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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施工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0-11-25 21:16:06

1. 建築工程質量管理辦法有哪些

一般建築工程質量問題的分類:安全性能:地基沉降:主要表現為房子的四周牆體出現45度裂縫,陽台懸挑梁、懸挑板因鋼筋設計不合理或表面鋼筋下沉; 建築工程電氣系統不合格,電線接觸不良引起火災,接地不良好存在安全隱患;高層排水管未安裝防火圈,一旦樓下起火存在安全隱患。欄桿安裝不合格,欄桿玻璃、窗戶玻璃質量不合格使用功能:電器不能正常使用,如設計不合理,材料不合格,安裝不規范。給水管水壓不足,排水不暢通,給排水管滲水、漏水。屋面、窗戶、衛生間、廚房、外牆滲水、漏水。房間大面積空鼓開裂,門窗開啟不靈活。外觀質量:陰陽角不順直,牆面不平整,地面不平整、起沙,垂直度偏差,牆地面細微裂縫。開關插座排列不整齊,給排水管未橫平豎直。衛生清理不幹凈。

2. 建築工程現場施工管理細則

施工現場管理一般實施細則
1 范圍
本細則適用於各項目經理部(車間)施工現場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細則的引用而成為本細則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細則,然而,鼓勵根據本規定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細則
Q/YGS G 325.04—2002《施工現場管理標准》
3 主管機構與分工
3.1 公司工程管理部是施工現場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對各工程項目的施工現場總平面管理和對文明施工進行檢查與監督。
3.2 分公司(廠)施工管理部門會同項目工地生產(車間)辦公室負責制訂本單位工程項目施工現場總平面管理規劃,項目工地生產(車間)部門具體組織實施,並將現場管理的實施情況及時向分公司生產科匯報。分公司生產管理部門匯集各項目施工管理情況定期向公司工程管理部匯報。
4 管理內容與要求
4.1 項目經理部應認真搞好施工現場管理,及時巡視檢查並整改發現的問題;現場門頭要設置公司的標志,並公示下列內容。
4.1.1 項目現場設置「四牌一圖」
⑴、施工企業概況牌,其規格為高2m、寬3m,離地面距離1m。(附圖)
⑵、工程概況牌,其規格為高2m,寬度3m,離地面距離1m。(附圖)
⑶、質量方針目標牌,其規格為高2m,寬3m,離地面距離1m。(附圖)
⑷、健康、安全、環境方針牌,其規格為高2m,寬3m,離地面距離1m。(附圖)
⑸、施工總平面圖,其規格為高2m,寬3m,離地面距離1m。(附圖)
4.1.2 施工總平面布置圖,比例合適,內容齊全。
4.1.3 項目現場「四牌一圖」應固定設置在項目現場內主要進出口處,圖牌處不亂扔堆雜物,保持清潔。
4.2 施工總平面圖管理
4.2.1項目現場施工總平面圖的主要內容
⑴、標明已建及擬建的永久性房屋、構築物、運輸道路及循環走道。
⑵、標明施工用的臨時水管線、電力線和照明線、變壓器及配電間、現場危險品及倉庫的位置。
⑶、土建工程還應標明:
① 砼、砂漿攪拌機及塔吊、卷揚機、木工機械的平面位置。
② 石灰膏、紙筋灰、粉煤灰儲存池及構件、鋼筋等位置。
⑷、安裝工程還應標明:
①鋼結構和油罐的鉚焊預制場、壓力容器的現場組焊場、工藝管線的管焊預制場、冷換或熱設備的試壓場區、閥門試壓場區、電氣和儀表的試驗校驗室、電氣和儀表的預制場區。
②施工平台、配電盤、水源點的平面位置。
③施工機械的平面擺放位置及棚設,大型工裝的現場擺放位置。
④起重桅桿與卷揚機,錨坑與拖拉繩的平面位置,起重機索具的現場臨時存放區。
⑤大型塔器及設備進現場後平面擺放位置。
⑥鋼材(板材、型材、管材)、電線電纜等材料的現場存放區,預制的或顧客供貨的成品,半成品放置區。
⑸、標明生活區及行政設施的平面位置及其結構型式。
⑹、其它應該標明的內容。
4.2.2 項目現場布置的一般要求及原則
⑴、盡量利用原有建築物,也可以提前施工建築物以提前使用;如仍滿足不了需要,再建臨時設施。
⑵、結合現場實際情況進行統籌安排。①平面布置要適應施工生產的需要,並做到規模適宜、分區明顯,順序流暢,方便施工;②平面布置應設在正式工程的邊緣,不得佔用正式工程位置;③應靠近交通道路,以方便運輸,減少修路成本;④平面布置要注意排洪,排漬,不得選用危害職工安全的場地。
⑶、符合防火安全的要求。
4.2.3 施工總平面圖的管理要求
⑴、施工總平面圖的設計由項目技術部門負責設計,項目技術負責人審核,項目各部門會審後項目經理批准後實施。
⑵、施工總平面的日常管理由項目工程部門負責,主管領導為項目分管生產的副經理。
