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意外死亡出具法律文書的司法規定
接到高墜、中毒、縊死、溺死、不明原因死亡等警情後,屬地派出所應立即由帶班或值班領導帶領民警迅速趕赴現場,同時報告所屬公安機關分管局長、通知所屬縣級公安機關刑警大隊技偵人員趕赴現場。民警到達現場後,應立即組織現場保護、了解掌握目擊證人情況、並做好工作記錄,對報案人、知情人要製作詢問筆錄,必要時,可以對現場進行錄音錄像。家屬不在現場的,應及時通知家屬到場,有工作單位的也可通知單位相關人員到場。
現場勘查。接到非正常死亡案(事)件警情後,縣級公安機關刑警大隊要立即安排技術、偵查人員到達現場。刑事技術人員承擔現場實地勘查工作,必要時可報請市級刑偵技術部門派員勘驗現場。現場勘查要按照命案現場勘查和屍體檢驗的要求進行,做到筆錄、現場圖、照片「三大件」齊全,並根據現場勘查及屍體檢驗的情況,及時製作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屍體檢驗報告。屍檢報告一般應在三日內作出,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須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現場勘察完畢後,除現場還需繼續保留的情形外,公安機關應通知死者家屬或單位將屍體存放至指定的醫院或殯葬場所,無法通知或其他特殊原因可由公安機關直接送至指定的醫院或殯葬場所。對於涉警的或可能引發重大影響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所屬縣級公安機關應及時通知當地檢察院、法院的法醫及相關醫學專家參與屍檢,必要時也可以邀請檢察機關派員參加案(事)件的處置。
確定死亡性質。治安部門應組織刑事技術等相關人員根據綜合調查的情況,及時對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的死亡性質、死亡原因、現場是否繼續保留等形成初步處置意見,起草綜合性的調查報告,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製作《關於×××死亡的調查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內容包括:案(事)件的來源、死者的基本情況、公安機關對案件開展調查的簡要經過、死亡性質、死亡原因等。屍體經過法醫解剖的,在《報告》中應包括屍體解剖結論。
出具死亡證明。法醫根據《報告》填寫《死亡證明》,加蓋公安機關印章。死亡證明一式三份,第一聯存根、第二聯交當事人、第三聯交原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死亡證明要寫明死亡的性質、原因,交當事人聯中要註明救濟途徑及申請救濟的期間;存根聯要有當事人簽收時間;交派出所聯註明系注銷戶口依據。
屍體解剖。公安機關決定為查明死因進行屍體解剖檢驗的,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進行;死者家屬對死亡原因有異議提出進行屍體解剖檢驗的,應提交書面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刑事技術人員應立即進行解剖,及時製作死亡原因鑒定書並將鑒定書交主辦部門,主辦部門收到鑒定書後應及時將鑒定結論書面通知死者家屬;死者家屬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在接到鑒定結論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由原鑒定部門補充鑒定或由市局法醫鑒定中心重新鑒定。
屍體處理。《死亡證明》送達之後,治安部門應當書面通知死者家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應記錄在案,並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由公安機關通知相關部門處理屍體,逾期存放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
② 刑法規定意外死亡公安局出具什麼法律文書規定
刑法規定意外死亡需要由當地公安機關進行厲行屍檢,並交由法醫機關復議,經確定無誤後出據死亡證明以及以外身亡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