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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扣除分包款的稅收政策

發布時間:2021-02-01 22:36:27

Ⅰ 營改增後建築勞務分包是實行差額征稅嗎

  1. 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於一般計稅方式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

  2. 如果選擇一般計稅方式,甲方取得乙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如果企業選擇簡易計稅方式,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不可以抵扣。

全面營改增後,建築企業增值稅差額征稅的總承包方,應如何進行會計核算?

一、建築企業差額徵收增值稅的分類及其稅務處理

1、建築企業差額徵收增值稅的分類和條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公告第17號文件的規定,建築企業差額徵收增值稅分為兩類:

第一類是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額預交增值稅;

第二類是公司注冊地差額申報增值稅。

其中第一類又分為兩種:

(1)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總承包方發生分包業務時的總分包差額預交增值稅;

(2)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總承包方發生分包業務時的總分包差額預交增值稅。

第二類只有一種差額申報增值稅,即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總承包方發生分包業務時的總分包差額申報增值稅。

2、建築企業差額征增值稅的條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公告第17號文件和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公告第53號的規定,建築企業差額征增值稅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建築企業總承包方必須發生分包行為,其中分包包括專業分包、清包工分包和勞務分包行為。

(2)如果是在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額預繳增值稅,則建築企業必須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如果建築企業公司注冊地與建築服務發生地是同一個國稅局管轄地,則不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交增值稅。

(3)建築企業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或建築企業公司注冊地與建築服務發生地是同一個國稅局管轄地,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總承包方,只要發生分包業務行為,總承包方都在公司注冊地差額零申報增值稅。

(4)分包方向總承包方開開具增值稅發票時,必須在增值稅發票上的「備注欄」中必須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的名稱。

(5)建築企業 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在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並出示以下資料:

①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築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②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③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3、建築企業差額征增值稅的稅務處理

(1)在工程所在地國稅局差額預繳增值稅的處理。

根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公告第17號)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八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建築企業 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規定差額預繳增值稅。

第一,一般納稅人的建築企業總承包方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計算公式如下: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第二,一般納稅人的建築企業總承包方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計算公式如下: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第三,小規模納稅人的建築企業總承包方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計算公式如下: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第四,建築企業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2)在公司注冊地國稅局差額零申報增值稅的處理。

由於只有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總承包方發生分包行為的情況下,才會發生在公司注冊地國稅局差額申報增值稅的情況。而且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總承包方在發生分包情況下,在工程所地國稅局已經按照3%的稅率差額預交增值稅,回公司注冊地也是按照3%稅率差額申報增值稅,基於規避重復征稅的考慮,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總承包方在公司注冊地國稅局只能差額零申報增值稅。

二、簡易計稅方法的總分包之間差額徵收增值稅的發票開具及賬務處理

1、會計核算依據

財政部關於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

(1)二級科目「簡易計稅」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採用簡易計稅方法發生的增值稅計提、扣減、預繳、繳納等業務。

(2)企業發生相關成本費用允許扣減銷售額的賬務處理。

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相關成本費用允許扣減銷售額的,發生成本費用時,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存貨」、「工程施工」等科目,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規增值稅扣稅憑證且納稅義務發生時,按照允許抵扣的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減)」或「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小規模納稅人應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成本」、「存貨」、「工程施工」等科目。

二級科目「預交增值稅」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提供建築服務、採用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等,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應預繳的增值稅額。

企業預繳增值稅時:

借: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月末企業將「預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余額轉入「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

(2)《企業會計准則第15號——建造合同》 。合同成本是指為建造某項合同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包括從合同簽訂開始至合同完成止所發生的、與執行合同有關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企業應當根據完工百分比法在資產負債表日確認合同收入和費用。但應注意:合同成本不包括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預付給分包單位的款項,但是根據分包工程進度支付的分包工程進度款,應構成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即總包應將所支付的分包工程進度款作為本公司的施工成本,與自己承建的工程做同樣的處理,以全面反映了總承包方的收入與成本,這與《建築法》、《合同法》中對總承包人相關責任和義務的規定相吻合。

