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住宅設計使用年限是多少年
【住宅設計使用年限是多少年】
土地批租後,曬太陽數年,設計數年,施工數年,實際上使用時間沒有70年了,
再加上每家每戶裝修敲敲打打,傷筋動骨,真正的房子使用壽命沒有那麼多了,30年到50年就不行了。
如果大修,加固,錢還是業主出的。
如果裝修中發生房子倒塌了,倒霉的是業主。(這種情況現在已經有發生了)。
2. 什麼是設計年限和使用年限到年限後房屋怎麼處理
建築學術語,設計使用年限設計規定的結構或結構構件不需進行大修即可按其預定目的使用的時期。
規范定義:設計使用年限是設計規定的一個時期,在這一規定的時期內,只需要進行正常的維護而不需進行大修就能按預期目的使用,完成預定的功能,即房屋建築在正常設計、正常施工、正常使用和維護下所應達到的使用年限。
當結構的使用年限超過設計使用年限後,並不是就不能使用了,而是結構失效概率可能較設計預期值增大。
(2)建築設計使用年限擴展閱讀:
國家頒布的《住宅建築規范》(GB50368-2005)規定 :
3.1.5 住宅結構在規定的設計使用年限內必須具有足夠的可靠性。
3.3.1 住宅的設計使用年限一般為50年。當住宅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並需要繼續使用時,應對其進行鑒定,並根據鑒定結論作相應處理。重大災害(如火災、風災、地震等)對住宅的結構安全和使用安全造成嚴重影響或潛在危害。遭遇重大災害後的住宅需要繼續使用時,也應進行鑒定,並做相應處理。
6.1.1 住宅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不應少於50年,其安全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6.1.4 住宅結構應能承受在正常建造和正常使用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各種作用和環境影響。在結構設計使用年限內,住宅結構和結構構件必須滿足安全性、適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6.1.6 鄰近住宅的永久性邊坡的設計使用年限,不應低於受其影響的住宅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
3. 建築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是如何規定的
建築物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
我國《建築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准》(GB50068)首次提出了專建屬築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設計使用年限是設計規定的一個時期,在這一時期內,只需正常維修(不需大修)就能完成預定功能,即房屋建築在正常設計、正常使用、正常使用和維護下所應達到的使用年限。
4. 建築結構按設計使用年限分為幾類各類的適用范圍是什麼
1、分為四類
2、適用范圍就是房屋的種類
5. 為什麼樓房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
房屋使用年限是由審批的土地使用年限來決定的,並不是指鋼筋和砼到了50年就到壽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5)建築設計使用年限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許可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自動續期,這使得住宅業主感到安心。自動續期解決了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在期限上的沖突問題,消除了二手房購買者對土地使用權年限的後顧之憂,將促進二手房的流轉,有利於提高房屋和土地的利用效率。
6. 房屋建築設計使用年限是多久
普通建築的設計使用年限是50年,不分磚混還是框架、剪力牆啥的是什麼結構。超出50年不是說房屋就倒了就不能住了,而是需要鑒定是否是危房,或者經過維修、加固等措施後可以繼續使用!
