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築工程事故案例分析
1.土建築業事故案例分析冒險往下跳 墜滑豎井中
發生事故日期:1985年10月11日8時45分。
發生事故地點:茅村電廠工程施工現場。
主要原因,違反操作規程。
傷亡情況:死亡1人
事故簡要經過:
木工組長衛xx帶領邵xx(臨時工)上到6號冷卻塔安裝豎井閘門。閘門沿門槽放下約700mm後就再也放不下去了,邵xx說下去看看,就揭開一塊蓋板面對豎井,兩手撐住主水槽兩壁向下跳。只聽「啊」的一聲,邵xx(男,25歲,四級木工,本工種工令五年)就墜入中央豎井並滑進循環水管底部,落差高達11.33米,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邵xx過於自信,沒有踩配水槽口作為中間踏步下到主水槽底板,而是迅猛地往下跳,在重心失穩、雙腳懸空的狀況下滑入中央豎井。
預防措施:
(1)嚴禁冒險作業。
(2)進行安全技術教育,提高職工素質和意識。
2.刷漆違章抽煙 引火燒身死亡
發生事故日期:1988年8月27日18時20分
發生事故地點:包頭二電廠工程施工現場
主要原因:違反操作規程
傷亡情況:死亡1人
事故簡要經過:
包二電廠6號水塔筒壁防腐抗滲採用鐵聚氯乙烯塗料和氯硫化雙組分色漆塗刷。塗刷是用慢速卷揚機提升6米長吊籃上載五人和20桶漆及半桶備用稀米起落作業。當由上向下刷到60米處時,臨時工李xx和黃xx抽煙,將未燃盡的火柴桿丟在油漆桶內、油漆、稀料瞬間起火,火勢漫延。李xx(男,25歲,電工,本工種工令三年10個月)身邊是火點,火勢兇猛,待吊籃降落到地面時,李xx已被燒死。
事故原因分析:
(1)工地各級負責人對防火安全未採取具體有效措施,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2)李xx和黃xx二人易燃品旁抽煙並將未燃盡的火柴桿拋入油漆桶內起火。違章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預防措施:
配料、刷油人員作業時嚴禁抽煙,上崗前進行檢查,身上是否攜帶火種,切實做到在易燃易爆場嚴禁煙火。
3.吊盤無防護 傾斜人墜落
發生事故日期:1987年4月4日14日15時32分
發生事故地點:清鎮電廠擴建工程施工現場
主要原因:防護裝置缺乏
傷亡情況:死亡1人
事故簡要經過:
起架工郭xx等三人帶領民工六人上煙囪提升盤。當吊盤由196米提升到197.5米時,六個倒鏈中有兩個已提滿行程。這時郭xx和郭xx兩人各換一個倒鏈。在取下倒鏈鉤子時,引起吊盤輕微晃動。此時民工楊xx站在吊盤較高的一側(因六名民工拉倒鏈不同步而產生傾斜,盤徑5.4米)有離吊盤邊緣只有約200~300mm。這時吊盤與磚內襯之間有400mm空隙,楊xx(男,19歲,包工隊力工)從此空隙中墜落至0米地面,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1)吊盤缺乏防護措施,施工人員沒有系安全帶,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2)吊盤提升時沒有專人統一指揮,六個倒鏈提升不同步,造成吊盤傾斜,導致吊盤一側間隙過大,因晃動人站不穩墜落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預防措施:
(1)完善吊盤的安全防護設施,高處作業必須系好安全帶。
(2)吊盤提升要設專人指揮,防止吊盤產生傾斜現象。
4.鋸長料一人操作 木刺入左眼身亡
發生事故日期:1979年9月25日15時45分。
發生事故地點:吉林火電二公司房產修建隊木工間。
主要原因:違反操作規程
傷亡情況:死亡1人
事故簡要經過:
孫xx使用電鋸窗木料,將一塊40×60×2590毫米木料改沖成30×40毫米的方子,當方子推進鋸口940毫米,還剩650毫米長時,方木受鋸片彈動而被彈斷,一塊錐刀形狀木刺飛出,刺入孫xx(男,57歲,六級木工,本工種工令二十三年)左眼角里側部位,因刺進140毫米深,傷及腦子,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鋸40×60×2590毫米的方木應一人推料一人接料,孫一人操作,造成已鋸開的料被鋸片彈動,將方木彈斷,飛起木刺造成事故。
預防措施:
(1)使用鋸床鋸長料時應兩人操作。
(2)鋸料前應把邊梢不成材部分先截斷。
(3)嚴格遵守鋸床操作規程,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
5.無知用手送小料 右手姆指被鋸掉
發生事故日期:1970年10月22日14時。
發生事故地點:寶山電廠工程施工現場。
主要原因:違反操作規程。
傷亡情況:重傷1人。
事故簡要經過:
木工(臨時工)嚴xx在木工間製作元釘箱,尚缺一小塊木板(500×50毫米),便取來一塊附有少量水泥的舊木板按要求規格在圓鋸機上鋸下。後因鋸縫不直,嚴xx又想在圓鋸機上截去5毫米的一小片,但因鋸片太鈍引起木條跳動,嚴xx開始時用兩手推,將近尾部70毫米時,改用右手拇指及食指壓住木條向前推送,結果因木條跳動,右手拇指滑入鋸槽,被切斷一節半,造成重傷。
事故原因分析:
(1)嚴進廠後未受過使用圓鋸機的操作規程教育,且用手直接送小料,違章作業是發生事故的直接原因。