2、稅務處理依據

按照《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建築業採用簡易計稅的情況下,建築企業總包扣除分包差額計稅,即按照(總包額-分包額) ÷(1+3%) ×3%.在工程施工所在地進行預繳增值稅和在建築企業注冊所在地零申報增值稅。

Ⅱ 建築分包企業的稅費是多少

營改增後,試點期間試點納稅人從事建築工程分包業務如何計稅,是一個全新的課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通知》),建築工程分包業務以余額為銷售額,現結合具體案例作如下分析,供在實際工作中參考。
——同一縣(市、區)

《通知》附件2第一—(三)—9條:「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那麼,建築行業什麼情況下可以選擇簡易徵收: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築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例如,甲建築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3月1日承接M工程項目(《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上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為3月15日),並將M工程項目中的部分施工項目分包給了乙公司。5月31日發包方按形象進度支付工程價款200萬元,價外費用10萬元。5月底甲公司支付給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萬元。對M工程項目甲建築公司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則5月份應繳納增值稅計算如下:
根據上述規定,由於該項工程為《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上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該公司5月份應納增值稅=(210-50)/(1+3%)×3%=4.66萬元。

——跨縣(市、區)

《通知》附件2第一—(七)—4條:「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通知》附件2第一—(七)—5條:「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通知》附件2第一—(七)—6條:「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仍以上例為例。甲建築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在鄰縣承接M工程項目,並將其中的部分施工項目分包給了乙公司,5月31日發包方按工程進度支付工程價款200萬元,價外費用10萬元。當月該項目甲公司購進材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進項稅額10萬元;5月底甲公司支付給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萬元,乙公司給甲公司開縣了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稅額4.95萬元。對M工程項目上述甲公司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則5月份應繳納增值稅計算如下:
當期銷項稅額=210/(1+11%)×11%=20.81(萬元)
當期進項稅額=10+4.95=14.95(萬元)
應納稅額=20.81-14.95=5.86(萬元)
在鄰縣建築勞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210-50)/(1+11%)×2%=2.88(萬元)
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5.86-2.88=2.98(萬元)

Ⅲ 工程分包,稅收該如何做

建築業總承包人應當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其營業額為工程總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分包人的價款後的余額。

也就是說,在工程分包的情況下,總承包方應按合同總金額減去支付給分包方的價款後的余額計算並繳納營業稅,分包方應對分包方完成的分包金額承擔相應的納稅義務。同時,按照規定,總承包方屬於法定扣繳義務人。

在與分包商結算已完工工程價款時,總承包方還應根據與分包商結算的工程價款,計提營業稅。

大型工程項目的建設往往涉及多個行政區域,營業稅屬於地方稅。由於地方利益的競爭,分包工程的納稅地點有時成為稅務實務的重點,建築安裝業務實行分包、分包的,總承包方應當按照建築業營業稅納稅地點的規定,扣繳分包商、分包商應繳納的營業稅。

(3)建築工程扣除分包款的稅收政策擴展閱讀:

工程分包完稅證明:

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是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人,獲得的稅務機關開出的一份繳納稅收額度的一個證明。納稅人需要開具完稅證明的,應由本人提供合法的身份證明,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在本局繳納的稅額為其開具。

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對納稅者來說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如在辦理貸款、購房、出國、移民、求職、保險等事項的手續過程中,個稅完稅證明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憑證。

拿著身份證到區縣地方稅務局分局的服務大廳(或稅務所),填一個簡單的申請單,由稅務機關核對後開具一張你所要求期限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當時立等可取,

其次,通過所在單位的財務和辦稅人員,集體到稅務機關開一個單位的批量完稅證明,時日不長,由企業財務代辦,辦完了把完稅證明給納稅人。

最後,國家稅務總局就有一個代收代扣稅款憑證,這個是由代扣代繳單位開具的,在納稅人每月繳稅時,可向代扣代繳單位的辦稅人員索取,辦稅人員的憑證是由當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給的。

