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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借用資質

發布時間:2021-01-28 11:20:53

1. 借用資質(掛靠施工)的法律責任如何判斷

(一)掛靠的涵義及表現形式
掛靠是指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作業或私營企業等生產、經營者,與另一經營主體約定,由前者以後者提供的經營資格和憑證進行經營活動,並向後者提供報酬的經營形式。掛靠關系一般表現為掛靠者與被掛靠者簽訂協議,掛靠方使用被掛靠方提供的介紹信、合同書、銀行帳號、印章等經營資格、證明,以被掛靠方名義對外從事民事活動,並向被掛靠方支付所謂「管理費」的經營形式。掛靠雙方實際上是一種有償使用資格證照的合同關系;對外,掛靠方以被掛靠方名義進行活動, 對內則以依照合同約定享受權利,承擔義務。掛靠還可以表現為掛靠者與被掛靠者約定,掛靠者以被掛靠者下屬單位或分支機構的名義,從事被掛靠者營業執照范圍內的經營活動。
(二)掛靠的法律性質及法律後果
從法律上講,掛靠經營實質上就是一些自然人、合夥組織利用企業法人的獨立人格和資質,規避國家法律政策對某種行業的要求和限制,並利用所掛靠的企業法人所具有的某種資質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從這個意義上講,掛靠經營其實是一種「違法」行為。
1、從行政法角度分析掛靠的屬性及後果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某些市場主體要進入市場從事經營活動必須取得相關資格或資質,從而實現市場的有序性和規范化。而國家通過行政許可等手段,對市場主體的資格進行審查,對於達到某種行業要求的市場主體,允許其進入市場,而對未達到某種行業標準的市場主體,不允許其進入市場,有效防止了不具備資質或生產經營條件的經濟組織從事該項經濟活動,有效地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防止了不正當競爭和其他有損交易秩序的行為發生。而掛靠經營正是對行政審查的規避和違反,掛靠者在不具備資質的的情形下以被掛靠企業的名義從事市場活動,會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因此,掛靠經營在行政法上屬違法行為,行政機關應當對掛靠單位和被掛靠單位進行行政處罰。
2、掛靠在民法上的屬性及責任承擔分析
正如前文所述,掛靠是掛靠者以被掛靠者名義對外從事民事法律行為,既然是以被掛靠者名義對外從事民事法律行為,並徵得被掛靠者同意,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理應由被掛靠者承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三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並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第五十二條規定,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戶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既然被掛靠者允許他人從掛靠經營中獲得了利益,其承擔必要的法律後果和風險也是理所當然的。
3、掛靠之刑法屬性及後果分析
在掛靠經營中,一部分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在這些領域中,如果掛靠單位沒有取得相關資質而從事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也可構成非法經營罪,依法承擔刑事責任。《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被許可人出租、出借、轉讓、倒賣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第八十一條也規定,未經許可而從事相關活動構成犯罪的也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或情節特別嚴重的,都構成非法經營罪,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2. 借用別人的資質投標有哪些風險

