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請問沈陽市新出台的《物業條例》全文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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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住宅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住宅物業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住宅物業管理,是指住宅區內的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其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以及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本規定所稱業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權人。
本規定所稱物業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或實際使用物業的其他人。
本規定所稱物業管理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的企業。
第四條 市房產局是本市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會同區、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導監督本轄區內業主大會的成立及其日常工作;協調物業管理活動與社區管理中其他活動的關系。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職責分工履行物業管理監管責任,為物業管理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二章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前或現房銷售之前,向區、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要求。區、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築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劃分物業管理區域。建設單位應當向房屋買受人告知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情況。
分期建設的住宅區,其配套設施設備為共用的,應當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尚未劃分或者需要調整物業管理區域的,區、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進行劃分。
第六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只能成立一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同一物業管理區域,住宅房屋按套計算,業主入住率達50%以上,或自首套住宅房屋出售並交付使用之日起滿兩年的,應當由社區委員會組織業主代表、建設單位組成業主大會籌備組,負責業主大會的籌備及組建工作。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分期開發建設的住宅區,首期建設的物業管理區域,住宅房屋按套計算,業主入住率達50%以上,由社區組織業主代表、建設單位組成業主大會籌備組,組建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並根據物業建設情況和業主入住情況增選業主委員會委員。
第七條 本規定施行前成立的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任期屆滿後,應當按照本規定及有關規定組建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
第八條 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按其擁有的住宅套數計算,每套住宅為一票。住宅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按其擁有的物業建築面積計算,不超過100平方米有單獨房屋所有權證的為一票;超過100平方米的,每超過100平方米計一票,超過部分不足100平方米的不計票。
單個業主在業主大會會議上所持的投票權,不得超過全部投票權的30%,剩餘投票權按照其他業主佔全部投票權的比例分攤給其他業主。
第九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
業主大會做出決定,必須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1/2以上通過。業主大會做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決定,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
業主大會做出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續籌方案的決定,需經涉及物業范圍內的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
第十條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由五人以上單數組成。業主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任職期間發生變動,應及時進行補選。
業主委員會委員必須履行業主義務,公正廉潔。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籌備組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並告知物業所在地的區、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委員會。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並通告全體業主。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與社區委員會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社區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社區委員會工作,並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決定,應當告知社區委員會,並認真聽取社區委員會的建議。
第三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十四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向市、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核定物業資質申請。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核發資質證書。
第十五條 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之前,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依法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由受聘的物業管理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
第十六條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投標人少於3個或者住宅建築面積少於2萬平方米的,經區、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採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
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企業與建設單位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查驗中發現問題的,由建設單位負責,並由交接雙方書面認定。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第十八條 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用房、《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業主臨時公約》、書面承諾等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上述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在新建物業驗收合格後,應當向業主委員會移交竣工驗收資料;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向物業管理企業移交資料。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企業承接物業時,發現物業未經過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承接。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業主臨時公約》,並在與買受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向買受人明示,並予以說明。買受人應當對遵守《業主臨時公約》予以書面承諾。
《業主臨時公約》應當對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和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業主臨時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由建設單位提供。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物業總建築面積0.3%的標准配置物業管理用房,但不得低於150平方米。
