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代表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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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急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急求!
GF—1999—0201 建 設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制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 第一部分 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業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群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附件1)工程立項批准文號: 資金來源: 二、工程承包范圍承包范圍: 三、合同工期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 天。四、質量標准工程質量標准: 五、合同價款金額(大寫): 元(人民幣)¥: 元六、組成合同的文件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協議書2、中標通知書3、投標書及其附件4、本合同專用條款5、本合同通用條款6、標准、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7、圖紙8、工程量清單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十、合同生效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 後生效。發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電話: 電話:傳真: 傳真: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賬號: 賬號: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C. 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1999與2013有何變化
一、修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的意義
我們從五個方面進行介紹:
1、 反映新法的內容
當年99施工合同範本的發布實施,對於指導當事人簽訂和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曾經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們說,時間會讓任何先進的事物變成落後。
1999年以後,國家發布了一系列重要的調整建設工程領域行為規范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部門規章。比如:
《招標投標法》2000年1月1日實施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2004年
《最高法院建設工程司法解釋》2005年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12年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4年
《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建設部2000年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財政部2005年。等等。
99施工合同範本受其出台時間的限制,不可能反映這些新法的內容。新版施工合同範本應當反映上述法律文件的內容。
比如說,建築法規定,工程項目未經驗收不得交付使用。針對發包人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使用工程的情況,最高院工程司法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 。新版施工合同範本就將這個內容寫進了通用條款之中, 新版施工合同第13.2.3條規定,工程項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工程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也就是說,未經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視為工程質量合格。
再比如說,針對發包人拖延審價的現象,財政部和原建設部聯合發布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2004年)第369號令第16條規定:「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後,在本辦法規定或合同約定期限內,對結算報告及資料沒有提出意見,則視同認可」。 新版施工合同範本就將這個內容寫進了通用條款之中,規定,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申請報告後28天內沒有完成審批並且沒有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這樣新版施工合同範本就將法律規定的「以送審價為准」的結算原則,變成了對承發包雙方都具有約束力的合同條款,賦予了可操作性。
2、解決新的問題
99施工合同範本實施之後,在建設工程領域內出現了許多新的問題,比如說,拖欠工程款的問題、借用資質掛靠施工的問題、黑白合同的問題、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的問題等等。這些問題,已經在建設工程領域內達到了泛濫成災的嚴重程度。對於這些問題,新版施工合同範本有針對性的設置了相應的合同條款,力爭進行規范。
(1)關於拖欠工程款的問題。
2013年我們處理了一件拖欠工程款的案件。發包人是北京市開源易通倉儲有限公司,承包人是北京順義建築企業集團公司。2011年6月21日,承、發包雙方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倉儲公司將順義區「開源易通商業綜合樓(二期)」工程的地下車庫工程項目,發包給順義建築企業集團施工。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為2011年7月1日,竣工日期為2012年12月1日,工期為520天;合同價格形式為按定額取費,工程款暫定一億三千五百萬元;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為:按月報量支付。
合同履行的情況是,2012年9月13日,地下車庫工程已經全部施工完畢。但是,發包人竟然連一分錢進度款都沒有支付。 多虧了施工企業是順建集團這樣腰粗腿壯的公司,一般施工企業還真的墊付不起一個億的資金。
此後,依據發包人、承包人和監理人共同確認的工程量計算,發包人應當支付的工程款為一億四千八百六十萬元,減去發包人墊付的商品混凝土款項1300萬元,承包人在結算文件中申報的工程結算價為一億三千五百萬元。後因發包人拖延工程結算,順義建築企業集團委託我所律師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起訴。2013年5月3日,雙方在法院主持下,達成了調解協議,被告支付順義建築企業集團工程款九千五百萬元。這是我們處理的眾多發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案件之一。(見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調解書)。
