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超過100米建築物消火栓的靜壓值和動壓值分別是多少
靜壓值:不低於0.15MPa,動壓值:不應低於0.05MPa。《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修訂版(以下簡稱《建規》)第8.6.2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以下簡稱《高規》)第7.4.6條規定消火栓栓口靜水壓力不應大於0.8Mpa,當大於0.8Mpa時應採取分區給水系統。
建築高度不超過100米時,最不利點靜壓不應低於0.07MPa;超過100米時不應低於0.15MPa。
動壓是由於管道中水的運動而產生的壓力,這點大家在建築給水設計中的理解是一致的,那什麼叫靜壓呢,流體力學里的靜壓是指除由速度產生的壓力外的壓力,既由於管道中水不運動而產生的,也就是說管道中水靜止時管道所受的壓力。
(1)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擴展閱讀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8.4.3條第9款規定,室內消火栓栓口處的出水壓力大於0.5MPa時,應設置減壓設施;靜水壓力大於1.0MPa時,應採用分區給水系統。《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7.4.6.5條規定,消火栓栓口的靜水壓力不應大於1.0MPa,當大於1.0MPa時,應採取分區給水系統。
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壓力大於0.5MPa時,應採取減壓措施。這是設計人員在做工程設計中必須嚴格執行的。那在建築給水設計中是怎麼來確定的呢,有些設計人員認為管網的靜壓就是屋頂水箱內水面標高至用水點的高差。
例如某一類高層建築,水箱水面標高至最不利點(最低)消火栓口處的高程差為80米,高位消防水箱的設置高度不能保證最不利點(最高)消火栓的靜水壓力0.07MPa。
B. 請問<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和GBJ16-1987有什麼區別呢
查看 關於發布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公 告
第450號
里邊已經很明確
C.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在哪一年作廢的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自2006年12月1日起實施。
原《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同時廢止。回
每次新規范出來都會公答告新規范實施的日期同時舊規范廢止。一般在新規范的首頁都附有公告內容的。
D. 建規火險分級是嘛意思如何分級
是指根來據建築防火規范(GBJ16—87)對化自學危險物品劃分的火災危險級別,共分五級。需要說明的是,目前還沒有系統地將每種物質進行分級的國家標准,要劃定每種物質相應的級別有一定的困難。有些物質由於數據不系統,很難恰當的定級,有些物質雖已劃分,但還值得商榷。該項數據只作參考,不能作為標准。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GBJ16-87 (2001年版)