物業管理用房包括:物業辦公用房、物業清潔用房、物業儲藏用房、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等。其中,物業辦公用房和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應為地面以上的成套房屋,具備水、電、供熱等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使用用途。確需改變的,應當經業主大會同意,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 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擅自處分。
第二十五條 已建成物業管理區域內存在的開發建設遺留問題,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發現後,應當及時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物業管理企業情況、物業服務合同、所承接物業情況、服務內容、收費標准等資料。
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二十七條 業主大會可以通過招投標的方式或採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訂立物業服務合同。
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可以參照建設部示範文本,約定物業服務范圍、服務項目、收費標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前期物業管理階段,由建設單位和受聘的物業管理企業參照物價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政府指導價,協商議定收費標准;業主大會成立後,由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協商議定收費標准。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議定的價格報物價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託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協商確定。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書面公布物業服務項目及其服務標准。
第二十九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已竣工出售並辦理入住手續的物業,由物業買受人全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第三十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安全防範工作。物業管理企業可以聘用專業保安人員,也可以聘用其他人員。聘用的其他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合格。聘用的保安人員應當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物業管理企業提前解除合同的,應當於解除前60日內,通知業主委員會,並將退出的理由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同時向物業所在地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得到同意,按規定做好交接工作後,方可退出。
第三十二條 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將物業管理區域的全部物業管理事項一並委託給他人。
第三十三條 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出現物業管理企業提前解除合同時,應當由社區委員會對小區的環境衛生和垃圾收集實施管理,並按未實施物業管理住宅區衛生費標准收費,直至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管理企業。
第五章 物業使用與維護
第三十四條 物業使用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破壞房屋承重結構;
(二)損壞或者擅自佔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移動共用設備;
(三)破壞房屋外觀;
(四)違法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五)擅自改變物業的使用性質;
(六)侵佔綠地,損毀花草樹木;
(七)隨意停放車輛;
(八)隨意堆放、傾倒或者拋棄垃圾、雜物;
(九)違反規定生產、儲存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產生超過規定標準的雜訊;
(十)擅自設置攤點;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發現前款行為的,可以勸阻、制止。拒不改正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責任劃分如下:
(一)供水設施:進戶管道第一閥門及閥門以外部分由供水公司負責,以內部分由業主負責。
(二)排水設施:住宅區規劃紅線范圍內的排水管道及窨井(不含市政管線)由業主負責;以外的由市政部門負責。住宅區內的化糞池由業主清掏、清運。
(三)供氣設施:由燃氣部門負責,維修、更新改造,費用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供熱設施:由供熱企業負責。
(五)供電設施:架空線路維修管理的分界點為樓外牆橫擔(無橫擔以樓外牆電纜接頭為界),以內由業主負責,以外的用電設施(包括樓內用戶電表)的維護管理由供電部門負責。箱式變電站及箱變配出的低壓線路、住宅樓總電源配電櫃(包括用戶電表),由供電部門負責維護管理,樓總電源配電櫃負荷側以下200毫米處以內的配電設施由業主負責。
(六)通訊設施:由通訊部門負責。
(七)有線電視設施:由有線電視部門負責。
由業主負責維修養護的,可以委託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維修養護。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或者場地。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或者場地的,業主、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其他單位或個人應當事先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完工後,要及時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三十七條 車輛在全體共用部分的停放、收費和管理等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大會決定對車輛停放收費的,可參照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准收費。業主大會成立前,車輛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的,其收費標准應當按照物價部門的規定執行。車主對車輛有保管要求的,由車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另行簽訂保管合同。
公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衛等特種車輛執行公務時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不得收費。
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車輛,不得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三十八條 業主裝飾裝修房屋時,應當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書面告知業主。
物業管理企業發現業主、使用人在物業使用、裝飾裝修過程中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業主公約(業主臨時公約)的行為,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或約定及時予以勸阻、制止,對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業主委員會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九條 物業自用部位、自用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管理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給其他業主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立即維修,有關業主應配合。
第四十一條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處罰和管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未經批准,擅自採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於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不移交有關資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對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予以通報,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五)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物業管理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六)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管理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八)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九)建設單位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十)物業管理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並委託給他人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委託合同價款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委託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並按照規定繳納滯納金;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四條 業主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從事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非住宅物業管理活動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的區包括區、沈陽經濟技術開發區、渾南開發區、金融商貿開發區、棋盤山國際風景旅遊開發區、沈陽農業高新技術開發區。