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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施工質量有關的法律法規

發布時間:2021-01-30 05:36:47

建築工程相關法律法規具體有哪些

另外針對我國監理企業深陷的「取費低、待遇低、素質低、影響差」惡性循環,未來政策還需推進監理服務價格合理化,各級價格主管部門也應加強對監理市場價格行為的監管。

概而言之,責權利一致對於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築工程品質而言可謂至關重要:合理的責任設定,是充分調動各主體積極性和創造性的前提;責任一經確定,權力(包括法律的、行政的、經濟的)是其履行的保障;實行利益驅動,也能夠更有效地發揮各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㈡ 與建築工程相關的法律

與建築工程相關的法律有:《建築法》、《招投標法》、《建設工程合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建築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准》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經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通過;根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決定》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分總則、建築許可、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建築工程監理、建築安全生產管理、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法律責任、附則8章85條,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9號,經2000年1月10日國務院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2000年1月30日發布起施行。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制定本條例。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全文共九章八十二條。根據2017年10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7號《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3、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的國家法規,目的是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由國務院於2003年11月24日發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共計8章71條。

4、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20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5年1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發布。該《規定》分總則、申請與許可、延續與變更、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42條,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2007年6月26日建設部頒布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9號)予以廢止。2018年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進行修改。

5、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准

《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准》是根據中國建築工程總公司(簡稱中建總公司)《關於啟動(中建總公司施工工藝標准)編制工作的通知》中建科字[2002]389號,由中國建築工程總公司質量管理部門會同中國建築一局(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建築第二工程局、中國建築第三工程局、中國建築第八工程局等單位共同編制完成。

㈢ 關於建築適用的法律法規有哪些啊

詳細名稱就不寫了,有建築法、消防法、安全生產法、合同法、招標投標法、質量管理條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擔保法、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會計法、審計法、環境保護法、刑法、城鄉規劃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等

㈣ 有沒有關於建築方面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建築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和系統集成專項資質管理暫行辦法

商品住宅性能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建設工程勘察和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規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規定

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

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

建設工程設備監理管理暫行規定

建設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

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規定

建築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暫行辦法
屋面防水關於發布國家標准《關於印關<二000至二00一年度工程建設國家標准制度、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2001]87號)的要求,山西省建設廳會同有關部門共同修訂了《程質量驗收規范》。我部組織有關部門對該規范進行了審查,現批准為國家國家標准,編號為GB0207-2002,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3.0.6、4.1.8、4.2.9、4.3.16、5.3.10、6.1.8、6.2.7、7.1.5、7.3.6、8.1.4、9.0.11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屋面工程技術規范》GB0207-94於2002年10月1日廢止。

本規范由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山西建築工程(集團)總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屋面防水前 言

本規范是根據建設部《關於印關<二000至二00一年度工程建設國家標准制度、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2001]87號)的要求,由山西建築工程(集團)總公司會同有關單位共同對《屋面工程技術規范》GB50207-94和《建築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准》GBJ301-88修訂而成的。

在修訂過程中,規范編制組開展了專題研究,進行了比較廣泛的調查研究,總結了多年建築屋面工程材料、施工的經驗,按照「驗評分離、強化驗收、完善手段、過程式控制制」的方針,進行全面修改,先後參加部規范研究會、協調會議,並以多種方式廣泛徵求了全國有關單位的意見,對主要了反復論證,最後召開審查會議定稿上報。

本規范的主要內容為:總則、術語、基本規定、卷材防水屋面工程、塗膜防水屋面工程、剛性防水屋面工程 、隔熱屋面工程、細部構造、分部工程驗收。

本規范將來可能需要進行局部修訂,有關局部修訂的條文內容將刊登在《工程建設標准化》雜志上。

本規范以黑體字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屋面防水施工規范規范(二)-總則及術語屋面防水施工規范規范總 則
1.0.1 為了加強建築工程質量管理,統一屋面工程質量的驗收,保證工程質量,制定本規范。

說明:1.0.1 為了加強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按照建設部提出的「驗評分離、強化驗收、完善手段、過程式控制制」的十六字改革方針,本規范是將

有關建築工程的施工及驗收規范和建築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准合並,組成了新的工程質量驗收規范,以統一屋面工程質量的驗收方法、程序和

質量指標。

1.0.2 本規范適用於建築屋面工程質量的驗收。

說明:1.0.2 本規范適用於工業與民用建築屋面工程質量的驗收。按總則、術語、基本規定、卷材防水屋面工程、塗膜防水屋面工程、剛性防

水屋面工程、瓦屋面工程、隔熱屋面工程、細部構造和分部工程驗收等內容分章進行敘述。

1.0.3 屋面工程施工中所採用的工程技術文件以及承包合同文件,對施工質量驗收的要求不得低於本規范的規定。

說明:1.0.3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件》規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按工程設計圖紙施工,是保證工程實現設計意圖的前提。

