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消防安全隱患有哪些
消防安復全隱患有:
1、建制築設計與消防系統設計不符合消防設計規范的;
2、消防系統安裝質量沒有達到消防驗收規范的;
3、消防設備與控制系統存在缺陷或配備不足的;
4、建築裝修材料不符合消防規范規定要求的;
5、消防管理、檢查制度與組織人員不到位的;
6、消防裝置系統與控制系統及消防設備壽命到期的。
『貳』 在消防工程中存在的隱患問題是什麼
施工人員流動性大,交叉作業,管理混亂。建築工程一般都要經歷基礎、結回構、答設備安裝調試和裝修四個階段。因此,各工種人員常處於分散流動狀態,特別是到施工中後期,結構和設備安裝施工人員交叉作業,設備調試和室內裝修工種交叉作業。由於工程量大,往往由幾家公司同時承建,若在建工程不加強對施工人員的消防安全教育、統一指揮、調度生產極易發生火災事故。施工人操作,違規施工,是引發火災的重要因素。
火源管理不規范,防火安全措施不到位。由於施工現場做飯、熬瀝青、使用電爐子、烘烤取暖等需要使用明火及電焊作業,易產生飛火引發火災。電源管理不善,電線亂拉,用電器亂接,電氣線路超負荷,易引發電器火災。施工現場消防器材設備設施配置不符合要求,甚至許多工地未配備消防器材設備設施
臨時建築物多,耐火等級低。在建工程工棚、倉庫、食堂、宿舍等臨時建築大多採用竹子、木材、油氈、塑料等可燃材料,這些建築材料耐火等級低,同時施工的腳手架和安全防護物也常用可燃材料製成,施工現場存放和使用大量油氈、木材、油漆、塑料製品及裝飾、裝修材料等可燃易燃物品臨時堆垛。
『叄』 高層建築主要消防隱患有哪些
由於高層建築結構功能復雜,建築面積大、高度高、人員眾多、用火用電量大,這就決定了在高層建築中,一旦發生火災,其性質區別於一般火災,概括起來,一般高層建築的火災具有下列特點:
(一)火災蔓延途徑多,極易形成立體火災。高層建築中樓梯間、電梯井、管道井、鳳道、電纜井、排氣道多,如果防火分隔處理不好,發生火災時就好像一座座高聳的煙囪,成為火勢迅速蔓延的途徑,火勢將迅速向上蔓延,形成立體燃燒,尤其是高級賓館、綜合樓和圖書館、辦公樓等高層建築,一般室內可燃物較多,一旦起火,燃燒猛烈,蔓延迅速。據測定,在火災初期階段,因空氣對流,在水平方向煙氣擴散速度為0.3米每秒,在火災燃燒猛烈階段,各管井煙氣擴散速度則可達3-4米每秒。假如一座高度為100米的高層建築發生火災,在無阻擋的情況下,半分鍾左右,煙氣就能順豎向管井擴散到頂層,其擴散速度是水平方向的十倍以上。高層建築特別是高層居住建築採用大量的可燃材料裝修,也是造成火災迅速蔓延擴大的一個主要原因。據統計,一般住宅樓的火災荷載密度可達35-60kg/㎡,高級旅館可達45-60kg/㎡,因此,高層建築室內一旦發生火災,極易在較短的時間內形成大面積火災。
(二)人員疏散困難,極易造成群死群傷。高層建築一是層數多,垂直距離長,疏散到地面或其它安全場所的時間長;二是人員集中,事故中疏散撤離容易造成擁擠甚至踩踏;三是發生火災時由於各豎井空氣流動暢通,火勢和煙霧向上蔓延快,增加了疏散的難度,我國有些經濟較發達城市的消防部門購置了少量的登高消防車,有的極限高度可達100多米,但其高度也一遠遠滿足不了越建越高的建築安全疏散和火災撲救的需要,何況還有高層建築的城市尚無登高消防車。普通電梯在火災時因不防煙火或停電等原因而無法使用,因此,多數高層建築安全疏散主要是靠樓梯,而樓梯間內一旦竄入煙氣,就會嚴重影響疏散。這些,都是高層建築發生火災時進行疏散的不利條件。
(三)火災撲救難度大。一方面,高層建築發生火災時,往往登高車達不到著火樓層的高度,主要靠室內樓梯或消防電梯登樓滅火。由於樓層高、器材多,滅火救援人員攀登一定高度後,體力嚴重下降,一定程度上會影響滅火戰斗救援行動;另一方面,火災發生後,一般整個高層建築都停電,加之火災時產生的濃煙大,室內能見度降低,也嚴重影響滅火戰斗救援行動。再有,高層建築燃燒范圍大、火勢猛烈時,外牆和內部平頂的採光玻璃、廣告牌、空調輔機等會受熱墜落,尤其是玻璃墜落下來會刺破水帶、危及人員和車輛器材的安全,滅火過程中產生的「飛刀」嚴重威脅著消防官兵的作戰行動和作戰進程。
二、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分析
(一)消防防範措施不到位。由於高層建築從設計到施工,不但要求高,而且環節多。由於眾多因素影響,導致工程竣工時留下先天性火災隱患.主要表現在:一是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個別單位為了趕時間,省資金,搶工期,未能嚴格依據相關規范施工,致使消防設施達不到規定要求,留下了很多隱患。二是在防火分區、分隔設施,隱蔽工程和材料使用上不符合規范要求。如有的使用大量可燃、易燃材料,有的防火分區過大,有的電纜井、管道井、空調系統穿過各樓層未封堵等。三是有的高層建築工程在消防審核後的建築施工、設備安裝、室內裝潢、項目監理過程中,由於經濟利益驅動或進貨、監理等制約措施不嚴,往往出現偷工減料、使用偽劣產品的現象.個別單位未經消防部門審核驗收而擅自改建項目並投入使用,導致高層建築在整體布局、防火分區、消防設施、消防通道等方面造成了難以整改的火災隱患。
(二)建築施工質量要求不高。現在不少高層建築是南私人建築隊承包施工的,人員流動性大,素質差,業務水平低,與高層建築結構復雜、施工要求高不相適應。特別是建築消防工程的施工,有些中標單位因自己沒有消防資質,便掛靠其它有資質的單位,而施工仍只是原班人馬,造成工程施工質量粗劣。一些消火栓、消防水帶、消防水喉、防火門、防火簾以劣質次品充當合格品,給工程帶來重大火災隱患。
(三)消防設施配備不到位。通常最基本的消防設施應包括:設有火災報警控制設備和消防控制設備的消防控制室、室內消火栓、自動噴淋裝置、安全疏散系統、排煙系統、自動防火卷簾系統等。目前,我國高層建築的消防系統存在著設施配備不齊全、設施質量不過硬、消防系統缺乏維護保養以及不同程度地停用等諸多問題。
(四)消防安全責任制不落實。一是目前的高層建築多為合用建築,產權單位多,使用單位更多,往往是一幢樓裡面有幾十甚至上百家單位,因此造成各單位在消防安全管理上各自為政、多頭管理現象的出現,也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高層建築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主體不明確,消防安傘制度不落實。二是部分高層建築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思想上認識不夠,缺乏消防安全意識。主要表現在:有的單位任意封堵室內消防通道,對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制度不落實洧的沒有消防應急