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⑵ 沈陽市物業管理條例的內容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服務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市房產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物業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城建、財政、民政、公安、工商、物價、環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協助房產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指導轄區內業主大會設立和業主委員會換屆等工作,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解物業管理糾紛。
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支持、指導業主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市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指導和行業自律,規范行業經營行為,提高物業服務企業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六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依法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業主可以依法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
只有一個業主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同意不設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七條
尚未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物業管理區域,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指定物業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但須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書面同意。
第八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在具備下列條件的業主中選舉產生: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遵紀守法,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和組織能力;
(三)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模範履行業主義務;
(四)本人及其近親屬未在同一物業管理區域提供物業服務的企業或者下屬單位任職;
(五)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第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的專有部分面積超過建築物總面積百分之五十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報送下列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所需的文件資料:
(一)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意見書;
(二)房屋及建築物面積清冊;
(三)業主名冊;
(四)建築規劃總平面圖;
(五)交付使用公共設施設備的證明;
(六)物業管理用房配置證明;
(七)其他有關的文件資料。
第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具備設立業主大會條件的,業主可以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設立業主大會的書面申請;業主未提出申請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指導設立業主大會籌備組。
籌備組由業主代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表、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代表、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建設單位、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和原房屋管理單位等組成。籌備組成員人數應為七人以上十五人以下單數,其中業主代表人數不低於籌備組總人數的三分之二,籌備組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表擔任。籌備組中的業主代表,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業主推薦。籌備組成員名單確定後,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籌備組自業主委員會成立並依法備案起自行終止。
第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
(二)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決議;
(三)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四)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五)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六)督促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七)組織和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八)調解業主之間因物業使用、維護和服務產生的糾紛;
(九)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文件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辦理備案手續:
(一)業主大會設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的情況;
(二)管理規約;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四)業主大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經業主大會同意,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的,也應當辦理備案手續。
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第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向業主公布下列情況和資料:
(一)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三)物業服務合同;
(四)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
(五)物業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
(六)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車車位的處分情況;
(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
(八)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
第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三個月,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選舉,並報告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業主委員會在規定時間內不組織換屆選舉的,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限期組織換屆選舉;逾期仍不組織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指導業主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選舉。
第十五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並通告全體業主。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一方作出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前,應當徵得另一方行政機關的同意。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於全體業主所有財物的,其他業主委員會委員可以請求物業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協助移交。 第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前期物業管理,是指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由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的物業管理。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以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應當作為一個整體進行招投標。