(2)木工間的圓鋸機及其他木工機具缺乏嚴格管理,安全操作規程執行不認真,管理不善是發生事故的原因之一。
預防措施:
(1)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在使用圓鋸機鋸小料時,嚴禁用手直接送料。
(2)加強木工機具的管理。
6.短料潮濕帶節痕疤 手退鋸料三指傷
發生事故日期:1988年5月9日7時15分。
發生事故地點:太原一電廠工程施工現場。
主要原因:違反操作規程。
傷亡情況:重傷1人。
事故簡要經過:
五級木工張xx用圓鋸破一塊600×50×100毫米的方木。張一人操作因木料潮濕並有一個大節疤,因此木料夾鋸,方木飛出,張(男,29歲,五級木工,本種工令十四年)失去平衡,右手觸到鋸片上,三手指鋸傷。
事故原因分析:
張xx違反操作規程,推料未用推棍,且選料有問題,致使右手鋸成重傷。
預防措施:
(1)嚴格執行圓鋸安全操作規程。
(2)不得選用潮濕和大節疤的木料。
Ⅱ 建築施工案例分析
1,
1)施工單位在冬期施工期間沒有落實取暖、防中毒、防火等安全措施。
2)現場安全教育不到位,工人安全意識不強,私自違歸在宿舍內用鐵桶燃燒劈柴取暖。
3)現場安全管理失控,安全檢查不到位,對工人私自在宿舍內用鐵桶燃燒劈柴取暖的問題無人過問和制止。
2,工地負責人應該對應對這起事故負主要責任。
3,冬期施工「六防」是指防凍、防寒、防滑、防火、防爆、防一氧化碳中毒。
Ⅲ 建築工程事故處理案例分析
《最新建築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與突發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及國家強制性條文》《建築施工企業事故報告與事故調查處理實用手冊》 沒看過嗎?
Ⅳ 建築工程合同糾紛案例分析
這是一個典型的因業主直接發包工程導致工程延期和質量問題的案例。本案的事實是清楚的,爭議焦點在於B單位是否負有總承包管理責任。
已經明確的事實:
1、業主直接發包玻璃幕牆工程並與C公司簽訂施工合同;
2、B公司收取了總包管理費;
3、C公司未能履行合同導致工程延期和質量問題。
對於焦點問題即B單位是否負有總承包責任的判定:
1、BC公司之間沒有合同關系,且總包管理費由A單位支付,從這一點事實可以認定C單位不對B單位負有合同責任,而是直接對A單位負責;
2、AC單位玻璃幕牆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了B單位履行施工配合義務,這一點並不合法,因為合同雙方非經同意無權設定第三方權利義務;
3、如B單位按照AC單位的施工合同約定收取了總包管理費,應認定其已經認可並同意AC單位為其設定的權利義務,從而以事實履行構成三方之間的特殊合同關系;
4、值得注意的是,AC單位的施工合同設定B單位義務為:履行對玻璃幕牆專業工程項目的施工配合義務,而是「施工配合義務」與總包管理義務是兩個不完全一致的概念,前者只負責配合施工工作,後者不僅要配合施工還要負責總承包管理,更要承擔總承包責任;
5、AC單位設定A單位支付和B單位收取的是「總包管理費」,與AC設定並經B單位同意認可的對應義務「施工配合義務」相對應,兩者的表述出現差異,應認定「總包管理費」是費用,而「施工配合義務」是B單位的合同權利義務和責任。
綜上,如非因B單位履行「施工配合義務」過錯,B單位不承擔總承包管理責任,因該責任於B單位同意認可的AC單位有關其義務的條款沒有設定。因此,應當裁決如下:
1、裁定C單位承擔工期延誤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和預期利潤,駁回對B單位的該項訴訟請求;
2、裁定由C單位承擔質量返修義務,駁回對B單位的該項訴訟請求;
3、裁定由C單位承擔本案訴訟費和財產保全費用,駁回對B單位的該項訴訟請求。
需要注意的是,由於C單位作為業主直接發包的施工人工程延期和質量問題,B單位可以就此向A單位提起施工索賠,索賠內容包括:
1、要求其順延施工工期;
2、要求其承擔工期延誤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
3、要求其責令C單位返工,以符合工程施工和設計標准;
4、保留進一步索賠的權利。
特別提醒:如果B單位收取「總包管理費」的收據上寫明的也是總包管理費,再加上A單位很容易找到B單位工作中的所謂「總包管理活動」,那就另當別論了。
Ⅳ 關於建築工程合同的一個案例分析
修復斜撐沒立合同嗎?那應該在工程合同中寫好,如果沒寫那就不好辦了,如果只是一個提議而承包商就盲目的做了那隻有根Architect協商了
Ⅵ 建築工程合同糾紛案例分析怎麼寫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主要就是合同相對人、法律關系、合同效力、工程款確定、已付款認定、質保金數額、質保期是否屆滿、利息或利息損失如何起算、利息標准等。其中最關鍵的是合同相對人是那兩方;合同的性質是承包、轉包、違法分包、或借用有資質的人簽訂等。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若干問題的解釋,這是主要的法律依據。當然合同法也是必要的依據。
Ⅶ 建築工程案例分析心得
雙代號網路圖還是別的
要是雙代號網路圖的話 把公式記張紙上
