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簡述二審程序中的全面審理原則
第二審程序是指由於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生效的第一審裁判而在法定期間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引起的訴訟程序,是第二審級的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所適用的程序。
二審審理方式
《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1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二審當中全面審理的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並處理。
上訴不加刑原則
我國的上訴不加刑原則,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罰的一項審判原則。
二審以後的處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9條至191條的規定,第二審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進行審理後,應按先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正確,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抗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第二審法院應當撤銷原判,重新判決,並在判決中闡明改判的根據和理由。
3、原判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由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4、發現一審法院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1)違反法律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2)違反迴避制度的
(3)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
(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5)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⑵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遵循什麼原則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遵循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的原則。
所謂以內事實容為根據,就是對案件作出處理決定的時候,只能以客觀存在的案件事實作為基礎,而不能以其他別的東西作為根據。審判人員的首要任務就是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然後在這個基礎上,正確應用法律,對案件作出正確處理。
所謂以法律為准繩,就是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嚴格按照國家法律的規定,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審判人員辦理民事案件,只有以法律為准繩,才能做到正確、合法、及時的處理案件,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貫徹實施。
在審判過程中,法院應當遵循:
1.「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
2、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
3、法院調解原則 ;
4、處分原則 ;
5、辯論原則。
⑶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訴訟案件時貫徹()原則
應該堅持「先刑後民」的原則,即中止民事糾紛的審判,先行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然後,再進行民事糾紛的審判。
⑷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遵循什麼原則
民事抄訴訟法第7條規定:「襲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這一規定就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遵循的原則。
所謂以事實為根據,就是對案件作出處理決定的時候,只能以客觀存在的案件事實作為基礎,而不能以其他別的東西作為根據。審判人員的首要任務就是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然後在這個基礎上,正確應用法律,對案件作出正確處理。
所謂以法律為准繩,就是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嚴格按照國家法律的規定,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審判人員辦理民事案件,只有以法律為准繩,才能做到正確、合法、及時的處理案件,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貫徹實施。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的原則,是我國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則和基本要求,長期以來一直指導我國的訴訟活動,對於提高審判人員的辦案質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
希望以上答案能被採納。
⑸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遵循哪些原則
人抄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遵循的原則: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第四條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設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
第五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
第六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第七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八條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條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行政訴訟的權利。
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理和發布法律文書。
人民法院應當對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
第十條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有權進行辯論。
⑹ 什麼是全面審理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並處理。這就是第二審程序中全面審查的原則。其內容包括:
1.既要對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是否正確進行審查,又要對其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進行審查。
2.既要對上訴或抗訴的部分進行審查,又要對未上訴或抗訴的部分進行審查。
3.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或者人民檢察院只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並處理。即既要對已上訴的被告人的問題進行審查,又要對未上訴的被告人的問題進行審查;既要對被提起上訴或抗訴的被告人的問題進行審查,又要對未被提起上訴或抗訴的被告人的問題進行審查,概言之就是應對共同犯罪中的所有被告人的問題進行審查。
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訴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沒有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仍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應當宣告無罪;審查後認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宣布終止審理。對其他同案被告人仍應當作出判決或者裁定。
4.對於附帶民事訴訟的上訴案件,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即不僅審查附帶民事訴訟部分,還要審查刑事訴訟部分,以便正確確定民事責任。如果第一審判決的刑事部分並無不當,第二審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作出處理。如果第一審判決附帶民事部分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應當以刑事附帶民事裁定維持原判,駁回上訴、抗訴。
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只有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訴的,第一審刑事部分的判決,在上訴期滿後即發生法律效力。應當送監執行的第一審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在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未審結之前,可以暫緩送監執行。
根據司法實踐,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審查包括對案卷材料的程序性審查以及對案件的實體性審查。
程序性審查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對第一審人民法院移送上訴、抗訴的案卷,應當審查是否包括下列內容:
1.移送上訴、抗訴案件函;
2.上訴狀或者抗訴書;
3.第二審判決書或者裁定書8份(每增加1名被告人增加1份);
4.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包括案件審結報告和其他應當移送的材料。
如果上述材料齊備,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收案;材料不齊備的,應當通知第一審人民法院及時補送。
實體性審查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於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審查下列主要內容:
1.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證據之間有無矛盾;
2.第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量刑是否適當;
3.在偵查、起訴、第一事程序中,有無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
4.上訴、抗訴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實和證據;
5.被告人供述、辯解的情況;
6.辯護人的意見以及採納的情況;
7.附帶民事部分的判決、裁定是否適當;
8.第一審法院合議庭、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意見。以上內容審查後,應寫出審查報告。
⑺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遵循什麼原則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遵循的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
⑻ 仲裁庭審理案件的原則是( )。
一般開庭但不公開
⑼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遵循哪些原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屬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設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行政訴訟的權利。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理和發布法律文書。人民法院應當對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有權進行辯論。
⑽ 如何理解最高法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解釋第十六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際,就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問題,制定本解釋。本解釋第十六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准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准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准結算工程價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價款結算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