營式規避律風險
❺ 營改增後建築企業被掛靠單位開的發票確認收入嗎
被掛靠單位收到工程合同進度款開具的發票,是要確認收入的。因為建築行業產生納稅義務的時間是預收賬款和開具發票的當日。
❻ 營改增實施後建築業掛靠還能「活」嗎
「掛靠」在建築行業由來已久且異常普遍,所謂掛靠經營,指的是一個建築施工企業允許他人在一定期間內使用自己企業名義對外承接工程的行為。允許他人使用自己名義的企業為被掛靠企業,使用被掛靠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或個人為掛靠人。隨著建築業營改增政策的實施,不可避免會對企業和個人掛靠造成影響,掛靠時代是否會因此受到限制亦或者是走向終結?在營改增政策的夾擊下,建築業掛靠還能「活」嗎?
營改增後,建築業掛靠雙方都將面臨不同程度的影響和風險,具體如下:
掛靠行為是否向稅務機關說明?
對於掛靠的納稅主體,《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發生應稅行為,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這個規定需要注意兩個關鍵點:一是承包、承租和掛靠雖然成因不同,但在納稅主體處理上統一;二是看以誰的名義經營,就以誰作為納稅主體。
掛靠相關的另一個問題是,掛靠人的收益如何繳稅?通常情況下,掛靠方和被掛靠方約定被掛靠方取得管理費性質的固定收益,而項目的剩餘收益由掛靠方取得。關於掛靠方自然人取得這部分剩餘收益的繳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對企事業單位實行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取得所得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79號)規定,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協議)的規定只向發包、出租方交納一定費用後,企業經營成果歸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征稅。
可見,稅法對於掛靠行為的涉稅界定是較為清晰的。但實務中,幾乎所有的掛靠行為均採用私下操作方式,也就是向稅務機關隱瞞了掛靠模式,統一以被掛靠方名義面對稅務機關。這就使得掛靠情況變得十分復雜,加上實際操作中雙方對各自權利義務的不同界定和風險的不同劃分,導致掛靠成為一個財稅爭議問題。
被掛靠方是否向掛靠方提供了賬戶?
第一,被掛靠方施工企業向掛靠方自然人提供了日常經營賬戶。這種情況下,項目建設單位向被掛靠施工單位賬戶支付相關款項,再從該經營賬戶流向供應商、合作方賬戶,完成較為規范的現金流循環。但由於日常經營賬戶在被掛靠方控制之中,掛靠方自然人的資金流要受到被掛靠方財務的嚴格監管,而很多時候,這種監管是以犧牲效率為代價的。
第二,被掛靠方施工企業向掛靠方自然人提供了單獨的項目部臨時賬戶,且該賬戶由掛靠方自然人實際控制。這種情況下的賬戶雖然也是被掛靠方名義開設,但完全交由掛靠方自然人控制,規范的現金流循環依然可以實現,但被掛靠方施工企業的監管較弱,風險較大,而相反,掛靠方自然人擁有較大的自主權和支配權,運營中可以實現資金流的快速流轉。
第三,被掛靠方施工企業未向掛靠方自然人提供賬戶。這是一種較為極端的情況,但在實務中並不少見。被掛靠方由於種種原因拒絕向掛靠方自然人提供賬戶,導致資金流循環出現混亂,建設單位無法按照施工合同要求向施工企業賬戶支付工程款,實務中常常將款項直接支付實際掛靠的自然人賬戶,最後以委託付款手續強行入賬。
掛靠方項目部賬務是否並入被掛靠方公司賬務?
理論上講,既然掛靠方項目部以被掛靠方名義施工,應統一並入被掛靠方賬務體系。營改增前,在項目所在地單獨繳納營業稅後,共同申報整個建築企業的所得稅。
但實務中仍存在眾多項目部賬務獨立在外的情況,被掛靠方施工企業私自隱瞞掛靠項目部情況,掛靠方項目部賬務只需要對實際掛靠人負責,根本不對外,在操作過程中一些項目部的賬務出現核算不規范、票據不健全的嚴重情況,造成國家稅收流失的同時給雙方帶來巨大的財稅風險。
掛靠方自然人實際收益如何拿走?
按照雙方約定,掛靠方獲得剩餘收益,被掛靠方獲得固定比例的管理費用。那麼,實務中剩餘收益的處理就成為一個重要問題。
如果項目部賬務和被掛靠方公司賬務不合並,項目部也由掛靠人掌控獨立臨時賬戶,或者壓根就沒有提供賬戶,那麼掛靠人的收益必然私下轉移。
更大的麻煩是出在雙方賬務合並、賬戶統一的情況下。如前所述,由於雙方選擇將掛靠行為向稅務機關隱瞞,那麼掛靠方自然人利潤就不可能從被掛靠方公然拿走,實務中大量出現的是以票抵賬行為。掛靠人通過私立名目代開建築業營業稅發票沖抵被掛靠人賬務,借機拿走本屬於項目利潤的部分。更有甚者,私下購買假的增值稅銷售發票沖抵被掛靠人賬務,這些違法操作手法,最終給被掛靠方帶來巨大的風險隱患。
營改增後,無論是在發票開具上還是監管機制上均發生本質的改變,只要包括三方面:建築業施工發票從營業稅的項目所在地代開模式變成增值稅的機構所在地自開模式;營業稅監管中對資金流的寬松監管轉變為增值稅對三流合一的嚴格監管;營業稅未能實現的全國發票聯網在增值稅金稅三期中得以嚴格實施。
這三個改變對於營改增企業來說是一場革命,對未來的掛靠行為將產生重大影響,大量嚴重違規違法的掛靠行為將走向終點,個別依然存續的掛靠行為實施難度和雙方風險均增加,關鍵在於雙方的並賬風險和實際掛靠方拿走項目利潤的風險,這就要求企業從不規范到規范,從隨意到嚴謹,從違規到合法。
❼ 營改增後建築業收掛靠管理費包括稅金么
必須包括,否則收取的管理費可能還不夠拿來交稅(開票需要交稅)。
❽ 營改增後建築業還有掛靠這種做法嗎
這個屬於其他業務收入,不能掛其他應付款。這個在建築行業出現最多了。
❾ 營改增後建築業掛靠經營財稅處理到底如何辦
對於掛靠的納稅主體,《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發生應稅行為,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這個規定需要注意兩個關鍵點:一是承包、承租和掛靠雖然成因不同,但在納稅主體處理上統一;二是看以誰的名義經營,就以誰作為納稅主體。
掛靠相關的另一個問題是,掛靠人的收益如何繳稅?通常情況下,掛靠方和被掛靠方約定被掛靠方取得管理費性質的固定收益,而項目的剩餘收益由掛靠方取得。關於掛靠方自然人取得這部分剩餘收益的繳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對企事業單位實行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取得所得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79號)規定,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協議)的規定只向發包、出租方交納一定費用後,企業經營成果歸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征稅。
掛靠方項目部賬務是否並入被掛靠方公司賬務?
理論上講,既然掛靠方項目部以被掛靠方名義施工,應統一並入被掛靠方賬務體系。營改增前,在項目所在地單獨繳納營業稅後,共同申報整個建築企業的所得稅。
但實務中仍存在眾多項目部賬務獨立在外的情況,被掛靠方施工企業私自隱瞞掛靠項目部情況,掛靠方項目部賬務只需要對實際掛靠人負責,根本不對外,在操作過程中一些項目部的賬務出現核算不規范、票據不健全的嚴重情況,造成國家稅收流失的同時給雙方帶來巨大的財稅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