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築材料送檢的要求與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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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那些建築材料規定取樣送檢,依據的什麼規范標准
取樣規范標准依據以下條款: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59條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9條
3,《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第2條
4,《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規定》(建建[2000]211號)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
取樣內容:
(一)國家及地方標准、規范規定的其它見證檢驗項目
(二)用於承重結構的混凝土試塊;
(三)用於承重牆體的砌築砂漿試塊;
(四)用於承重結構的鋼筋及連接接頭試件;
(五)用於承重牆的磚和混凝土小型砌塊;
(六)用於承重結構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摻合料和外加劑;
(七)防水材料;
(八)預應力鋼絞線、錨夾具;
(九)瀝青、瀝青混合料;
(十)道路工程用無機結合料穩定材料;
(十一)建築外窗;
(十二)建築節能工程用保溫材料、絕熱材料、粘結材料、增強網、幕牆玻璃、隔熱型材、散熱器、風機盤管機組、低壓配電系統選擇的電纜、電線等;
(十三)鋼結構工程用鋼材及焊接材料、高強度螺栓預拉力、扭矩系數、摩擦面抗滑燃歷攔移系數和網架節點承載力試驗;皮胡
(十爛逗四)用於拌制混凝土和砌築砂漿的水泥;
Ⅲ 建築工程那些建築材料規定取樣送檢,依據的什麼規
建築材料(見6.附件)取樣送檢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築行業相關規定、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和合同的約定。
1.按有關規定,建築材料進行質量檢驗時,既要對其出廠合格證等隨附資料和產品外觀進行檢查,也需要對產品(材料)抽樣送檢。抽樣檢驗分為自檢和見證取樣和送檢。屬於自檢性質的,施工單位可單獨取樣檢驗;見證取樣和送檢,則由建設單位或工程監理單位人員的見證下,由施工單位的現場試驗人員對工程中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和材料在現場取樣,並送至經過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資質認可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其計量認證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59條: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的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3.《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9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第2條:申請從事對涉及建築物、構築物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檢測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Ⅳ 建築工程材料送檢有什麼規定
你好·
希望能夠幫助到你
Ⅳ 建築工程中哪些材料需要送檢有無相關的送檢規范謝謝!
在我們日常的施工過程中,根據相關規范要求,共有27類材料需要進行復試(區域不同,有些地方標准可能會略有變化),這個范圍是規范所要求的,是施工中必須強制執行的,但這並不等於除此之外的其它材料,就「不能」進行復試了,作為對材料質量進行檢測的一項重要手段,甲方工程師或監理單位有權對任何質量存疑材料提出復試的要求,這個權力不受任何規范的限制,對甲方工程師或監理單位提出的復試要求,施工單位應無條件執行,如果復試不合格,則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合格的話則由甲方承擔(合同另有約定除外),這和27類強制復試的情況是不同的,後者的費用完全由施工單位承擔(合同另有約定除外)
所謂的27種復試材料為:1、鋼材;2、水泥;3、砂;4、碎(卵)石;5、外加劑、6、摻合料;7、防水塗料;8、防水塗料;9、防水卷材;10、磚(砌塊);11、輕集料;12、預應力筋;13、預應力錨具、夾具和連接器;14、裝飾裝修用門窗;15、裝飾裝修用人造木板;16、裝飾裝修用花崗岩;17、裝飾裝修用安全玻璃;18、裝飾裝修用外牆面磚;19、鋼結構金相;20、鋼結構用鋼材;21、鋼結構用焊接材料;
22、鋼結構用扭剪型高強螺栓連接副;23、木結構材料;24、幕牆用鋁塑板;25、幕牆用石材;26、幕牆用安全玻璃;27、幕牆用結構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