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特種工考核內容是什麼
(1)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進行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兩部分內容的安全技術考專核,合屬格後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上崗操作;
(2)《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全國通用。離開特種崗位6個月以上的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確認合格後方可上崗操作;
(3)《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每2年進行一次復審,未按期復審或復審不合格者,操作證自行失效。
以上內容均根據學員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整理而成,供參考,如有問題請及時溝通、指正。
若幫到請採納謝謝
㈡ 哪位大神知道: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具體要去政府什麼部門報考嗎
要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考核發證機構申請。
《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
第六條 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考核發證機構(以下簡稱「考核發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
第七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辦公場所公布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申請條件、申請程序、工作時限、收費依據和標准等事項。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考核前在機關網站或新聞媒體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點、考核時間和監督電話等事項。
(2)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考核內容擴展閱讀:
根據《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
第三條 建築施工特種作業包括:
(一)建築電工;
(二)建築架子工;
(三)建築起重信號司索工;
(四)建築起重機械司機;
(五)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
(六)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工;
(七)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特種作業。
第四條 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建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方可上崗從事相應作業。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
㈢ 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復審是2年一次還是3年一次為什麼建設工程施工管理書上兩個說法
朋友,2種證的發證部門不一樣,要求審查的時間也不一樣。
特種作業操作證是每3年審一次。
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證是2年審一次。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第二十一條特種作業操作證每3年復審1次。
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同意,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復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1次。
《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
第二十二條資格證書有效期為兩年。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於期滿前3個月內向原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期復核手續。延期復核合格的,資格證書有效期延期2年。
考試要以各主管部門規定的為准。
㈣ 山東省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
山東省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報名條件:
根據《特種作業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內
第三條本規定所容稱特種作業指容易發事故操作者本、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安全能造重危害作業特種作業范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
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員指直接事特種作業業員
第四條特種作業員應符合列條件:
()滿18周歲且超家定退休齡;
(二)經社區或者縣級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並妨礙事相應特種作業器質性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及其疾病理缺陷;
(三)具初及文化程度;
(四)具備必要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五)相應特種作業規定其條件
第五條特種作業員必須經專門安全技術培訓並考核合格取《華民共特種作業操作證》(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崗作業
㈤ 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由哪個部門考核發證
為加強復對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制員的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近日出台《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規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建築施工特種作業包括:建築電工、建築架子工、建築起重信號司索工、建築起重機械司機、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工,以及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特種作業。
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建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從事相應作業。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內容應當包括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
規定要求,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嚴格按照安全技術標准、規范和規程進行作業,正確佩戴和使用安全防護用品,並按規定對作業工具和設備進行維護保養。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參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繼續教育,每年不得少於24小時。
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撤離危險區域,並向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項目負責人報告。
㈥ 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要經過什麼部門考核
到當地的建設廳辦理,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
為規范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管理工作,根據《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建質[2008]75號),制定以下實施意見:
一、考核目的
為提高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的素質,防止和減少建築施工生產安全事故,通過安全技術理論知識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確保取得《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人員具備獨立從事相應特種作業工作能力。
二、考核機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考核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工作。
三、考核對象
在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以下簡稱「建築工程」)施工現場從事建築電工、建築架子工、建築起重信號司索工、建築起重機械司機、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工以及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特種作業的人員。
四、考核條件
參加考核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符合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年齡要求;
(二)近三個月內經二級乙等以上醫院體檢合格且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學歷;
(四)符合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考核內容
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考核內容應當包括安全技術理論和安全操作技能。《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大綱》。
考核內容分掌握、熟悉、了解三類。其中掌握即要求能運用相關特種作業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熟悉即要求能較深理解相關特種作業安全技術知識,了解即要求具有相關特種作業的基本知識。
六、考核辦法
(一)安全技術理論考核,採用閉卷筆試方式。考核時間為2小時,實行百分制,60分為合格。其中,安全生產基本知識佔25%、專業基礎知識佔25%、專業技術理論佔50%。
(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採用實際操作(或模擬操作)、口試等方式。考核實行百分制,70分為合格。《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能考核標准》。
(三)安全技術理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參加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均合格的,為考核合格。
七、其他事項
(一)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及檔案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加強考核場地和考核人員隊伍建設,注重實際操作考核質量。
(二)首次取得《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的人員實習操作不得少於三個月。實習操作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指定專人指導和監督作業。指導人員應當從取得相應特種作業資格證書並從事相關工作3年以上、無不良記錄的熟練工中選擇。實習操作期滿,經用人單位考核合格,方可獨立作業。
