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依照《安全生產法》第21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具備( )和管理能力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版動相應的權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以及相關的法律責任作出了解釋說明。
其中第24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1)建築施工21條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歷次修訂: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6月29日發布、2002年11月1日實施)
2、本法規已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2009年8月27日發布、2009年8月27日實施)修改
3、本法規已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2014年8月31日發布、2014年12月1日實施)修改
『貳』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21條的規定
選CD.確定正確,條文很明確的。
『叄』 招投標實施條例第21、22條如何理解
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回,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文答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首先提出異議的主體:潛在的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提出的內容:對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異議。異議:異議並非疑問,或者是需要澄清的問題,而是對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提出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提出異議。結合實施條例第六十條閱讀,對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異議是進行投訴的前提條件。處理異議的主體:招標人。招標人在接到潛在投標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能受到利益損害的人)的投訴後應在3日內作出相關答復。再此期間應該暫停招標投標活動。若潛在投標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不滿意答復可以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肆』 安全生產法21條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並對由於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於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後制定。
(4)建築施工21條擴展閱讀: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依法履行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伍』 新《安全生產法》第21條規定,()類型單位,必須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
『陸』 如何理解《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21條所稱的"實質性內容不一致
一、根據我國有關合同的法律規定,合同條款涉及的內容很多,而且不同行業領域的合同文本版格式以及內權容條款也不盡一致。到底哪些內容屬於實質性內容,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界定,在學界解釋方面雖提法上不盡一致,但形成了主流觀點。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中的「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提法,是從《招標投標法》中借鑒而來,不將合同的全部內容變化作為「黑白合同」或者「陰陽合同」的界限。之所以將和同性內容列為影響合同性質的范圍,是因為工程價款、工程質量和工程期限三個方面內容對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影響甚大。當事人經過協商在上述三個方面以外對合同內容進行修改、變更你的行為,都不會涉及利益的重大調整,不對合同的性質產生影響。工程價款、工程質量和工程期限,涉及固定招標人和中標人的基本權利義務。
『柒』 新《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
《安全生產法》
第二十一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7)建築施工21條擴展閱讀
2014年12月1日,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開始正式實施。
這部「新法」從加強預防、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隱患排查、完善監管、加大違法懲處力度等方面做了修改,涉及修改的條款達70多條,旨在為我國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營造安全的生產環境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這部修改後的《安全生產法》是在今年8月3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的。
「新法」更彰顯「以人為本」理念。修改後的《安全生產法》增加了「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的規定,使立法理念得以提升,更加科學、更加人性。立法理念的改變,會對基本方針、主要制度、法律責任的提升和發展起重要的指導作用。
另外,「新法」對違法行為「亮紅燈」。修改後的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監管人員的行政責任等都加大了處罰力度。按一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四類事故等級處以罰款,其中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款。
根據「新法」規定,發生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責任人也將面臨更嚴格的處罰,同時也嚴格了監管人員的行政責任。
『捌』 《二十一條》的內容
(一)出兵山東
1914年8月,歐洲爆發了帝國主義重新瓜分世界的第一次世界大戰,列強分裂成為兩個對立的營壘——以德、奧等國為一方的同盟國集團和以英、法、俄等國為一方的協約國集團。這兩個集團因戰爭拖身,互相牽制,無暇東顧。日本帝國主義認為這是它推行「大陸政策」,獨佔中國的天佑良機,因此,大戰剛爆發,日本就以「承擔日英同盟的義務」為借口,打著「保衛東亞和平」的幌子,向德國宣戰。日軍名為對德宣戰,卻把進攻矛頭首先指向中國。當時,德國在膠州灣租借地青島駐有軍隊,8月27日,日軍封鎖膠州灣,並以進攻青島的名義出兵山東。為了擴大侵略中國的范圍,日軍兩萬多人從遠離青島240公里的龍口登陸,先佔領萊州半島,接著又強占濰縣車站,並沿膠濟鐵路西進,佔領濟南車站,並在濟南留下駐軍。11月7日,佔領青島,獲取了膠濟鐵路全線及其附近的礦產。日軍沿途驅逐中國軍隊,所到之處,姦淫燒殺,大肆掠奪,無所不為。整個山東凡日軍佔領之地,都實行軍管,把中國人民當成亡國奴,橫加迫害,人民受難,苦不堪言。
(二)滅亡中國的二十一條
「二十一條」 是日本政府以支持袁世凱稱帝為交換條件,於1915年1月18日,向袁世凱提出的旨在滅亡中國的21條秘密條款。
日軍佔領青島後,所謂對德作戰已告結束,但仍不肯退兵,也不肯將所佔地方交還中國。很明顯,日本帝國主義是以對德作戰為幌子,企圖從德國手裡搶去中國的膠州灣以及取得對我山東全省的控制。
而中國當時的袁世凱政府是一個賣國的政府,除了發幾個書面抗議和進行所謂「交涉」外,根本就不可能以武力抵抗日本的侵略。而就在這時,袁世凱正在緊鑼密鼓地籌劃稱帝丑劇,到處尋求帝國主義的支持。在這種情況下,日本帝國主義的胃口越來越大,態度越來越蠻橫,山東問題還沒有解決,1915年1月18日,日本駐華公使又向袁世凱提出了旨在滅亡中國的「二十一條」 要求的文件,並要求袁政府「絕對保密,盡速答復」。
『玖』 城市規劃法第21條是什麼
第二十一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
【釋義】 本條是關於修建性詳細規劃編制的規定。
一、修建性詳細規劃主要是用以指導各項建築和工程設施及其施工的規劃設計,它一般針對的是某一具體地塊,能夠直接應用於指導建築和工程施工,一般包括以下內容:規劃地塊的建設條件分析和綜合技術經濟論證,建築和綠地的空間布局、景觀規劃設計,布置總平面圖,道路系統規劃設計,綠地系統規劃設計,工程管線規劃設計,豎向規劃設計,估算工程量、拆遷量和總造價、分析投資效益。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成果由規劃說明書和圖紙組成。
二、本條規定了以下幾個方面:第一,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對象是重要地塊,也就是說修建性詳細規劃針對的不是整個城市也不是整個鎮,它只對某一具體的地塊提出規劃設計要求。同時這一具體地塊應當是重要地塊,如果任何地塊都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那麼成本將很高。第二,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主體是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針對城市總體規劃及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總體規劃所劃定的規劃范圍內的重要地塊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而鎮人民政府則針對其編制的鎮總體規劃所劃定的規劃范圍內的重要地塊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第三,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依據是控制性詳細規劃,是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具體落實,不得改變或變相改變控制性詳細規劃對用地規模,用地布局等的規定。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同時也就意味著其應符合城鎮體系規劃、城鎮總體規劃。第四,本條沒有規定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經批准或備案,主要是因為修建性詳細規劃是用以指導某一具體(重要)地塊的建築或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已經屬於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具體落實,再報經批准或備案的意義也就不大了。第五,修建性詳細規劃不是一定要編制的。實踐中可以對那些確有需要的重要地塊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
『拾』 建設工程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對建築施工單位生產安全責任劃分有哪些規定
具體規定如下: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回施工單位應當答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並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並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