一、借用資質的危害分析
借用資質承攬工程是指沒有法定資質的單位或個人以掛靠、聯營、內部承包等形式使用有法定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向發包單位承攬建設工程施工。借用資質對建築市場危害大,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影響工程項目管理
借入資質人追求短期利益,有攬到一項工程就賺一把的心態,最直接的危害是工程項目的質量、安全、進度、造價難以得到有效的保證。由於借入資質人管理水平落後,技術、設備、施工經驗和組織能力弱,為了利益而想方設法偷工減料、以次充好、惡意索賠,許多高價「豆腐渣」工程由此而生。
(二)損害合同雙方利益
合同雙方是借出資質人與發包人,借入資質人是以借出資質人的名義進行施工,其一切行為的法律後果均由借出資質人承擔,一旦出現安全事故、質量問題或債務不能清償,按照法律規定,相關責任應由借出資質人承擔;借入資質人履行職責能力較弱,發包人和監理在工程建設中監督、管理和協調作用難以有效發揮,嚴重影響了工程建設目標的實現,借出資質人不在現場,溝通協調難度大,發包人損失難以追償。
(三)擾亂建築市場秩序
借入資質人利用借出資質人資質參與招投標,以規避法律強制性規定,取信於招標人進行欺詐交易,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借用資質主要是為了串標或圍標,其它綜合實力較強的投標人可能失去中標機會;招標人通過招標尋找資信優良企業的願望會落空,也違背了公平競爭。借入資質人為了奪標而進行串標或圍標,不惜以金錢開路,拉攏腐蝕招標工作人員,成為滋生腐敗的源頭,幾乎每一個串標、圍標案件的背後都隱藏著腐敗,「工程上馬、領導下馬」的現象與此息息相關。
(四)引發社會穩定問題
由於借入資質人綜合能力有限和追求短期利益,一般容易出現質量缺陷、安全隱患和拖欠民工工資等敏感性問題,進而引發社會穩定事件。拖欠民工工資和供應商貨款是引發社會穩定事件的主要誘因之一;質量缺陷不僅影響工程項目功能發揮,還可能影響周邊居民的生活;安全隱患不僅威脅業主的生命財產安全,同樣威脅周邊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處理不當極易引發居民或民工鬧事等社會穩定事件。

3. 具有資質的單位借用別人的資質要負法律責任嗎

要負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准造成的損失,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責令改正。這里講的「責令改正」,是指有關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建築施工企業收回其轉讓、出借的資質證書;對使用該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單位和個人責令停止工程施工,已簽訂的工程建築合同應屬無效,由此造成的損失按照《民法通則》和《經濟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2)沒收違法所得。這里講的「違法所得」,是指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所取得的全部收入。

(3)並處罰款。行政執法機關在對建築施工企業沒收違法所得的同時,還要對其處以罰款。

(4)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根據違法行為情節輕重、影響大小等因素,可以給予建築施工企業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的處罰。

(5)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6)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准造成的損失,由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的民事責任,即兩者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准造成的損失均須全面承擔清償的責任,損失方得部分或者全部地向任一債務人要求清償債務,任一債務人在債務未清償之前均負有全部清償責任。

4. 出借建築資質違反什麼規定

1、《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發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

第十一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掛靠:

(一)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

(七)合同約定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負責采購或租賃的主要建築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的施工機械設備,由其他單位或個人采購、租賃,或者施工單位不能提供有關采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並提供材料證明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六十六條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准造成的損失,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4)建築工程借用資質擴展閱讀:

案例:湖北宏天建築違法出借資質轉包工程被處罰款35萬元

2014年10月,湖北省安監局公開湖北宏天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襄陽市南漳縣「11.20」較大建築施工坍塌事故案行政處罰信息,該公司被處罰款35萬元。

2013年11月20日18時20分許,襄陽市南漳縣金南漳國際大酒店新都匯酒店及附屬商業用房建築工地,發生一起高大模板支撐系統坍塌事故,造成7人死亡,5人受傷。

經調查認定,事故原因為高大模板支撐系統的實際承載力無法達到施工總荷載的要求。湖北宏天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在襄陽市南漳縣「11.20」較大建築施工坍塌事故案中,存在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違法出借資質,違法轉包工程,施工管理混亂;

實際上未安排已任命的施工項目部項目經理、施工員、質檢員、材料員、預算員、財務負責人等人員在該工程中從事施工管理,而是安排不具備項目經理資格的非公司人員衡光輝為項目負責人履行項目經理職責的行為,因而導致該較大建築施工坍塌事故的發生。該公司對襄陽市南漳「11.20」較大建築施工坍塌事故負有責任。

湖北省安監局依法給予湖北宏天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幣3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5. 借用公司資質承攬工程工人受傷責任有誰承擔

