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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施工未簽合同但施工

發布時間:2021-02-02 11:10:32

⑴ 未簽訂施工合同進場施工遭遇建設方違約如何主張權利

這種情況未簽訂施工合同,但屬於通過事實行為作為的事實合內同,根據合同法相關容司法解釋,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屬於無效合同。
法律同時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基於建設工程沒有驗收合格,也沒有完工,所以直接向發包方主張施工款是很難的。
建議,如果施工可以單獨分項主張,那麼就分項起訴要求支付工程款,不過那樣的前提也是要對付實際接收使用了工程。或者等到新的中標方施工驗收完畢,如果施工是其中一部分,那麼也可以進行主張。

⑵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簽訂書面合同,是否有效

對於合同本身來說肯定是無效合同,但如果施工方事實上已經完成了的工作是必須要支付報酬的

⑶ 工地施工完成後沒有合同,發生總款糾紛怎麼辦

自2010年以來,南京建鄴區法院受理了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63件,建築工程領域的買賣合同糾紛46件、租賃合同糾紛78件。在這些建設工程領域的案件中,各地各級法院存在很大差異,造成裁判尺度不一,影響司法的權威性。
當前,隨著各地城市化建設的加速,建築工程領域的涉訴矛盾糾紛處於高位運行狀態,自2010年以來,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受理了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63件,建築工程領域的買賣合同糾紛46件、租賃合同糾紛78件。在這些建設工程領域的案件中,存在大量違法分包、轉包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情形,當發生建築材料、設備等買賣、租賃欠款糾紛時,對承擔付款義務的主體、責任分擔,以及表見代理如何認定等問題的處理,各地各級法院存在很大差異,造成裁判尺度不一,嚴重影響司法的權威性,亦不利於構建健康、穩定的建設市場交易秩序。
一、存在的問題及特點
1、違法分包、轉包現象嚴重。在法院受理的此類案件中,普遍存在建設工程總承包方承包工程後,進行違法分包、轉包甚至層層分包、轉包的情況,導致市場秩序混亂、法律關系復雜,也是導致偷工減料、工程質量低劣的重要因素。在我院受理的涉及建設工程的187件糾紛中,存在違法分包、轉包的有123件,約占所有建設工程類案件的2/3。為了規避法律、法規,有的當事方在簽訂合同時對合同名稱進行規避處理,如《某項目勞務施工合同》、《某工程合作協議》等,還有的實際施工方與總承包人、合法分包人未簽訂書面合同或借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或者合同僅加蓋公司的項目專用章、資料專用章,甚至加蓋虛假印章等情形,但是實質上均是對工程進行違法分包、轉包。
2、權利人索要欠款困難。實際施工方(其中很大一部分是沒有施工資質的包工頭)以轉(分)包人、承包人或者個人名義,對外簽訂建築材料、設備的買賣、租賃合同,而出賣方、出租方又怠於或疏於對合同主體的審查,當建設工程施工結束後,實際施工方採用躲避、惡意拖欠等方式拒付貨款或租賃款,而總包方以及上一級違法分包、轉包單位以合同上印章虛假、未加該單位印章等為由,以合同相對性進行抗辯拒絕付款,給債權人維護權益造成困難。
3、不同法院處理結果不一。對於賣方、出租方起訴要求給付欠款的案件,有的法院只判決簽訂或履行合同的包工頭承擔付款責任;有的適用表見代理的規定,判決在工地的實際施工方承擔付款責任;有的判決實際施工方承擔付款責任,並以違法分包、轉包方對工地未盡管理義務為由,判決其他違法分包、轉包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還有的判決違法分包、轉包方承擔清償責任,發包方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圍內承擔連帶或補充責任。另外,對於權利人只起訴實際施工方,應否追加所有的違法分包、轉包方及發包方為被告,各地法院也意見不一。
二、原因分析
1、利益驅使、監督不到位。在建築領域,建設單位通過合法途徑將工程總承包給有資質的建築公司,可這些建築公司出於經營成本以及利益最大化等因素的考慮,在公司本身並沒有充足建築隊伍和機器設備的情況下,分包、轉包,甚至層層轉包、分包應運而生,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高價引進、低價轉出,從中賺取所謂的管理費,由於在實踐中缺乏有力的監督、懲罰措施不到位,使得這種亂象屢禁不止。
2、法律法規不完善、指引性文件或判例缺乏。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明確禁止轉包和違法分包,並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情形及結算方式進行了規定,但是這些規定主要針對建設工程內部結算,對於施工方對外從事買賣、租賃等行為的責任承擔問題,尚無完善的權威性規範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上級法院也缺乏處理類似糾紛的案例指引。
3、各級法院不同業務條線審判思維、裁判尺度不一。建設工程領域相關的材料買賣和設備租賃合同糾紛在一審中一般被作為傳統民事案件,如屬於自然人主體之訴,大多由基層法院民一庭或人民法庭審理,單位之間的訴訟,則作為商事案件由民二庭審理。但在二審階段,此類案件一般由受理建設工程案件或商事案件的專門庭室審理。對基層法院民一、法庭進行日常業務指導的主要由上級法院的民一庭負責,而民事和商事審判在審理思維、裁判尺度把握上有一定的差異,對法律規定和原則的理解與認識也不盡一致,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業務溝通和指導的質量。例如,部分基層法院以違法分包、轉包方對工地未盡管理義務為由,判令所有違法分包、轉包方對材料、設備等欠款承擔連帶或補充清償責任,但二審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對一審判決予以改判,僅要求實際施工方承擔付款責任。
三、應對措施與立法建議
1、加強行政執法和法制宣傳。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切實履行行政監督職責,對建設工程領域的違法分包、轉包現象依法予以嚴厲處罰,對於發生過違法分包、轉包的企業和個人,應記入企業或個人的信用檔案並進行公示,加大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成本。對於違法分包、轉包行為的危害性和法律後果,行政執法單位和司法機構應加大宣傳力度,並結合法院案件審理情況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企業發出司法建議,增強全社會的法律意識,規范建築市場秩序。
2、提高專業化審判水平。對於所有涉及建設工程的所有相關案件,基層法院和中級法院均可設立專門的業務庭進行專業化審理,二審法院對於此類上訴案件歸口管理,達到有效溝通、及時指導的效果。對於暫時無法設立專門業務庭室的法院,可先行成立審理此類糾紛的專業合議庭,上級法院也可定期對審理該類糾紛的法官進行業務培訓,從而增強對妥善處理此類糾紛的裁判能力。
3、完善立法,統一建設工程領域各類案件的法律適用,明確違法行為人的責任承擔。建議最高人民法院或省高院制定相關實施意見,規范對該類糾紛的處理方式,統一法律適用和司法裁判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的現象發生。以規范整個建築市場秩序、打擊違法分包和轉包現象為出發點,適當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當欠款糾紛發生時,各違法分包、轉包人應為其違法行為產生的一系列後果承擔相應責任,參照工程款結算的原則和規范,由法院判令買賣、租賃合同以外的總承包人、違法分包人、轉包人對欠款承擔連帶或補充清償責任,發包方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否則,合法承包人或具有相應建築管理資質、工程施工資質的單位,將工程進行違法分包、轉包,卻不履行相應的工地、工程上的管理義務,也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只是坐收漁利,這樣不利於保護正常的買賣、租賃市場交易秩序,也等於變相地鼓勵了非法的轉包行為。課題組成員:汪敏 張革聯 張士珍 高福罡 宋毅剛 謝洪玲