Ⅳ 建築工程分包和轉包應如何納稅

施工企業承攬建築工程,但因企業資質不夠,無法能夠投標,就以有資質的施工企業為被掛靠單位進行投標;爾後再以被掛靠單位某一項目部的名義進行施工,按工程總造價5%的比例向被掛靠單位交管理費。但是,建設單位的工程款不付給掛靠單位,而直接付給被掛靠單位,不具有資質的施工企業——掛靠單位不計營業收入,也不到稅務機關申報,這樣掛靠單位所在地稅務機關要徵收此筆稅款,施工所在地稅務機關也要徵收這筆稅款,如果被掛靠單位同掛靠單位在同一地市,建築營業稅歸誰徵收,如何徵收?企業所得稅歸誰徵收,如何徵收?
由於施工企業資質不夠,無法直接投標,而作為有資質企業的掛靠單位進行投標,爾後再以被掛靠單位某一項目部的名義進行施工,按工程造價的一定比例向被掛靠單位繳管理費的現象。這種情況在稅務部門把它歸類為工程轉包或分包。關於分包或轉包工程的納稅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這樣規定的:「建築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轉包給他人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按照這一規定,總承包人在付給分包人工程價款時,必須將分包人應繳納的稅款扣除。這是總承包人應承擔的義務,否則將受到應有的處罰。
建設單位將工程價款不直接付給掛靠單位,而付給被掛靠單位,這是否就意味著掛靠單位可以不計營業收入,進而也就不成其為納稅人了呢?不是的。實際上,被掛靠單位付給掛靠單位的工程價款即是營業收入,只不過是稅後收入。掛靠單位仍然是納稅人,只不過是其應納的稅款由被掛靠單位代扣代繳了。
關於建築營業稅的納稅地點問題,《條例》規定為勞務發生地,即施工所在地。徵收機關為勞務發生地的稅務機關。施工單位所在地稅務機關也要求徵收這筆稅款,如施工地不在其管轄范圍,而要強行徵收是不符合規定的。
關於建築安裝企業所得稅的徵收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5]227號規定,建築安裝企業離開工商登記注冊地或經營管理所在地到本縣(區)以外地區施工的,應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一並計征所得稅。這里要注意的是持有外出經營證的建築安裝企業到達施工地後,要陸續提供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按完工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據以計算應繳納所得稅的完稅證明。否則,其經營所得由企業項目施工地主管稅務機關就地徵收所得稅。所得稅實行按月或季預繳,年底匯算清繳的辦法。

