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銷售貨物同時提供建築業服務的,屬於混合銷售還是兼營非應稅勞務
關於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3號
現就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有關稅收問題公告如下:
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分別核算其貨物的銷售額和建築業勞務的營業額,並根據其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根據其建築業勞務的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分別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和建築業勞務的營業額。
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須向建築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出具的本納稅人屬於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或個人的證明。建築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持有的證明,按本公告有關規定計算徵收營業稅。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7號)同時廢止。本公告施行前已徵收增值稅、營業稅的不再做納稅調整,未徵收增值稅或營業稅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你可以詳細的看一下這個文件。
❷ 建築業小規模開具的勞務發票是屬於貨物勞務還是服務
小規模的建築業靠的就是勞務 輸出,所以開具的發票是·屬於貨物勞務。建築業不是服務行業,所以 開具的發票不屬於服務。
❸ 建築勞務公司是屬於建築業還是服務業,具體依據是什麼
具體取決於建築勞務公司所提供的服務性質。
建築企業建築勞務公司是指從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土木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企業。
建築企業想要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築活動,必須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凈資產、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築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才可以。
建築勞務公司
屬於建築類行業,它的成立是按照國家建設部門制定的相關法規,為了避免類似工人集體討薪而引發沖突造成不良影響而設置的。
它的主要作用是為建築企業實行分包,並保證支付建築工人工資的單位。建築企業的建築工程必須由建築勞務公司承接或分包工程。
勞動工人的勞動人事關系都在勞務公司那裡,它能夠保障工人的權益。因為建築行業本身是一個高危行業,隨時會有生命危險,所以三方只有簽訂了勞動合同,正常的工傷保險的賠付,工作才會進行得比較順利,而且專業的勞務公司會處理好相關自身責任問題。
(3)建築業修繕服務與貨物勞務擴展閱讀:
建築勞務施工企業的服務在勞動、勞動和通信單位的建設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尤其是農民工的勞動,是對勞動形態的法律承認。
利用建築服務法律法規保護企業和勞動者的權益,解決勞資糾紛和工業事故。
完善相關配套法律法規,建立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是勞務建設的首要任務,建立完善的建築勞務服務管理機制。
各級國家和地方各級政府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建設勞務分包企業的法律地位,在勞動市場交易中,政府的市場監管法
加快建築勞務分包企業成為獨立的法人實體和有序競爭在勞動力市場。
另一方面,勞務分包企業進入市場的定義、資質管理、勞動合同、勞動標准基地建設、社會保險、勞動承包合同管理、勞務分包方進行建立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相對完善的法律、法規。
另一方面,承包商必須在勞務分包企業交易市場使用資格登記,防止勞務分包企業墊資施工企業,任意壓價、拖欠勞動成本,擾亂建築市場秩序的行為。
❹ 如何區分加工、修理修配勞務與建築安裝勞務
【問題】 如何區分增值稅中的加工、修理修配應稅勞務與營業稅中的建築安裝應稅勞務?如新建A化工企業,約定工程方B(工程方B有建築安裝資質,同時也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加工、修理修配營業范圍)負責總采購材料及設備,並用采購的材料加工機器設備、鋪設管道線纜並同時安裝外購成套機器設備,在整個工程中怎樣區分營業稅和增值稅應稅勞務?輔助材料如果不能明確使用項目,B公司怎樣進行增值稅抵扣? 【解答】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本條第一款所稱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於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徵收范圍的勞務。 本條第一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並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第六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並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一)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上述規定,對於問題所述不符合分別核算的情況,因為施工方公司雖然也同時具有增值稅納稅資格與建築資質但實際所銷售的為外購貨物並非是企業自產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行為,因而,應按上述第五條規定的情形視企業主業看是全部繳增值稅還是營業稅。 另外,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築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一)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上述規定,問題所述的設備材料等均由施工方B所提供,而且也不屬於銷售自產貨物,因而其工程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
❺ 如何區別「建築勞務」與「建築服務」發票
你說的這個問題,目前已經不存在了。國家調整了營業稅差額交納的范圍,修改後的回「營業稅暫行條答例」,第五條
關於應稅收入扣除中,只有「納稅人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納稅人按照營業稅條例第五條規定扣除有關項目,取得的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該項目金額不得扣除。
這條指的是建築施工企業而不是建築勞務公司,不知你們是否符合這條,如果不符合的話,就要全額納稅,開兩份發票與一份發票沒有太大區別,都要按發票全額納稅。
不知你們那裡是否執行了新的條例?有些地區沒有執行。
如果還按原政策差額納稅,不論發票怎麼開,都可以按差額計稅的。不是一定要分開開票才能按差額。
❻ 建築業中的修繕與增值稅「修理修配」勞務如何區別
建築業中的修繕是指房屋、建築物及構築物的修繕,通常是不動產的修理修繕。增值稅「修理修配」指的是機器設備等動產的修理修繕。
❼ 修繕勞務屬於()A建築業B修理修配業C服務業D銷售不動產。請指點,謝謝!
修繕勞務屬於(A建築業)
修繕」是指對建築、構築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回之恢復原來的使答用價值或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文件)明確指出:「建築業,是指建築安裝工程作業」,並列出5個子稅目:「本稅目的徵收范圍包括:建築、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即「修繕」和「建築、安裝」同屬「建築業」大類,應按照「建築業」稅目申報納稅。
❽ 為什麼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要交增值稅
如果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征增值稅而不征營業稅主要是從國家財政收入的角度考慮的。
具體說,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征增值稅時,適用稅率是17%或13%(應稅額是收取的加工費),如果是按營業稅來征的話,無論是建築業(3%)還是服務業(5%)都明顯低很多。
1樓所說的關於進項稅抵扣是其次,因為工商業加工修理修配的進項是很少的,只是提供勞務方的輔助材料而已。如果提供勞務方自買材料的話就不屬於加工修理修配,而屬於自產自銷,此時,就是貨物的全額(而不是加工費)乘以適用稅率了。
為了你能便於理解,我把一些概念也寫上來。
建築業中的修繕與工商企業的修理修配都是對目的物進行修復、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使用價值或延長其使用期限的業務,性質基本相同。但從國家對行業歸類來看,二者歸屬於不同的行業:凡是對建築物、構築物等不動產的大修、中修以及裝飾、裝修的屬於建築業;對貨物的修理、修配則屬於工業范疇。現行稅法規定對建築業中的修繕徵收營業稅而對工商企業的貨物修理修配徵收增值稅就是從此考慮的。在具體工作中,如果修理(修繕)的對象是建築物、構築物等不動產,應徵收營業稅;對貨物等有形動產進行的修理,則應徵收增值稅。因此,對鍋爐、電梯的維修等行為應徵收增值稅。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希望能對你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