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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出借資質處罰

發布時間:2021-01-30 09:11:42

⑴ 具有資質的單位借用別人的資質要負法律責任嗎

要負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准造成的損失,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責令改正。這里講的「責令改正」,是指有關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建築施工企業收回其轉讓、出借的資質證書;對使用該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單位和個人責令停止工程施工,已簽訂的工程建築合同應屬無效,由此造成的損失按照《民法通則》和《經濟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2)沒收違法所得。這里講的「違法所得」,是指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所取得的全部收入。

(3)並處罰款。行政執法機關在對建築施工企業沒收違法所得的同時,還要對其處以罰款。

(4)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根據違法行為情節輕重、影響大小等因素,可以給予建築施工企業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的處罰。

(5)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6)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准造成的損失,由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的民事責任,即兩者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准造成的損失均須全面承擔清償的責任,損失方得部分或者全部地向任一債務人要求清償債務,任一債務人在債務未清償之前均負有全部清償責任。

⑵ 借用別人的資質,具有資質的單位要負法律責任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准造成的損失,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l)責令改正。這里講的「責令改正」,是指有關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建築施工企業收回其轉讓、出借的資質證書;對使用該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單位和個人責令停止工程施工,已簽訂的工程建築合同應屬無效,由此造成的損失按照《民法通則》和《經濟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2)沒收違法所得。這里講的「違法所得」,是指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所取得的全部收入。
(3)並處罰款。行政執法機關在對建築施工企業沒收違法所得的同時,還要對其處以罰款。
(4)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根據違法行為情節輕重、影響大小等因素,可以給予建築施工企業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的處罰。
(5)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6)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准造成的損失,由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的民事責任,即兩者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准造成的損失均須全面承擔清償的責任,損失方得部分或者全部地向任一債務人要求清償債務,任一債務人在債務未清償之前均負有全部清償責任。

⑶ 借用資質合同後出借方承擔的法律責任

掛靠方以復被掛靠方名制義進行活動, 對內則以依照合同約定享受權利,承擔義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 干問題的意見》

43.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並以集體企業的 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 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52.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帳戶 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

(3)建築工程出借資質處罰擴展閱讀

根據《行政許可法》

第八十條 被許可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

(二)超越行政許可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行政機關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⑷ 出借建築資質違反什麼規定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關於建築施工企業不得出借資質證書或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有關規定。

⑸ 違規出借本單位資質如何處理

違規出借資質問題,一經查實,要依法依規從嚴處理。
對違法違規的市場主體回,視情節答輕重,給予限制市場准入、降低或取消從業資質、吊銷執業資格、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處罰;
對頂風違規,性質惡劣,影響較大的,要加大處罰力度,直至清出工程建設市場;對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項目建設業主單位和行政主管部門監管不力、失職瀆職等問題,嚴格追究紀律責任,嚴肅查處工程建設招標投標違規行為背後的腐敗問題。
同時,對企業或個人掛靠借用資質投標、違規出借資質問題列入不良行為信息,及時向社會公布。對典型違法違規案件予以通報曝光。

⑹ 借用資質招投標違法嗎

這種行為,簡單的說是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部門處罰,但不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 如果無照經營的金額非常大,可以按非法經營罪判處刑罰。正常是進行罰款,以及吊銷出借人的資質.

⑺ 借用資質(掛靠施工)的法律責任如何判斷

(一)掛靠的涵義及表現形式
掛靠是指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作業或私營企業等生產、經營者,與另一經營主體約定,由前者以後者提供的經營資格和憑證進行經營活動,並向後者提供報酬的經營形式。掛靠關系一般表現為掛靠者與被掛靠者簽訂協議,掛靠方使用被掛靠方提供的介紹信、合同書、銀行帳號、印章等經營資格、證明,以被掛靠方名義對外從事民事活動,並向被掛靠方支付所謂「管理費」的經營形式。掛靠雙方實際上是一種有償使用資格證照的合同關系;對外,掛靠方以被掛靠方名義進行活動, 對內則以依照合同約定享受權利,承擔義務。掛靠還可以表現為掛靠者與被掛靠者約定,掛靠者以被掛靠者下屬單位或分支機構的名義,從事被掛靠者營業執照范圍內的經營活動。
(二)掛靠的法律性質及法律後果
從法律上講,掛靠經營實質上就是一些自然人、合夥組織利用企業法人的獨立人格和資質,規避國家法律政策對某種行業的要求和限制,並利用所掛靠的企業法人所具有的某種資質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從這個意義上講,掛靠經營其實是一種「違法」行為。
1、從行政法角度分析掛靠的屬性及後果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某些市場主體要進入市場從事經營活動必須取得相關資格或資質,從而實現市場的有序性和規范化。而國家通過行政許可等手段,對市場主體的資格進行審查,對於達到某種行業要求的市場主體,允許其進入市場,而對未達到某種行業標準的市場主體,不允許其進入市場,有效防止了不具備資質或生產經營條件的經濟組織從事該項經濟活動,有效地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防止了不正當競爭和其他有損交易秩序的行為發生。而掛靠經營正是對行政審查的規避和違反,掛靠者在不具備資質的的情形下以被掛靠企業的名義從事市場活動,會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因此,掛靠經營在行政法上屬違法行為,行政機關應當對掛靠單位和被掛靠單位進行行政處罰。
2、掛靠在民法上的屬性及責任承擔分析
正如前文所述,掛靠是掛靠者以被掛靠者名義對外從事民事法律行為,既然是以被掛靠者名義對外從事民事法律行為,並徵得被掛靠者同意,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理應由被掛靠者承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三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並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第五十二條規定,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戶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既然被掛靠者允許他人從掛靠經營中獲得了利益,其承擔必要的法律後果和風險也是理所當然的。
3、掛靠之刑法屬性及後果分析
在掛靠經營中,一部分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在這些領域中,如果掛靠單位沒有取得相關資質而從事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也可構成非法經營罪,依法承擔刑事責任。《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被許可人出租、出借、轉讓、倒賣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第八十一條也規定,未經許可而從事相關活動構成犯罪的也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或情節特別嚴重的,都構成非法經營罪,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⑻ 違規出借本單位資質如何處理

違規來出借資質問題,一經查實源,要依法依規從嚴處理。
對違法違規的市場主體,視情節輕重,給予限制市場准入、降低或取消從業資質、吊銷執業資格、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處罰;
對頂風違規,性質惡劣,影響較大的,要加大處罰力度,直至清出工程建設市場;對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項目建設業主單位和行政主管部門監管不力、失職瀆職等問題,嚴格追究紀律責任,嚴肅查處工程建設招標投標違規行為背後的腐敗問題。
同時,對企業或個人掛靠借用資質投標、違規出借資質問題列入不良行為信息,及時向社會公布。對典型違法違規案件予以通報曝光。

⑼ 建築施工企業對外出借資質會有哪些法律後果

《建築法》第六十六條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版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權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准造成的損失,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⑽ 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應承擔哪些責任

建築施來工企業轉讓、源出借資質證書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准造成的損失,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六十六條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准造成的損失,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七十六條本法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職權范圍決定。
依照本法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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