Ⅳ 建築企業承包工程後分包出去,稅金怎麼算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5號-建造合同>及(財稅〔2016〕36號)<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下稱營改增)試點,建築業納入試點范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現就營改增後工程項目建造合同有關賬務處理規范如下:
一、 境內工程承包
(一)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項目
建築業一般計稅方法增值稅徵收率為11%
以下舉例說明:
A公司承包一項工程,合同總價2220萬元(含稅),預算不含稅收入2000萬元,不含稅成本1600萬元。本月(假設為11月)購入材料300萬,進項稅額51萬,領用材料400萬,機械租賃費30萬元,計提工資90萬元。本月以前已確認收入1400萬元、成本1190萬元,本月完工進度100%。每個月結算的工程進度款為當月確認收入的90%,年末實際累計結算工程款2100萬元(不含稅)。
11月賬務處理如下:
1.采購材料
借:材料采購 3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51
貸:銀行存款等 351
2.材料入庫
借:原材料 300
貸:材料采購 300
3.領用材料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材料費 400
貸:原材料 400
4.支付租賃費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機械使用費 3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5.1
貸:銀行存款 35.1
5.計提工資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人工費 90
貸:應付職工薪酬/短期薪酬/工資 90
6.11月確認收入、成本
收入=2000*100%-1400=600萬元
成本=1600*100%-1190=410萬元
毛利=600-410=190萬元
借:主營業務成本 41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90
貸:主營業務收入 600
7.11月結算工程進度款=600*90%=540萬元
銷項稅=600*90%*11%=59.4萬元
借:應收賬款 599.4
貸:工程結算 54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59.4
【注】銷售應稅勞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結算工程款540萬元,因此銷項稅申報金額為540*0.11=59.4萬元。進項稅額=51+5.1=56.1萬元,因此11月應納稅額=59.4-56.1=3.3萬元。
月末根據「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明細賬出現貸方余額轉出應繳未繳的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3.3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 3.3
(次月)12月申報上交稅金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 3.3
貸:銀行存款 3.3
年末賬務處理如下:
1.年末累計結算工程款2100萬元,前期已結算工程款(1400+600)*90%=1800萬元
因此12月結算工程款2100-1800=300萬元
銷項稅=300*11%=33萬元,假設12月無進項稅額
借:應收賬款 333
貸:工程結算 3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33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繳增值稅) 33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 33
次月申報上交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 33
貸:銀行存款 33
3.工程完工,將「工程施工」科目的余額與「工程結算」科目的余額對沖:
累計確認成本1600萬元
累計結算工程款2100萬元
累計確認毛利=2100-1600=500萬元
借:工程結算 2100
貸: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6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500
(二)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項目
建築業簡易計稅方法增值稅徵收率為3%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指出,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簡易計稅辦法,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購進材料等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銷售額×徵收率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舉例1】A企業一項甲供工程,採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本月結算工程款309萬元(含稅)。本月賬務處理如下:
應納稅額=309÷(1+3%)×3%=9
借:應收賬款 309
貸:工程結算 3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9
【舉例2】A企業為一般納稅人於2015年10月與甲方簽訂了一項安裝工程,並在當月辦理了開工許可證開始施工,施工地點在X市(非A企業機構所在地)A企業將承接的該工程下的一子項工程又分包給了B企業。2016年6月,甲方簽字確認當月工程進度款為515萬元(含稅),A企業當月支付分包B單位206萬元(含稅),則本月相關賬務處理如下:
應預繳稅款=(515-206)÷(1+3%)×3%=9
借:應收賬款 515
貸:工程結算 5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15
借:工程施工-分包成本 2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 6
貸:應付賬款 206
二、 境外工程承包
(一)境外建築施工的免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4 《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築服務,免徵增值稅。
(二)工程項目下物資出口的材料購銷業務賬務處理
1).以公司名義直接出口(免、抵、退)
【舉例1】公司出口一批攪拌站零件,征稅稅率17%,退稅稅率15%。4月購進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價款200萬元,准予抵扣的進項稅額34萬元通過認證。上月末留抵稅款3萬元,本月國內銷售貨物不含稅銷售額100萬元,收款117萬元存入銀行,本月出口攪拌站零件的銷售額摺合人民幣200萬元。