多層住宅物業總建築面積少於二萬平方米、單棟高層住宅物業總建築面積少於一萬平方米、多層高層混合住宅物業總建築面積少於二萬平方米的新建物業項目或者投標人少於三人的,經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採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從事前期物業管理的,應當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的十日前,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辦理招標備案,並提供下列資料:
(一)建設單位工商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二)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意見書;
(三)招標文件;
(四)臨時管理規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新建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其供水、供氣、供熱、供電、排水、通信、有線電視、消防等設施,道路、綠化、物業管理用房、停車位,以及預留安裝太陽能熱水器等附屬設施設備應當同時達到使用的標准,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條
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辦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備案手續,並提供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文件及配套設施設備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相關文件、資料。
第二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在辦理新建住宅承接驗收手續時,應當查驗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物業管理用房。對於在承接驗收中發現的問題,物業服務企業有權要求建設單位在一定期限內給予解決,並簽訂書面協議。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配合物業服務企業做好新建住宅承接驗收工作,並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含隨機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建設單位與專業經營單位辦理的設施設備產權移交資料;
(五)業主名冊;
(六)物業管理區域內各類建築物、構築物、設施設備的清單;
(七)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承接驗收手續辦理完畢後三日內,到物業所在地的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交付住宅物業時,應當向房屋買受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等資料。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市建設主管部門同意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履行物業的保修責任。
建設單位在物業保修期內拒不履行保修義務的,業主、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市建設主管部門申請使用建設工程保修抵押金。
第二十六條
物業保修期滿,市建設主管部門返還建設工程保修抵押金前,應當徵求市房產主管部門和業主委員會的意見。
第 第二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范圍內承接物業服務業務,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從事物業服務的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市房產主管部門負責三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的頒發和管理,對申請核定一級和二級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提出審查意見。
第二十八條
物業服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提出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年度計劃,經業主大會通過後組織實施;
(二)監督共用設施設備合理使用;
(三)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的維護;
(四)日常清掃保潔,將裝修及生活垃圾收集到城管部門指定的垃圾中轉站;
(五)綠地及附屬設施養護管理;
(六)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區域的病媒生物防治;
(七)物業管理區域內機動車輛停放及交通秩序的維護;
(八)建立完整、准確、及時更新的業主和物業信息檔案;
(九)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業主大會決定對物業實施管理;
(二)收取物業服務費;
(三)委託專營企業承擔專項物業服務;
(四)建議業主委員會協調與業主的糾紛;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法制訂物業服務制度和物業服務方案;
(二)依照物業服務合同提供服務;
(三)提出物業公共部位、公共設施設備維修年度計劃,提交業主大會討論,年度計劃應當包括維修項目、費用預算、資金來源、列支范圍等;
(四)每半年向業主委員會報告工作,報送物業維修賬目,接受業主、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五)按照業主、業主委員會要求,列席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會議,解答業主、業主委員會提出的咨詢,聽取意見和建議,改進和完善管理服務;
(六)在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後向業主委員會移交有關資料、資產;
(七)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房屋裝飾裝修管理工作;
(八)勸阻違反管理規約及物業管理制度的行為;
(九)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安全防範工作;
(十)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減少專業人員數量、物業管理類型和面積,達不到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等級標準的;
(二)違反有關規定,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人員的;
(三)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業務一並委託給他人的;
(四)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
(五)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的;
(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公共設施用途的;
(七)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八)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九)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不按規定移交物業管理用房和有關資料的;
(十)與物業管理招標人或者其他物業管理投標人相互串通,以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十一)不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十二)超越資質等級承接物業管理項目的;
(十三)出租、出借、轉讓資質等級證書的;
(十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物業服務合同報物業所在地的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合同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監督下,向業主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移交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資料以及下列文件和資產,並與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做好交接工作:
(一)實施前期物業管理期間有關物業改造、維修、保養的技術資料;
(二)物業管理用房和屬於業主共用的場地、設施設備;
(三)預收的物業服務費、場地佔用費和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性收益的結余;
(四)與物業項目相關的債權債務清單;
(五)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費用的明細賬;
(六)應當移交的其他管理資料和資產。
第三十四條
對物業服務企業實行履約保證金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合同約定提前退出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垃圾收集清運實施管理,直至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相關費用從物業服務企業履約保證金中列支。