⑶、施工總平面圖應隨著項目施工的不同階段按階段計劃進行調整、修改和補充,做到圖實相符,並有見證資料。
⑷、總平面圖的設計要有質量管理意識。
⑸、總平面圖要求內容齊全,清晰醒目。
4.3 項目現場場容管理標准
4.3.1 施工現場「三通一平」管理標准
⑴、施工用水。按施工平面布置圖規定的位置,並加強管理,定期檢查與維護,防止施工用水的跑、冒、滴、漏。
⑵、施工用電。
①、項目現場臨時電力線路架空線必須設在專用電桿(水泥桿、木桿)上,嚴禁架設在樹和腳手架上,架空線應裝設橫擔和絕緣子,其規格、線間距、檔距應符合架空線路要求。
②、支線架設和現場照明。配電箱引入引出線應有套管,電線上進下出不混亂。大容量電箱上進線加滴水彎。支線絕緣好、無老化、破損和漏電,支線應沿牆或電桿架空敷設,並用絕緣子固定。過道電線可採用硬質護套管埋地並作標記,室外支線應用橡皮線架空,接頭不受拉力並符合絕緣要求。現場照明一般採用220伏電壓;危險、潮濕場所和金屬容器內的照明及手持照明燈具,應採用符合要求安全電壓。照明導線應用絕緣子固定,嚴禁使用花線或塑料膠質線,導線不得隨地拖拉或綁在腳手架上,照明燈具的金屬外殼必須接地或接零,單相迴路內的照明開關箱必須裝設漏電保護器,室外照明燈具距地面不得低於3m,室內距地面不得低2.4m,碘鎢燈應固定架設,保證安全。
③、電箱(配電箱、開關箱):電箱應有門、鎖、色標和統一編號,電箱內開關電器必須完整無損,接地正確,各類接觸裝置靈敏可靠,絕緣良好,無積灰、雜物,箱體不得歪斜,電箱的安裝高度和絕緣材料等均應符合規定,電箱內應設置漏電保護器,選用合理的額定漏電動作電流進行分級配合。配電箱內設總熔絲、分熔絲、分開關,動力和照明分別設置,開關電器應與配電線或開關箱一一對應配合,作分路設置,以確保專路專控,總開關電器與分路開關電器的預定值。動作整定值相適應,熔絲應和用電設備的實際負荷相匹配。金屬外殼電箱應作接地或接零保護,開關箱與用電設備實行一機一閘一保險。
⑶、施工道路。按施工平面布置圖規定的道路走向和路面要求施工,路面要堅實平整,做到下雨不積水,雨後能通車。加強施工道路的日常管理,不得在施工道路上亂放材料、構件和其他雜品,保證施工道路的暢通;橫跨施工道路的電力線路和管道要符合規定的高度,保證工程大件運輸的通行。
⑷、施工場地。要做到平整或基本平整,要有足夠的排水溝道、保證足夠的排雨水能力,做到雨天不積水或少積水,雨後馬上可施工。加強施工場地上的材料、設備、構件、半成品等工程材料的有序管理,方便施工,提高工效。
4.3.2 土建工程場容管理標准
⑴、現場土建工程用材料堆放必須按施工平面布置圖定置堆放,砂石材料、磚類按規定堆放整齊,怕潮、怕曬的材料必須按規定要求存放或入庫保管。
⑵、灰池要掛有標志牌,池口隨用隨清,渣腳不亂倒;砂子石子、磚類隨用隨清底腳;鋼筋堆放必須按品種、規格堆放整齊,掛有標志牌,現場使用後多餘的鋼筋不得亂放,應及時清理歸堆,結構階段結束後,及時轉移。
⑶、現場製品、鋼木門窗、鐵器、砼構件、半成品和成品,要嚴格按指定位置堆放,堆放時必須按品種、規格分別堆放,還必須按製品的特性存放保管、無損壞,有收、發、存保管制度,砼構件堆放時,楞木墊頭上下對齊、平穩,堆高不超12塊。
⑷、現場有條件的一般應設材料存放臨時倉庫和設備材料倉庫,要符合封閉式要求,有專人負責管理。
⑸、大模板必須成對面放穩,角度正確,嚴禁用鋼模板鋪墊道路;施工用的腳手架管、跳板、高凳、磚夾子等不得亂堆亂放,現場無散失、散落的扣件、配件等。
⑹、混凝土砂漿的運輸通道上和建築物周邊的落地灰和砂漿要每天堅持清除,施工現場的上碎磚頭,也要堅持每天清除,保證作業場地的干凈整潔。
4.3.3 安裝工程場容管理標准
⑴、現場安裝工程用材料、半成品、配件、通用設備、非標設備等應按施工平面布置圖的指定位置進行定置堆放。各種材料、半成品、設備要做到有序排列,堆放整齊。
⑵、進入安裝現場的不同類別、不同規格、不同材質的鋼材要分別堆放,擺放整齊,有標志移植、各種狀態標識符合要求。防止混用或錯用。
⑶、設備到貨開箱檢查後,要重新將包裝箱封閉好,防止雨水浸入。設備出庫安裝後,包裝箱隨機配件要退庫,保證不丟件和施工現場的整潔、不零亂。
⑷、閥門到貨後,要分類別,分規格存放。閥門試壓場地要設置三個區:未試壓區、試
壓合格區、試壓不合格區;每個區的閥門要分類別、分規格、整齊的排放。
⑸、冷換設備試壓區,要做到:冷換設備按規格大小排列,試壓泵和試壓管線,充洗管線排列整齊,方便使用,場地要挖好排水溝道,保證排水方便,場地不存水。
⑹、施工用的腳手架管、架桿、跳板、高凳、扣件、配件枕木等不得亂堆亂放,現場無散失、散落的扣件、配件和枕木。
⑺、現場安裝用施工設備應按施工平面指定的位置放置。大型施工設備(如20t卷揚機)應搭設防雨棚,防雨棚要堅固、規矩、整齊、美觀;電焊機要全部進電焊機房,電焊機房內配電線路整齊,無破損,閘刀開關盒要齊全,電焊機房地板平整、干凈、無雜物;電焊機房外表無破損,油漆無脫落,門窗完整。