本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200*(17%-15%)=4萬元
本期應納稅額=100*17%-(34-4)-3=-16萬元
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限額)=200*15%=30萬元
因為|-16|<30,所以本期應退稅額=本期末留抵稅額=16萬元
本期免抵稅額=本期「免、抵、退」稅額-本期應退稅額=30-16=14萬元
相關賬務處理如下:
1.購進原材料
借:材料采購 2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34
貸:銀行存款 234
2.內銷貨物
借:銀行存款 117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17
3.出口攪拌站零件:
收銷貨款時:
借:銀行存款等 2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
4.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轉入外銷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產品銷售成本/產品外銷成本 4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4
5.本期應退稅額16萬和免抵稅額14萬:
借:應收賬款/應收出口退稅款/XX稅務局 16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 14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30
【舉例2】公司出口一批攪拌站零件,征稅稅率17%,退稅稅率15%。4月購進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價款400萬元,准予抵扣的進項稅額68萬元通過認證。上月末留抵稅款5萬元,本月國內銷售貨物不含稅銷售額100萬元,收款117萬元存入銀行,本月出口攪拌站零件的銷售額摺合人民幣200萬元。
本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200*(17%-15%)=4萬元
本期應納稅額=100*17%-(68-4)-5=-52萬元
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限額)=200*15%=30萬元
因為|-52|>30,所以本期應退稅額=本期免抵退稅額=30萬元
本期免抵稅額=本期「免、抵、退」稅額-本期應退稅額=30-30=0
4月末留抵結轉下期繼續抵扣稅額=52-30=22萬元
賬務處理:
1.購進原材料
借:材料采購 4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68
貸:銀行存款 468
2.內銷貨物
借:銀行存款 117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17
3.出口攪拌站零件:
收銷貨款時:
借:銀行存款等 2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
4.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轉入外銷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產品銷售成本/產品外銷成本 4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4
5.本期應退稅額30萬、免抵稅額0:
借:應收賬款/應收出口退稅款/XX稅務局 3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30
【舉例3】公司出口一批攪拌站零件,征稅稅率17%,退稅稅率15%。4月購進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價款100萬元,准予抵扣的進項稅額17萬元通過認證。上月末留抵稅款3萬元,本月國內銷售貨物不含稅銷售額200萬元,收款234萬元存入銀行,本月出口攪拌站零件的銷售額摺合人民幣200萬元。
本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200*(17%-15%)=4萬元
本期應納稅額=200*17%-(17-4)-3=18萬元
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限額)=200*15%=30萬元
本期退稅額=0,本期免抵稅額=30萬元
4月末無留抵稅額。
賬務處理:
1.購進原材料
借:材料采購 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17
貸:銀行存款 117
2.內銷貨物
借:銀行存款 234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34
3.出口攪拌站零件:
收銷貨款時:
借:銀行存款等 2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
4.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轉入外銷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產品銷售成本/產品外銷成本 4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4
5.本期免抵稅額30萬: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 3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30
2).總包方國外承接項目,分包給國內企業的工程向下的物資以總包方名義出口
實質是將材料銷售給總包方,以總包方名義出口,視同國內銷售業務,賬務處理同一般內銷業務。
【舉例】甲企業承接一項合同價格10000萬的境外總包工程合同,甲企業將該項工程分包給國內A企業,分包價9500萬。該分包工程向下含設備及材料購銷合同金額5000萬,假設2016年6月1日,該境外工程需一批材料,A公司即在國內采購該批材料,以600萬元(不含稅)銷售給甲公司,由甲報關出口到境外施工地,該批材料采購價格500萬元(不含稅)。A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材料采購 5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85
貸:銀行存款 585
借:應收賬款 702
貸:主營業務收入—銷售收入 6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102
參考文件: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關於印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企業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2年13號文>