關於拖欠工程款的問題,任何一個施工企業都可以組織召開憶苦大會。工程款的拖欠又導致了材料款和勞務費的拖欠,引發了一系列非常嚴重的社會問題。尤其是拖欠民工工資,特別容易造成群體性惡性事件。(張慶山案件)。為什麼會發生如此嚴重的拖欠工程款的現象呢,其中,十分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發包人拖欠工程款的違約成本太低。依據過去的法律規定,發包人拖欠工程款,就是給銀行的利息。最高院工程司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這么低的違約成本,使得發包人甚至可以從拖欠工程款中取得利益。這就造成了發包人想盡了辦法拖欠。針對這種現象,新版施工合同範本設置了「雙倍賠償制度」。
新版施工合同範本在通用條款第14條「竣工結算」中規定: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支付違約金;逾期支付超過56天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兩倍支付違約金。「雙倍賠償制度」就是要提高發包人拖欠工程款的違約成本,這就是新版施工合同範本為了解決拖欠工程款的問題,對施工合同條款進行的非常重要的修改。
(2)關於工程轉包和借用資質掛靠施工的問題
新版施工合同在通用條款3.2「項目經理」一節中規定,「項目經理應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員工,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項目經理與承包人之間的勞動合同,以及承包人為項目經理繳納社會保險的有效證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項目經理無權履行職責,發包人有權要求更換項目經理,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這項規定同樣適用於承包人派駐施工現場的主要工程技術人員和工程管理人員。
我們處理過的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最少有一半以上的存在工程轉包或者是借用資質掛靠施工的現象。
這種情況也逐漸引起了發包人的注意,通常發包人會在施工合同中約定承包人轉包工程,或者允許第三人使用其資質掛靠施工的違約責任。我們經常接受建設單位的委託,調查是否存在工程轉包和借用資質掛靠施工的事實。判斷是否存在工程轉包或者借用資質掛靠施工,就從四個方面進行考察。第一、看項目經理建造師的個人資質是否在承包人的建築公司備案;第二、看承包人與項目經理及現場主要管理人員之間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承包人是否為他們繳納了社會保險;第三、看承包人與現場實際施工人之間是否存在統一的財務管理制度,有的承包人提供的收款賬戶,就是項目經理的個人賬戶;第四、看用於施工的主要機械設備是否為承包人單位自有。依據法律規定,轉包人與轉承包人、掛靠人與被掛靠人就工程質量和工期延誤要向發包人承擔共同連帶責任。比如,國信一誠建築公司借用東城區園林綠化局世紀經典綠化公司的資質簽訂施工合同,用假銀行保函提供預付款擔保的案例。出借資質要慎重。
新版施工合同的此項規定,一定要引起承包人重視。
3、增加、完善合同條款,設置公平可行的操作程序
比如,新版施工合同範本強調當事人權利義務對等,制定了【雙向擔保制度】。 通用條款第2.5條規定:「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發包人應當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擔保」。
再比如,新版施工合同範本設置了新的竣工驗收程序、新的結算審核程序、新的工程索賠程序,這些新的程序方面的規定較之舊的合同範本,內容上更加公平,程序上更具有可操作性,下面我們將分別進行介紹。
4、強調合理分配風險,確定合理調價原則
比如說,新版施工合同範本取消了固定價格合同,確立了合理調價制度。
我們知道固定價格合同的風險分配對承包人是非常不利的,尤其是固定總價合同,承包人既承擔了工程量的風險,又承擔了報價的風險。目前我們處理了一件裝修工程的案件。發包人是哈爾濱譽衡葯業集團公司,承包人是深圳海外裝飾公司。合同約定深圳海外裝飾公司對葯業集團位於北京空港工業園區的辦公樓進行裝修。施工合同的價格形式是固定總價合同,包干價為1000萬元。約定合同內一切風險由承包人承擔,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費和規費發生變化都不能進行調整。我們知道安全文明施工費和規費是典型的不可以競爭的費用。但是,過去我們的發包人就是以固定總價合同的名義,約定了絕對固定,永遠固定,一切風險由承包人承擔的顯失公平的合同條款。
2013版《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3. 4.1規定,「不得採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范圍」。
新版施工合同示範本,參考了以上規定,取消了固定價格合同,確立了合理調價原則。
13施工合同範本和13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確立的施工合同風險分配原則是:
第一、發包人完全承擔法律變化的風險:
包括基準日以後因法律政策變化對稅金、規費、安全文明施工費作出的調整;對人工費和施工機械使用費的調整;對國家限價的水、電費,汽油、柴油價格的調整。
第二、發、承包人共同承擔的風險是:
因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材料單價變化的風險。因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材料單價變化的風險分擔由發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進行約定。通常主材價格波動超過正負百分之三的應當進行調整,其他材料價格波動超過正負百分之五的應當進行調整。如果當事人在施工合同中沒有約定材料單價變化的風險承擔,依據13施工合同範本,材料單價單價變化超過百分之五的部分應當進行調整。這就是為什麼要取消固定價格合同的原因。固定總價合同的簽約合同價就是結算價,除非發生工程變更。
第三、完全由承包人承擔的風險:是施工技術和施工管理的風險。
(新版施工合同範本通用條款11「價格調整」規定的合理調價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因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材料、人工費、機械台班使用費的價格調整,二是因法律變化引起的價格調整。
其中,因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材料單價的變化,應當按照當事人約定的風險范圍進行調整。當事人沒有約定風險范圍的,材料價格波動超過基準價百分之五的,應當進行調整。以前固定價格合同,如果沒有約定風險范圍的,視為不得調整。
人工費和機械台班使用費因市場價格波動發生變化,應當按照國家或者省級行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建設管理部門發布的文件進行調整。
因法律變化引起的包括稅金、規費、安全文明施工費和政府限價的水費、電費、汽油、柴油等價格發生變化,都應當按照法律文件的規定進行調整。因法律變化引起工期延誤的,應當順延工期)。
新版施工合同確立的合理分配風險,合理調價制度,避免了過去在施工合同中常見的「不論發生什麼變化,工程價款一律不作調整,一切風險概由承包人承擔」的不合理現象。
5、與國際通用工程施工合同範本接軌
新版施工合同範本的修訂,參考了國內外先進施工合同文本,增加了合同要素,從結構和內容上實現了與國際通用施工合同文本的接軌,有利於我們國內的建築企業走向國際建築市場。
二、關於新版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的適用范圍
適用於由業主提供設計的傳統施工總承包的項目管理模式,主要適用於土木工程施工,包括各類公用建築、民用建築、工業廠房、交通設施、線路管道的施工和設備安裝等。 【與此相對應的新的施工管理模式是工程總承包,即設計施工總承包,總承包單位可以將主體工程發包。】
三、關於新版施工合同文本是否強制使用的問題
由國家推薦使用,不具有強制性。