⑻、電焊把線、小型電動工具的電源膠皮線、臨時照明線、火焊的氧氣帶和乙炔帶、臨時供水的膠皮管等要做到擺放合理、相對集中、有序排列,禁止亂扯、亂拉和亂掛。電焊把線的膠皮要無破漏,禁止電焊把線與起重用鋼絲繩交叉在一起。
⑼、現場安裝使用後多餘的邊角余料:能夠使用的應該分類分規格擺放在現場的指定位置,並做好標記移植;無法再使用的應每天清理送入廢料箱或指定位置,然後集中送到廢料場。
⑽、施工現場的電焊條頭,葯皮等應每天清掃,倒在指定的地方,保證施工現場的干凈和整潔。
⑾、現場班組休息室、工具房、氧氣房和乙炔房,應按施工平面布置圖的要求整齊排列,外表完整無破損,油漆無脫落,門簾完好玻璃無損壞。休息室內地板干凈無塵土,工具用具擺放整齊;室內牆上工種操作規程,圖表掛放整齊。
4.4 項目現場臨時設施搭設標准
4.4.1 臨時施工道路設計標准及要求
⑴、臨時道路(簡易公路技術要求)
⑵、修臨時道路原則,可根據現場實際盡量就地取材,而且要考慮雨天是否行車,否則路修好下雨不能通車影響較大。
⑶、路面要高於自然地面20cm,兩側路邊要設置排水溝。
4.4.2 施工現場設施設計標准及要求。
⑴、料場場地地坪應比四周地坪略高,根據存放材料的不同種類設計不同的基礎,同時應保證材料的裝卸車和運輸的方便。
⑵、成品、半成品堆放場應在施工區域布置。
⑶、電焊機應全部放進電焊機房內,其它電動設備和機械設備應搭設防雨棚。新製作電焊機房、工具房必須按照工程管理部統一規定的圖紙製作(見圖例:電焊機房、工具房)。
4.4.3 施工現場臨時供水和排水標准及要求。
⑴、供水管線優先採用環形管網布置,主幹線一般不宜小於φ45,採用埋地敷設或明設。採用埋地敷設時,深度要在凍土層以下,且不小於50cm,管線採用焊管瀝青防腐、計量表、閥井、池齊全。
⑵、排水優先採用明溝,必要時可埋設砼管或鑄鐵管、坡度在5‰~8‰,排放地點要符合市政環衛有關要求。
⑶、安裝工程用水。試壓用水;管線及設備試壓,一般是以容積大小來計算,乘以損耗系數。損耗系數一般為1.15,由於在試壓過程中工期要求較緊。管徑的選擇和水的流速,要滿足一定時間內流量的需要。
4.4.4 施工現場臨時供電設計標准及要求
⑴、高壓配電應符合GBJ282-84的要求,變電間應選擇在場地一角的安全處,防雷、雨設施齊全。
⑵、電力線路敷設以架空線為好,若採用電纜應埋入地下。鋪黃砂用紅磚履蓋後再回填土至平地坪。沿走向打好紅白色的標志樁或填寫隱蔽工程記錄表明平面位置,架空線應設在道路或圍牆的一側。
⑶、選擇電源必須考慮的因素。
①要根據工程的工程量與進度安排要求;
②各施工階段電力的需用量;
③施工現場佔地面積大不;
④用電設備在現場分布及距電源靠近情況;
⑤現有電器設備情況。
4.4.5 鋼平台的鋪設要求
⑴、鋼平台應以φ273螺紋鋼管操平後,鋪設δ=14—18mm的碳鋼板,上層φ273螺紋鋼管的間距在1m~1.5m之間。
⑵、型鋼平台根據工程的具體要求,可設計鋼管平台、槽鋼平台和工字鋼平台。
⑶、平台所在地坪及平台周圍5—8m范圍的地坪應作壓實處理,此部分的地坪應略高於其它處的地坪。
4.5 場容管理管理其他規定。
4.1.1 項目經理部應結合施工條件,按照施工方案和施工進度計劃的要求,認真進行施工平面圖的規劃、設計、布置、使用,並按施工的不同時間分段實施並隨時修訂和管理。
4.1.2 施工現場要妥善加以維護,應根據施工期限的長短和施工場所地理位置的要求設置臨時或半永久性圍牆。
4.1.3 施工現場應保持秩序,在指定地點堆放垃圾,每日進行清理。
4.1.4 施工現場應消除粉塵,減少噪音。
4.1.5 施工現場應設置必要的告示和標志,進行必要的綠化布置。
4.6 項目現場其他系統標志標准
4.6.1 辦公室標志:辦公室職能部門和崗位名稱標牌要統一製作為300mmⅹ120mm,鑲嵌在辦公室門正上方或作為側牌懸掛於門邊;
4.6.2 項目組織機構圖:懸掛於施工現場會議室或項目經理辦公室,規格為1100×800mm;
4.6.3 質量保證體系圖:懸掛於施工現場會議室或質量部門辦公室,規格為1100×800mm;
4.6.4 工程技術管理體系圖:懸掛於施工現場會議室或技術部門辦公室,規格為1100×800mm;
4.6.5 安全管理網路圖:懸掛於施工現場會議室或安全部門辦公室,規格為1100×800mm;
4.6.6 管理(崗位)職責:懸掛於相關管理人員辦公室,規格為:400×520mm;
4.6.7 班組作業人員崗位責任制懸掛於相關工程隊(班組)辦公室或休息室,規格為:400×520mm;
4.6.8 天氣情況記錄表:懸掛於施工現場會議室或工程管理部門辦公室,規格為1100×800mm;
4.6.9 施工計劃進度表:懸掛於施工現場會議室或工程管理部門辦公室,規格為1100×800mm;
4.6.10 設備銘牌、安全操作規程牌等見《施工現場設備管理實施細則》中的具體規定;
4.6.11 其他安全標志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實施細則》中的具體規定。