㈦ 江蘇省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的發證機關是什麼
江蘇省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的發證機關是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根據《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
第四條 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建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方可上崗從事相應作業。
第六條 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考核發證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職責有:
1、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制定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制定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2、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的職業教育與培訓工作,負責各類執業資格注冊管理,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檔案工作,推進住房和城鄉建設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7)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考核內容擴展閱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撤銷資格證書:
(一)持證人弄虛作假騙取資格證書或者辦理延期復核手續的;
(二)考核發證機關工作人員違法核發資格證書的;
(三)考核發證機關規定應當撤銷資格證書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注銷資格證書:
(一)依法不予延期的;
(二)持證人逾期未申請辦理延期復核手續的;
(三)持證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考核發證機關規定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㈧ 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升降機司機
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建設廳辦理。
辦理依據
《安全生產法》(主席令第70號)、《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393號)、《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397號)、《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8號)、《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建質〔2008〕75號)。
辦理條件
一、年齡滿18周歲,且符合相關工種規定的年齡要求;
二、經二級乙等以上醫院體檢合格,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學歷;
四、符合相應特種作業需要的其他條件,詳見《山東省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申請材料
一、首次申辦證書:
(一)《安全技術考核培訓申請表》;
(二)居民身份證;
(三)培訓機構出具的培訓證明;
(四)由二級乙等以上醫院出具的體檢報告;
(五)操作資格證書考核申請表;
(六)市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考核小組出具的考核合格證明;
(七)操作資格證書辦理情況申報表;
(八)考核合格人員情況匯總表。
二、證書延期復審:
(一)《特種作業人員申請延期復核申請表》;
(二)居民身份證;
(三)由二級乙等以上醫院出具的體檢報告;
(四)年度安全教育培訓證明和繼續教育證明;
(五)用人單位出具的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記錄。
三、證書遺失補證:
(一)省級公共媒體上聲明作廢證明材料;
(二)施工企業出具的遺失證明材料。
辦理程序
一、首次申辦證書:
(一)申請操作資格證書的人員,經專門培訓後,持申請操作資格證書向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市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考核小組(市建築工程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也可由培訓機構代理集中申請;
(二)市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考核小組對申請操作資格證書的人員進行考核,考核內容包括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
(三)對於考核合格的,市考核小組向省考核辦申請頒發操作資格證書;
(四)經省考核辦審核,對於符合條件的頒發證書。
二、證書延期復審:
(一)操作資格證書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於期滿前3個月內,向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期復核手續;
(二)審查合格的,由考核發證機關辦理准予延期復核手續。
㈨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哪些基本條件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五個條件:
1、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2、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並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5、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9)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考核內容擴展閱讀
特殊工種工作年限計算方法
1、特殊工種的工作年限是累計計算的,而不是按連續工作年限計算的。
2、如果按照有毒有害工種退休,只要滿8年;如果按井下或高溫工種退休,要滿9年才能提前退休;如果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的必須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10年。
3、曾經從事過兩個及以上特殊工種的人員,可將兩個及以上特殊工種的實際年限相加,退休條件按從事特殊工種要求的工作年限來確定。
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條件
1、工種必須按原勞動部和國家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的特殊工種目錄執行,不同行業之間的特殊工種不能互相比照。
2、必須是在原國有、集體企業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累計滿10年的;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累計滿9年的;從事其他有毒有害工作累計滿8年的。
3、職工檔案內對其從事特殊工種的情況有原始記錄。
4、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且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
從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種的生產或工勤服務人員,這類人員可以提前5年退休,即男年滿55周歲及其以上、女年滿45周歲及其以上。但還必須具備下述一個條件:
1、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10年; (2)從事井下和高溫工作,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9年;
2、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8年(上述工作崗位以下簡稱「特殊工種」)。從業人員只具備年齡條件,而從事特殊工種的累計時間達不到上面任一條規定年限的,不能辦理退休。
對原從事特殊工種工作並達到規定的累計工作年限,而現在在管理、技術崗位工作的人員,政策規定可以按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辦理退休。
特殊工種與非特殊工種的變動,用人單位應當在變動工種後一周內,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並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鑒證後,送社會保險機構備案,時間從鑒證之日起計算。
㈩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的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水平,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有關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的范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
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第四條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二)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並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五)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於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六條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實行統一監管、分級實施、教考分離的原則。
第七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和持證上崗工作。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煤礦安監局)指導、監督全國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以下統稱考核發證機關)可以委託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實施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第八條對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舉報。
第二章培訓
第九條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
已經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其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持學歷證明經考核發證機關同意,可以免予相關專業的培訓。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可以在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參加培訓。
第十條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也可以委託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培訓。