做題的時版候對這做 會很簡單的權 慢慢的把公式紙放一邊 再做會有點費勁 不過慢慢的就好了
邏輯思維必須清楚 線路明朗 自己看的也順眼 別人看了也棒
多做題就好了
考建造師是吧 呵呵
Ⅷ 求建築工程保險的案例分析
案例1某工程合同規定2007.10.30竣工,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先後因下列原因導致關鍵線路中的工程延誤93天.
(1)2007.5.10-5.19日,因設計變更等候圖紙停工10天
(2)2007.5.15-5.25日,因正常陰雨氣候影響施工質量,監理工程師下令停工11天
(3)2007.5.20-7.20日,因承包商設備故障而停工61天
(4)2007.7.15-7.25日.發生了合同規定的不可抗力事件而停工11天.
問題:1)承包商應要求工期延長索賠多少天?為什麼?
2)監理工程師應批准承包商展延工期多少天?為什麼?
3)如果業主仍要求承包商在原定的工期內竣工,監理工程師應如何處理?
答案
因設計變更等候圖紙停工10天
監理工程師下令停工11天
不可抗力事件停工11天 總計32天
以上32天可在工期中順延,在合同約定中,這屬於甲方(業主)的責任范圍;而承包商(乙方)由於自己設備故障而停工的61天,屬於乙方責任范圍,無工期順延理由。
合同規定2007.10.30竣工,承包商只能在此日期順延32天交工,否則,即為違約,應按合同約定中的處罰條款執行。
案例 2
徐某於2002年1月8日與A房地產公司簽訂了一份購房認購書。雙方約定,徐某購買A房地產公司房屋一套,房價款為23.7萬元,同時,雙方在認購條件一款中作出約定:「認購方在簽訂認購書時交納認購定金3萬元,於2002年1月21日至1月30日期間,攜認購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到銷售中心與賣方簽約。如認購方未在認購期限內,與賣方就認購物業一事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則賣方有權解除本認購書的履行,並將認購方已購物業另行處理,且認購方已交定金將不予退還。」後
徐某得知開發商沒有預售許可證後,又提出待開發商取得預售許可證後再簽訂預售合同並付首付款,被開發商拒絕。這種情況下,徐某將A房產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雙倍返還定金6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時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有三個:認購書是否有效;3萬元的性質;原告事先是否知道被告沒有預售許可證。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商品房預售必須具有預售許可證,而A房地產公司未取得預售許可證,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認定認購書無效。認購書被確定無效後,定金即失去擔保效力,判決被告返還徐某定金3萬元,駁回徐某要求雙倍返還定金的訴訟請求。
徐某不服一審判決,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當事人簽訂的認購書約定了定金條款,符合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法律特徵,應視為有效。該認購書中約定的立約定金的生效是獨立的,在主合同之前就已成立。徐某已按認購書的規定交納了定金,故該認購書的效力自其交付定金後即已存在,且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在執行認購書的過程中徐某並無違約行為,導致雙方不能簽訂主合同系因A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無權預售商品房。該責任應全部由A公司承擔。據此,判決A公司雙倍返還徐某的定金6萬元。
案例點評
簽訂預售商品房之前簽訂的認購書或訂購單,其性質有兩種:一是預約合同,即約定將來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或預售合同;二是如果認購書或訂購單具備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方已經按約定收取購房款的,則認購書、訂購書屬商品房買賣合同。認購書或訂購單中約定認購金或定金,雙方並無約定如未能簽訂合同,要求雙倍返還或不退定金等約定的,則認購金或定金只具有預付款的性質。如雙方未達成商品房買賣協議,定金或認購金應退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本案中,徐某和A房產公司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原因是A公司未取得預售許可證。因此,基於一方的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按定金罰則處理,二審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