由於《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雙方主體是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因此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對建設單位負責。本規范

明確屋面工程的施工質量,必須按承包合同的規定驗收,但合同文件的規定不得低於本規范的規定。

1.0.4 本規范應與國家標准《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准》GB50300-2001配套使用。

說明:1.0.4 本規范是根據《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准》GB50300-2001規定的原則編制的。本規范對屋面工程檢驗批、分項、分部(子

分部)的劃分,質量指標和驗收程序都提出了要求,同時還強調執行本規范時應當與《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准》配套使用。

1.0.5 屋面工程施工質量的驗收除應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准規范的規定。

說明:1.0.5 本條文是根據建設部印發建標(1996)626號《工程建設標准編寫規定》,採用了「屋面工程施工質量除應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

合國家現行有關標准規范的規定」典型用語。

2 屋面防水施工規范規范術 語

2.0.1防水層合理使用年限 life of waterproof layer

屋面防水層能滿足求的年限。

2.0.2 一道防水設防 a separate wateproof barroer

具有單獨防水能力的一道防水層。

2.0.3 分格縫 diving joint

屋面找平層、剛性防水層、剛性保護層上預先留設的縫。

2.0.4 滿粘法 full adhibiting method

鋪貼防水卷材時,卷材與基層採用全部粘結的施工方法。

2.0.5 空鋪法 border adhibiting method

鋪貼防水卷材時,卷材與基層在周邊一定寬度內粘結,其餘部分不粘結的施工方法。

2.0.6 點粘法 spot adhibiting method

鋪貼防水卷材時,卷材或打孔卷材與基層採用點狀粘結的施工方法。

2.0.7 條粘法 strip adhibiting method

鋪貼防水卷材時,卷材與基層採用條狀粘結的施工方法。

2.0.8 冷粘法 cold adhibiting method

在常溫下採用膠粘劑等材料進行卷材與基層、卷材與卷材間粘結的施工方法。

2.0.9 熱熔法 heat fusion method

採用火焰加熱熔化熱熔型防水卷材底層的熱溶膠進行粘結的施工方法。

2.0.10 自粘法 self-adhibiting method

採用帶有自粘性膠的防水卷材進行粘結的施工方法。

2.0.11 熱風焊接法 hot air welding method

採用熱空氣焊槍進行防水卷材搭接粘合的施工方法。

2.0.12 倒置式層面 inversion type roof

將保溫層設置在防水層上的屋面。

2.0.13 架空屋面 elevated overhead roof

在屋面防水層上採用薄型製品架設一定高度的空間,起到隔熱作用的屋面。

2.0.14 蓄水屋面 impouded roof

在屋面防水層蓄一定高度的水,起到隔熱作用的屋面。

2.0.15 種植屋面 plantied roof

在屋面防水層上鋪以種植介質,並種植植物的屋面。

說明:2 術語

根據建設部建標[1996]第626號通知精神,在《工程建設標准編寫規定》第十五條中明確規定:標准中採用的術語和符合,當現行的標准中尚無統一規定,且需要給出定義或涵義時,可獨立成章,集中列出。按照這一規定,本章將本規范中尚未在其他國家標准、行業標准中規定的術語單獨列出15條。

屋面工程質量驗收方面的術語有下列二種情況:

1 在現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中尚無規定,是本規范首次提出的。如:倒置式屋面、架空屋面、蓄水屋面、種植屋面等。

2 雖在國家標准、行業標准中出現這一術語,但人們比較生疏的。如:防水層合理使用年限、一道防水設防、冷粘法、自粘法、熱熔法等。
屋面防水施工規范規范(三)-基本規定

3.0.1 屋面工程應根據建築物的性質、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以及防水層合理使用年限,按不同等級進行設防,並應符合表3.0.1的要求。

表3.0.1 屋面防水等級和設防要求

項目 屋面防水等級
Ⅰ Ⅱ Ⅲ Ⅳ
建築物類型 特別重要或對防水有特殊要求的建築 重要的建築和高層建築 一般的建築 非永久性的建築
防水層合理使用年限 25年 15年 10年 5年
防水層選用材料 宜選用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高聚物改性瀝青防水卷材、金屬板材、合成高分子防水塗料、細石混凝土等材料 宜選用高聚物改性瀝青防水卷材、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金屬板材、合成高分子防水塗料、細石混凝土、平瓦、油氈瓦等材料 宜選用三氈四油瀝青防水卷材、高聚物改性瀝青防水卷材、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金屬板材、高聚物改性瀝青防水塗料、合成高分子防水塗料、細石混凝土、平瓦、油氈瓦等材料 可選用二氈三油瀝青防水卷材、高聚物改性瀝青防水塗料等材料
設防要求 三道或三道以上防水設防 二道防水設防 一道防水設防 一道防水設防