施工現場辦公區、生活區衛生管理實施細則
1 范圍
為了規范和加強公司施工現場辦公區、生活區衛生標准化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污染,保障員工的身心健康和環境衛生,制定本實施細則。
本細則規定了現場辦公區、生活區衛生標准化管理的職責、管理內容及要求。
本細則適用於公司所屬各項目經理部和分包單位。
2 職責
分公司、項目部和各分包單位制定和完善現場環境衛生管理責任制度,建立管理網路,明確辦公區域、生活區域衛生具體管理責任人,加強日常的檢查和評定,確保環境衛生良好。
3 辦公區衛生管理
3.1辦公設施必須符合施工組織設計要求,並建立健全各項衛生管理制度,有專(兼)職人員負責管理。
3.2辦公設施布置,應當符合規范性結構的要求,環境應保持整潔,無垃圾和污水。
3.3 辦公室內做到干凈整潔,門窗完好,牆壁無灰塵,各種辦公用具整齊干凈,四壁、頂棚、燈具無塵土、蛛網,地面干凈、無痰跡和煙頭紙屑、無雜物堆積,無蚊蠅、無鼠跡。辦公室內不能存放與辦公無關的物品。每天上班前要對辦公室進行清潔衛生,門窗玻璃、燈具每周清潔一次,做到光亮、整潔。
3.4 辦公區域內各種標牌應保持完整、清晰、清潔。
3.5 辦公區域要做到「六無」、「六凈」。即無人畜糞便、無垃圾污物、無磚頭瓦礫、無紙屑果皮、無坑窪污水、無雜草叢生;牆根凈、電桿凈、綠籬樹根凈、花池凈、宣傳欄下凈、下水道口凈。
3.6 辦公室衛生一天打掃一次,辦公區室外衛生每周至少清掃一次,並採用撒水清掃,減少揚灰。
3.7走廊、樓梯、欄桿、樓道、痰盂、垃圾桶要每天清潔一次,做到無灰塵、煙頭、痰跡,保持清潔衛生。
3.8設置符合衛生標準的衛生間,並落實專人保潔,做到清潔衛生。每天至少打掃一次,做到干凈、整潔,無溢水、無污物、無異味。
3.9辦公區域必須統一規劃設置垃圾箱,並做到集中分類堆放,及時清運。做到定期清理,並進行噴葯消毒,防止蚊蠅滋生。
3.10 大量植樹、種草,改善環境,減少土壤裸露和塵土飛揚。
4 生活區衛生管理
4.1 職工宿舍門窗齊全、牢固、無破損,室內無亂接電線、無禁用電器。 宿舍內應安置標准床鋪,每間標准房間就寢人員不得超過八人。
4.2室內衛生要實行「九統一」:即鋪面平整、被子枕頭擺放統一,衣帽等物品掛放統一,鞋子放在床下要擺放整齊統一,桌櫃上面擺放物品要統一,小凳、臉盆、牙具、毛巾等放置要統一。床單、被褥干凈,室內物品、牆壁無亂貼亂畫,頂棚無蛛網,燈具和懸掛物無灰塵,玻璃明亮,地面干凈、無痰跡和廢紙等臟物,室內通風良好、無異味、無蚊蠅、無鼠跡。
4.3人人做到「六不」: 不隨地吐痰,不亂扔贓物,不亂畫亂掛,不亂堆亂放,不亂扔煙頭、紙屑、果皮(核)和造成白色污染的一次性餐具、塑料等廢棄物,不亂倒有毒物品,不損壞花草樹木。
4.4 衛生間、浴池要有專人進行管理和保潔,保持設施完好,保持清潔,無異味、無蠅蛆,無亂塗亂畫、亂扔亂倒現象,有防蠅和照明設備。要每天至少打掃一次,做到干凈、整潔,無異味,要定期消毒。
4.5 浴池應保持通風並每天打掃一次。做到排水通暢、無漏水、跑水現象。地面應做防滑處理,防止人員摔倒。
4.6 生活區統一規劃設置垃圾箱,分類堆放,做到定期清理,並進行噴葯消毒,防止蚊蠅滋生。
5 食堂衛生管理
