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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業需預交企業所得稅嗎

發布時間:2021-02-03 09:15:05

⑴ 建築企業子公司給母公司開票並預繳稅款,需要預繳企業所得稅嗎

子公司與母公司是兩個獨立的法人核算組織,履行各自的法定義務,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預繳企業所得稅。

建築業開具外出管理證明時要求預交企業所得稅嗎

這個是可以的。

這個主要就是各地的稅務機關對於稅款的規定。

比如,我們遼寧這一塊(鞍山),預繳所得稅的金額為開具發票金額*3%

⑶ 28 ▌跨地區提供建築服務需要預繳企業所得稅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規定:「三、建築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並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建築施工企業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

建築企業異地施工應繳納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1〕156號),對建築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的企業所得稅納稅問題進行了規范。
企業所得稅處理的三種情形:
1.總機構直屬的項目部跨區施工情形。
根據國稅函〔2011〕156號文件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要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度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並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總機構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後,按照其餘額就地繳納。
2.二級分支機構的異地施工情形。
屬於跨省經營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規定,按照「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屬於在同一省內經營的,該分支機構在向施工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後,其經營所得由總機構統一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分支機構在施工地不預繳企業所得稅。
3.分支機構直屬的項目部跨區施工情形。
建築企業跨地區在二級分支機構之下設立的項目經理部(包括與項目經理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若以分支機構名義與建設方簽訂合同並組織施工,則其收入匯總計入該分支機構,適用國稅發〔2008〕28號文件的分級管理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⑸ 對建築安裝企業項目部預繳企業所得稅有何規定

建築企業所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專程指揮部、屬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省內(含寧波)建築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省內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若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一)項目部未在施工地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二)項目部持有《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
省外建築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在我省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向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註:此條為浙江省規定,其餘省份應按照當地省規定執行。

⑹ 我是建築企業 在地稅局代開的發票時已經繳納了2%的企業所得稅,還需要預繳申報0.2%企業所得稅嗎

你是外地到蕪湖的建築企業嗎?如果是,應該是持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內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容理證明》並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在蕪項目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企業所得稅,同時建築安裝發票也應該在蕪湖開,回到機構所在地後按照稅務機關事先核定的所得稅徵收方式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在申報繳納時可將預繳的企業所得稅進行抵繳。

⑺ 異地工程要預繳2%的企業所得稅嗎

是只設跨地區項目部的建築企業需要預繳0.2%的企業所得稅,不是2%。
根據國稅函[2010]156號《關於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文件第三條規定:建築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並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預繳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在項目所在地國稅機關預繳增值稅和所得稅。再由總機構向機構所在地國稅申報以上稅種。總機構是一般納稅人的,由總機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
票或普票,總機構是小規模的,可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7)建築業需預交企業所得稅嗎擴展閱讀
只設二級分支機構的建築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的規定
二級分支機構分攤預繳稅款:總機構在每月或每季終了之日起十日內,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將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稅額的50%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總機構所在省市同時設有分支機構的,同樣按三個因素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分攤時三個因素權重依次為0.35、0.35和0.3。
所有分支機構應分攤的預繳總額=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各分支機構分攤預繳額=所有分支機構應分攤的預繳總額×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
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參考資料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10]156號
參考資料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

⑻ 建築企業異地施工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建築企業異地施工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⑼ 建築業預繳企業所得稅可以稅前扣除嗎

自己開票不用預交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是在季末、年末,根據利潤表上的利潤總額,來計算的:盈利了才按所得稅稅率計提、繳納所得稅。

⑽ 建築業異地施工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0]1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加強對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的規定,現對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實行總分機構體制的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應嚴格執行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按照「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建築企業所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應匯總到二級分支機構統一核算,由二級分支機構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的辦法預繳企業所得稅。

三、建築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並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四、建築企業總機構應匯總計算企業應納所得稅,按照以下方法進行預繳:

(一)總機構只設跨地區項目部的,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後,按照其餘額就地繳納;

(二)總機構只設二級分支機構的,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三)總機構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區項目部,又有跨地區二級分支機構的,先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後,再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五、建築企業總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構和項目部不進行匯算清繳。總機構年終匯算清繳後應納所得稅額小於已預繳的稅款時,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或抵扣以後年度的應繳企業所得稅。

六、跨地區經營的項目部(包括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管理的項目部)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未提供上述證明的,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其限期補辦;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項目部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證明該項目部屬於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

七、建築企業總機構在辦理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時,應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區經營項目部就地預繳稅款的完稅證明。

八、建築企業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的跨地(市、縣)項目部,其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共同制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九、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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