借用資質的實來際施工人和發包人之間自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施工合同的實體權利和義務都應該由實際施工人來履行和承擔,所以工期逾期、安全事故、質量缺陷責任等應該由實際施工人來承擔。
《建築法》第66第規定:「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准造成損失,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司法解釋》第25條規定:「因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的,發包人可以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因此,實際施工人與出借資質的企業就工程質量、安全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同時,作為出借資質的企業還會受到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

6. 怎麼界定轉包和掛靠或借用資質

一、掛靠經營

由於建築工程質量與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休戚相關,因此國家對建築施工企業實行嚴格的市場准入制度。我國《建築法》第26條規定:「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由此可見,建築施工企業只有在取得資質證書後,才能進入建築市場,並且只能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與發包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但是由於我國建築市場「僧多粥少」,承包人競爭相當激烈,於是借用資質的現象就「應運而生」了,這里的「借用資質」既包括沒有資質的個人、單位向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借用資質,又包括低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向高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借用資質以求與建設項目要求相適應,這種行為在法律上被稱為「掛靠」。

「掛靠」一般具有以下幾個特點:1、掛靠人沒有從事建築活動的主體資格,或者雖有從事建築活動的資格,但不具備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2、被掛靠的施工企業具有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證書,但往往缺乏承攬該工程項目的手段和能力;3、掛靠人向被掛靠的施工企業交納一定數額的「管理費」, 被掛靠的施工企業收取「管理費」後以自己名義對外訂立合同以及辦理有關手續,,但不對實際施工活動實施管理,或者所謂「管理」也僅僅停留在形式上,並不承擔技術、質量等實質責任。
「掛靠」主要有以下兩種表現形式:第一是「直接借用資質型」,此類「掛靠」多見於低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其操作方式是低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尋找符合建設項目要求的高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並以高資質等級施工企業的名義與發包人簽訂建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然後直接由低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施工。第二種是「內部承包型」,內部承包型常見於根本不具備建設工程施工能力的個人。操作方式是由個人尋找一符合項目要求的施工企業,由該施工企業與發包人簽訂施工合同。被掛靠施工企業任命或聘用掛靠人為其員工,並委以項目經理或施工負責人的職務,雙方簽訂內部承包合同,約定由掛靠人承擔項目的人、財、物及施工管理職責,被掛靠施工企業則負責處理項目的對外事務,並且約定由掛靠人須向被掛靠施工企業繳納內部承包管理費。相比「直接借用資質型」而言,「內部承包型」掛靠更具隱蔽性。

二、非法轉包

轉包是指承包人將所承包工程完全轉手給他人承包的行為。由於轉包危害很多,例如容易造成投機行為,由於層層剝皮,致使真正投入到工程上的資金不足,容易發生建築工程質量與安全事故等等,因此轉包一向是我國法律明令禁止的行為。《建築法》第28條規定:「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合同法》第272條第2款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根據上述法條我們可以看出非法轉包有以下兩種表現形式:第一種是承包人將全部建設工程全部轉包給一個人;第二種是承包人將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多人。這兩種表現形式只有形式的不同,並無實質的區別。因此,在審判實踐中,只要承包人承接工程後存在對所接工程不派出項目管理班子、不進行質量、安全、進度管理、不依照合同約定承包義務的行為,無論其直接將工程全部轉包他人,還是以分包名義將工程肢解後分別轉包他人;也無論是否經發包人同意或認可,這種行為都將被認定為轉包行為。

三、違法分包

《建築法》第29條規定:「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由此可見,分包行為本身是法律所允許的,只是必須在一定條件下進行分包,如違背了這些條件則構成違法分包。

《建築法》第29條、《合同法》第272條第3款以及國務院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8條第2款都列舉了"違法分包"的情形,盡管具體表述略不同,但對"違法分包"行為的界定基本是一致的。綜合一下, "違法分包"主要指以下行為:
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的主體結構的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

7. 借用資質投標最高院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法律效果: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擴展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有關規定的內容