5.1 食堂的設置應當遠離廁所、垃圾場(箱)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場所。
5.2 各項食堂衛生管理制度應按項目部門管理職責的要求,統一懸掛上牆,其標准樣式亦按部門管理職責規定執行。
5.3 炊事人員要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和《食品衛生『五四』制度》。工作人員必須有健康證方可上崗,有乙肝等傳染性疾病必須調離工作崗位。上班人員在上班時間,必須穿戴白色的工作服、工作帽。
5.4 炊具設備衛生
5.4.1盛放生、熟、葷、素食品的用具要嚴格分開,擺放整齊,加工生、熟食品的菜墩、刀具要有明確標志;餐具使用前要經常消毒,保持用具整潔、干凈,做到清潔衛生、專人負責。
5.4.2 食堂所用的操作台、貨物架、各類粥、湯桶、淘米、洗碗盆等要保持清潔無灰塵、無油污;洗菜池、筐等要無泥沙、無臟垢、無異味。
5.4.3盛裝食品所用盆、盤等餐具和生產加工部門的加工用具要生熟分開,各種盛具均保持干凈、清潔,不得直接落地。
5.4.4冰箱、冰櫃、冷庫要按類存放、生熟分開,有明確標志,保持清潔無異味,箱、櫃、庫內物品要擺放整齊有序,發現有腐爛、變質、超期儲存的食品要及時處理。
5.4.5 飯廳要做到飯前、飯後將地面清掃一次,操作間要清掃沖洗一次,保持地面清潔、無果批、紙屑、煙頭、痰跡。水池清潔無雜物、排水管道通常,門窗玻璃每周擦一次,做到牆壁、門窗、玻璃、燈具干凈。
5.5 環境衛生
5.5.1保持食堂內環境整潔,有"三防"措施,室內無蒼蠅、無蟑螂、無鼠跡。
5.5.2食堂室內外衛生要分片包干,落實責任到人,明確任務。
5.5.3要堅持做到:牆壁、屋頂經常清掃無黑垢、油污、蛛網;門窗干凈明亮;紗窗完好,無灰塵油垢,電扇、炊具、售食窗口要清潔明亮。
5.5.4廚房操作間衛生要求責任到人,做到每餐操作完畢要及時擦亮灶台、用具、加工設備,清掃地面,保持溝道暢通,無雜物、無積水,並設有防鼠設施。
5.5.5食堂要堅持每周大掃除一次,做到地面、瓷磚、用具見本色。
5.6個人衛生
5.6.1炊管人員要保持身體健康,有健康證。搞好個人衛生,做到四勤:勤洗澡、勤理發、勤剪指甲、勤洗工作服。
5.6.2工作人員上崗時必須穿戴整齊干凈的工作衣、帽、圍裙,操作和出售食品時不準戴戒指,不準塗指甲油、口紅。
5.6.3在食堂操作間、賣飯間、庫房、餐廳內不準吸煙,不準隨地吐痰,不準面對食品打噴嚏、咳嗽;做到開飯前洗手,不準穿工作服大、小便,便後要洗手。
5.6.4嚴禁穿褲頭、背心拖鞋上班,嚴禁打赤膊操作。
5.7 采購人員采購各種食品時,注意把好食品的質量關,要保證食品的新鮮,不變霉、不變質,以防事物中毒。
5.8 各種蔬菜等食品必須清洗干凈,先洗後切,防止食物營養成分流失,餐具每天必須進行高溫滅菌消毒。
5.9 廚房工作人員必須適當維持買飯買菜時的秩序,樹立員工自覺排隊打飯、打菜的習慣。
5.10 為了保證廚房和餐廳的衛生,各位員工大力支持廚房的工作,吃飯主動交納飯票,飯吃多少打多少,不要浪費糧食,一旦有吃剩的飯、菜,必須倒入剩飯剩菜桶內,以保持餐廳內外的環境衛生。
5.11 要保證開水供應,無跑、冒、漏水現象,開水房地面每天清掃一次,保持衛生。