說明:3.0.1 屋面工程應根據建築物的性質、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將建築屋面防水等級分為Ⅰ、Ⅱ、Ⅲ、Ⅳ級,防水層合理使用年限分別規定為25年、15年、10年、5年,並根據不同的防水等級規定防水層的材料選用及設防要求。

根據不同的屋面防水等級和防水層合理使用年限,分別選 用高、中、低檔 防水材料,進行一道或多道設防,作為設計人員進行屋面工程設計時的依據。屋面防水層多道設防時,可採用同種卷材或塗膜復合等。所謂一道防水設防,是具有單獨防水能力的一個防水層次。

3.0.2 屋面工程應根據工程特點、地區自然條件等,按照屋面防水等級的設防要求,進行防水構造設計,重要部位應有詳圖;對屋面保溫層的厚度,應通過計算確定。

說明:3.0.2 根據建設部(1991)370號文《關於治理屋面滲漏的若干規定》:房屋建築工程屋面防水設計,必須要有防水設計經驗的人員承擔,設計時要結合工程的特點,對屋面防水構造進行認真處理。因此,本條文規定設計人員在進行屋面工程設計時,根據建築物的性質、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確定建築物的屋面防水等級和屋面做法,然後按照不同地區的自然條件、防水材料情況、經濟技術水平和其他特殊要求等綜合考慮防水材料,按設防要求的規定進行屋面工程構造設計,並應繪出屋面工程的設計圖;對檐口、泛水等重要部位,還應由設計人員繪出大樣圖。對保溫層理論厚度應通過計算後確定,作為屋面工程設計的依據。

3.0.3 屋面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應進行圖紙會審,並應編制屋面工程施工方案或技術措施。

說明:3.0.3 根據建設部(1991)837號文《關於提高防水工程質量的若干規定》要求:防水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要組織對圖紙的會審,掌握施工圖中的細部構造及有關要求。這樣做一方面是對設計圖紙進行把關,另一方面使施工單位切實掌握屋面防水設計的要求,避免施工中的差錯。同時,制訂確保防水工程質量的施工方案或技術措施。

3.0.4 屋面工程施工時,應建立各道工序的自檢、交接檢和專職人員檢查的「三檢」制度,並有完整的檢查記錄。每道工序完成,應經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說明:3.0.4 屋面工程各道工序之間,常常因上道工序存在的問題未解決,而被下道工序所覆蓋,給屋面防水留下質量隱患。因此,必須加強按工序、層次進行檢查驗收,即在操作人員自檢合格的基礎上,進行工序間的交接檢和專職質量人員的檢查,檢查結果應有完整的記錄,然後經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進行檢查驗收後,方可進行下一工序的施工,以達到消除質量隱患的目的。

3.0.5 屋面工程的防水層應由經資質審查合格的防水專業隊伍進行施工。作業人員應持有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上崗證。

說明:3.0.5 防水工程施工,實際上是對防水材料的一次再加工,必須由防水專業隊伍進行施工,才能確保防水工程的質量。本條文所指的是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防水施工企業的規模、技術水平、業績等綜合考核後頒發資質證書的防水專業隊伍。操作人員應經過防水專業培訓,達到符合要求的操作技術水平,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給上崗證。對非防水專業隊伍或非防水工施工的,當地質量監督部門應責令其停止施工。

3.0.6 屋面工程所採用的防水、保溫隔熱材料應有產品合格證書和性能檢測報告,材料的品種、規格、性能等應符合現行國家產品標准和設計要求。

材料進場後,應按本規范附錄A、附錄B的規定抽樣復驗,並提出試驗報告;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屋面工程中使用。

說明:3.0.6 防水、保溫隔熱材料除有產品合格證和性能檢測報告等出廠質量證明文件外,還應有經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指定的該產品抽樣檢驗認證的試驗報告,其質量必須符合國家產品標准和設計要求。為了控制防水、保溫材料的質量,對進入現場的材料應按本規范附錄A和附錄B的規定進行抽樣復試。如發現不合格的材料已進入現,應責令其清退出場,決不允許使用到工程上。

3.0.7 當下道工序或相鄰工程施工時,對屋面已完成的部分應採取保護措施。

說明:3.0.7 對屋面工程的成品保護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很多工程在屋面施工完後,又上人去進行其他作業,如安裝天線、安裝廣告支架、堆放腳手架工具等,造成防水層的局部破壞而出現滲漏。所以,對於防水層施工完成後的成品保護應引起重視。

3.0.8 伸出屋面的管道、設備或預埋件等,應在防水層施工前安設完畢。屋面防水層完工後,不得在其上鑿孔打洞或重物沖擊。

說明:3.0.8 本條文強調在防水層施工前,應將伸出屋面的管道、設備及預埋件安裝完畢。如在防水層施工完畢後再上人去安裝,鑿孔打洞或重物沖擊都會破壞防水層的整體性,從而易於導致屋面滲漏。