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託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委託其他機構進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保證安全技術培訓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十一條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機構(以下統稱培訓機構),應當制定相應的培訓計劃、教學安排,並按照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制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和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第三章考核發證
第十二條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包括考試和審核兩部分。考試由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負責;審核由考核發證機關負責。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分別制定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標准,並建立相應的考試題庫。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統一制定的考核標准進行考核。第十三條參加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填寫考試申請表,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持學歷證明或者培訓機構出具的培訓證明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提出申請。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收到申請後,應當在60日內組織考試。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包括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兩部分。考試不及格的,允許補考1次。經補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參加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第十四條考核發證機關委託承擔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場所、設施、設備等條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並公布收費標准等信息。第十五條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承擔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單位,應當在考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公布考試成績。第十六條符合本規定第四條規定並經考試合格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向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特種作業操作證,並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體檢證明、考試合格證明等材料。第十七條收到申請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特種作業人員所提交申請材料的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能夠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視為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第十八條對已經受理的申請,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符合條件的,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第十九條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在全國范圍內有效。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安全監管總局統一式樣、標准及編號。第二十條特種作業操作證遺失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查同意後,予以補發。特種作業操作證所記載的信息發生變化或者損毀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查確認後,予以更換或者更新。
第四章復審
第二十一條特種作業操作證每3年復審1次。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同意,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復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1次。第二十二條特種作業操作證需要復審的,應當在期滿前60日內,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一)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二)從事特種作業的情況;(三)安全培訓考試合格記錄。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換證的,應當按照前款的規定申請延期復審。第二十三條特種作業操作證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前,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參加必要的安全培訓並考試合格。安全培訓時間不少於8個學時,主要培訓法律、法規、標准、事故案例和有關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等知識。第二十四條申請復審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工作。復審合格的,由考核發證機關簽章、登記,予以確認;不合格的,說明理由。申請延期復審的,經復審合格後,由考核發證機關重新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第二十五條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審或者延期復審不予通過:(一)健康體檢不合格的;(二)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2次以上違章行為,並經查證確實的;(三)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並給予行政處罰的;(四)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監督檢查的;(五)未按規定參加安全培訓,或者考試不合格的;(六)具有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情形的。第二十六條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審或者延期復審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的,按照本規定經重新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後,再辦理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手續。再復審、延期復審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復審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第二十七條申請人對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廉潔自律,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接受社會的監督。第二十九條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檢查,發現其具有本規定第三十條規定情形的,及時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特種作業人員實施行政處罰。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信息系統,方便用人單位和社會公眾查詢;對於注銷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一)超過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未延期復審的;(二)特種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已不適合繼續從事特種作業的;(三)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四)特種作業操作證記載虛假信息的;(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違反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作業操作證。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注銷特種作業操作證:(一)特種作業人員死亡的;(二)特種作業人員提出注銷申請的;(三)特種作業操作證被依法撤銷的。第三十二條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試,經確認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第三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應當每年分別向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報告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情況。
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復審檔案,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第三十五條特種作業人員在勞動合同期滿後變動工作單位的,原工作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種作業操作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印製、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特種作業人員不得偽造、塗改、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七條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和復審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煤礦企業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依照《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生產經營單位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一條特種作業人員偽造、塗改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特種作業人員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試的收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統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物價、財政部門批准後執行,證書工本費由考核發證機關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第四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備案。第四十四條本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國家經貿委發布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原國家經貿委令第1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