附錄:衛生「五四」制度
一、由原料到成品實行「四不」制度
o 采購員不買腐爛變質的原料;
o 保管檢驗員不收腐爛變質的原料;
o 加工人員不用腐爛變質的原料;
o 服務員不賣腐爛變質的商品。
二、成品(食物)存放實行「四隔離」
o 生與熟隔離;
o 成品與半成品隔離;
o 食品雜物與葯物隔離;
o 食品與天然冰隔離。
三、用(食)具實行「四過關」
一洗,二刷,三沖,四消毒(蒸汽或煮沸或消毒液)。
四、環境衛生採取「四定」辦法
定人,定物,定時間,定質量,劃片分工,包干負責。
五、個人衛生做到「四勤」
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發;勤洗鞋帽;勤換洗工作服。

3. 建築工程安全施工條例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國家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築物和構築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並保證資料的真實、准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准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准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建築物、構築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築的說明;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第三章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
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准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採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築物、構築物的安全。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註明,並對防範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採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築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理,並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五條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第十六條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第十七條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並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後,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並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並簽字。
第十八條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並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並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並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於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五條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後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標准,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並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准。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採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並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准。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築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築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採取專項防護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採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雜訊、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並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並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後撤離危險區域。
第三十三條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並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於或者附著於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三十七條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施工單位在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的主要內容抄送同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四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時,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託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四十五條國家對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六章生產安全事故的
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四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五十條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第五十一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施工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五十二條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單位頒發資質證書的;
(二)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設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規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
(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設計的;
(二)採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理的。
第五十八條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
(三)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
(四)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的。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前款規定的第(一)項、第(三)項行為,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後,對事故隱患仍不採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後登記的;
(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二)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採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築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四)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築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等採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施工單位有前款規定第(四)項、第(五)項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三)委託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四)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業整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作業人員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許可權給予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第六十七條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後,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八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法處罰。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九條搶險救災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安全生產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七十條軍事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一條本條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4.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的具體內容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並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本辦法規定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一律不得開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分解為若干限額以下的工程項目,規避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一)依法應當辦理用地批准手續的,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城市、鎮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施工場地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要徵收房屋的,其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施工企業。按照規定應當招標的工程沒有招標,應當公開招標的工程沒有公開招標,或者肢解發包工程,以及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企業的,所確定的施工企業無效。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審查合格。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施工企業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有根據建築工程特點制定的相應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建立工程質量安全責任制並落實到人。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編制了專項質量、安全施工組織設計,並按照規定辦理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七)按照規定應當委託監理的工程已委託監理。
(八)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於工程合同價的50%,建設工期超過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於工程合同價的30%。建設單位應當提供本單位截至申請之日無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諾書或者能夠表明其無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有條件的可以實行銀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擔保。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增設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其他條件。 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建設單位向發證機關領取《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
(二)建設單位持加蓋單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鑒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並附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三)發證機關在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和所附證明文件後,對於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頒發施工許可證;對於證明文件不齊全或者失效的,應當當場或者五日內一次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審批時間可以自證明文件補正齊全後作相應順延;對於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並說明理由。
建築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工程名稱、地點、規模,應當符合依法簽訂的施工承包合同。
施工許可證應當放置在施工現場備查,並按規定在施工現場公開。 在建的建築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時間、原因、在施部位、維修管理措施等,並按照規定做好建築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築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發證機關應當將辦理施工許可證的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請表示範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和有關網站予以公示。
發證機關作出的施工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建設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施工許可證的,發證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單位偽造或者塗改施工許可證的,由發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罰款。
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受到處罰的,作為不良行為記錄予以通報。 發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准予施工許可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施工許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
(三)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格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施工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復印的施工許可證無效。 本辦法關於施工許可管理的規定適用於其他專業建築工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建築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建築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軍事房屋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的管理,按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的辦法執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5. 國家新政之《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管理辦法》

