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築工程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往來函件多久未回復意見則
如果是設計變更確認函件,建設單位收到後,如果沒有回復,從第十五天開始,認為建設單位已經默認;如果是工程索賠函件,建設單位收到後,無回復,自第29天起,認為建設單位默認。
Ⅱ 甲方對施工單位的工作聯系函長期不回復怎麼辦
在規定(約定)的時間內不予回復,可以認定對方已經默認了函件中的事項(問題)。
Ⅲ 由於甲方的原因,不能繼續施工,想寫一份聯系函給甲方,怎麼寫
施工前不是簽署了合同么,由於甲方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乙方沒有責任的,你直接打電話給甲方不行么,寫聯系函干什麼。。。這種事你們沒責任,不能乾的話人員誤工費什麼的都應該由甲方承擔。
Ⅳ 求建設單位發函城建單位的施工工期延誤聯系函
求建設單位來發函城建自單位的施工工期延誤聯系函
答:求:一份建設單位發函。內容關於:城建單位的施工工期延誤聯系函。城建單位是什麼單位?管理(部門)單位!?施工工期延誤,是施工單位的事!與城建單位有什麼關系?施工工期延誤聯,是由甲方或乙方造成的原因是什麼?這題誰能寫得出。簡之:誰對誰不明確。原因不明確。
Ⅳ 針對合同糾紛的回復函件算不算合同
這個問題來我沒法回答,因為不知道具自體的內容。如果是筆誤,那麼能證明屬於重大誤解的,自然不用為此履約。另外,合同履約過程中的來往信函,如果沒有書面確認的,不應當視作為合同的附件,或者合同本身。這個法院自己會有判斷。一般而言,有悖生活常識和自然規律的,可以作為重大誤解的抗辯理由。除此之外,也可以用其他證據來證明存在重大誤解。
Ⅵ 關於如何理解和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解釋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專第二十條的復屬函
([2005]民一他字第23號)
你院渝高法[2005]154號《關於如何理解和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同意你院審委會的第二種意見,即:適用該司法解釋第二十條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之間約定了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則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可以作為工程款結算的依據。建設部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條款第33條第3款的規定,不能簡單地推論出,雙方當事人具有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一定期限內不予答復,則視為認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不能作為工程款結算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Ⅶ 關於在合同期間內拒絕價格調整的復函怎麼寫,合同條款中寫明拒絕合同期間內調價。
復函
某公司:
貴司要求調整價格的函收悉,回復如下:
根據貴我雙方版某年某月某日簽訂的《某某權合同》第某條約定,在合同期內不得調整價格。為此我公司不同意調價,請諒解,並請貴司嚴格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順祝商祺。
某公司
某年某月某日
Ⅷ 回復函的效力是否等同於合同效力 判例
回復函的效力應該等同於合同的效力也是雙方你來我往。雙方都與認可而打死的條款。一次等同於合同的效力
Ⅸ 關於施工方和甲方簽訂的合同,有異議要提出,是應該以聯系單形式還是以函的形式交予甲方。
聯系單是在開始施工後,與甲方溝通的一種方式。
函一般是比較嚴肅的事情。比如合同啊或是多次下聯系單但甲方或施工方不予理睬,函就具有一定的法律責任了
Ⅹ 開發商寄來了合同催簽函,因為合同條款問題一直在維權,我是否需要回復,如果需要回復該如何回復。
說明以下事項: 1、雙方原來達成的簽訂合同的內容(包括簽訂時間) 2、重申己方對這份合同的重視和希望盡早簽訂的意願 3、提出正式簽訂合同具體時間的建議 4、明確己方的等待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