7. 什麼是設計年限和使用年限到年限後房屋怎麼處理
設計使用年限的規范抄定義:
設計使用年限是設計規定的一個時期,在這一規定的時期內,只需要進行正常的維護而不需進行大修就能按預期目的使用,完成預定的功能,即房屋建築在正常設計、正常施工、正常使用和維護下所應達到的使用年限。
到年限後房屋的處理方法:
根據自2006年3月1日起建設部關於發布的國家標准《住宅建築規范》編號為GB 50368—2005的相關規定:
既有住宅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或遭遇重大災害後,需要繼續使用時,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鑒定,並根據鑒定結論進行處理。
(7)建築設計使用年限擴展閱讀:
設計使用年限的取值:
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結構和結構構件在正常維護條件下應能保持其使用功能,而不需進行大修加固。設計使用年限應按現行國家標准《建築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准》GB50068確定:
(1)臨時性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為5年。
(2)易於替換的結構構件,設計使用年限為25年。
(3)普通房屋和構築物,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
(4)紀念性建築和特別重要的建築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為100年。若建設單位提出更高要求,也可按建設單位的要求確定。
8. 普通建築物設計使用年限
建築學術語,設計使用年限 design working life 設計規定的結構或結構構件不需進行大修即可按其預定目的使用的時期。
設計使用年限的取值: 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結構和結構構件在正常維護條件下應能保持其使用功能,而不需進行大修加固。設計使用年限應按現行國家標准《建築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准》GB50068確定:
(1)臨時性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為5年;
(2)易於替換的結構構件,設計使用年限為25年;
(3)普通房屋和構築物,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
(4)紀念性建築和特別重要的建築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為100年。若建設單位提出更高要求,也可按建設單位的要求確定。
建築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明確了設計使用年限是設計規定的一個時期,在這一規定時期內,只需進行正常的維護而不需進行大修就能按預期目的使用,完成預定的功能,即房屋建築在正常設計、正常施工、正常使用和維護下所應達到的使用年限,如達不到這個年限則意味著在設計、施工、使用與維護的某一環節上出現了非正常情況,應查找原因。所謂「正常維護」包括必要的檢測、防護及維修。設計使用年限是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的具體化。
當結構的使用年限超過設計使用年限後,並不是就不能使用了,而是結構失效概率可能較設計預期值增大。
對於商品房,開發商設計使用年限的取值:一般不考慮土地使用年限而直接按規范最低要求確定,統一為50年。亦有少數較負責的開發商要求設計院將設計使用年限取值與土地使用一致即70年。
9. 建築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是如何規定的
建築結構設計使用年限是指設計規定的結構或結構構件不需進行大修即可按其預定目的使用的時期。目前建築結構使用年限分類如下 類型 使用年限 示例 1 5 臨時性結構 2 25 易於替換的結構構件 3 50 普通房屋和構築物 4 100 紀念性建築和特別重要的建築結構 結構在規定的設計使用年限內應滿足的功能要求如下: 設計基準期是為確定可變作用及與時間有關的材料性能等取值而選用的時間參數,目前通常採用50年。即結構設計採用的荷載、材料參數是以50年為統計年限來取值的,50年內發生的最大荷載應為結構採用的極限值,而對於50年不遇或100年不遇的災害性荷載就會超出結構荷載的取值范圍,造成結構破壞應是可能的。當然在實際荷載取值、結構計算過程中由於採用了很大的安全系數,其綜合最大荷載往往要遠大於歷史50年內發生過的荷載。 建築結構的使用壽命:規范規定普通房屋的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而目前住宅類建築的產權年限都為70年,不知這其中的關系原由是怎樣。既然規定民宅為70年的產權,其意思應為正常使用年限應最少為70年,而不應是50年。 當然另一方面講,設計使用年限是正常情況下建築結構保持良好使用的年限,並不是結構的壽命年限,即是不需大修的年限,超過50年結構可能在正常使用情況下需要進行大修,也可能超過設計年限後也不需大修。在大修後可以延長結構的使用年限,即結構的壽命應遠不止50年
10. 建築結構設計使用年限和安全等級是什麼
設計使用年限,建築學術語,設計使用年限設計規定的結構或結構構件不需進行大修即可按其預定目的使用的時期。
規范定義:設計使用年限是設計規定的一個時期,在這一規定的時期內,只需要進行正常的維護而不需進行大修就能按預期目的使用,完成預定的功能,即房屋建築在正常設計、正常施工、正常使用和維護下所應達到的使用年限。
建築結構安全等級(專業中簡稱為安全等級、結構安全等級),是為了區別在近似概率論極限狀態設計方法中,針對重要性不同的建築物,採用不同的結構可靠度而提出的。
(10)建築設計使用年限擴展閱讀
設計使用年限應按現行國家標准《建築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准》GB50068確定:
1、臨時性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為5年;
2、易於替換的結構構件,設計使用年限為25年;
3、普通房屋和構築物,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
4、紀念性建築和特別重要的建築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為100年。若建設單位提出更高要求,也可按建設單位的要求確定。
建築結構安全等級劃分為三個等級(一級:重要的建築物;二級:大量的一般建築物;三級:次要的建築物)。至於重要建築物與次要建築物的劃分,則應根據建築結構的破壞後果,即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經濟損失、產生社會影響等的嚴重程度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