E. 請問哪裡可以找到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J16-74版本
樓主,上傳的都不全。
你也可以網路一下,造價者,第一個就是哈。在他們的規范下載欄目里就有,你直接去免費下就是了。
F. 關於《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J16
基本上,多層建築以低規為准,高層建築以高規為准,兩者沖突時以嚴格的為准。
至於消防回車場的問題,撲救高層建築火災的消防車輛要大於撲救多層建築火災使用的消防車輛,如此而已。
G. GBJ16-87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您要它?
H. 消防建築規范大概是怎麼樣的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2001年版)
GBJ 16-1987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委員會
工程建設國家標准局部修訂公告
第27號
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學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進行地了局部修訂,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准局部修訂條文有:第1.0.3條、第5.1.1條、第5.1.1A 條、第5.1.3條、第5.1.3A條、第5.3.1條、第5.3.6條、第5.3.6A條、第5.3.7條、第5.3.12條、第7.2.3條、第 8.7.1A條、第8.7.1B條、第10.2.8條、第10.3.1A條、第10.3.1B條,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局部修訂的條款內容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執行。該規范中相應的條文規定同時廢止。
現予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工程建設國家標准局部修訂公告
第7號
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會同有關單位進行了局部修訂,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准局部修訂的條文,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該規范中相應的條文規定同時廢止。現予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工程建設國家標准局部修訂公告
第4號
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由公安部消防局會同有關單位進行了局部修訂,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准局部修訂的條文,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該規范中相應條文的規定同時廢止。現予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關於發布《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通知
計標[1987]1447號
根據原國家建(委)81建發設字第546號文的通知,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修訂的《建築設計防火規范》TJ16—74,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准修訂後的《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為國家標准,自1988年5月1日起施行,原《建築設計防火規范》TJ16—74同時廢止。
本規范只規定了建築設計的通用性防火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施行中,必要時可根據本規范規定的原則,結合本部門、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制訂補充規定,並報國家計委和公安部備案。
本規范由設計單位和建設單位貫徹實施。公安機關負責檢查督促。對沒有專門防火規定的,或按本規范設計確有困難時,應在在地方基建綜合主管部門主持下,由設計單位、建設單位和當地公安機關協商解決。
本規范由公安部負責管理,具體解釋等工作由公安部七局負責。出版發行由我委基本建設標準定額研究所負責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委員會
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修訂說明
本規范是根據原國家建委(81)建發設字第546號文的通知,由我部消防局會同機械工業部設計研究總院、紡織工業部紡織設計院等10個單位共同修訂的。
在修訂過程中,遵照國家基本建設的有關方針、政策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調查了27個大中城市的200餘個名類工廠、倉庫和民用建築的防火設計現狀,總結了最近10多年來的建築防火設計方面的經驗教訓,吸收國外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建築防火先進技術成果。並徵求了全國有關單位的意見,最後經有關部門共同審查定稿。
本規范共分十章和五個附錄。其主要內容有:總則,建築物的耐火等級,廠房,倉庫,民用建築,消防車道和進廠房的鐵路線,建築構造,消防給水和固定滅火裝置,採暖、通風和空氣調節,電氣等。
鑒於本規范是綜合性的防火技術規范,政策性和技術性強,涉及面廣,希望各單位在執行過程中,結合工程實踐和科學研究,認真總結經驗,注意積累資料,如發現需要修改和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有關資料寄交我部消防局,以便今後修改時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一九八七年五月
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 為了保衛社會主義建設和公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在城鎮規劃和建築設計中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採取防火措施,防止和減少火災危害,特製定本規范。