第三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收取物業服務費。物業服務費應當包括物業服務人員費用、物業共用設施設備正常使用和日常運行及維護,綠化養護、清潔衛生、秩序維護、物業共用設施設備保險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辦公費用、管理費用,以及固定資產折舊等支付的費用。物業服務費應當按照房屋的建築面積分攤。
第三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於每年第一季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布上一年度物業服務合同履行情況和物業服務費等物業項目收支情況。業主提出質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答復。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要求對物業服務項目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部分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費為由減少物業服務內容或者降低物業服務質量和標准。
業主不得以物業空置、存在開發遺留問題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等為由拒付物業服務費。
第三十八條
新建住宅物業前期物業管理期間的物業服務費,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產主管部門核定臨時收費標准,市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核發收費許可證。業主大會設立後,由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物業服務費標准,臨時收費標准和收費許可證同時廢止。
非住宅物業的物業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三十九條
前期物業管理期間,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購買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險和公眾責任保險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接受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業主監督。業主大會設立後,物業服務企業購買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險和公眾責任保險,由業主大會決定。
第四十條
物業管理活動中發生糾紛的,可以協商解決。無法協商解決的,可以由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區、縣(市)相關主管部門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一條
物業管理應當實行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市房產主管部門應當對全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實施考核,統一管理。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的物業管理信用信息進行核實,並將核實結果及時上報。
第四十二條
物業服務應當建立完善的檔案管理制度,實施區域性檔案管理。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應當將物業服務活動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有關資料,報送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 第四十三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結構;
(二)擅自改變物業規劃用途;
(三)侵佔、損壞公共場地,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四)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
(五)違反規定傾倒垃圾、污水和拋擲雜物;
(六)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寵物;
(七)違反規定從事妨礙其他業主正常生活的經營活動;
(八)實施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九)存放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性物品;
(十)在建築物、構築物上違章搭建、塗寫、刻畫或者違反規定懸掛、張貼宣傳品;
(十一)佔用消防通道,擠占消防設施;
(十二)在供水、供氣、供熱設施的地面及地下修建構築物、挖坑、掘土、打樁、爆破作業、堆放垃圾雜物等;
(十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發生上述行為時,業主有權投訴舉報;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勸阻、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對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第四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依法交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管理原則。
第四十五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市房產主管部門代管,並在商業銀行開立專戶。
業主大會成立後,決定自行管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在商業銀行開立專戶,並接受市房產主管部門監督。
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第四十六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涉及維修的業主提出使用要求或者由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
(二)物業管理區域內屬全體業主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的維修由全體業主討論,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後使用。涉及部分幢、單元、樓層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的,由所涉及范圍內的業主討論,經專有部分佔建築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後使用;
(三)業主大會或者相關業主確定使用方案;
(四)相關業主或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持有關材料,向市房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
(五)市房產主管部門審核合格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四十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由業主共同決定補建、續籌方案,委託業主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歸集。
因客觀原因導致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發生維修費用時,由維修所涉及的業主按照各自房屋的建築面積承擔。
第四十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嚴重影響房屋住用等緊急情況時,應當立即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共用部分進行維修、更新、改造。
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進行房屋應急維修的具體辦法由市房產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第四十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佔用業主共有道路、場地停放機動車輛的,應當由業主大會決定是否收取佔用費以及佔用費的收取標准和用途等。
業主大會決定收取機動車輛場地佔用費的,由物業服務企業代為收取,單獨計賬,獨立核算,定期公布賬目,並接受業主的監督。扣除管理成本後的場地佔用費歸全體業主共有。業主對機動車輛有保管要求的,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約定。 第五十條
本條例所稱舊住宅區是指2000年6月底以前交付使用,房屋產權單位或者售房單位因客觀原因無法履行房屋修繕責任的住宅區,以及由政府組織建設的安居、解困和回遷等住宅區。
第五十一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舊住宅區綜合改造和管理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安排專項資金用於舊住宅區的綜合改造,對供水、供氣、供熱、排水等配套設施設備進行修繕和改造。
第五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改造後的舊住宅區的業主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無法成立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確定管理方案,簽訂管理規約。
第五十三條