⑷ 建築施工中未簽合同,施工方受傷,發包方有責任嗎

那麼就要認定誰是發包方,誰是承包方。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內「建設工容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承包人最主要的義務是進行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等工作。而發包的人主要義務是向承包人支付相應的價款。在這里價款的范圍包括發包人對承包人因進行工程建設而支付的報酬外,還應當包含由於承包人提供材料、設備等而支付的相應價款。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中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這個條款的立法目的主要在於解決由農民工組成的實際施工人在與其有合同關系的相對人,因下落不明、破產、資信狀況惡化等原因導致其缺乏支付能力,實際施工人又投訴無門的情況下,為實際施工人主張工程價款提供的特殊救濟途徑,即准許實際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對性,提起以發包人、施工總承包人為被告的訴訟。

⑸ 建築工程中標後未能簽訂合同,如何辦理後續事宜

在申領施工許可證時,必須確定施工企業,並簽訂施工合同,先簽訂合同再發施工許可證所專以時間上有問題,不屬用更正。但如果完全按合同日期開工,就有問題,就是無證施工也是違法的,所以在施工證未領之前,只能做前期准備工作,不得進行施工。中間也有點矛盾,如果長時間領不到證,合同又到期,也是個問題,是審批部門造成的

⑹ 工程施工合同沒簽,但已經具體進行施工了,打官司可以嗎

沒簽訂工程合同,但存在事實的工程勞動,仍會受到法律保護的,但是需要收集相應版的證據權,可以訴之法律,法院會支持的。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⑺ 中標後雙方未簽書面合同,雙方是否存在施工合同關系