因此,一些地方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也制定了本地區的類似施工合同範本。比如,北京市建委制定的《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2009年1月8日發布,2009年2月1日實施)。
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本是否為強制使用,目前國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範本已形成了雙軌制的體系:
一類就是我們今天介紹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由住建部牽頭制定,(先後有1991版、1999版、2013版),主要用於非政府投資的房屋建築領域的施工合同範本,由國家推薦使用,不具有強制使用性。 2013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是國家標准。國家標准必須執行。
另一類是由國家發改委牽頭制定的施工合同範本,用於政府投資的基礎設施領域的工程項目。此類施工合同範本由國家強制使用,不能使用自製的合同文本。而且當事人對專用條款的補充和修改不得與通用條款違背。比如,2008年5月1日實施的《標准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和《標准施工招標文件》等。
四、新版施工合同範本的框架結構
由協議書(13條)、通用條款(20個要素)和專用條款三部分組成。此外,還有11個附件。
通用條款共有20個要素:
1、一般規定 2、發包人 3、承包人 4、監理人 5、工程質量 6、安全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 7、工期和進度 8、材料與設備 9、試驗與檢驗 10、變更 11、價格調整 12、合同價格、計量與支付 13、驗收和工程試車14、竣工結算 15、缺陷責任與保修 16、違約 17、不可抗力 18、保險 19、索賠 20、爭議解決。
這些合同要素,與國內外標准施工合同文本的合同要素基本一致,我們弄明白了一個施工合同範本的內容,其他各類施工合同範本也就容易理解了。因此,我們有必要認真學習新版施工合同範本通用條款的主要內容。
D. 1999年12月24日印發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第1條 詞語涵義。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以下簡稱合同
條件)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以下簡稱協議條款)組成。其用詞用語除協議條款另
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發包方(簡稱甲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
當事人。
2.甲方駐工地代表(簡稱甲方代表):甲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簡稱乙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承包主體資格並被發包方接受的當事
人。
4.乙方駐工地代表(簡稱乙方代表):乙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會監理:甲方委託具備法定資格的工程監理單位或人員對工程進行的監理。
6.總監理工程師: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監理總負責人。
7.設計單位:甲方委託的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
8.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
價管理部門。
9.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質
量監督機構。
10.工程:協議條款約定具體內容的永久工程。
11.合同價款:按有關規定或協議條款約定的各種取費標准計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
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內容的價款總額。
12.經濟支出:在施工中已經發生,經甲方確認後以增加預算形式支付的合同價款。
13.費用:甲方在合同價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開支和乙方應負擔的開支。
14.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合同工期。
15.開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開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圖紙: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圖紙(包括
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8.施工場地:經甲方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現場總平面圖規定的場
地。
19.書面形式:根據合同發生的手寫、打字、復寫、印刷的各種通知、任命、委託、
證書、簽證、備忘錄、會議紀要、函件及經過確認的電報、電傳等。
20.不可抗力:指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
、火災,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等級以上的風、雨、雪、震等對工程造成損害的自然災害。
21.協議條款:結合具體工程,甲、乙方協商後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2條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合同文件應能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
,其組成和解釋順序如下:
1.協議條款;
2.合同條件;
3.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
4.招標承包工程的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文件;
5.工程量清單或確定工程造價的工程預算書和圖紙;
6.標准、規范和其它有關技術資料、技術要求。
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
(實行社會監理的,可先由總監理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意見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條
約定的辦法解決。
第3條 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標准和適用法律。合同文件使用漢語或協議條款約
定的少數民族語言書寫和解釋、說明。
適用於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協議條款約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
的地方法規。
施工中必須使用協議條款約定的國家標准、規范;國家沒有相應標准、規范時,可使用
協議條款約定的行業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標准、規范。甲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乙方
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准、規范。
國內沒有相應標准、規范時,乙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甲