舊住宅區綜合改造後應當推行專業化物業服務,由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業主的需求和支付能力,提供房屋及配套設施維護、衛生保潔、綠化養護等基本的物業服務,合理收取物業服務費用。對尚不具備引入專業物業服務條件的,業主應當在居民委員會的指導下,實行住宅區自我管理、自我服務,並承擔相應的管理費用。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物業服務企業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由市房產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將全部物業管理項目一並委託給他人的,由市房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委託合同價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屬於三級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市房產主管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屬於一級或者二級資質的,市房產主管部門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吊銷資質證書的建議。委託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市房產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挪用數額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屬於三級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市房產主管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屬於一級或者二級資質的,市房產主管部門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吊銷資質證書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的,由市房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公共設施用途的,或者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或者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由市房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十項規定,與物業管理招標人或者其他物業管理投標人相互串通,以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由市房產主管部門處以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以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十二項規定,物業服務企業超越資質等級承接物業管理項目的,由市房產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在規定時間內移交有關資料的,由市房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和資產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⑶ 沈陽市民用建築供熱用熱管理條例的第三章
設施管理
第十五條 在建築工程保修期內,建築物的供熱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管理與維修。建設單位可以委託供熱單位對在保修期內的供熱設施進行管理與維修,並承擔相關費用。
在建築工程保修期外,居民住宅樓外的供熱設施和樓內的共用供熱設施由供熱單位負責管理與維修。已經分戶供熱的住宅用熱戶室內供熱設施,由用熱戶管理,更換供熱設施的費用由用熱戶承擔,因供熱事故造成損失的除外;未經分戶供熱的住宅用熱戶室內供熱設施,由供熱單位負責維修,用熱戶擅自拆改的部分除外。
非住宅用熱戶的供熱設施管理責任,由供熱用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十六條 供熱設施系統維修、養護的責任單位應當按照相應的技術標准和規范定期對供熱設施系統進行檢查、維修和更新改造,並於每年9月30日前完成年度檢修,保證使用期內設備完好。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供熱設施折舊費。
第十七條 在供熱期間供熱設施發生故障後,供熱單位應當立即進行搶修。對影響搶修的其它設施,供熱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應急處置和必要的現場保護措施,並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公安、交通、城建等有關部門應當給予配合。
第十八條 因住宅用熱戶戶內供熱設施發生漏水等故障,對公共安全和其他住戶的利益造成嚴重影響時,供熱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及時通知相關用熱戶;需要入戶搶修而用熱戶不能到達現場的,供熱單位應當徵得用熱戶或者其委託人的同意,並報請公安機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物業服務企業配合入戶組織搶修。
供熱單位工作人員在搶修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用熱戶財產損失的,供熱單位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因用熱戶原因造成損失的,由用熱戶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 供熱單位應當加強供熱設施節能減排管理,實施系統節能改造,降低污染物排放和能源消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供熱單位進行考核。
第二十條 供熱設施或者經營權變更,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向市或者區、縣(市)供熱用熱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經批准後,方可辦理供熱設施或者經營權變更手續;
(二)在市或者區、縣(市)供熱用熱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轉讓方與受讓方就熱源、外網、內網、檔案材料等管理內容簽訂轉讓協議,並向市或者區、縣(市)供熱用熱主管部門備案;
(三)接收單位應當具有相應資質。
第二十一條 在共用供熱設施保護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共用供熱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堆放物料;
(二)利用供熱管道和支架敷設管線、懸掛物體;
(三)排放腐蝕性液體;
(四)爆破作業;
(五)其他損毀、損壞供熱管道及附屬設施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 因工程建設確需改建、拆除、遷移供熱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向供熱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二十三條 在共用供熱設施保護范圍內進行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與供熱單位商定保護措施。在施工中造成供熱設施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供熱單位修復,由施工單位承擔修復費用,賠償相應損失;給相關單位和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⑷ 沈陽雪蓮雅居B區什麼時候可以入住
什麼時候交房?
「交房時間」指出賣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使房屋達到合同約定的交付使用條件,並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通知買受人辦理房屋交接手續,買受人在通知所確定的期限內辦理完畢房屋交接手續的過程。
1、房屋的交付時間是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應當約定明確的一項條款。相關法律、法規並沒有關於房屋交付時間的具體規定,因為合同的履行時間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事項,何時交房只能由合同約定。
2、《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都規定房屋買賣合同應當約定交付時間。所以,具體的交付時間不存在法律規定的問題,而是協商約定的問題。當然,法律對於房屋的交付標準是有規定的,即必須已經通過竣工驗收。
(4)沈陽市建築工程保修條例擴展閱讀:
交房條件:
通常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預售住宅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法定條件-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向購房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2、約定條件-達到預售合同約定的其它交付條件。
而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又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⑸ 閣樓防水保修期一般是幾年啊,高手來答!!!
國務院發布的《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中明確規定了房屋的最低保修期。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 、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如房屋出了保修期可以申請維修基金(就是維修補貼)
下面的一個地方條例說的更詳細一定
《沈陽市建築工程保修條例》
修改後的條例規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保修期為5年。其它土建工程:陽台窗檯漏水、室內地面空鼓、起砂和開裂,內外牆及天棚粉飾裝修開裂、起鼓和脫落,門窗變形、開關不靈,油漆、塗料脫皮,台階排水坡斷裂、沉陷等,保修期為2年。電氣管線、上下水管道安裝工程:上水管道滲漏,下水管道倒坡、堵塞及滲漏,電器安裝不符標准,保修期為2年。供熱、供冷工程,保修期為兩個採暖期或供冷期。建築裝飾裝修工程保修期為2年。而原條例中,電器管線等保修期為一年,供熱等工程保修期為1年,裝修工程保修期為1年。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幫助,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