第1.0.2條 建築防火設計,必須遵循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從全局出發,統籌兼顧,正確處理生產和安全、重點和一般的關系,積極採用行之有效的先進防火技術,做到促進生產,保障安全,方便使用,經濟合理。
第1.0.3條 本規范適用於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工業與民用建築:
一、九層及九層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層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和建築高度不超過24m的其他民用建築以及建築高度超過24m的單層公共建築;
二、單層、多層和高層工業建築;
三、地下民用建築。
本規范不適用於炸葯廠(庫)、花炮廠(庫)、無窗廠房、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鐵道及其他地下非民用建築、煉油廠和石油化工廠的生產區。
註:建築高度為建築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兒牆頂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頂上的瞭望塔、冷卻塔、水箱間、微波天線間、電梯機房、排風和排煙機房以及樓梯出口小間等不計入建築高度和層數內,建築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頂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過1.5m者,不計入層數內。
第1.0.4條 建築防火設計,除執行本規范的規定外,並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准、規范的要求。
第二章 建築物的耐火等級
第2.0.1條 建築物的耐火等級分為四級,其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於表2.0.1的規定(本規范另有規定者除外)。
表2.0.1 建築物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
註:①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燒材料作為牆體的建築物,其耐火等級應按四級確定。
②高層工業建築的預制鋼筋混凝土裝配式結構,其節縫隙或金屬承重構件節點的外露部位,應做防火保護層,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本表相應構件的規定。
③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物吊頂,如採用非燃燒體時,其耐火極限不限。
④在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中,面積不超過100m2的房間隔牆,如執行本表的規定有困難時,可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0.3h的非燃燒體。
⑤一、二級耐火等級民用建築疏散走道兩側的隔牆,按本表規定執行有困難時,可採用0.75h非燃燒體。
⑥建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可按附錄二確定。
第2.0.2條 二級耐火等級的多層和高層工業建築內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過200kg/m2的房間,其梁、樓板的耐火極限應符合一級耐火等級的要求,但設有自動滅火設備時,其梁、樓板的耐火極限仍可按二級耐火等級的要求。
第2.0.3條 承重構件為非燃燒體的工業建築(甲、乙類庫房和高層庫房除外),其非承重外牆為非燃燒體時,其耐火極限可降低到0.25h,為難燃燒體時,可降低到0.5h。
第2.0.4條 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的樓板(高層工業建築的樓板除外),如耐火極限達到1h有困難時,可降低到0.5h。
上人的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的平屋頂,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h。
第2.0.5條 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的屋頂如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0.5h的承重構件有困難時,可採用無保護層的金屬構件。但甲、乙、丙類液體火焰能燒到的部位,應採取防火保護措施。
第2.0.6條 建築物的屋面面層,應採用不燃燒體,但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物,其不燃燒體屋面基層上可採用可燃卷材防水層。
第2.0.7條 下列建築或部位的室內裝修,宜採用非燃燒材料或難燃燒材料:
一、高級旅館的客房及公共活動用房;
二、演播室、錄音室及電化教室;
三、大型、中型電子計算機機房;
第三章 廠房
第一節 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第3.1.1條 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可按表3.1.1分為五類。
表3.1.1 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註:①在生產過程中,如使用或生產易燃、可燃物質的量較少,不足以構成爆炸或火災危險時,可以按實際情況確定其火災危險性的類別。
②一座廠房內或防火分區內有不同性質的生產時,其分類應按火災危險性較大的部分確定,但火災危險性大的部分佔本層或本防火分區面積的比例小於5% (丁、戊類生產廠房的油漆工段小於10%),且發生事故時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採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災蔓延時,可按火災危險性較小的部分確定。
丁、戊類生產廠房的油漆工段,當採用封閉噴漆工藝時,封閉噴漆空間內保持負壓、且油漆工段設置可燃氣體濃度報警系統或自動抑爆系統時,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區面積的比例不應超過20%。
③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舉例見附錄三。