Ⅵ 建築施工工程分包人應當繳納什麼稅

以下內容從原文隨機摘錄,並轉為純文本,不代表完整內容,僅供參考。稅人從事建築、修繕、裝飾工程作業以及其他工程作業,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其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在內。鋁合金門窗屬於工程所用原材料,所以應當組成建築業營業稅計稅依據。分包人分包的工程當然包括原材料在內繳納營業稅。同時又根據增值稅的規定,劉某銷售貨物的行為還應當繳納一道增值稅。其理由是:如果說劉某銷售貨物同時提供安裝僅僅因為其繳納了增值稅就不再徵收營業稅,那麼對承包人購買的其他建築材料,銷售建築材料方也同樣是已繳納了增值稅,承包人在計征營業稅時是否也應當對材料部分予以扣除?如果不扣除,稅收政策就顯失公平。再者從工程當初預算時,也是包括了所有原材料在內計算的稅收定額,工程在分包時,分包的工程價格也應當包括了建築業營業稅,也就是以含稅價進行的分包,所以稅收並不存在重復徵收的問題。況且稅收的徵收環節也不一樣,一個是在建築環節,一個是在銷售環節,一個是徵收營業稅,一個是徵收增值稅。 筆者認為:應當繳納營業稅,而不應當繳納增值稅。首先,《通知》中明確規定:「本通知中所稱納稅人是指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或個人。」。劉某是否是鋁合金門窗的生產單位?鋁合金門窗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就是鋁合金,而鋁合金材料並不是由劉某個人生產的,而是由劉某從市場中購買而來,然後通過簡單加工就成了鋁合金門窗。鋁合金門窗的工藝主要在於生產,而非加工環節。所以並不能說是因為通過了劉某的加工就成了鋁合金門窗是由劉某生產。再者從營業執照來說,劉某是屬商業戶而不是工業企業。筆者認為,《通知》中所稱的「鋁合金門窗」應當是指包括鋁合金材料在內由生產單位或個人生產的產成品。 按照《通知》的規定,從事貨物生產單位或個人生產並銷售屬於《通知》中規定的「自產貨物」並提供建築安裝勞務的,屬於混合銷售行為,對其取得的應稅收入徵收增值稅,不徵收營業稅。反之,從事貨物批發、零售的單位和個人銷售建築所用材料並同時提供建築安裝勞務的,不應當屬混合銷售,而應當視為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徵收營業稅,而不應當徵收增值稅。並且《通知》也規定:「(一)如果分包人是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並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單位和個人,總承包人在扣繳建築業營業稅時的營業額為除自產貨物、增值稅應稅勞務以外的價款。(二)除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分包人,總承包人在扣繳建築業營業稅時的營業額為分包額。」而本案中,劉某正屬於「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分包人」。 ……………………下載地址下載說明本站所有資源均來源於網路或是會員上傳,僅供學習參考,嚴禁用於任何商業目的,本站不對您的使用負任何責任;如果我們無意中侵犯了您的版權,敬請告之,我們核實後,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謝謝!本站為公益性的管理知識共享平台,所有資源免費下載,如果您發現無法下載等情況,請向我們反饋;本站所有資源的解壓密碼,在壓縮包右側均有說明,請注意查看。

Ⅶ 建築工程分包的分包款能否稅前扣除

【解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專2008年第540號)
第五條屬 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三)納稅人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2號)第九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可以看出,個體工商戶屬個人而不是其他單位,同時與原條例第五條(三)建築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相比,分包的對象也由原規定的他人調整為其他單位,也就是說對分包給個人的部分不得扣除,此規定與建築業相關法律對非建築企業不得從事建築業務相一致。

Ⅷ 工程分包人應當繳納什麼稅

自然人承包工程所得,需要繳納的稅種及稅率:

1、營業稅(稅率為3%)

2、城建稅(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納稅額*適用稅率,這里的適用稅指納稅人所在地市區的稅率為7%,在縣城、鎮、大中型工礦企業不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不在市區、縣城、鎮的稅率為1%

3、教育附加費(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納稅額*3%

4、地方教育費附加(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納稅額*2%

5、水利建設基金(按照收入的0.1%來計提和交納)

6、個人所得稅:

7、印花稅 按購銷金額0.3‰

Ⅸ 公司建築服務20萬工程款一共需要扣除多少稅錢

財稅2016第36號附件一
第十五條 增值稅稅率: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國稅總局2016第17號公告
第三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未註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屬於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建築工程老項目。
第四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
(一)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二)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三)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第五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一)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

Ⅹ 施工企業總包與分包的企業所得稅怎麼處理

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納稅人從事旅遊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遊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遊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納稅人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10)建築工程扣除分包款的稅收政策擴展閱讀:

企業所得稅處理的相關要求規定:

1、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

2、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3、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閱讀全文

與建築工程扣除分包款的稅收政策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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