方代表批准後執行;甲方要求使用國外標准、規范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本條所發生購
買、翻譯和制定標准、規范的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4條 圖紙。甲方在開工日期15天之前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向乙方提供
完整的施工圖紙,乙方按協議條款要求做好圖紙保密工作。需要特殊保密的措施費用由甲方
承擔。乙方需要增加圖紙份數,甲方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乙方承擔。
二、雙方一般責任
第5條 甲方代表。甲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
,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關具體管理人員,承擔自己部分權利和職責,並可在任何時候撤
回這種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5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
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甲方代表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48小時內
給予書面確認,乙方對甲方代表的指令應予執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乙方應
於甲方代表發出口頭指令後3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確認要求後3天
內不予答復,應視為乙方要求已被確認。乙方認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
4小時內提出書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
指令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緊急情況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執行的指令或乙方
雖有異議,但甲方代表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乙方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費用和給
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約定,及時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圖紙並履行其它約定的義
務,否則乙方在約定時間後24小時內將具體要求、需要的理由和遲誤的後果通知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後48小時內不予答復,應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支出,順延因此延誤的
工期,賠償乙方有關損失。
實行社會監理的工程,甲方委託的總監理工程師按協議條款的約定,部分或全部行使合
同中甲方代表的權利,履行甲方代表的職責,但無權解除合同中乙方的義務。
甲方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易人,甲方應提前7天通知乙方,後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
任(合同文件約定的義務和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6條 乙方駐工地代表。乙方任命駐工地負責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
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1.乙方的要求、請求和通知,以書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簽字後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
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
要求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甲方代表聯系的情況下,可採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
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送交報告。責任在甲方,由甲
方承擔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費用。
乙方代表易人應提前7天通知甲方,後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合同文件約定的義
務和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7條 甲方工作。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一次或分階段完成以下工作:
1.辦理土地徵用、青苗樹木賠償、房屋拆遷、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礙等工作,使
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並在開工後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協議條款約定地點,並保證施工
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交通
幹道,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保證數據真實准確;
5.辦理施工所需各種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佔道及鐵路專用線的申報批准手續(證
明乙方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將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並進行現場交驗;
7.組織乙方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向乙方進行設計交底;
8.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並承擔有關費用。
甲方不按合同約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誤,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支出,賠償乙方有關損
失,工期相應順延。
第8條 乙方工作。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在其設計資格證書允許的范圍內,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
的設計,經甲方代表批准後使用。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和工程事故報告。
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圍欄和警衛等。如乙方未履
行上述義務造成工程、財產和人身傷害,由乙方承擔責任及所發生的費用。
4.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現場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