『肆』 建築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標准
建築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標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規范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管理,落實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增強員工消防安全素質,提高建築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控火災的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標准。
第二條 本標准適用於本市境內所有從事新建、改建、擴建、內裝修等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北京市建築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四個能力」是指檢查和整改火災隱患能力、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組織引導人員疏散逃生能力和自我宣傳教育培訓能力。
第四條 依照本標准開展「四個能力」建設,應當遵守國家消防法律法規、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二章 檢查和消除火災隱患能力
第五條 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實行總承包和分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實行統一管理,分包單位負責分包范圍內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並接受總承包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應至少組織一次防火檢查;防火工作人員每日應對施工現場進行防火巡查。
第七條 施工單位及其內設部門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二)用火、用電有無違章;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臨時消防車道是否暢通;
(四)消防設施、器材和臨時消防給水系統是否完好有效;
(五)倉庫是否按照防火管理規則存放、保管施工材料;
(六)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與演練情況;
(七)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八)防火巡查、火災隱患整改及防範措施落實情況;
(九)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第八條 施工現場開展防火巡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
(二)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完好;
(三)施工現場易燃、可燃材料是否及時清理;
(四)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作業;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第九條 因施工需要進行電、氣焊切割作業時,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部門應指定專人到場監護,並進行下列內容的防火檢查:
(一)是否辦理動火許可證,並且在指定的地點、時間內進行動火作業;
(二)動火操作人員是否具備動火資格,動火監護人是否在位;
(三)是否已經對用火地點周圍的易燃、可燃物進行了清除,並配備了滅火器具;
(四)電、焊器具是否合格,燃氣、氧氣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放置地點是否符合規定;
(五)動火期間的滅火應急措施是否落實。
第十條 施工人員宿捨不得設置在建設工程內,嚴禁使用可燃材料搭設,宿舍區的消防安全要指定專人負責,並進行下列內容的防火檢查:
(一)員工集體宿舍是否存在違章用火、用電、用油、用氣;
(二)設置的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是否符合有關消防安全的要求;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
(四)是否制定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三章 撲救初起火災能力
第十一條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定期進行消防演練,建立由施工人員參加的義務消防隊。
第十二條 施工人員發現火災應當立即呼救並撥打「119」電話報警,起火部位現場人員應當於1min內形成滅火第一戰鬥力量,在第一時間內採取如下措施:
(一)消防設施、器材附近的施工人員利用現場消火栓、滅火器等器材滅火;
(二)施工現場看護人員應通過對講機等通訊設備通知施工單位值班人員後,參加滅火和疏散工作;
(三)安全出口或通道附近的人員負責引導疏散。
第十三條 火災確認後,施工單位應當於3min內形成滅火第二戰鬥力量,及時採取如下措施:
(一)通訊聯絡組按照滅火和應急預案要求通知預案涉及的人員趕赴火場,與公安消防隊保持聯絡,向火場指揮員報告火災情況,將火場指揮員的指令下達有關人員;
(二)滅火行動組根據火災情況利用本單位的消防器材、設施撲救火災;
(三)疏散引導組按分工組織引導現場人員疏散;
(四)現場警戒組阻止無關人員進入火場,維持火場秩序。
第四章 組織引導人員疏散逃生能力
第十四條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施工人員應根據施工階段情況實時熟悉現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相應的應急疏散預案要求,定期組織演練,並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根據施工現場實際,配備相應的火場疏散逃生裝備、器材。