第二節 廠房的耐火等級、層數和佔地面積
第3.2.1條 各類廠房的耐火等級、層數和佔地面積應符合表3.2.1的要求(本規范另有規定者除外)。
表3.2.1 廠房的耐火等級、層數和佔地面積
註:①防火分區間應用防火牆分隔。一、二級耐火等的單層廠房(甲類廠房除外)如面積超過本表規定,設置防火牆有困難時,可用防火水幕帶或防火卷簾加水幕分隔。
②一級耐火等級的多層及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多層紡織廠房(麻紡廠除外)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50%,但上述的廠房原棉開包、清花車間均應設防火牆分隔。
③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多層造紙生產聯合廠房,其防火分區最大允許佔地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咖1.5倍。
④甲、乙、丙類廠房裝有自動滅火設備時,防火分區最大允許佔地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一倍;丁戊類廠房裝設自動滅火設備時,其佔地面積不限。局部設置時,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一倍計算。
⑤一、二級耐火等級的穀物筒倉工作塔,且每層人數不超過2個時,最多允許層數可不受本表限制。
⑥郵政樓的郵件處理中心可按丙類廠房確定。
第3.2.2條 特殊貴重的機器、儀表、儀器等應設在一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
第3.2.3條 在小型企業中,面積不超過300m2獨立的甲、乙類廠房,可採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建築。
第3.2.4條 使用或產生丙類液體的廠房和有火花、赤熱表面、明火的丁類廠房均應採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但上述丙類廠房面積不超過500m2,丁類廠房面積不超過1000m2,也可採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建築。
第3.2.5條 鍋爐房應為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但每小時鍋爐的總蒸發量不超過4t的燃煤鍋爐房可採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
第3.2.6條 可燃油油浸電力變壓器室、高壓配電裝置室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註:其他防火要求應按國家現行的有關電力設計防火規范執行。
第3.2.7條 變電所、配電所不應設在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內或貼鄰建造,但供上述甲、乙類專用的10kV及以下的變電所、配電所,當採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牆隔開時,可一面貼鄰建造。
乙類廠房的配電所必須在防火牆上開窗時,應設非燃燒體的密封固定窗。
第3.2.8條 多功能的多層或高層廠房內,可設丙、丁、戊類物品庫房,但必須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h非燃燒體牆和1.5h的非燃燒體樓板與廠房隔開,庫房的耐火等級和面積應符合本規范第4.2.1條的規定。
第3.2.9條 甲、乙類生產不應設在建築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內。
第3.2.10條 廠房內設置甲、乙類物品的中間倉庫時,其儲量不宜超過一晝夜的需要量。
中間倉庫應靠外牆布置,並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h的非燃燒體牆和1.5h的非燃燒體樓板與其他部分隔開。
第3.2.11條 總儲量不大於15m3的丙類液體儲罐,當直埋於廠房外牆附近,且面向儲罐一面的外牆為防火牆時,其防火間距可不限。
中間罐的容積不應大於1.00m3,並應設在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單獨房間內,該房間的門應採用甲級防火門。
第三節 廠房的防火間距
第3.3.1條 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3.3.1的規定(本規范另有規定者除外)。
表3.3.1 廠房的防火間距
註:①防火間距應按相鄰建築物外牆的最近距離計算,如外牆凸出的燃燒構件,則應從其凸出部分外緣算起(以後有關條文均同此規定)。
②甲類廠房之間及其與其他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增加2m,戊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減小2m。
③高層廠房之間及其與其他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增加3m。
④兩座廠房相鄰較高一面的外牆為防火牆時,其防火間距不限,但甲類廠房之間不應小於4m。
⑤兩座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當相鄰較低一面外牆為防火牆且較低一座廠房的屋蓋耐火極限不低於1h時,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少,但甲、乙類廠房不應小於6m;丙、丁、戊類廠房不應小於4m。
⑥兩座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當相鄰較高一面外牆的門窗等開口部位設有防火門窗或防火卷簾和水幕時,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少,但甲、乙類廠房不應小於6m;丙、丁、戊類廠房不應小於4m。
⑦兩座丙、丁、戊類廠房相鄰兩面的外牆均為非燃燒體,如無外露的燃燒體屋檐,當每面外牆上的門牆洞口面積之和各不超過該外牆面積的5%,且門窗洞口不正對開設時,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表減少25%。
⑧耐火等級低於四級的原有廠房,其防火間距可按四級確定。
第3.3.2條 一座凵形、Ш形廠房,其兩翼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宜小於本規范表3.3.1規定。如該廠房的佔地面積不超過本規范第3.2.1條規定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佔地面積(面積不限者,不應超過10000m2),其兩翼之間的間距可為6m。