一、規范辦理的程序


新政策規定在許可證明文件短缺或者出現證件失效的情況之下,有關部門應該在當場或者在5日之內告知建設單位將所有的證件補充齊全,除此之外,縣級以上的有關築建部門不具備增設辦理許可證的條件。



二、建立事後的監查制度


新政規定有關的發證機關需要建立頒發施工許可證之後的一系列審查制度,對獲得施工許可證的單位進行監督,一但獲得施工許可證的單位出現條件發生變化、延期進行開工、中途停止施工等問題,甚至出現違法違規的行為,一定要進行及時的處罰處理。



三、加強信息的公開、公示


新政規定:獲得施工許可證的單位,應在開工現場將施工許可證進行公示,發證的有關機關將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單位所遞交的材料信息,包括條件,日期,程序,期限等相關內容在所辦理的場所和有關的網站向公眾予以公示,讓公眾有效的行使其查閱權,可以做到對違規的單位進行有效的監督。



四、出現量化的處罰標准


新政規定:有關的建築單位沒有獲取施工許可證和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項目工程分階段性的開工,或者擅自動工的單位對建築單位處罰合同價的1%-2%的罰款,對施工單位進行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責任到人,處罰到人


新政規定:建築單位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的責任實施要落實到人,對單位進行罰款的,對單位的直接負責人進行或者其他責任的負責人處罰額尺度應該加大,數額應該在5%-10%的罰款,單位及其相關的責任人還會進行一系列的不良記錄的通報。



伴隨著房產市場的不斷發展,法律規范刻不容緩,新政的出台,對施工許可證管理辦法進行了細化,我們在關注住房的同時,我們還要關注住房和辦公設施的房屋建設,在住上安全舒適的房屋外,我們還要重點注意房屋的安全問題,因此我們要熟悉國家法律法規,做好我們公民的應盡義務。