第十七條 火災發生時,應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要求通知、引導火場人員正確逃生。
第十八條 火災無法控制時,施工單位火場總指揮應及時通知所有參加救援人員撤離。
第五章 自我宣傳教育培訓能力
第十九條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負責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是消防安全明白人,熟知以下內容:
(一)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職責;
(二)施工現場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依法應承擔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確定專兼職消防宣傳教育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具備宣傳教育能力。
第二十一條 施工現場應在明顯部位懸掛或張貼消防宣傳標志。
第二十二條 施工人員上崗前,應經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有相應的特種作業操作崗位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施工期間應定期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條 通過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員工應達到如下要求:
(一)掌握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二)掌握本單位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三)知道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中自己的職責;
(四)掌握消防設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五)會報火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自救逃生、會引導他人疏散。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根據自身特點設置以下消防安全標志或圖示:
(一)消防設施標志。如:在消防設施、器材附近適當位置,用文字或圖例標明名稱和使用操作方法;
(二)提示性標志。如:在顯著位置設置施工現場總平面圖;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按規定設置疏散指示標志;
(三)警示性標志。如:在危險場所或重點部位設置禁止性標志。
第六章 達標驗收
第二十五條 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驗收按以下方式進行:
(一)組織驗收人員對施工單位進行檢查;
(二)查看防火檢查、防火巡查及火災隱患整改記錄;
(三)隨機設定起火點,檢查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及撲救初起火災的情況;
(四)隨機抽查單位員工消防安全知識掌握情況;
(五)檢查單位防火檔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記錄等檔案資料。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不達標:
(一)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許可或備案,擅自施工的;
(二)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
(三)沒有組織開展防火檢查、防火巡查或發現火災隱患沒有及時整改的;
(四)沒有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或沒有定期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的;
(五)沒有開展消防安全培訓或隨機抽查員工回答准確率低於80%的。
『伍』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哪些問題為重大隱患
這個是住宿區的用電安全和施工現場堆料的木材等防火和施工現場的臨時安全網的防火。
『陸』 怎樣加強施工現場消防安全隱患的排查治理
施工過程中,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負責人應定期組織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回安全進行檢答查。消防安全檢查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管理是否落實。
2 動火作業的防火措施是否落實。
3 用火、用電、用氣是否存在違章操作,電、氣焊及保溫防水施工是否執行操作規程。
4 臨時消防設施是否完好有效。
5 臨時消防車道及臨時疏散設施是否暢通。
『柒』 消防安全隱患有哪些
一、電氣老化造成抄火災事故;
二、電氣產品不合格;
三、小朋友玩火;
四、吸煙、亂扔煙頭;
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消防設施設備損壞無法使用;
七、堵塞消防逃生通道;
八、員工消防知識不足;
九、沒定期進行消防演練
『捌』 建築施現場工消防安全隱患有哪些
(一)保證施工現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二)按專照國家規定配備相應種屬類、數量的消防器材並確保完好有效;
(三)鋪設臨時消防供水管道,設置臨時消火栓,保證消防水源;
(四)施工現場的辦公場所、員工集體宿舍與作業區應當分開設置,並保持安全距離。
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築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