第3.3.3條 廠房附設有化學易燃物品的室外設備時,其室外設備外壁與相鄰廠房室外附設設備外壁之間的距離,不應小於10m。與相鄰廠房外牆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本規范第3.3.1條的規定(非燃燒體的室外設備按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確定)。
第3.3.4條 數座廠房(高層廠房和甲類廠房除外)的佔地面積總和不超過本規范第3.2.1條的規定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佔地面積時,可成組布置,但允許佔地面積應綜合考慮組內各個廠房的耐火等級、層數和生產類別,按其中允許佔地面積較小的一座確定(面積不限者,不應超過10000m2)。組內廠房之間的間距:當廠房高度不超過7m時,不應小於4m;超過7m時,不應小於6m。
組與組或組與相鄰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3.3.1條的規定(按相鄰兩座耐火等級最低的建築物確定)。
第3.3.5條 廠房與甲類物品庫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本規范第4.3.4條的規定,但高層廠房與甲類物品庫房的間距不應小於13m。
第3.3.6條 高層工業建築、甲類廠房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可燃、助燃氣體儲罐,液化石油氣儲罐,易燃、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四章有關條文的規定,但高層工業建築與上述儲罐、堆場(煤和焦炭場除外)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13m。
第3.3.7條 屋頂承重構件和非承重外牆均為非燃燒體的廠房,當耐火極限達不到本規范表2.0.1中二級耐火等級要求時,其防火間距應按三級耐火等級建築的要求確定,但上述丁、戊類廠房,其防火間距仍可按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的要求確定。
第3.3.8條 丙、丁、戊類廠房與民用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本規范第3.3.1條的規定、但單層、多層戊類廠房與民用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規范第 5.2.1條的規定執行;甲、乙類廠房與民用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25m,距重要的公共建築不宜小於50m。
註:為丙、丁、戊類廠房服務而單獨設立的生活室與所屬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少,但不應小於6.00m。
第3.3.9條 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與下述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下列規定:
明火或散發火花的地點—— 30m;
廠外鐵路線(中心線) ——30m;
廠內鐵路線(中心線) ——20m;
廠外道路(路邊) ——15m;
廠內主要道路(路邊) ——10m;
廠內次要道路(路邊) ——5m。
註:①散發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與電力牽引機車的廠外鐵路線的防火間距可減為20m。
②上述甲類廠房所屬廠內鐵路裝卸線如有安全措施,可不受限制。
第3.3.10條 室外變、配電站與建築物、堆物、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3.3.10的規定。
表3.3.10 室外變、配電站與建築物、堆場、儲罐的防火間距
註:①防火間距應從距建築物、堆場、儲罐最近的變壓器外壁算起,但室外變、配電構架距堆場、儲罐和甲、乙類的廠房不宜小於25m,距其他建築物不宜小於10m。
②本條的室外變、配電站,是指電力系統電壓為35~500kV,且每台變壓器容量在10000kVA以上的室外變、配電站,以及工業企業的變壓器總油量超過5t的室外總降壓變電站。
③發電廠內的主變壓器,其油量可按單台確定。
④乾式可燃氣體儲罐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濕式可燃氣體儲罐增加25%。
第3.3.11條 城市汽車加油站的加油機、地下油罐與建築物、鐵路、道路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3.3.11的規定。
表3.3.11 汽車加油機、地下油罐與建築物、鐵路、道路的防火間距
註:①汽車加油站的油罐應採用地下卧式油罐,並宜直接埋設。甲類液體總儲量不應超過60m3,單罐容量不應超過20m3,當總儲量超過時,其與建築物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規范第4.4.2條的規定執行。
②儲罐上應設有直徑不小於38mm並帶有阻火器的放散管,其高度距地面不應小於4m,且高出管理室屋面不小於50cm。
③汽車加油機、地下油罐與民用建築之間如設有高度不低於2.2m的非燃燒體實體圍牆隔開,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少。
第3.3.12條 廠區圍牆與廠內建築的間距不宜小於5m,圍牆兩側建築物之間應滿足防火間距要求。
第四節 廠房的防爆
第3.4.1條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宜獨立設置,並宜採用敞開或半敞開式的廠房。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宜採用鋼筋混凝土柱、鋼柱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結構,鋼柱宜採用防火保護層。
第3.4.2條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應設置必要的泄壓設施,泄壓設施宜採用輕質屋蓋作為泄壓面積,易於泄壓的門、窗、輕質牆體也可作為泄壓面積。
作為泄壓面積的輕質屋蓋和輕質牆體的每平方米重量不宜超過120 kg。
第3.4.3條 泄壓面積與廠房體積的比值(m2/m3)宜採用0.05~0.22。爆炸介質威力較強或爆炸壓力上升速度較快的廠房,應盡量加大比值。
體積超過1000m3的建築,如採用上述比值有困難時,可適當降低,但不宜小於0.03。