6. 建築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辦法有哪些

一、文明施工目標
1、本工程實行施工現場標准化管理,確保本工程獲得蘇州市文明工 地稱號;
2、公司每月由"標化"領導小組組織各部門、條線負責人對工地進 行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場容場貌、生活衛生檢查、打分評定,以有力 地促進項目"標化"工作達到文明工地的要求。
二、場容場貌管理措施
1、工地實行圍牆圍設封閉施工;工地四周牆及門頭大門、旗桿按公 司統一標准圍設;
2、在施工現場,設置"七牌一圖",以及安全宣傳標語和警示牌;
3、建築材料劃區域堆放整齊,並採取安全保衛措施,施工區域與生 活辦公區域分隔,場容場貌整齊、整潔、有序、文明。
三、文明建設措施
1、在工地四周的圍牆建築物、辦公室外牆等地方,設置反映企業精神、時代風貌的醒目宣傳標語,工地內設置宣傳欄、黑板報等宣傳設施,及時反映工地內各類動態;
2、開展文明教育,施工人員均需遵守市民文明規范;
3、加強班組建設,有三上崗一講評的安全記錄fdcew.com,有良好的班容班貌。 項目部給施工班組提供一定的活動場所,提高班組整體素質;
4、工地現場做到道路暢通、平坦整潔、不亂堆亂放,無散落物,建 築物周圍澆搗散水坡,四周保持潔凈,地面平整不積水,無散落的"五 頭"、"五底"及散物,場地排水構成系統,並通暢不堵;
5、基礎地下施工時,四周按硬地坪要求進行施工;
6、加強工地治安綜合治理,做到目標管理、制度落實、責任到人。 施工現場治安防範措施有力,重點要害部位防範設施有效到位。
7、施工現場的外包隊伍人員組織情況明了,建立檔案卡片,與分包 隊伍簽訂治安防火協議書,對外包隊伍人員加強法制教育;
8、做好社區服務工作。工地有專人負責協調與周圍居民、所在居委 會、市政交通、環衛等單位的橫向關系,定期主動召開會議,聽取他們 對工程建設的有關意見,保證工程文明施工,使工程成為愛民工程、便 民工程;
9、現場施工人員均佩戴胸卡,胸卡以工作部門、單位為依據,按一 定規則統一編號。
10、現場施工人員按不同工作單位佩戴不同顏色的安全帽,現場管 理人員按不同工作單位穿著不同顏色的工作服裝。
四、CI 計劃
1、實行行政辦公用品及對外交流手段統一:使用公司統一印刷訂做 訂購的信封、信紙、便箋、請柬、傳真紙、禮儀用品、會議桌牌、復印 機、傳真機等;
2、實行現場臨建的標准統一:辦公室、會議室配置,按公司統一要 求進行,辦公用房、衛生間等按統一相應規定裝修、配置。現場圍牆高 度、顏色和大門等嚴格執行公司統一規定,寫公司司徽,公司名稱以及 我公司的質量方針和業主要求的其他字樣等;
3、實行員工著裝的統一:公司員工按公司統一配發的工作服裝整齊 著裝,配合的專業隊伍按本隊伍要求統一著裝,項目現場全體人員,由 項目統一配發胸牌、安全帽、按標准佩帶;
4、實行現場各辦公室、會議室門牌、各類指示性、警示性標牌的統 一:按公司規定製作工程簡介,現場平面布置、組織機構、公司簡介、 安全生產、質量保證、消防保衛、環境保護等其它標牌。
五、強化工地衛生建設
1、工地設環境衛生宣傳標牌和責任區包干圖,現場無大面積積水;
2、防止蚊蠅孳生,落實各項除四害措施,工地內做到排水暢通,無 污水外流或堵塞排水溝現象;
3、現場設置醫務室,做好對職工衛生防病的宣傳教育工作www.fdcew.com,針對季 節性流行病、傳染病等,利用黑板報等形式向職工介紹防病、治病的知 識和方法。醫務人員對生活衛生要起到監督作用,定期檢查現場衛生情況。
六、節約措施
1、優化施工方案,科學合理地組織現場施工,依靠"方案領先"加 快施工進度,縮短施工總工期,達到節約開支、降低成本的目的;
2、設計合理的模板腳手體系,確保模板腳手裝拆方便,可多次重復 周轉利用,降低模板消耗;
3、砼澆搗時嚴格控制標高,不超標高澆搗,確保設計澆搗量與實際 使用量基本相符;
4、砼供應做到計量精確,按澆搗量做好澆搗計劃,在砼澆搗接近尾 聲時,與拌台加強聯系,做到最後一罐與實際需要基本持平,減少浪費;
5、合理利用泵管中的餘量砼,製作墊塊和門窗過梁等小構件;
6、加強施工現場管理,由專人對現場的短鋼管、短鋼筋、扎鐵鉛絲、 扣件等建築材料進行清理收集,減少不必要的浪費;
7、加強對各分包施工隊伍的協調管理,減少不必要的開鑿及返工現 象。
七、項目部政治思想工作及廉政建設開展
項目部成立黨支部,從以下幾個方面開展工作:
(1)加強廉政建設,對物資、經營財務等經濟環節進行指導,不出 任何貪污、腐化現象;
(2)指導分包建立黨支部,在現場形成一個完整的黨支部管理機構, 保證黨組織對現場形成一個強有力的領導;
(3)協調與交警隊的關系,保證施工的順利進行以及物資的正常運輸;
(4)協調與環衛環保,市容監察的關系,保證現場的文明施工,創 建蘇州市文明施工工地;
(5)協調與地區公安部門的聯系,及時處理突發事件,保證工程施 工的安全有序;
(6)協調和處理經理部內部的人際關系,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 將可能發生的矛盾化解於初期,在經理部內部創造和諧的人際關系和寬 松的工作環境,避免無謂的內耗;
(7)充分發揮黨組織的先鋒模範作用,使黨員在各項工作中走在前 列,進而帶動廣大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推進經理部的各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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