施,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5.遵守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規定,經甲方同意後辦
理有關手續,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乙方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已竣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成品保護工作,保
護期間發生損壞,乙方自費予以修復。要求乙方採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單位工程的部位和相應
經濟支出,在協議條款內約定。甲方提前使用後發生損壞的修理費用,由甲方承擔。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工作。
8.保證施工現場清潔符合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擔因違
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合同簽訂後頒發的規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損失和罰款除外
)。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項義務,造成工期延誤和工程損失,應對甲方的損失給予賠償。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第9條 進度計劃。乙方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
進度計劃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
不批復,可視為該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已經批准。
乙方必須按批準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
展與進度計劃不符時,乙方應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報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
第10條 延期開工。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時開工,
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開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
在3天內答復乙方。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內不予答復,可視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
期相應順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竣工日期
不予順延。
甲方徵得乙方同意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後可推遲開工日期,承擔乙方因此造成的經濟支
出,相應順延工期。
第11條 暫停施工。甲方代表在確有必要時,可要求乙方暫停施工,並在提出要求後
48小時內提出處理意見。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護已完工程,實施甲方代表處
理意見後向其提出復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後繼續施工。甲方代表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
理意見,或收到乙方復工要求後48小時內未予答復,乙方可自行復工。停工責任在甲方,
由甲方承擔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停工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因甲方代
表不及時作出答復,施工無法進行,乙方可認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擔違
約責任。
第12條 工期延誤。對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遲的延誤,經甲方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
延。
1.工程量變化和設計變更;
2.一周內,非乙方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3.不可抗力;
4.合同中約定或甲方代表同意給予順延的其它情況。
乙方在以上情況發生後5天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生的經濟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報
告,甲方代表在收到報告後5天內予以確認、答復,逾期不予答復,乙方即可視為延期要求
已被確認。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13條 工期提前。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後簽訂提前竣工協議,合同
竣工日期可以提前。乙方按此修訂進度計劃,報甲方批准。甲方應在5天內給予批准,並為
趕工提供方便條件。提前竣工協議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提前的時間;
2.乙方採取的趕工措施;
3.甲方為趕工提供的條件;
4.趕工措施的經濟支出和承擔;
5.提前竣工收益(如果有)的分享。
......
E.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範本(GF—1999—0201)
修改的部分如果雙方對此未一致同意,那麼,修改的部分應當是無效的。
F.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中括弧內的符號和數字是什麼含義
GF-1999-0201
GF 國家強制性範本(是合同的範本)
1999 頒布年份
0201 頒布年份排序 第0201號規范
建設工程勘察回合同(答一)GF-2000-0203
建設工程勘察合同(二)GF-2000-0204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一)GF-2000-0209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二)GF-2000-0210
帶F的都是合同範本的意思
類似的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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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推薦性國家標准
JGJ 建設部行業標准
CJJ/T 82-99 城市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現在還可以用嗎
住房城鄉建設部、來國家自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1999-0201)進行了修訂,制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3-0201)(以下簡稱《示範文本》)。《示範文本》為非強制性使用文本。只要雙方均同意用原來的(GF-1999-0201),原來的依然有效,可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