第3.4.4條 泄壓面積的設置應避開人員集中的場所和主要交通道路,並宜靠近容易發生爆炸的部位。
第3.4.5條 散發較空氣輕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宜採用全部或局部輕質屋蓋作為泄壓設施。頂棚應盡量平整避免死角,廠房上部空間要通風良好。
第3.4.6條 散發較空氣重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以及有粉塵、纖維爆炸危險的乙類廠房,應採用不發生火花的地面。如採取絕緣材料作整體面層時,應采限防靜電措施。地面下不宜設地溝,如必須設置時,其蓋板應嚴密,並應採用非燃燒材料緊密填實;與相鄰廠房連通處,應採用非燃燒材料密封。
散發可燃粉塵、纖維的廠房內表面應平整、光滑,並易於清掃。
第3.4.7條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生產部位,宜設在單層廠房靠外牆或多層廠房的最上一層靠外牆處。
有爆炸危險的設備應盡量避開廠房的梁、柱等承重構件布置。
第3.4.8條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內不應設置辦公室、休息室。如必須貼鄰本廠房設置時,應採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並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h的非燃燒體防護牆隔開和設置直通室外或疏散樓梯的安全出口。
第3.4.9條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總控制室應獨立設置,其分控制室可毗鄰外牆設置,並應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h的非燃燒體牆與其他部分隔開。
第3.4.10條 使用和生產甲、乙、丙類液體的廠房管、溝不應和相鄰廠房的管、溝相通,該廠房的下水道應設有隔油設施。
第五節 廠房的安全疏散
第3.5.1條 廠房安全出口的數目,不應少於兩個。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設一個:
一、甲類廠房,每層建築面積不超過100m2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5人;
二、乙類廠房,每層建築面積不超過150m2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10人;
三、丙類廠房,每層建築面積不超過250m2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20人;
四、丁、戊類廠房,每層建築面積不超過400m2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30人;
註:本條和本規范有關條文規定的每層面積均指每層建築面積。
第3.5.2條 廠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的數目,不應少於兩個。但使用面積不超過50m2且人數不超過15人時可設一個。
地下室、半地下室如用防火牆隔成幾個防火分區時,每個防火分區可利用防火牆上通向相鄰分區的防火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個防火分區必須有一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第3.5.3條 廠房內最遠工作地點到外部出口或樓梯的距離,不應超過表3.5.3的規定。
表3.5.3 廠房安全疏散距離(m)
第3.5.4條 廠房每層的疏散樓梯、走道、門的各自總寬度,應按表3.5.4的規定計算,當各層人數不相等時,其樓梯總寬度應分層計算,下層樓梯總寬度按其上層人數最多的一層人數計算,但樓梯最小寬度不宜小於1.10m。
表3.5.4 廠房疏散樓梯、走道和門和寬度指標
註:①當使用人數少於50人時,樓梯、走道和門的最小寬度,可適當減少;但門的最小寬度,不應小於0.8m。
②本條和本規范有關條文中規定的寬度均指凈寬度。
底層外門的總寬度,應按該層或該層以上人數最多的一層人數計算,但疏散門的最小寬度不宜小於0.90m;疏散走道的寬度不宜小於1.40m。
第3.5.5條 甲、乙、丙類廠房和高層廠房的疏散樓梯應採用封閉樓梯間,高度超過32m的且每層人數超過10人的高層廠房,宜採用防煙樓梯間或室外樓梯。
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的要求應按《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3.5.6條 高度超過32m的設有電梯的高層廠房,每個防火分區內應設一台消防電梯(可與客、貨梯兼用),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消防電梯間應設前室,其面積不應小於6.00m2,與防煙樓梯間合用的前室,其面積不應小於10.00m2;
二、消防電梯間前室宜靠外牆,在底層應設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經過長度不超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三、消防電梯井、機房與相鄰電梯井、機房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50h的牆隔開;當在隔牆上開門時,應設甲級防火門;
四、消防電梯間前室,應採用乙級防火門或防火卷簾;
五、消防電梯,應設電話和消防隊專用的操縱按鈕;
六、消防電梯的井底,應設排水設施。
註:①高度超過32m的設有電梯的高層塔架,當每層工作平台人數不超過2人時,可不設消防電梯。
②丁、戊類廠房,當局部建築高度超過32m且局部升起部分的每層建築面積不超過50m2時,可不設消防電梯。
第四章 倉庫
第一節 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第4.1.1條 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可按表4.1.1分為五類。
表4.1.1 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I. 《建築防火設計規范》 GBJ16-2001
GBJ16-2001是《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2001版),即《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GB50016-2006之前的一個版本,已經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