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工地糾紛造成的財物損失算故意損壞他人財物嗎
算,根據物權法來說。糾紛中造成他人財物損失的,屬於故意損壞他人財物,是可以要求賠償的
Ⅱ 建築工程未造成任何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需要罰款嗎
需要,看實際情況決定吧。如果造成損失或可能具有危險是需要的。
Ⅲ 違法行為造成工地財產損失是否屬於安全生產事故
生產安全事故是指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的人員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的事件。從定義上看,是屬於生產安全事故的。
Ⅳ 建築單位施工設計存在缺陷,造成他人財產遭受損害,賠償責任應由發包人承擔還是由施工方來承擔
你好
此先由建設單位 和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因是建築單位的設計缺陷造成專的,屬所以,施工單位賠償後可以向建設單位追償。
《侵權責任法》
第八十六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Ⅳ 工程中因為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由誰來承擔
2013版《清單計價規范》
9.11.1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發、承包雙方應按以下原則分別承擔並調整工程價款。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後果及造成的損失由合同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各自承擔。不可抗力發生前已完成的工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計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等後果,由合同當事人按以下原則承擔:
(1)永久工程、已運至施工現場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損壞,以及因工程損壞造成的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2)承包人施工設備的損壞由承包人承擔;
(3)發包人和承包人承擔各自人員傷亡和財產的損失;
(4)因不可抗力影響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已經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的,應當順延工期,由此導致承包人停工的費用損失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擔,停工期間必須支付的工人工資由發包人承擔;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發包人要求趕工的,由此增加的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承包人在停工期間按照發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復工程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不可抗力發生後,合同當事人均應採取措施盡量避免和減少損失的擴大,任何一方當事人沒有採取有效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義務,在遲延履行期間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Ⅵ 因施工造成財產有損失可不可以報警
可以的。
根據法律規定,因施工造成第三方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內,通過報警可容以固定損失情況和責任劃分。
具體內部責任承擔,需要根據致害原因來確定。如果是施工方責任施工方承擔,如果是發包方因素導致,發包方承擔。
Ⅶ 我農村的房子承包給村民建築,如果在建築過程導致施工人員及第三人人身財產損害的責任,該由誰承擔責任
基本上是,承包人承來擔主要責任,你承自擔次要責任。
因為承包人是個人,嚴格意義上難以承擔施工人員及第三人人身財產損害的責任。
如果,要自然人承包農村住宅建設。
你約定的太籠統。建議增加,特種作業持證上崗,工人意外傷害險,第三者責任險,工人安全技術交底,工人安全教育,工人班前安全教育,與工人勞動合同,安全責任制,提供安全用具,進行安全檢查,安全獎罰。
Ⅷ 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工程造成第三人傷忘或財產損失的,責任誰負
《侵權責復任法》第八十六條規制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由於是不可抗車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沒有過錯。但是,本條並沒有規定上述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要以存在過錯為前提。此外,從我們生活常理去理解,如果沒有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該區域進行建設活動,就不會因不可抗力的介入而發生人身傷害事故,所以,本人認為,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你可以找施工單位或是建設單位,也可以要他們共同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