在實踐中,中標後未簽訂書面建築工程合同,中標人是否可以要求招標人支付工程款,應該視實際情況而定,情況不同,結果亦截然不同。
1、中標後雙方未簽書面建築工程合同,中標人又未實際採取施工的行動的,中標人不可以要求招標人支付工程款。
因為中標僅僅是表示雙方已經確定了建築工程的合作對象,中標人與招標人之間事實上仍沒有存在建築工程合同關系,因而中標人不能僅因為中標就要求支付工程款。
但中標人可以要求招標人於法定期限內簽訂書面的建築工程合同,招標人逾期未簽或拒簽的,可以要求招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並承擔相應的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相關損失。
2、中標人已經實際開工的,可要求支付相應的工程款。
根據合同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因此,盡管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但是中標人經同意已經實際開工的,或中標人開工招標人不阻止的,那麼雙方就存在事實合同關系,中標人可以要求招標人支付相應的工程款。
倘若招標人拒簽合同的,中標人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經驗收合格的已完成工程的工程款,賠償相應的損失。
所以,中標後未簽書面建築工程合同的,中標人是否可以要求招標人支付工程款,要依照實際情況來定。倘若因此發生糾紛,又無法協商處理的,建議找個建築工程律師詳細咨詢,妥善處理相關事宜。

⑻ 建築工程中雙方如還沒簽訂合同就可以先進施工區施工嗎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保護發承包雙方權益的法律文件。是發承包雙方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的最高行為准則。為防範合同糾紛,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過程中,以下方面需要注意。 一、關於發包人與承包人: 1、對發包方主要應了解兩方面內容:①主體資格,即建設相關手續是否齊全。例:建設用地是否已經批准?是否列入投資計劃?規劃、設計是否得到批准?是否進行了招標等。②履約能力即資金問題。施工所需資金是否已經落實或可能落實等。 2、對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內容有:①資質情況;②施工能力;③社會信譽;④財務情況。承包方的二級公司和工程處不能對外簽訂合同。 上述內容是體現履約能力的指標,應認真的分析和判斷。 二、合同價款應注意: 1、合同價款的填寫,應依據建設部第107號令第11條規定,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工程預算在協議書內約定。 2、合同價款是雙方共同約定的條款,要求第一要協議,第二要確定。 暫定價、暫估價、概算價、都不能作為合同價款,約而不定的造價不能作為合同價款。 三、發包人工作與承包人工作條款應注意: 1、雙方各自工作的具體時間要填寫准確。 2、雙方所做工作的具體內容和要求應填寫詳細。 3、雙方不按約定完成有關工作應賠償對方損失的范圍、具體責任和計算方法要填寫清楚。 四、合同價款及調整條款應注意: 1、合同價款及調整時應按固定價格、可調價格、成本加酬金三種方式,約定一種寫入本款。 2、採用固定價格應注意明確包死價的種類。如:總價包死、單價包死,還是部分總價包死,以免履約過程中發生爭議。 3、採用固定價格必須把風險范圍約定清楚。 4、應當把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約定清楚。雙方應約定一個百分比系數,也可採用絕對值法。 5、對於風險范圍以外的風險費用,應約定調整方法。 五、工程預付款條款應注意: 1、依據是建設部第107號令第14條。 2、填寫約定工程預付款的額度應結合工程款、建設工期及包工包料情況來計算。 3、應准確填寫發包人向承包人撥付款項的具體時間或相對時間。 4、應填寫約定扣回工程款的時間和比例。 六、工程進度款條款應注意: 1、依據是《合同法》第286條、《建築法》第18條、建設部第107號令第15條。 2、工程進度款的撥付應以發包方代表確認的已完工程量,相應的單價及有關計價依據計算。 3、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時間與支付方式以形象進度可選擇:按月結算、分段結算、竣工後一次結算(小工程)及其它結算方式。 七、材料設備供應條款應注意: 1、應詳細填寫材料設備供應的具體內容、品種、規格、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的時間和地點。 2、應約定供應方承擔的具體責任。 3、雙方應約定供應材料和設備的結算方法(可以選擇預結法、現結法、後結法或其他方法)。 八、違約條款應注意: 1、首先應約定發包人對預付款、工程進度款、竣工結算的違約應承擔的具體違約責任。 2、應約定承包人的違約應承擔的具體違約責任。 3、還應約定其它違約責任。 4、違約金與賠償金應約定具體數額和具體計算方法,要越具體越好,具有可操作性,以防止事後產生爭議。 九、爭議與工程分包條款應注意: 1、爭議的解決方式是選擇仲裁方式,還是選擇訴訟方式,雙方應達成一致意見。 2、如果選擇仲裁方式,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仲裁機構。仲裁不受級別地域管轄限制。 3、如果選擇訴訟方式,應當選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是地域管轄)。 4、分包的工程項目須經發包人同意,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十、關於補充條款: 1、需要補充新條款或哪條、哪款需要細化、補充或修改,可在《補充條款》內盡量補充。 2、補充條款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另行簽訂的有關書面協議應與主體合同精神相一致。要杜絕「陰陽合同」。

⑼ 未簽施工合同直接進行施工違反什麼法律規定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十五條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建築工程的招標投標,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第十八條建築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9)建築工程施工未簽合同但施工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六十五條 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並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 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准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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