第三十條國家推行建築工程監理制度。

國務院可以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建築工程的范圍。

第三十一條實行監理的建築工程,由建設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託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託監理合同。

第三十二條建築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築施工企業改正。

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第三十三條實施建築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託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及監理許可權,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築施工企業。

第三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託,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託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8. 借用資質應注意哪些問題

一、企業的資質,是企業可以從事某項專業工作的資格證明。比如建築企業從事建築投標、施工的資格證明,代表企業在某個建築領域的等級及可以承攬工程的范圍。因此,企業資質,不可以借用。如果借用,存在可能承擔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法律風險(比如,他人以你企業的名義施工,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事故,依法你企業和法定代表人要承擔相應的刑事民事責任),慎之。

二、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六條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准造成的損失,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規章規定。《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9號)第二十三條企業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升級、資質增項,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至資質許可決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准其建築業企業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
(四)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十)偽造、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

第三十七條企業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行為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9. 借用資質投標是否合法

非法的。
前不久,中央工程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出《關於對工程建設中掛靠借用資質投標違規出借資質問題進行專項清理的通知》,《通知》要求,對清理檢查發現的掛靠借用資質投標、違規出借資質問題,要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建設工程招投標中,通過「出借」、「掛靠」獲得資質的行為,長期擾亂建築市場的正常秩序,給監管工作帶來一定難度,同時也給建設單位利益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害。工程質量難以保證,偷工減料等「豆腐渣」工程屢禁不止,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遭受嚴重損失。
其實,資質「出借」或「掛靠」的實質就是弄虛作假、以次充好,其危害十分嚴重。「借用」資質方一般沒有相應的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他們為取得「出借」方企業的資質,除了按約定支付一定的「管理費」外,往往還向「出借」方企業負責人許以「好處」,拉關系走後門,敗壞社會風氣。同時「借用」資質方的經營方式是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與「出借」方是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存在任何行政上的隸屬關系,一旦發生法律糾紛,「出借」方不可避免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另外,「借用」資質方為達到承攬工程的目的,往往會通過行賄等手段向項目主管部門及相關人員許以「好處費」,通過權錢交易使部分心存不軌的國家工作人員陷入職務犯罪泥潭。
「出借」、「掛靠」資質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行為,其危害極大,然而工程建設中「出借」資質的問題屢禁不止。因此,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克服畏難情緒,把專項清理作為貫徹落實《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重要舉措,加強組織領導,密切協作配合,講究工作方法,完善管理制度,確保工作落實。要加強監督檢查,對組織領導不得力、清理檢查不認真以及群眾舉報投訴較多的地區和單位,要重點督辦。同時,要加大辦案力度,特別是對國有企業掛靠借用資質投標、違規出借資質收取「管理費」等問題,要堅決查處。另外,司法機關要加大對「借用」資質行為及商業賄賂行為的打擊力度,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嚴懲不貸,使非法「借用」資質行為得不償失。

10. 掛靠 也就是無資質的公司借用別的公司的資質進行工程承包 是不是國家《建築法》里明令禁止的吧

是的!《建築法》第26條有明確規定。

但是,從目前建築市場的實際情況看,無資質或者超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現象時有發生,嚴重擾亂了建築市場的正常秩序。
資質掛靠行為從一開始就是違法的,掛靠行為發生後還將將承擔諸多不利後果:
《招標投標法》規定: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是投標階段掛靠雙方共同面臨的法律後果。
《合同法》也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損害國家利益,以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掛靠雙方在此方面均存在難以迴避的問題。
《建築法》及有關司法解釋更規定,被掛靠的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所訂立的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無效。該施工單位與使用其名義承攬工程的掛靠隊伍,對建設單位因此而產生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民法通則》規定,法院可以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這些非法所得既包括沒資質的掛靠隊伍所獲得的利潤,也包括出借資質的單位因此而獲得的所有費用。按照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後,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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