3.0.9 屋面工程完工後,應按本規范的有關規定對細部構造、接縫、保護層等進行外觀檢驗,並應進行淋水或蓄水檢驗。

說明:3.0.9 屋面工程必須做到無滲漏,才能保證使用的要求。無論是防水層的本身還是屋面細部構造,通過外觀檢驗只能看到表面的特徵是否符合設計和規范的要求,肉眼是否會滲漏。只有經過雨後或持續淋水2h後,使屋面處於工作狀態下經受實際考驗,才能觀察出屋面工程是否有滲漏。有可能作蓄水檢驗的屋面,還規定其蓄水時間不應小於24h。

3.0.10 屋面的保溫層和防水層嚴禁在雨天、雪天和五級風及其以上時施工。施工環境氣溫宜符合表3.0.10的要求。

表3.0.10 屋面保溫層和防水層施工環境氣溫

項目 施工環境氣溫
粘結保溫層 熱瀝青不低於-10℃;水泥砂漿不低於5℃
瀝青防水卷材 不低於5℃
高聚物改性瀝青防水卷材 冷粘法不低於5℃;熱熔法不低於-10℃
合成高分子防水塗料 冷粘法不低於5℃;熱風焊接法不低於-10℃
高聚物改性瀝青防水塗料 溶劑型不低於-5℃,水溶型不低於5℃
合成高分子防水塗料 溶劑型不低於-5℃,水溶型不低於5℃
剛性防水層 不低於5℃

㈤ 建築方面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
3、建築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和系統集專成專項資質管屬理暫行辦法
4、商品住宅性能認定管理辦法
5、建設工程勘察和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規定
6、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
7、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8、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規定
9、建設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
10、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11、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
12、建設工程設備監理管理暫行規定
13、建設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
14、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規定
15、建築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暫行辦法

㈥ 建築工程涉及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① 法律抄:《中華人民共襲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②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③ 部門規章:《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監督規定》、《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

㈦ 工程質量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國家建築工程質量法律法規有哪些
1、《建築法》
第六十一條規定 「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及第九條規定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單位在施工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3、《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4、《建築法》
第六十條規定 「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建築工程竣工時,屋頂、牆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修復。」
5、《建築法》
第六十二條規定 「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築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築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6、《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
第三條規定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是指對房屋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後在保修期限內出現的質量缺陷,予以修復。 本辦法所稱質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以及合同的約定。」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規定 「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二、工地施工安全注意事項有哪些
(1)注意勞動保護,正確使用防護用品、用具,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施工。
(2)注意消防安全,進入施工現場作業區,特別是易燃、易爆物周圍,嚴禁吸煙。明火作業不得與易燃易爆作業同時同地進行。
(3)各類施工機械和工具使用前要檢查是否漏電,各部件和安全防護是否正常完好。正確使用漏電保護器。
(4)施工現場所有電氣設備和線路的絕緣必須良好,接頭不得裸露。
(5)高處作業要穿緊口工作服,穿防滑鞋,戴安全帽,系安全帶。遇到大霧、大雨及六級以上大風時,禁止高處作業。高處作業特別要注意平台防護、臨邊防護、洞口防護,交叉作業和攀登作業時嚴格遵守安全規范,在施工中不得向下投擲物料。
(6)使用垂直運輸設備時嚴禁在龍門架、外用電梯、塔吊塔身上攀爬,塔吊作業中不準作業人員隨吊物上下搭吊,以免發生高處墜落。龍門架、井字架運行中禁止穿越和檢修。外用電梯禁止超載運行。
(7)土方作業要注意預防坍塌事故和人工挖孔樁傷亡事故。
(8)起重吊裝現場作業人員應站在安全位置,不準起吊不明重量和埋在地下的物體,起重指揮人員不得兼做操作工。
(9)不準站在模板、鋼筋上作業。
(10)施工現場入口處要設置明顯的安全標志和火災報警標志,在施工現場內的安全通道口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標志,在重點防火部位設置消防防火標志。

㈧ 關於建築工程的索賠法律法規有哪些

關於建築工程的索賠法律法規有:《民法總則》、《合同法》、《建築法》等涉及工版程索賠的條款,建設部發布權的建設工程各種示範文本,也可以作為行業慣例,作為工程索賠的法律依據。《民法總則》規定了違約與侵權的原則性規定。《合同法》不僅有原則性規定,而且《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設工程合同,則對違約導致的索賠責任作了詳細的規定,如:《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搬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綜上所述可以看出,工程索賠的法律依據和合同依據,都是相當復雜的。承包商必須要有專人研讀合同、管理合同,和整理合同條款中的索賠依據,並利用這些依據合法地開展施工索賠,獲得該得的利益或減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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